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27•【文号】电政法[1994]607号•【施行日期】1994.10.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1994年10月21日电政法[1994]607号)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二章调度机构的职权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电网调度管理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度管辖范围及职责第三章调度管理制度第四章运行方式的编制和管理第五章设备的检修管理第六章新设备投运的管理第七章电网频率调整及调度管理第八章电网电压调整和无功管理第九章电网稳定的管理第十章调度操作规定第十一章事故处理规定第十二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调度管理第十三章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管理第十四章电力通信运行管理第十五章水电站水库的调度管理第十六章电力市场运营调度管理第十七章电网运行情况汇报附件:电网调度术语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全国互联电网调度管理工作,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全国互联电网是指由跨省电网、独立省电网、大型水火电基地等互联而形成的电网。
1.3 全国互联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
1.4 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的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等。
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国家电网调度机构(即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简称国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1.5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互联电网的调度运行、电网操作、事故处理和调度业务联系等涉及调度运行相关的各专业的活动。
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电网调度的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1.6 与全国互联电网运行有关的各电网调度机构和国调直调的发、输、变电等单位的运行、管理人员均须遵守本规程;非电网调度系统人员凡涉及全国互联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也均须遵守本规程。
1.7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负责修订、解释。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网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下简称《电力法》卜《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有关电力生产和电网运行的技术法规、规程、规定, 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2. 2.电力系统包括发电厂、变电所、输电线路、有关用户及其确保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计量装置、电力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等。
电力系统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电网运行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电力系统各部门必须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以确保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1.1.电网调度系统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组成。
下级电网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所等发、供电单位的运行和管理部门,必须服从该级电网调度机构的调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电网调度。
2. 2.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依法领导电网的运行、操作以及事故处理,实现下列基本要求:1.1.充分发挥本网内发、供电设备能力,有计划地满足用电需求。
2.2.使电网连续、稳定运行,保证供电可靠性。
3.3.使电网的电能质量(频率、电压、波形)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4.根据电网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经济的、技术的手段,合理使用燃料和其它能源,使电网处于经济运行。
5.5.依照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正确合理调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电网企业、发电企业、供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合法权益。
6.5.江苏省电网调度机构设置为三级制,即江苏省级电网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省调)、省辖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地调)、县(市)级调度机构(以下简称县调)。
各发电厂应有负责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发、供电单位对运行方式、继电保护、电力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都应建立相适应的专业职责并配备相适应的专责人员。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
第三条电网调度管理是指根据电力系统实际需求,合理安排和控制电力系统的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以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和优质供电。
第二章电网调度组织第四条电网调度组织是电力系统运行中负责电力调度和控制的机构。
电网调度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职责和功能:(一)制定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和工作制度,确保电力系统高效、稳定运行。
