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马术协会马术赛事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中国马术协会

中国马术协会马术项目骑手分级治理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保证《马术项目骑手分级治理方法》的正真的施,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中国马术协会是马术项目骑手分级治理的审批机构,负责骑手分级的审批和治理。
第三条凡在中国马术协会注册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举办通级考核,中国马术协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认证,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同意。
考核期间,由中国马术协会的派出的技术代表负责通级考核成绩认证,中国马术协会复核、审批并颁发证书。
第四条通级考核报名费及工本费每人每级交纳500元;初次认证的骑手交纳工本费150元。
第五条通级考核方法【一】一场考核分二轮进行,成绩累计计算。
【二】骑手每次可同时报多个级别的考核,但必须通过相应级别后方可进行更高一级别的考核。
【三】基础理论部分为笔试,卷面成绩达到70%为合格。
【四】骑乘部分为实践考核。
【五】考核内容和考核标准见附件一。
六、骑手等级认证标准见附件二。
第六条参赛马匹【一】骑手须自备马匹参加考核。
【二】所有参赛马匹必须验马合格后,方可参加通级考核。
【三】每次通级考核一名骑手最多能够申报2匹马,但不同意两个骑手骑一匹马。
【四】参赛马匹年龄限制参照各项目通级标准。
第七条本实施细那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中国马术协会负责解释。
附件一:基础科目考核内容附件二:马术项目通级标准附件三:马术项目等级认证标准附件四:中国马术协会承认的具有认证资格的赛事名单附件一:基础科目考核内容基础科目标准级别项目基础知识〔题数〕基础级马具39装备7马匹49验马 6合计101基础理论部分【一】骑马装备部分1.马具考生必须展示自己有足够的马术理论知识,并有能力安全、正确地使用这些器具。
序号图示名称是什么有哪些作用评语1 短毛刷清理马体与铁刮子、橡胶刷一起使用2 水刷或硬毛刷清理马腿上粪便、马衣上泥土、马蹄3 橡胶刷清理马体污物和短毛刷上的垃圾4 铁刮子清理短毛刷上的垃圾5 蹄钩清理马蹄6 1、2衔铁棍3、接口4、衔铁臂5、衔铁环无无7 1、直棍大勒衔2、凸形棍大勒衔8 三环荷兰嘎个无10 D环小衔铁无11 全夹棍小衔铁无12 橡胶直棍小衔无铁无13 橡胶直棍大勒衔14 摆动型鼻革防止马张嘴15 混合型鼻革防止马张嘴16 双衔铁水勒缰无绳17 下鼻革防止马张嘴18 1、鼻革2、顶无革3、额革4、鼻革顶端5、咽喉革6、衔铁7、缰绳8、夹革19 球节包保护球节20 护蹄套防止马后蹄踩到前蹄21 护腿保护马腿22 绑带保护马腿23 格软扣鼻革〔交叉鼻革〕防止马匹张嘴24 下鼻革防止马匹张嘴25 1、卡瓦松鼻革美观26 1、夹革2、鼻无革3、衔铁4、咽喉革5、缰绳6、低头革7、马鞍8、马镫9、肚带无27 1、牵马笼头2、牵马绳3、牵马绳扣28 1、打圈笼头2、边缰1、拴调教缰绳2、让马匹低伸头颈29 综合马鞍1、骑手坐鞍2、利于骑手在马背上做动作30 障碍马鞍1、骑手坐鞍2、利于骑手在马背上做动作31 1、鞍翼2、鞍兜3、鞍包4、肚带根5、内鞍翼6、保护垫〔保护肚带根〕7、腿包8、化纤片无32 肚带固定马鞍33 孔雀型安全脚镫1、承载骑手重量2、防止脚套镫34 弯曲型安全脚镫1、承载骑手重量2、防止脚套镫35 马房马衣马匹保暖36 网状马衣夏季使用,防蚊蝇37 新西兰马衣保暖、防水38 无39 1、牵马笼头2、牵马绳扣牵马时和打理马时使用,牵马工具。
中国马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中国马术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马术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自身建设,规范会员的管理与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中国马术及马上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列》和《中国马术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条件及入会管理第二条本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荣誉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分为协会会员、俱乐部(育、赛马场)会员和其他单位会员。
本协会分支机构包括教练员管理委员会、运动员管理委员会、会员管理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国家队管理委员会、运动马管理委员会、场地器材委员会、新闻推广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发展研究委员会、速度赛马项目分会、场地障碍赛项目分会、盛装舞步赛项目分会、三项赛项目分会、马球赛项目分会、绕桶赛项目分会、耐力赛项目分会等均招收会员。
第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和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五)能够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协会会员除应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社团法人组织;(二)经当地的体育主管部门或行业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对所辖行政区域或行业内马术及马上运动发展具有管理职能的;(三)应具有完善的章程,并符合《中国马术协会章程》的要求;(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行政区域协会、各行业协会为本协会一级协会会员,本协会在省级行政区域和各行业内只接受一家一级协会会员;(五)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协会为本协会二级协会会员,在本协会和省级协会的指导下发展当地马术及马上运动;第五条俱乐部会员(育、赛马场)除具备第三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马术或马上运动俱乐部(马场);(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马术或马上运动协会所属的马术或马上运动俱乐部(马场);(三)应具有完善的章程,并符合《中国马术协会章程》要求;(四)以培养高水平职业骑手为目的的单位或组织。
中国马术协会和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责权利及要求

