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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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集团下达的年度经营绩效目标顺利实现,结合粮食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二条绩效考核的范围:集团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三条绩效考核依据: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第五条公司经营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务实、公正原则;

(二)分类考核原则;

(三)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并扣除通过变卖企业主业优质资产等取得的非经常性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下同),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

#.对净资产为负值的企业,年度考核基本指标为利润总额和资本收益率。资本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资本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资本×###%

其中:平均资本=〔(年初实收资本+年初资本公积)+(年末实收资本+年末资本公积)〕/#

(二)分类指标由集团公司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源节约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九条确定主要承担国家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

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条确定主要从事自营贸易业务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突出考虑业务开拓、风险防范、经营毛利等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报送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第##月底以前,企业负责人按照集团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编制下一年度经营预算并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集团公司。

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上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或者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集团公司根据“同一行业、同一尺度”原则,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运行态势、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凡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目标值低于上年目标值与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的,最终考核结果原则上不得进入A 级(处于行业周期性下降阶段但与同行业其他企业相比仍处于

领先水平的企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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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必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集团公司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对上半年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集团公司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建立重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同时向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四条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集团公司,同时抄送本企业的监事会。

(二)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集团公司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异议的,可及时向集团公司反映。

第三章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五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集团公司决定。

第十六条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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