(二)组织、协调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
(三)监测和预测电力系统负荷和故障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四)指导和管理电力调度人员,确保他们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
第五条电网调度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保证调度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六条电网调度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分析和发布与电力调度相关的信息,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条电网调度组织应当与电力企业、用户及其他相关单位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调,共同解决电力调度中的问题。
第三章电网调度控制第八条电网调度控制是指根据电力系统运行规程和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
第九条电网调度控制分为实时调度和计划调度。
实时调度指根据电力系统实际情况,进行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的实时调节和控制。
实时调度应当根据电力系统负荷的变化、设备故障的发生等因素,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持电力系统运行在安全、稳定的状态。
计划调度指根据电力系统日、周、月、年计划等不同时间段的要求,制定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计划调度应当根据电力系统负荷的预测、电力资源的供需状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和调度电力生产、输送和使用。
第四章电网调度人员第十条电网调度人员是电力系统中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的人员,负责电力调度和控制的工作。
第十一条电网调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关电力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电力系统的工作原理和规程要求。
电网调度规程

电网调度规程
有功功率调度管理及频率调整
各级调度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事故及超计划用电 拉闸限电序位表,报本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如 果自报送之日起,三十天内没有批复,调度机构即可按 上报的序位表执行。 对于未列入超计划用电限电序位表的超用电单位,值 班调度员应当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五分钟内自行限电; 届时未自行限至计划值者,值班调度员可以对其发布限 电指令,当超计划用电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时,可以部分 或者全部暂时停止对其供电。
电网调度规程
倒闸操作
合、解环路的操作 合环操作必须相位相同,应保证合环后各环节潮流的变 化不超过继电保护、系统稳定和设备容量等方面的限额。 合环时的电压差,220KV系统一般允许在30%以内,负 荷相角差一般不超过30度,500KV电压差不超过10%, 事故处理时最大不超过20%,相角差不超过20度。有条 件时,操作前应启用合环开关的同期装置,检查负荷相 角差和电压差。如果没有同期装置或需要解除同期闭锁 合环,需经领导批准。
电网调度规程
倒闸操作
填写操作指令票时应做到任务明确、字体工整、无涂改,正确使用 设备双重命名和调度术语。操作指令票必须经过拟票、审票、下令、 执行四个环节,其中拟票、审票不能由同一人完成,拟票人、审核人、 下令人、监护人必须签字. 厂站现场操作票的拟定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操作指 令或预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按照现场有关规程 规定填写具体的现场操作票,保证现场一二次设备符合操作要求和相 应的运行方式。予先下达的操作指令票只作为操作前的准备,操作单 位值班人员必须得到值班调度员正式发布的“调度指令”,并记上 “发令时间”后,才能进行操作。严禁未得到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 令”擅自按照“预定联系时间”进行操作。值班调度员只对自己发布 的调度指令正确性负责,不负责审核下级运行值班人员所填写的现场 操作票中所列具体操作内容、顺序等的正确性。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

调度管辖范围划分的原则——006版南通电网调度规程的修订一一.. 修修订订原原则则::11.. 222200K K V V 用用户户变变电电所所由由地地调调管管辖辖;;111100K K V V 用用户户变变分分属属县县调调、、配配调调管管辖辖。
22.. 111100K K V V 、、222200K K V V 用用户户变变管管辖辖范范围围调调整整至至用用户户主主变变,,其其中中低低压压侧侧开开关关、、母母线线及及附附属属设设备备由由变变电电所所管管辖辖,,调调度度同同意意。
33.. 3355K K V V 单单电电源源用用户户管管辖辖范范围围调调整整至至3355K K V V 线线路路,,其其进进线线开开关关、、线线路路压压变变、、线线路路避避雷雷器器、、线线路路所所用用变变由由变变电电所所管管辖辖,,调调度度同同意意。
44.. 3355K K V V 、、1100K K V V 双双电电源源用用户户管管辖辖范范围围不不变变,,取取消消管管辖辖母母线线上上所所有有出出线线的的调调度度同同意意。
二二.. 修修订订正正文文::22..11 为为使使电电力力调调度度机机构构有有效效地地指指挥挥电电网网的的有有效效、、操操作作及及事事故故处处理理,,凡凡并并入入本本电电网网有有效效的的发发电电、、输输电电、、变变电电等等相相关关设设备备,,不不论论其其产产权权归归属属或或管管理理方方式式,,均均应应纳纳入入相相应应电电力力调调度度机机构构的的调调度度管管辖辖范范围围。
22..22 根根据据本本网网的的网网络络结结构构特特点点和和电电网网发发展展的的趋趋势势,,按按照照统统一一调调度度、、分分级级管管理理的的原原则则和和充充分分发发挥挥电电网网经经济济效效益益、、便便于于指指挥挥等等要要求求,,确确定定南南通通电电网网调调度度管管辖辖范范围围划划分分原原则则如如下下::22..22..11发发电电厂厂::11.. 江江苏苏省省调调调调度度管管辖辖电电厂厂的的设设备备除除省省调调管管辖辖许许可可和和电电厂厂管管辖辖外外,,由由地地调调管管辖辖许许可可。
01基本调度术语

主变热备用:是指主变各侧开关均断开, 其中至少有一个开关处于热备用状态,若 热备用开关与主变间有主变刀闸,则主变 刀闸为合上位置;主变不带电,保护按规 定投入运行,主变中性点接地刀闸合上。 若主变有一侧(电源侧)无开关,仅有刀 闸或跌落保险,主变无热备用状态。
三、附件:设备状态定义和图解
母线热备用:是指连接母线的所有 开关均断开,其中至少有一个开关 处于热备用状态;母线不带电,保 护按规定投入运行;如该母线上的 PT无检修并具备运行条件,母线 PT刀闸应在合上位置。
一、开关类指令
