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外委施工队伍及其施工活动。
三、安全管理职责1. 项目经理: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总指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3. 外委施工队伍:负责本队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4.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日常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四、安全管理措施1. 资质审查(1)外委施工队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2)对不具备资质的外委施工队伍,一律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2. 安全培训(1)外委施工队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
3. 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前,项目经理应向外委施工队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
(2)外委施工队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执行,确保施工安全。
4. 安全防护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警示标志等。
(2)外委施工队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
5.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外委施工队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
五、监督检查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外委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 外委施工队伍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六、奖惩1. 对严格执行本制度、安全生产表现突出的外委施工队伍,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外委施工队伍,予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取消施工资格。
外委施工管理制度

外委施工管理制度一、引言外委施工是指企业委托外部专业施工队伍负责工程建设和装饰装修等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
为了规范外委施工流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外委施工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在外委施工前,企业应严格审查施工队伍的资质,包括承包资质、注册证书、从业人员技术资质等,确保施工队伍具备相关能力和合法性。
2. 编制施工方案企业应与施工队伍一同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明确施工内容、工期、质量要求等,确保施工过程的可控性和顺利进行。
三、施工中的管理要求1. 施工队伍管理(1)建立施工队伍台账企业应建立并维护施工队伍台账,包括施工队伍的基本信息、工作经验等,以便日后跟踪和了解。
(2)组织施工队伍培训企业应定期组织施工队伍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施工技能,确保他们具备应对紧急情况和遵守相关规定的能力。
2. 现场管理(1)落实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企业委托外部施工时,应要求施工队伍严格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如搭建安全防护网、设置警示标识等,确保施工期间的安全。
(2)设立监理人员企业应派出专业的监理人员驻场,负责监督施工过程,及时发现和解决现场问题,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3.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制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企业应与施工队伍共同制定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明确各项指标和验收方法,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2)监督施工质量企业应加强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如发现施工质量不达标的问题,及时要求施工队伍整改。
四、施工后的总结与归档1. 总结施工经验在施工结束后,企业应与施工队伍进行经验总结,包括施工流程、技术难点等,为今后的施工提供参考和借鉴。
2. 归档相关文件企业应归档相关的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方案、验收报告等,以备日后查阅和沟通需要。
五、外委施工管理效果评估1. 施工质量评估企业应定期对外委施工的质量进行评估,如满意度调查、质量抽查等,以及时发现问题并改进。
2024年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样本(六篇)

2024年外来施工队安全管理制度样本一、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安全管理,旨在预防并杜绝施工期间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对公司生产的不利影响和经济损失,特此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本公司厂区内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三、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细则为提升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并确保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工作的有效执行与监督,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细则:1. 外来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入厂区前,需至保卫科进行登记备案,并经保安确认后方可入内。
外来人员所携带的工具、物品需在门卫室事先登记,施工完毕后,凭我公司相关部门签发的《放行条》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厂。
2. 安全科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同时审核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并对施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____。
3. 外来施工单位需强化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对用工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教育,并将培训资料的复印件提交至我公司的安全环保科存档。
4. 外来施工单位需认真阅读并遵守本企业发放的《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告知书》,以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方可上岗。
因无证操作导致的消防安全事故,由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6. 外来施工单位需指定至少一名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及安全管理工作。
7.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
进入具有职业危害的区域时,需佩戴相应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8. 在厂区易燃____区域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明火作业时,外来施工单位需事先向安全环保科申请并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9. 使用电气工具时,必须配套使用漏电保护器,且电动工具不得使用花线、塑料线,而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橡套电缆线。
10. 所有用电需求需向电力部门提交《外来单位施工用电审批表》,并提供电工作业证至安全科进行审批备案。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外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行为,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接委外施工任务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委外施工单位在承接委外施工任务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四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六条委外施工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委外施工单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
第八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施工安全。
第九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检查机制,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
第十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权力和责任。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安全操作规程;(三)应急救援预案;(四)安全检查制度;(五)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定了各级领导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了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的安全操作规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预案规定了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责任分工。
第十六条安全检查制度规定了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程序和频次,明确安全检查的责任人。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处理制度规定了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委外施工单位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九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二)安全事故案例分析;(三)应急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条委外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能够持续提高。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1. 引言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是为了确保外委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委施工队伍,旨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施工操作的安全性。
2. 安全管理责任2.1 外委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当负责本规章制度的落实,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2.2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工作。
2.3 所有施工人员都应对自己的安全负责,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安全培训与教育3.1 外委施工队伍应当确保所有施工人员参加并通过安全培训,了解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2 施工队伍负责人应当进行定期安全教育,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4.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保持其清晰可见。
4.2 外委施工队伍应当按照施工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或调整。
4.3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整洁,确保施工过程中没有杂物、堆放物品等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
4.4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如防护栏、防护网等,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5. 安全防护措施5.1 施工队伍应当按照作业内容和施工环境的不同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2 在高处施工时,施工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防滑鞋等个人防护装备,并使用扣带工具和安全绳等劳保用品。
5.3 使用危险化学品施工时,施工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眼镜、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
6. 灭火与逃生应急措施6.1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并确保其有效性和易操作性。
6.2 外委施工队伍应当制定灭火和逃生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施工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6.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逃生标识,并保持通道畅通。
7. 事故通报和记录7.1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外委施工队伍应立即通知施工方和相关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置。
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委工程施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
三、组织与管理1.成立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实施和监督执行本制度。
2.外委工程施工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3.各外委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四、资质审查与人员培训1.外委施工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查合格。
2.外委施工队伍人员应经过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入厂(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外委施工队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施工准备1.外委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外委施工队伍应按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施工现场的布置、安全设施的设置等。
3.外委施工队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确保施工安全。
六、施工过程管理1.外委施工队伍应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外委施工队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外委施工队伍应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确保施工安全。
七、安全监督检查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外委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外委施工队伍应积极配合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八、事故处理1.外委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外委施工队伍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2.外委施工队伍应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1. 委外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
2. 委外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并落实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 委外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并定期进行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安全生产责任1. 委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2. 委外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定期评估和检查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 委外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确保施工安全。
