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2【案件字号】(2021)粤01民终124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审理法官】潘志刚张宾王汇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个人】练国威肖亚萍肖志【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黄剑扬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泽楷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黄剑扬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泽楷黄剑扬【代理律所】广东富颂达律师事务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支公司【被告】练国威;肖亚萍;肖志【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代理侵权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对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且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
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练国威的损失及金额,除保险公司对交通费、鉴定费以及与练国威残疾等级有关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外,其他的损失项目及金额,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诉讼前,练国威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被鉴定机构以其右胫骨中段骨折,经行骨折外固定支架术后为由评定为10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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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号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通信地址:邮编:乙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邮编:安邦保险与中国联通在服务理念、目标客户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双方均致力于为共同客户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双方共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双方业务的长远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标通过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与中国联通3G的通信产品的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丰富权益,通过双方的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双方用户规模。
第二章合作范围2.1 双方合作将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和中国联通的3G通信套餐等整合为集终端、服务、软件、通讯为一体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提供给双方的共同客户。
2.2 双方联合宣传、推广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
2.3 在双方的营销渠道开展创新型联合营销,发展双方客户。
第三章合作内容3.1 双方合作为客户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只要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活动-购车险送联通代金券。
3.1.1在活动期间,凡个人(团体)客户的非营运(营运)车辆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经甲方确认客户信息后,则甲方按照客户车险商业险标准(保费)向乙方购买相应等值金额的“服务代金券”赠送甲方车险商业险客户。
3.1.2 在活动期间,乙方以“服务代金券”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消费凭据,该凭据仅限于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单位消费使用,消费项目仅限于中国联通xx分公司3G终端合约通信终端、合约通信套餐等。
消费凭据使用有效期为自甲方确认同意购买相应服务之日起一年之内.3.1.3在活动期间,甲方车险商业险用户对应乙方合约通信产品服务代金券(单位:人民币/元,取50整数):注:承保条件:1、私家车: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2、非营业性企业车辆: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3、营业性车辆:三者险不低于20万3.1.4 乙方合约通信产品服务代金券(模板)见协议附件;3.1.5 双方通过本次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用户规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20)赣09民终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审理法官】付剑李福星赵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王志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黄志军王志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黄志军王志勇【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宁国云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宁国云【代理律所】江西甘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被告】黄志军;王志勇;江西省高安汽运集团杨盛汽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中所称“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二)项规定中所称“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上载明的准予驾驶的车型。
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则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赣10民终12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审理法官】姜益民张旭生杜小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当事人-个人】)【代理律师/律所】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勤荣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李国林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勤荣李国林【代理律所】江西论研律师事务所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本院观点】徐则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搭载方建平系义务帮工行为,方建平对于徐则成的上诉理由亦不予认可,故本院对于徐则成主张其是义务帮工行为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
根据方建平于原审庭审时提交的户口簿和金溪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方建平的户籍所在地为城区规划区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方建平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过错特别授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于双方无异议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根据方建平于原审庭审时提交的户口簿和金溪县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知,方建平的户籍所在地为城区规划区内,原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方建平相关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徐则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安邦财富保险股份有限企业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为规范企业合规管理系统,依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企业合规管理引导》及有关文件,明确我司合规管理的组织架构。
一、组织架构(一)系统架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室合规部分企业合规部中心支企业合规部或合规管理岗支企业(营销服务部)合规部或合规管理岗(二)总企业合规部合规负责人合规部总经理合规管理室反洗钱室合规管理岗机构管理岗反洗钱管理岗机构管理岗(三)分企业分企业合规部经理反洗钱岗合规管理岗(四)中心支企业、支企业(营销服务部)合规岗注:当前中心支企业、支企业(营销服务部)还没有专职合规部或合规岗的,能够由其余有关岗位兼职,此后将依据详细的看管要求及企业业务发展状况,在适合机遇予以增设。