中国马术协会和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责权利及要求主办单位:中国马术协会1.权利:1.1具有主办权、管理权、监督权。
1.2负责赛事的监督、管理与指导。
2.职责2.1对赛事进行全面的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2.2制定赛事申办方案、竞赛规程等相关规定。
2.3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比赛项目设置;指定比赛奖金额度。
2.4对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
赛事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1.权利:1.1承办权和协办权。
承办单位及协办单位负责赛事的策划、组织与实施。
1.2与赛事相关的冠名、赞助、广告等一切商业活动的经营权和管理权。
1.3在符合竞赛规则和规程的前提下,享有规划赛事现场广告位的权利,但方案应经主办单位同意。
2.职责:2.1认真对比赛进行策划与组织筹备,制定实施方案。
2.2对比赛进行经费筹集,负责赛事所需的所有经费支出。
2.3商业推广与广告宣传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4负责赛事商业宣传、推广,有义务通过商业活动、公益活动、广告宣传提高赛事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维护赛事品牌形象。
2.5做好比赛场地广告位布置及门票票务工作。
2.6必须为主办单位在比赛场地保留一定数量广告板的放置权。
2.7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征集的赛事各级赞助商企业及品牌不得与主办单位赞助商相冲突,征集前需将潜在赞助商名称和赞助意向书面报主办单位批准,获得主办单位批准后方可与赞助商签订赞助协议。
2.8赛事结束后向主办单位提交详细的赛事工作总结。
3.场馆、器材、辅助设施要求:3.1必须具备符合最新竞赛规则要求的场地设施(地面为纤维沙地或草地)、提供具备一定标准和符合赛事规模的马厩、人员及马匹救护保障、安保(看台)安全路线、提供附属用房(贵宾室、运动员休息室、裁判员休息室、新闻发布室、记者工作室)。
3.2比赛场地应是无广告场地;如场地已设置广告,则应在比赛前2天拆除或遮盖,以保证原来广告不与赛事产生任何关联或与赛事赞助商冲突。
比赛时场馆广告应按经组织单位同意的方案布置。
中国马术协会马拉松赛事等级评定办法

中国马术协会马拉松赛事等级评定办法1. 背景中国马术协会为了促进马拉松运动发展,确保赛事质量和安全性,特制定了马拉松赛事等级评定办法。
2. 等级评定原则- 赛事等级评定将考虑以下因素:- 赛事组织与管理水平- 赛事赛道设计与准备情况- 技术标准及参赛者水平要求- 安全措施与紧急救援能力- 赛事声誉及历史发展情况3. 等级评定等级根据以上原则,马拉松赛事将分为以下等级:1. 金标赛事(最高等级)- 赛事组织与管理优秀- 赛事赛道设计与准备完善- 技术标准高,参赛者水平要求较高- 安全措施与紧急救援能力强- 赛事声誉卓越,历史发展悠久2. 银标赛事- 赛事组织与管理良好- 赛事赛道设计与准备良好- 技术标准较高,参赛者水平要求一般- 安全措施与紧急救援能力较强- 赛事声誉良好,历史发展较长3. 铜标赛事- 赛事组织与管理一般- 赛事赛道设计与准备一般- 技术标准一般,参赛者水平要求较低- 安全措施与紧急救援能力一般- 赛事声誉尚可,历史发展一般4. 标准赛事- 赛事组织与管理一般或较差- 赛事赛道设计与准备一般或较差- 技术标准较低,参赛者水平要求低- 安全措施与紧急救援能力较差- 赛事声誉一般或不佳,历史发展较短4. 等级评定程序- 马拉松赛事等级评定采取申请制,由组织方自愿申请评定。
- 中国马术协会将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定,并定期更新评定结果。
- 评定结果将在中国马术协会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向组织方发放评定证书。
5. 评定结果的意义- 马拉松赛事的等级评定结果将在官方宣传材料中表明,对参赛者、赞助商和观众具有指导作用。
- 各地马拉松赛事组织方可参考评定结果,提高赛事质量水平,并吸引更多参与者。
6. 变更和解释- 中国马术协会拥有解释和修改本办法的权利。
-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中国马术协会马拉松赛事等级评定办法的内容,旨在规范马拉松赛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马拉松运动的健康发展。
中国马术协会运动马匹管理办法