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委外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合理布局和安全隔离,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和有序性。
2. 委外施工单位应按照现场施工条件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各项施工作业安全进行。
3. 委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四、施工作业安全管理1. 委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合理的组织和调配,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2. 委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各项设备、工具和材料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进行。
3. 委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和控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五、职业卫生管理1. 委外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特点和危险因素,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2. 委外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工作。
3. 委外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卫生管理,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
六、应急管理1. 委外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组织,提前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3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委派或租用外委施工单位的一切施工项目。
第三条外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可控、事故率低,合理保护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外委施工单位负责向本单位提供施工人员的身份证明、资质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本单位有权对其施工人员进行资质审核及培训。
第六条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与本单位保持密切沟通,及时汇报施工进度和安全情况,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外委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的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在发生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应急措施。
第八条本单位将严格对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考核,对安全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外委施工单位将予以约束措施,并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九条外委施工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应向本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防护设备的选型、使用方案等。
第十条外委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并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牌,明确施工区域、禁行区域和安全通道,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十二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刻报告本单位,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确保其具备相关的安全操作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人员的工作安排合理化,避免连续作业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大等因素对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第十五条外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施工人员了解和能够正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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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委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
的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山东省承包非煤矿矿山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焦家金矿矿区内承揽井巷掘进、井下开采等工程(以下
简称采掘工程)施工的企业。
第三条承揽焦家金矿采掘施工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来
采掘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外来采掘企业及其外来采
掘企业的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
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
安全生产。
第五条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项目部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项目部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及其它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遵守焦家金矿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接受焦
家金矿的安全管理和指导。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人必须有采掘施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第八条项目部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
的能力,按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招收的新职工下井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后,由老职工带领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方可独立工作;
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
每年对所有从业人员至少进行20h的安全教育,每年至少考核两次;
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在案;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必须建立项目经理、分管副职、各部门及各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与各部门、施工分队、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七)必须制定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爆破管理制度、交接班及值班制度、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落实并做好各种记录;
(八)必须制定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采掘作业必须制定作业规程并由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复后实施; (九)制定的技术方案、安全措施等技术规定,必须由安全环保部等有关部门审核并备案。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认真执行焦家金矿的各种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焦家金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第十条建立项目部负责人下井检查制度,项目部负责人每周至少下井三次,做好检查记录;并接受焦家金矿及上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项目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二条项目部在采掘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井下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使用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使用伪劣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设施;
(三)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使用安全;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建立技术档案;
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不得操作设备;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进行电气作业;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应当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检修电气设备时,不得带电作业;
(四)井下采掘作业严格按照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施工,并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
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应当加强支护,确保作业地点的作业安全; (五)进行爆破、提升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爆破作业和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及销毁,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六)进行独头采掘作业时应安装局部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对产生的粉尘,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第十三条项目部应定期对承揽范围内的安全设施、设备和采掘工程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无法消除的事故隐患又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的,要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场所并及时告知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予以协助消除。
检查及处理情况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项目部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并且要严格执行焦家金矿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项目部应使从业人员熟悉事故应急措施和避灾路线。
第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第十六条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运营管理部调度室,焦家金矿与项目部均应立即组织事故抢救。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外来采掘企业承揽焦家金矿采掘工程时,必须提供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取得承揽施工资格后,项目部在施工准备阶段,应将本单位施工方案、作业规程、安全规章制度、管理措施、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所有作业人员花名册、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提交安全环保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每年与焦家金矿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采掘、供电、排水、通风、运输及相关安全设备、设施的安装、维修、保养、变更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双方均必须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必须经项目部及焦家金矿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双方企业的印章。
第十九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焦家金矿实行统一协调、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纳入焦家金矿安全管理范围,并自觉接受和配合焦家金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安全环保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定,对外来采掘企业及其项目部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物资装备公司分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依照本规定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部单独的采掘作业地点由焦家金矿职能管理单位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项目部与焦家金矿所属单位合作的采掘作业地点,项目部应与焦家金矿所属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明确各自的职责,各自安排专人负责协调,技术指导和管理由焦家金矿合作的所属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焦家金矿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项目部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有危及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项目部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发生重伤、轻伤事故及其他一般事故由焦家金矿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工亡以上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由焦家金矿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发生伤亡事故由焦家金矿及时报告莱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违规行为由焦家金矿进行处罚,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解除承揽合同。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项目部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考核。
焦家金矿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项目部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焦家金矿规章制度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对项目部按照《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违反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违反第八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1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安全环保部及有关职能部门下发隐患整改或考核通知单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对项目部单处或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条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焦家金矿与其解除工程承揽合同。
(一)不服从焦家金矿安全管理的;
(二)项目部达不到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年度内出现2人次及以上工亡事故的;
(四)年度内出现1人次工亡事故且重伤事故超过2人次的;
(五)连续3年每年均出现工亡事故的;
(六)出现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和其他重大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发生的事故按照《焦家金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考核标准》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焦家金矿有关单位有管理失职的追究其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