二、职责(一)总企业合规部1、合规管理室① 辅助企业高级管理层制定与贯彻履行企业合规政策,辅助企业高级管理层培养企业的合规文化;② 履行合规经营监察权,监察总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落实合规手册和其余合规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依照企业拟订的违规报告路线报告违规案件和整顿状况;③ 主动辨别、评估、监测和报告企业全系统的合规风险;④ 按要求编写企业合规简讯,按要求撰写企业合规报告;⑤ 审察总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程,供给合规改良建议,并实时向总经理室上报;⑥ 展开合规培训,接受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合规咨询,向各部门及其职工供给合规建议;⑦ 追踪法律法例、看管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发展、改动,并依据其有关要求提出制定或许订正企业规章制度的建议;⑧ 负责展开防备非法集资工作,按期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非法集资状况统计报告及统计表;⑨ 其余重要的合规工作。
2、反洗钱室① 制定与订正反洗钱管理规定及有关单行规定,负责成立、完美企业反洗钱内控制度;② 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③ 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监察各机构实时做好客户身份辨别工作、妥当保留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④ 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实时报送总企业反洗钱非现场看管报表,监察分支机构实时报送报表;⑤ 制作反洗钱培训课件,组织展开反洗钱知识与实务技术培训;⑥ 组织展开反洗钱宣传活动,普及反洗钱知识与有关法律法例;⑦ 组织展开反洗钱自查工作,就各分企业的自查工作给与监察、指导和考评;⑧ 对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的分支机构给与监察、指导;⑨ 追踪反洗钱法律法例、看管动向的发展、变化;⑩ 其余重要工作。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7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审理法官】王鹏纳敏张洁琼【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娟【当事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当事人-个人】宋娟【当事人-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建红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建红【代理律所】青海辩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宋娟【本院观点】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管辖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撤诉驳回起诉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
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接管。
工作组接管后,对安邦保险公司人员的职级待遇进行了调整,并向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发送《征询意见函》,工会亦同意安邦财险公司员工薪酬调整方案。
经接管组批准,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对宋娟予以免职,系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表现。
另外,上诉人宋娟要求给付额外一个月工资31202.24元的请求,也是按照其担任副总经理时的薪酬水平主张权利,其与安邦保险公司、安邦保险青海分公司的争议的主要原因系安邦保险公司被接管、改制后,对其免职降薪引起。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
安邦保险处置方案背景安邦保险是中国大陆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之一,但在2018年被接管并归属为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的国有资产。
此后,安邦保险财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处置工作备受关注。
在接管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国家队已经完成了大量安邦财险的股份出售、债转股等工作,但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包括拍卖资产难度大、管理团队不稳定等。
处置方案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对安邦保险的处置方案如下:1.拍卖资产方案针对一些难以转化的资产,建议采用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具体方法是在合适的时间、地点,透明公开地开展资产拍卖活动。
同时,拍卖活动应该具有良好的市场营销和宣传策略,吸引更多的潜在买家。
此方案能够有效地解决拍卖资产难度大、价格较为难定等问题。
2.优化管理团队方案针对安邦保险的管理团队和组织架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方案:•引入有经验和技术的高级经理人;•建立稳定的市场规则;•建立更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此方案能够有效地增强安邦保险队伍的管理能力,改善公司负责人的稳定性,提高公司业务运营水平,保障公司的发展。
3.加快股份出售进程此外,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还需要加快安邦保险股份出售进程。
当前,安邦财险的股份已经被分拆出5个公司,包括锦泰和今世缘等。
建议加快这些子公司的股份出售进程,以便盈利回流国有资本。
此方案能够有效提高国有资产的置换效率,降低国家购买使用资产的成本。
总结总而言之,在处置安邦保险这个国有资产的过程中,需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例如拍卖资产、优化管理团队、加快股份出售进程等多种方案。
只有综合运用这些措施,才能够最大化地保证国家的利益和保障安邦保险的持续发展。
退保个人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
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呢?以下店铺⼩编为⼤家提供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供⼤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家。
退保个⼈委托书范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委托⼈:投保⼈)委...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退保个⼈委托书的写法是怎样的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退保个⼈委托书范本⼀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分公司:_________________(委托⼈:投保⼈)委托_______________(受托⼈),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委托⼈真实、合法的代表,以本⼈/本公司名义代为处理安邦保险出具的保单号为(⼀个保单号仅对应⼀张委托书)_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单的退保及收款事宜。
收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退保个⼈委托书范本⼆中国⼈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委托⼈全权委托受托⼈(⾝份证号:)持贵公司要求的必备⽂件,以委托⼈的名义前往贵公司办理(保单号)项下的(车牌号)于所发⽣的退保⼿续。
特此授权。
委托⼈签名:受托⼈签名:⽇期:年⽉⽇⽇期:年⽉⽇受托⼈通讯⽅式:授权⼈声明1,本授权书所列内容为委托⼈的真实意思表⽰,如有任何虚假,由委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受托⼈在贵公司退款收据及其他单证上的签字均代表委托⼈,其效⼒与委托⼈签字或加盖公章效⼒相同。
3,因委托⼈与受托⼈之间产⽣的任何问题或因受托⼈的原因致使贵公司所⽀付的款项未交给委托⼈,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4,因委托⼈的疏忽、过失以及对于受托⼈的管理不善、疏忽、过失等原因造成贵公司误⽀款项时,由委托⼈或受托⼈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贵公司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豁免函
风险豁免保证函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XX支公司:
我司现有下列货物已于20XX 年XX 月XX 日装(起)运,鉴于来不及投保,我司特向贵司申请就该批货物出具水陆路货运基本险的保险单,并将签发保险单的日期相应调整为20XX年XX月XX日早上X点。
