社会中介组织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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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n n—g v r m n g n y e eo me t i e so lt n y wo d o g o e n e ta e c ;d v lp n ; d a fs u o o i
党 的十六届 五中全会指出 :“ 继续推进政企分开、 政资分开 、政事分开 、政府与市场 中介组 织分开 ,减 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在 阐述推进现代 市场体 系建设 时强调指出 “ 继续发展土地 、技术 和劳动力等要素市 场 ,规范发展各类中介组织,完善商 品和要素价格形 成机制 。 ”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 过程 中,尤其
crt l i 0 esc lne ei y r n ao 0 os l-p nuir l adm ng ,曲瑚咖 ua I rt t i t m d r o ai tna 8 /a psb e o Io h o a i r a g zi s 0 1 s ie l f my n aae a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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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 e ir ra i o o r mo e d v lp n f te e o o c a d te s bl fte s cey Atpe e t t e N n— e n d ay o g  ̄T n frp o t t e eo me to c n mi n h t it o o it . rs n - h o mi eh h a i y h g v r me ta e c f u o nr tle i o e q e t n ep o e so te d v lp e t u h a e ie s aeb c w r o e n n g n yo rc u t s l xs 8l u s o si t r c s f h e eo m n -s c 8t a r a k ad, o y i t n i nh h d
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六大问题不容忽视

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的六大问题不容忽视中介机构是社会信用体系的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责任。
但是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诸如虚假报告、压价竞争、业务回扣等腐败问题,影响了社会中介组织在经济发展中的公信力和诚信度。
究其原因,部分中介领域的行政监管出现空白是不容回避的重要因素。
当前,社会中介机构监管工作存在以下六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管理体系不顺。
没有权威的国家级市场中介组织主管和协调部门,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各自为政、自成体系、互不兼容,多头管理且管理乏力。
一些部门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利用手中的权力把社会中介业务划给与其关系密切的中介机构,加大了中介市场的监管难度,加剧了中介服务秩序的混乱。
有些职能部门认为中介机构已脱钩,有行业协会管理,自身监管责任已减弱,再者对部门利益影响不大,所以听之任之,不愿意去管理。
二是执业质量不高。
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异地经营现象严重。
一些中介机构为抢业务,不顾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盲目降低业务收费,提高回扣标准,搞不正当竞争。
一些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行政权利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变相减少服务。
如税务事务所向企业收取高额税务代理费、咨询费以及培训费等;在办规划许可证时,要收测绘费、放线费;在办征地许可证时,要收土地测量费;在办房屋产权证时,要收面积测量费和房产评估费;到银行贷款,要收资格评审费,等等。
若不接受这些“服务”,事情就办不成。
还有的行业协会以加强管理为由,违反国家关于执业范围限制的规定,人为地将中介机构分等定级,限制业务范围。
使得非垄断行业的中介机构,尤其是纯民间的中介机构既不能做大项目,又必须完成相当数量的收费额,否则年检不合格。
三是政企不分严重。
许多中介组织仍与政府各部门保持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明确是在行使国家行政职能还是社会中介职能,人员、业务交叉,政企不分,甚至有的中介组织本身就是政府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或内设机构。
中西社会中介组织比较研究——兼论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思路

介组织 发展 的 比例 , 数量 上我 国还 差距 甚 远 。 在
从类 型 上说 , 西方 经济 发 达 国家 ( 地 区) 会 的 中介 组 织 可 以说 五花 八 门 , 类 齐全 。据不 完 全统 或 社 种 计, 至少 有 以下几 种类 型 :1 具 有半 官 方性 质 的社会 中介 机构 。“ () 如美 国 的证 券 委员 会 、 场 交 易公 平 委 市 员会 , 拿大 的商 业 中心,3,德 国工 商 大会 、 国联邦 工业 总会 、 国 中小企业 联 合会 、 国零 售商 联合 加 ,3 “ E 德 德 德
社 会 中介 组织 也 已得 到较快 的发展 , 2 0 “ 0 2年全 国共 有 县 级 以上 注 册 在 案 社 团 组织 1 . 3 3万 个” _ 经过 。 2
这两 年 的发展 , 该说 数量 还会 有所 增 加 , 我 国是 一 个 有 1 应 但 3亿 人 口的大 国 , 照经 济 发 达 国家 社会 中 按
会 、 国农 业 联合 会 ”】 , 国“ 德 【 中 香港 贸易 发展 局”4等 , _ 他们 受政 府委 托 , 事专 项 的经 济管 理 、 从 社会 监 督 活 动 。( ) 业 自律组 织 。 主要 是 指各 种行业 协 会 与商会 , 加拿 大 的制造 商与 出 口商联 合会 、 2行 如 会计 师 协 会 , 国的行 业协 会 、 美 公务 员协 会 、 制造 工程 协会 、 塑料 工 程协会 。( ) 3 民间性 组织 。如各 国 的动 物保 护 协
