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
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10

前言淮河是我国最早进行水污染治理的重点河流之一,经过多年治理,淮河水质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
安徽省地处淮河流域中游,流域内高密度的人口分布,高强度的工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的水体污染。
在“九五”和“十五”流域水污染防治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措施,有效地遏制了淮河水污染的加剧。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形势仍然不容乐观,流域水体污染依然严重,特别是一些主要支流污染比较突出,入境污染严重;治污项目市场化程度不高,运转资金落实困难;环境违法成本低,守法意识差,执法难度大;治污体制和机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等,治理的预期目标尚未实现。
我们记忆犹新的1994、1995、2O04年沙颖河、淮河干流连续发生大面积水污染事故,对我省沿淮广大地区工农业生产和城镇供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有必要实施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和整个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一致,进一步遏制和治理淮河水污染,改善水质,使其更好地为我省流域经济发展服务。
2008年1月11~1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安徽时作出重要指示:要重点搞好淮河、巢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让江河湖泊得以休养生息、恢复生机。
在此之前,国家环保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中央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河流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这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对环保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基础上,对河流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的新的部署;安徽省人民政府也在皖政[2007]41号文中对进一步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出明确要求。
这些都体现了党和各级政府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决心。
本《方案》的编制,以党和国家的相关要求作为指导方针,在认真分析总结淮河污染治理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广泛汲取河流治理的经验,注重和流域整体相关规划的衔接,力求在更高层次上提出未来一个时期适合安徽省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治理目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和政策措施。
作为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的重要补充、完善和提高,并为“十二五”具体规划内容进行摸索和项目贮备,从而利于统筹各方面的力量,在安徽省淮河流域综合治理上协调一致,合力攻坚,促进淮河综合治理迈上新台阶。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 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关材料)

DB34/×××-2015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4.02•【文号】国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4.0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5年4月2日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
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皖自然资测函〔2019〕11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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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批准《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划》插图的函
皖自然资测函〔2019〕11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调查规划设计院:
你院报审的《环巢湖湿地公园群总体规
划》插图(巢湖流域水系图、巢湖演变略图、环巢湖地区生态敏感度综合评价图、环巢湖地区生态网络分析图、环巢湖湿地总体规划图、规划结构图、科普教育基地分布图、湿地恢复规划图、水质监测点规划图、交通规划图),编制单位:国家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院,规格:16开单面,图幅数量:2份,用途:公开出版,样式:纸质。
经地图技术审查,地图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审查合格,批准审图号为:皖S(2019)4号。
2019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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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皖政秘〔2016〕20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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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的批复
皖政秘〔2016〕201号
省环保厅:
《关于提请审定〈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送审稿)〉的请示》(皖环〔2016〕85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治污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是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输水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沿线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沿线各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将《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到所辖县(市、区)政府及相关单位,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建立环境质量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考核机制,定期检查调度《规划》实施情况,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四、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省引江济淮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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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

安徽省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一、目标要求(一)总体目标。
到2015年,淮河、巢湖流域城镇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功能要求。
跨界断面、污染严重的城市水体和支流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巢湖富营养化程度有所减轻,水功能区达标率进一步提高。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
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
(二)水质目标。
到2015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评价,淮河干流安徽段水质稳定达到Ⅲ类;颍河、涡河、新濉河等主要支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巢湖西半湖总磷、总氮浓度比2010年分别下降6%和8%以上,其他指标达到Ⅳ类;东半湖总磷、总氮浓度维持2010年水平,其他指标达到Ⅲ类;环湖河流水质基本消除劣Ⅴ类。
(三)减排目标。
到2015年,我省淮河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25.82万吨,比2010年削减9.05%;氨氮排放量(不包括农业源排放量)控制在3.44万吨,比2010年削减10.75%。
巢湖流域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控制在14.3万吨,比2010年削减8.9%;氨氮排放量控制在2.3万吨,比2010年削减11.5%;总氮和总磷排放量分别控制在2.9万吨和2265吨,比2010年削减10.4%和18.0%。
二、主要任务(四)加快实施《规划》项目。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优先控制单元内项目为重点,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按月细化工程进度要求。
积极推动项目前期工作,采取部门会商、联合审批等方式,抓紧启动开工一批环境、社会效益明显的项目。
建立项目建设进度通报和督查制度,强化项目全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加强项目环境监管,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确保项目发挥环境效益。
(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各地要以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淮河、巢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2013年底前,依法取缔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活动,完成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和调整工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6•【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26日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3年9月14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章防治水污染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淮河流域水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结合我省淮河流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应当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民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严格的环保标准,采取严厉的整治手段,建立严密的监控体系,有效防治工业污染、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

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爱护和改善水质,保证人体健康和人民生活、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淮河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目标: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淮河流域各要紧河段、湖泊、水库的水质达到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实现淮河水体变清。
第四条淮河流域水资源爱护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和谐、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爱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并行使国务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淮河流域水资源爱护局。
第五条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各对本省淮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任务分解到有关市(地)、县,签订目标责任书,限期完成,并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有关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形。
第七条国家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优待、扶持政策。
第八条四省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做好淮河流域关、停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第九条国家对淮河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操纵制度。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打算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四省人民政府,依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拟订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经由领导小组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淮河流域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依照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操纵打算,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打算。
第十二条淮河流域排污总量操纵打算,应当包括确定的排污总量操纵区域、排污总量、排污削减量和削减时限要求,以及应当实行重点排污操纵的区域和重点排污操纵区域外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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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09]10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9.11
【实施日期】2009.09.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
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09〕10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实施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进一步落实水污染防治责任,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3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国务院批准的淮河、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
第三条淮河、巢湖流域各市人民政府是实施各专项规划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相关规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区)人民政府,并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