在此,我司保证货物起运后至今仍处于安全运输状态,并承诺该批货物至20XX年XX月XX 日(实际出单日)前的一切损失由我司自行负担,贵司不予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货物具体资料:
名称:数量:
保险金额:元运输工具:
航程:从到
特此说明。
签名:
日期:20XX 年XX 月XX日。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与李彦君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晋05民终4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审理法官】马晋毕东王灵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彦君【当事人】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李彦君【当事人-个人】李彦君【当事人-公司】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张艳丽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张连连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艳丽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张连连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艳丽张连连【代理律所】山西昌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被告】李彦君【本院观点】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
上诉人提供的要求三名员工到太原开会沟通晋城职场问题的微信记录体现的是上诉人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安排,同时上诉人提供的太原开会后形成的会议纪要,即使该纪要内容是真实的,其内容“会议第二项由人力······员工工作安排事宜进行说明和通知"体现的仍然是上诉人单方面对员工进行安排,故上诉人提供的微信记录和会议纪要等证据并不能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了平等协商,在双方未就变更工作地点协商一致的情形下,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单方面关闭了晋城打卡系统,致使被上诉人无法在晋城打卡,从而造成了被上诉人从2019年3月4日开始缺乏考勤记录,也就是。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为:涉案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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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创新模式联合营销协议
二〇一二年月号
甲方: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通信地址:
邮编:
乙方: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邮编:
安邦保险公司与璟众汽车销售公司在服务理念、目标客户等方面具有共通之处,双方均致力于为共同客户提供整体服务解决方案。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和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更好的满足双方共同客户的需求,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促进双方业务的长远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合作目标
通过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相关产品的融合,为双方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及丰富权益,通过双方的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双方用户规模。
第二章合作范围
2.1双方合作将安邦保险车险商业险和璟众汽车销售的汽车服务产品整合为集汽车销售、维修、保养、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提供给双方的共同客户。
2.2双方联合宣传、推广创新型联合营销模式。
2.3在双方的营销渠道开展创新型联合营销,发展双方客户。
第三章合作内容
3.1 双方合作为客户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只要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甲、乙双方联合推出的创新型联合营销活动-购车险送璟众服务代金券。
3.1.1在活动期间,凡个人的家用车辆投保甲方车险商业险,满足甲方规定的条件,经甲方确认客户信息后,则甲方按照客户车险商业险标准(保费)向乙方购买相应等值金额的“服务代金券”赠送甲方车险商业险客户。
3.1.2 在活动期间,乙方以“服务代金券”形式向甲方提供服务消费凭据,该凭据仅限于在乙方或乙方指定关联单位消费使用,消费项目仅限于广州市璟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汽车保养、维修等汽车相关产品。
消费凭据使用有效期为自甲方确认同意购买相应服务之日起一年之内,且仅限于投保车辆使用。
3.1.3在活动期间,甲方车险商业险用户对应乙方合约汽车服务相
关产品代金券(单位:人民币/元,取50整数):
注:承保条件:ﻫ1、私家车:车损足额投保+三者不低于10万
3.1.4乙方合约汽车服务产品代金券(模板)见协议附件;
3.1.5 双方通过本次创新联合营销模式,共同扩大用户规模。
为保证本次联合营销活动的顺利开展,乙方返还甲方保险客户代金券面值10%的预存金(按月进行结算)。
3.1.6双方为顺利完成创新联合营销计划,有效管理双方营销人员。
每月甲、乙双方将完成不少于50户保险客户,商业保费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3.2 财务结算及发票开具:
本协议的的结算、返还配件、工时等和发票开具均在广州市。
3.3双方共同制定联合营销计划:
3.3.1双方营业部、厅现场互相派驻业务推广人员,与对方人员一起,共同对客户进行业务推广工作。
3.3.3 双方共同开展本协议营销推广工作。
3.3.4 双方共同开展客户服务。
3.3.5 双方各自承担各自渠道的营销推广费用,包含易拉宝、折页等。
3.3.7 乙方负责所提供汽车相关服务产品的售后服务和保障,并负责解决客户就此类服务提出的咨询及投诉。
第四章保密条款
4.1 “专有信息”指在本协议订立之后以及本协议履行期间,一方向对方披露的该方专用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内容、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用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或披露方从他方获得的保密信息。
4.2 双方应保护与协议项目有关的自身和对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商业机密等“专有信息”,并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双方必须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对方涉及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有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履行无关的其他目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3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除双方所属分公司及所属企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以及与对方业务有关的资料,否则,由泄密方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4 上述保密条款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失效。
第五章违约责任
5.1如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修订或颁布新的监管规定,导致本协议不合法、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双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并且该等终止不属于违约行为,双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2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各项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直接损失。
5.3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的具体说明违约情况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责任不存在,须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双方协商不成的,按照本协议"争议的解决"条款执行。
第六章争议解决
6.1 甲乙双方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则申请xx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章其他事项
7.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有效期贰年。
协议到期后甲、乙双方若无异议可以续延。
7.2 本协议附件作为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二〇一二年月签约时间:二〇一二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