社区中介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中介组织发展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是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需要,能带动居民的广泛参与,为当今社区治理注入新的活力,具有重大意义。
不可否认,武汉市当前社区中介组织有了初步发展,但从调研数据来看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更好地培育和发展社区中介组织。
标签:社区中介组织;武汉市作为稳妥的资源分配平台,社区组织是社区良性治理的重要保证。
在社区组织体系中,社区中介组织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城市社区中介组织在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和为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创造安全、整洁、方便、舒适的社会环境。
1概念界定社区中介组织,是指以社区居民为成员、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居民自主成立或参加、介于社区主体组织(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民个体之间的组织。
社区中介组织具有4个方面的特征:社区性、独立性、非营利性、志愿性。
根据这些特点,社区中介组织大致可以分为3类:一是活动类,其特点是以休闲或文化娱乐为主。
如养花协会、读书会、秧歌队等。
二是维权类,其目的在于合法权益的表达和维护。
如业主委员会是就居民物业方面的利益与物业公司打交道;老年人协会代表老年人利益,为老年人的利益奔走;妇女协会代表妇女同志的利益,为妇女的利益着想。
三是服务类,其功能是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
如社区志愿者组织、社区互助组。
至于在武汉市社区内活动的社区服务中心、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计划生育协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是社会中介组织延伸到社区的分支机构,是自上而下组成的,与居民因需要自下而上组建的社区中介组织不同,因而笔者认为这些组织不应当列入社区中介组织的范畴。
2发展社区中介组织的重要意义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社区中介组织的发展有利于提高政府的效率和效果。
从“社区建设”到最近提出的“和谐社会”,政府不断增加支持力度并且在探索提高社区居民生活水平的途径。
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机理及其法律属性

第14卷第1期2007年3月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Changsha Social work college Vol 114No 11M ar 12007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机理及其法律属性邓 君1、2(1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法律系,上海 201620;21上海财经大学,上海 200433)[摘 要] 文中从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背景、现实基础、法理基础入手,探讨了社会中介组织的产生机理,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属性,即社会中介组织与经济法存在内在的一致性,它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重要主体,应当属于经济法的第三类主体:特殊法人。
[关键词] 社会中介组织;产生机理;法律属性[中图分类号] D922・29 [文章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5136(2007)01-0034-04On the Causi n g M echan is m of Soc i a l I n term ed i a ryO rgan i za ti on s and Its Law A ttr i buteDENG Jun(11Shanghai L ix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Shanghai,201620;21Shanghai University of Finance &Econom ics,Shanghai,200433)Abstract: This paper begins with the backgr ound of s ocial inter mediary organizati ons,their funda ment and their doctrina,ex 2p l ores its causing mechanis m and then analyses its doctrina i .e .the inner conf or m ity bet w een s ocial inter mediary organizati onsand econom ic la w .The organizati ons are the indis pensable body of econom ic la w .They bel ong t o the third kind of bodies in eco 2nom ic la w,na mely,particular legal pers on .Key words: s ocial inter mediary organizati on;causing mechanis m;la w attribute [收稿日期] 2007-02-15 [作者简介] 邓 君(1975-),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法律系、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法律界定法
各国政府管理部门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 了操作性定义。
美国 税法501(c)
英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国
9
概念解析
四种定义方法优、缺点比较
分类方法 剩余法
简易
优点
缺点
过于空洞,未能确切地指出非 营利组织的属性,也未能界定 它与其它组织的本质差异
17
1.3 分 类
公益型
会员制
非营利 组织
非会员制
非公将非营利组织 分为三大类:
直接影响公众和社会
• 倡导类
• 服务类
行动类
立法参与 教育、文化艺术、体育、环境保 政策参与 护、医疗卫生、 扶贫济困、维 舆论导向 权、法律服务 、残疾人服务、宗 教组织、市场中介 、社区组织 、 功能性组织 、其他利益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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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题
