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琼府办函〔2022〕122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的通知琼府办函〔2022〕12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5日海南省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的措施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为中小微企业纾困解难,特制定如下措施:一、减免房屋租金。
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新冠肺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延长至6个月。
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认可。
鼓励写字楼、商场、商业综合体、园区等非国有物业租赁主体与租户共克时艰,协商免租、减租、缓租,市县可根据实际予以适当支持。
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二、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降低后的缴存比例不低于现行缴存比例3个百分点,调低比例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年。
(责任单位: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三、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2022年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和15%,抵减应纳税额。
2022年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入“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规定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摘要:房地产业作为海南经济发展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对促进海南经济发展与自由贸易港建设意义重大。
纳税成本在房地产企业成本中占比较大,直接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利润与发展。
房地产企业主动采用纳税筹划措施,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的利润或现金流,增强企业综合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关键词:纳税筹划;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1.纳税筹划的概念及特点1.1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是指企业或个人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结合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事前预测企业经营以及税赋情况,参照当前税收政策,对企业涉税情况进行事前筹措布局,以期能够降低税费成本,增大企业利润[[1]]。
1.2纳税筹划的特点(1)合法性合法性是指纳税筹划的一切方案要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
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这一特征使其区别于偷税、避税这两个概念,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立脚点[[2]]。
(2)事前性事前性是指根据企业的经营战略安排以及纳税筹划目标,提前部署好企业纳税筹划事务,纳税筹划活动需要在事前进行部署[[3]]。
(3)及时性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要依据税收法规的调整而不断更新,时刻与税收政策相一致,时刻关注政策的变化,避免由筹划政策更新不及时而给企业带来损失[[4]]。
2.海南自贸港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思路2.1增值税筹划思路2.1.1时间成本(1)发票开具时间成本筹划纳税人可以利用推迟开具发票的时间来获取税款的时间成本,在收到全部货款之后再开具发票,可以有效递延纳税。
通常的做法有:一是对于难以收回货款的交易或事项,可以作委托代销处理,全额收款之后开局发票;二是对于不能及时收款的交易,为获取时间价值,运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2)采购结算方式房地产企业对外采购工程物资以及大型设备时,一般有三种支付结算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直接现金采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结清货款并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二是分期付款购买,且一次性全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4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分析

2024年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分析引言本文旨在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进行分析。
首先,文章将介绍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背景和发展趋势。
然后,将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进行详细分析,并讨论其潜在影响因素。
最后,将提出结论和建议,以期对相关利益方提供指导。
背景海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旅游目的地和自贸区域,近年来吸引了大量国内外资本的流入,进一步推动了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特别是自2018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这进一步刺激了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增长。
发展趋势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规模呈现出稳步增长的趋势。
对于此趋势的解释可以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支持: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包括自由贸易港建设、减税等,为海南省房地产市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2.旅游业发展:海南省作为热门旅游目的地,吸引了大量游客和投资者。
这促进了海南省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和发展。
3.土地供应:海南省政府积极扩大土地供应,提供了更多的建设用地,使房地产市场得以持续发展。
4.人口流入:海南省吸引了大量移民和购房者,这加速了房地产市场的增长。
规模分析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筑面积:统计海南省各类住宅、商业和办公楼宇的建筑面积,衡量房地产市场的规模。
2.销售额:计算海南省房地产市场年度销售额,从中反映市场规模。
3.项目数量:统计海南省各类房地产项目的数量,以衡量市场的规模和活跃程度。
4.房价水平:分析海南省房价的走势,从侧面反映市场的规模。
影响因素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发展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1.政策因素:政府的房地产相关政策对市场规模有直接影响,如土地供应政策、限购政策等。
2.经济发展:经济状况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的增长贡献较大,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消费水平等。
3.人口因素:海南省的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对房地产市场需求有直接影响。
4.市场需求:购房者需求、租赁市场需求等对海南省房地产市场规模产生影响。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方法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现对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核定方法和征收率予以调整,现公告如下:一、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四)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必须清算条件但至今仍未办理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2007年1月1日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在2006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3%,三亚4%,其他市县2%。
(二)在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海口、三亚7%,其他市县6%。
(三)在2009年1月1日以后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中部地区,包括琼中、白沙、临高、屯昌,普通住宅6%,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7%,别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8%;其他地区普通住宅9%,非普通住宅(除别墅以外)11%,别墅、商业用房及其他房地产项目12%。
(四)若房地产开发项目跨年度销售的,则根据不同的销售年度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无法区分具体销售年度的,一律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销售时间,根据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时间确定。