1.3合上 XX 设备 XX 开关 a) 将该开关转为三相接通状态(不一定带电)。 1.4 将 XX 设备 XX 开关由热备用转运行 a) 将该开关转为三相接通状态; b) 合环操作宜经同期装置检定。
一、开关类指令
1.5 合上 XX 设备 XX 开关对 XX 设备充电
a)将该开关由热备用转运行, 对设备送电指电网的频率偏离额定值时,机组自动进行有功功 率增减,限制电网频率变化,使电网频率维持稳定的能力。
小知识 电厂的一次调频一般通过自动的调速器实现,对水电厂而 言就是调节进水量从而稳定转速。
一般电厂的一次调频都应投入。目前风电、光伏等新能源 电厂无法调频。
一次设备状态
三、附件:设备状态定义和图解
母线检修:是指母线上所有开关处于冷备用 或检修状态且母线上所有刀闸(包括PT刀闸、 出线刀闸、母线刀闸等)均在断开位置,母 线不带电;母线PT低压侧断开,母线接地刀 闸在合上位置(或挂接地线);母线保护按 规定调整或停运。
线路检修:是指线路各侧开关均 处于冷备用或检修状态且线路出 线刀闸均在断开位置,或与线路 相连接的所有刀闸均为断开位置, 线路不带电;线路PT低压侧断开, 线路各侧接地刀闸在合上位置 (或挂好接地线);若无特殊要 求,线路保护停运。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部法规,共计,下面是其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电网调度管理,包括输电调度、配电调度和电能贸易调度。
第三条国家实行电网统一调度制度,具体实施由国能调整中心(以下简称国家调度中心)负责,省级电网公司负责本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电网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电网调度管理制度,规定调度组织机构、职责、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经济、环保和服务等原则。
第二章调度组织机构第五条电网调度组织包括国家调度中心、省级电网公司调度部门和调度站。
国家调度中心是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负责统一协调全国电力系统的调度管理和电能贸易调度。
省级电网公司调度部门是省级电网公司服务中心的一部分,负责本级电网的调度管理工作。
调度站是电网调度组织的基本单位,负责电网运行现场的调度管理工作。
第六条电网调度组织机构应当制定工作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厘清调度任务和工作标准。
第七条调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规定,服从职责分工和指挥,履行调度义务。
调度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电网调度工作:(一)未取得国家规定的电网调度员资格证书的;(二)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的;(三)有精神和身体疾病,可能危及电网安全的。
第八条电网调度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准则,保守电网运行商业秘密;(二)了解电力系统的工作原理,特别是电力设备运行情况和故障处理方法;(三)能够读写符合标准的调度或运行文件,能够使用计算机、电子通信设备等工具技术;(四)能够适应24小时轮班制。
第三章调度任务第九条电网调度任务的基本原则是:(一)保证电网运行安全、经济、优质;(二)保障用户用电的需要;(三)积极开展电能贸易活动。
第十条电网调度任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电网调度计划、调度命令、告警信息和故障处理措施;(二)针对电网运行情况,制定调度控制措施,协调电力生产、供电和负荷需求;(三)按照规定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交调度报告和记录;(四)开展电能贸易活动,建立电能交易市场;(五)严格落实电网安全保护措施,预防或妥善处理事故或故障;(六)定期组织、指导和督促电网运行人员进行电力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检查电力设备运行情况,维护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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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电政法[1994]607号
【发布部门】电力工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网调度机构的
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
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21日电政法[1994]607号)
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电网调度机构的职权及其调度管辖范围的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划分原则和直接调度的发电厂的划定原则
第一条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第七、八条的规定,制定本原则。
第二条调度机构的管辖范围,是指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范围的分工,是根据电网构
成情况划分的各级调度机构对电网调度的级别管辖范围与地域管辖范围的总称。
第三条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发电厂,是指由各级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的发电厂。
一切并入电网的发电厂,不论其产权归属和管理形式,也不论其所在地域或接入何级电网,均必须划规电网调度机构调度管辖。
第四条电网调度机构是为保障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对电网运行进行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的机构。
各级调度机构分别由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电网管理部门直接领导。
调度机构既是生产单位,又是各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机构,代表本级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第五条电网调度机构分为五级,依次为:
国家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国调中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网调);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调度机构(简称省调);
省辖市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地调);
县级电网调度机构(简称县调);
各级调度机构在电网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