关键术语 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 民间组织 社会组织公民 社会第三部门 复习思考题 1 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属性有哪些?非营利组 织和企业、政府的本质区别分别是什么? 2 非营利组织的主要活动领域包括哪些方面 ?为什么? 3 非营利组织为什么被称为“第三部门”? 这种看法有什么缺点?请谈谈你的看法。
慈善救助
慈善救助是非营利组织最古老、最典型也最具社会影响力 的活动领域。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指的是环境、生态与资源的保护。环境保护是当 今非营利组织非常集中和活跃的领域之一。
公益服务
公益服务指的是面向各种受益人群直接提供具有公益性的 社会服务。
15
1.2 活动领域
扶贫发展
扶贫发展指的是救助贫困与促进发展社区发展。
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市民社会的成长——以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为例

、
“ 州模式" 温 下快速发展 的 民营经 济
改革开放以来 , 东部沿海地 区形成 了各具特色的区域经济发展模式 , 中的“ 其 温州模式” 是较有代 表
性的三种模式 ( 苏南模式” 珠江模式 ” 之一。对于“ “ 和“ ) 温州模式” 所显露 的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 中一 些 内在逻辑和规律 , 有的学者用一个公式来表述 : 温州模式 =民营企业 +市场机制 +区域规模 + 即“ 人本 经济 + 适度政府” 等五个方面有机组成 。 …这实际上强调 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是“ 温州模式” 突出的内容 , 民 营、 民本是温州经济发展的精髓。 温州的民营经济发展速度非常之快 。17 98年时, 温州 的经济结构还是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占主体地
位, 非公有制经济 比重不到十分之一。改革后 , 这一结构状态开始打破 , 非公有制经济 比重快速上升 , 到现 在 已经极大地改变了改革初期的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状态 : 非公有制经济已成为国民经济所有制结构 的
主体。( 见下表)
温州经济结构的变化 指 标 国有经济职工 18 9 0燕 61 . 20 0 4矩 57 . ( ) %
收新的企业作为会员 。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 带来了一批协调企业利益关系 , 为企业提供服务的行业 协会、 咨询机构 、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崛起 。 第二阶段是 19 - 19 年 : 92 97 温州中介组织的蓬勃发展。自 19 年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 以后 , 92 温州的
济生产总值所 占全市的比重为 8 .% , 0 3 民营工业产值 占 9 %, 6 民营贸易零售额 占 8 %, 3 民营企业直接出 口占5 .%。 58
二、 社会 中介组织的发展及 其特色
社会中介组织管理

6.9 根据中介组织的经费来源来分类 按经费来源划分,可分为全额补贴的中介组织、差额补贴的中介组织、实行自收自支的中介组织。
第6章 思考题
怎样对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分类才是比较科学的?
社会中介组织与市场中介组织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第7章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特点
第一章
保持快速增长的势头,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3 政府与社会关系变革的基本思路
在基础上,要完善市场体制和发育知识经济
在目标上,坚持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在途径上,要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作用
1.4 政府与社会关系变革的主要措施
1.4.1 按“小政府”的客观要求变革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政府机构;
规范政府行为。
1.4.2 按“大社会”的内在要求变革社会: 提高社会自治能力; 培育社会中介组织; 建立社会对政府的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社会保证体系。
1
绪 论 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 及其对政治生活的影响
Part One
在中国历史上,公民社会一直被政治国家所湮没,一个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的产生是近代中国的产物。
1978年后,中国所实行的经济和政治改革,为公民社会的兴起,创造了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
添加标题
正在兴起的中国民间组织,成为沟通政府与公民的一座重要桥梁,是社会走向善治的必要环节。
16郑国安:《非政府组织与中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工商出版社2001年
17[美]朱莉费希尔:《NGO与第三世界的政治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8[美]莱斯特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15王名等:《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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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介组织定义及其牙防组案例分析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杨团
2006-4-6
社会中介组织概念是我国提出的,其他国家都没有这个概念。
对其难于做出科学定义。
顾名思义,它指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了政府与社会、与市场的联系作用的社会组织。
提出中介组织的概念,是政府将自己看作管理主体,市场和社会看作管理客体,政府需要专门扶持一批社会组织来帮助自己进行对社会和市场这个客体的有效管理。