三、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不适用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
四、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算应交土地增值税税款=房地产销售收入X适用核定征收率五、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审批流程对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一)主管税务机关经过实地调查认定内容属实后,报经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该项目采取核定征收;(二)向纳税人出具核定征收的税务事项告知书;(三)组织进行核定征收核查;(四)出具核定征收意见报告;(五)报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六)各市县(区)局税务机关做出清算结论,下发执行。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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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国税函[2016]6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业若干税收政策指引》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增值税征管问题
(一)计税方法适用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款规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适用税率11%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款预缴
1.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分析

2024年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分析1. 引言本文旨在对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进行分析。
海南省位于我国南海中部,是中国最大的热带岛屿省份,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和发展潜力。
近年来,随着海南自贸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海南省建筑市场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本文将通过对海南省建筑市场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对其规模进行深入剖析。
2. 建筑市场发展背景2.1 海南省自贸区政策的实施自2018年海南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以来,海南省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引进了一系列开放政策。
自贸区的实施为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吸引了大量资本和人才涌入。
2.2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2020年,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的目标。
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将为海南省建筑市场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推动建筑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3. 建筑市场规模分析3.1 海南省建筑市场总体规模根据海南省建设厅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底,海南省建筑市场总规模达到xxx 亿元。
其中,住宅建筑市场规模占比最大,其次是商业和办公建筑市场。
海南省作为旅游热点,酒店和旅游建筑市场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3.2 建筑市场的地区分布海南省建筑市场主要集中在省会海口市和三亚市,这两个城市是海南省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同时,随着海南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政策的推进,海南省其他地区的建筑市场也在快速发展,特别是琼海市、三沙市等。
3.3 建筑市场的发展趋势海南省建筑市场在政策推动下呈现出蓬勃发展的势头。
未来,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断推进,海南建筑市场有望进一步扩大规模。
特别是在旅游、房地产和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将有更多的投资和项目进入海南省,推动建筑市场的稳定增长。
4. 结论本文通过对海南省建筑市场的分析,发现海南省建筑市场规模庞大且发展潜力巨大。
海南自贸区和自由贸易港政策的实施为海南省的建筑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海口市其他机关
•【公布日期】2015.05.08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
申报期限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了充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集中申报纳税,提高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经反复研究,学习借鉴外省的经验和做法,并征求相关处室和部分市县局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根据不同的征收方式调整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按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日至15日。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上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4月1日至30日,下半年的纳税申报期限为10月1日至31日。
三、本公告下发前,纳税人已申报缴纳所属期为2015年度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允许计算扣减。
四、申报期后,纳税人因发生房产或土地转让行为而多缴的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可在下一个申报期计算抵扣或申请退税。
申报期后新增的房产和土地,在下一个申报期内一并申报缴纳。
五、申报期由按季调整为按半年,一年四次改为一年两次,将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和工作量,极大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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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强化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推出《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海南省房地产及建筑业健康发展。
1、营业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对国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规划需要而收回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69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上述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离婚财产分割;(二)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三)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四)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自2011年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营业税。
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7】13号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职工个人按《海南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办法》(琼办发[2008]3号)规定取得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超过琼办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99号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3、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不属于保障性住房的房产,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预征率计算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须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性文件认定。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上述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上述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