仅此点就可以判断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开始阶段,政府在对于自己与市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认识上还有误区。
如果一定要定义,社会中介组织就是发挥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
中介作用是促进不同主体间的相互了解、协调、联系的一种社会作用。
因此可以说,社会中介组织是从社会主体间的社会关系角度来定义社会组织,这种社会关系以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桥梁和纽带,以促进不同社会主体间产生相互关联的正面效应为目的。
再具体一点,社会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个人相互之间的从事协调、评价、联系等专业性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是沟通政府、社会、企业、个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社会中介组织可以依照中介作用发生的场所划分市场中介与非市场中介两类,市场中介服务是依据社会公认的准则(一般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市场内的各类活动主体在交易中的行为进行权威性认定。
非市场中介有一种中介作用是平衡社会利益冲突的,这类组织具有政治经济特征,国际社会往往称之为利益集团或者压力集团。
企业家集团、劳工集团、宗教集团和职业、行业集团都归于此类。
由于社会中介组织是从中介关系角度下定义,这个概念的沿用势必导致与其他对社会组织的科学分类,例如社会组织的功能,组织构成,组织的社会性质等等概念分类有大幅度交叉。
能起到中介作用的组织有很多。
例如大量的市场服务如信息沟通、社会协调、经济代理、咨询策划、法律服务、资产评估、账目审核、自己结算、广告传媒、交易组织、市场监督等等都可以起到市场中介的作用。
而具有这些功能的社会组织有的是社团例如消费者协会,有的是企业,例如广告公司,有的是事业单位,例如市场监督管理所。
即便一种服务例如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既有企业登记、又有事业登记、还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法律援助中心)。
再如慈善服务,当慈善机构从企业和社会筹来资金,赠送给需要的贫苦群众,就充当了企业和受赠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就这个意义上讲,所有的慈善会以及筹款类的基金会都是可以起到社会慈善这种中介作用的社会组织。
由此可见,社会中介概念下的社会组织,可以是营利组织也可以是非营利组织,可以是民间组织也可以是靠近政府的事业机构,可以是经济类组织,也可以是政治类或者宗教类组织。
它涉及到所有的社会组织类型,既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法人、社团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事业法人,也有没有法人资格、不过在我国有合法地位的工会、企业家俱乐部、教会等等未登记的社会组织。
从社会管理出发,我们确实无法将社会中介组织作为一个可操作的法律概念。
所以,当需要
使用这个概念做社会管理时,我们可以采取扣除法,即将现有管理条例已经涉及的那些社会组织一一扣除,尽可能做到既不重复也不遗漏。
最近报刊纷纷从中介组织的角度谴责全国牙防组,认为它作了不合法的中介认证,涉嫌欺诈消费者、误导宣传。
不过,从它的成立方式、它的历史、基本功能以及它的公共权威来源等多要素作综合判断,我认为牙防组的服务不属于中介服务,它也不是中介组织,而属于跨越卫生行政管理和健康教育两大领域的公共卫生牙科专业管理机构。
搞不清牙防组的定位,我们对这个事件的判断就会张冠李戴。
牙防组自1988年成立以来,主要的工作是搞专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牙病防治,口腔保健宣传和促进新技术推广,所谓“认定”仅仅是专家组对口腔保健用品的选优评审,属于促进新技术推广和进行口腔卫生教育的范畴。
它对自己性质的认识是“卫生部领导下专家参与创建的口腔保健专业技术指导机构”。
牙防组的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呢?我以为是政府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
牙防组的组织设计有先天缺陷,如果说在过去还有情可原,到现在还这样做,就有让其规避甚至逃脱各类监督之嫌。
以1990年我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出台作为分水岭,可以说从组织的角度大致划分了中国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的不同时代。
在1990年以前,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都是政府倡导和政府组织做的,在此之后,通过立法给了民间组织做公益活动的空间。
牙防组显然跨越了两个时代,而在新时代还延续了旧时代的方式。
这就是通过与卫生部的官方地位获得行政权威(在职的卫生行政官员做负责人),通过民间筹款方式自行运作(不要国家编制,不要经费,不要基本设备),横跨政府(第一部门)和民间社会(第三部门),两样货色齐备,各有各的用处。
在社会站位和法律地位上均面目不清的牙防组,所做的口腔保健用品选优评审工作(所谓认定),不要说完全有可能被企业利用,成为企业的商业广告,而且,它的左手评优授牌、右手接受授牌企业对牙防基金会(实质上是牙防组的附属机构)大额捐赠的行为规避了公共机构(税务、工商、民政)和法律的监督,的确有理由让公众怀疑它为自己谋了私利。
特别是2003年《认证认可条例》生效,认证工作已经有法可依以后,牙防组不应该不知道自己的选优评审与依法认证的区别。
其实,牙防组成立之初就是一种因陋就简的中国版牙科卫生专业管理机构。
它的一些功能至今也是必要的。
从社会管理角度看,要想杜绝这类违规行为,必须加快公共管理领域的改革。
这个改革并非只是政府从直接供给某些公共服务到购买非政府机构生产的服务,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谁来管专业的公共服务和怎么管。
国际社会的做法,是将涉及广泛的专业服务领域的管理机构专门化,从政府序列中独立出来,由法律认定。
例如英国和香港,直接管理医院的不是卫生行政部门,而是依法建立的独立的专业的医院管理局一类组织。
这类组织的资金由国家给予,功能由法律规定,目标在于追求社会公正前提下提高供给效率。
这样做的优势很明显,目标明确,便于监督,透明度高,有助于提高社会公共服务的公信度。
所以,我认为牙防组事件是一个社会警号——所有从事公共服务的社会机构不能再脚踏三只船,行政利益、市场利益、慈善利益全得,要赶紧认清形势,尽快界定好自己的社会“身份”并实施适当的转换。
同时,政府有必要认真考虑给予卫生及其他专事监管、调控的专业公共管理机构以专业立法保障的独立法律地位。
总之,我们分析社会事件,最好先搞清楚它的社会性质,今后注意不要滥用社会中介组织这个意义含混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