中国马术协会运动马匹管理办法中马协字【2018】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马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马协)的自身建设,规范运动马匹的管理与服务,保障运动马匹福利和中国马术及马上运动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马术协会章程》,参考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运动马匹登记与注册条件第二条凡参加中国马协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通级达标考核或相关赛事及活动的马匹,不分能力等级、参加项目、中国本地繁育或进口马匹,无论年龄、性别均要求进行登记与注册。
第三条运动马匹持有中国马协颁发的马匹护照或持有国外机构颁发的国际马匹护照并已办理中国马协颁发的中国马匹识别卡视为完成运动马匹登记。
第四条中国马术协会马匹护照和识别卡的办理和补办(一)中国马术协会马匹护照和识别卡的办理1.由中国马协负责落实办理;2.马匹申请护照前必须已注射符合ISO 11784和ISO 11785国际标准的芯片;3. 首次申请登记需缴纳办理服务费200元;4. 比赛时段马匹申请办理登记:马主应与中国马协和比赛组委会提前申报,由大会兽医在验马前现场办理;5. 非比赛时段办理:马主需向本协会提出申请,中国马协推荐马匹所在地附近的中国马协运动马兽医前往办理。
(二)中国马术协会马匹护照和识别卡的补办:补办流程方式与申请相同,需要缴纳办理服务费300元。
第五条登记后的马匹需进行注册,方可参加中国马协主办的正式比赛、通级达标考核或相关赛事及活动。
第三章注册运动马匹权利与义务第六条根据章程规定,注册运动马匹和相关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满足能力条件限制的基础上,马匹准许参加中国马协主办的所有正式比赛、通级达标考核或相关赛事及活动。
(二)马主可获得关于马匹管理、训练、医疗、运动等方面的咨询服务;(三)马匹比赛成绩将会在官方网站公布,体现马匹价值;(四)马主可通过中国马协为已注册马匹办理国际马联(FEI)相关注册和证件,参加国际马联(FEI)的更多高级别比赛。
第七条注册运动马匹和相关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注册人需保证填写和上传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马术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中华全国体育总会

马术项目裁判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规范马术项目裁判员(以下简称裁判员)资格认证、培训、考核、 注册、选派、处罚等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体育竞赛裁判员管理办法》,国际马术联合会及中国马术协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际马术联合会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技术官员包括以下五类人员:一、技术代表;二、裁判员;三、赛事监管四、路线设计师;五、运动马兽医;本管理办法中所称裁判员,除非特别注明,应包括上述各 类技术官员。
第三条 马术项目裁判员实行分级认证、分级注册、分级管 理。
第四条 中国马术协会对在我国(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正式开展的马术项目裁判员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管。
各级马术协会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在中国马术协会授权下负责本地区相应等级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地方有关马术协会组织不健全的,应由相应的地方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地区相应项目的裁判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国马术项目裁判员、赛事监管的技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国家级、一级、二级和三级;路线设计师的技术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国家级、一级;运动马兽医的技术等级从高到低分为高级、中级、初级。
国家级裁判有条件申请并在通过相关培训考核后成为国际裁判。
第二章 裁判员委员会第七条 中国马术协会下设裁判员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委会)。
裁委会在中国马术协会领导下,学习、研究、准确把握和修订马术项目各项规则,负责裁判员的技术等级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中国马术协会裁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两人至四人,执委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裁委会成员由协会专职人员和注册的国际级、国家级裁判员组成。
中国马术协会专职人员在裁委会执委会任职人数不超过执委总数的五分之一。
每届裁委会任期不超过五年。
第九条 中国马术协会裁委会成员候选人由各省、区、市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马术协会依据相应程序和条件推荐,由中国马术协会审核批准。
马术管理制度的通知

马术管理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马术爱好者: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马术活动,提升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保障马匹的福利和健康,经过多方讨论和研究,我们制定了以下马术管理制度,望各位马术爱好者认真遵守,并配合执行。
一、马术俱乐部管理规定1.1 俱乐部管理者必须持有相关的马术资质证书,熟悉马术知识和技术,并具备丰富的马术管理经验。
1.2 俱乐部必须保证场地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性,保证参与者的安全。
1.3 俱乐部必须配备专业的教练员,指导参与者学习马术技术,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训练。
1.4 俱乐部必须定期进行马匹健康检查,确保马匹的健康和安全。
1.5 俱乐部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援措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救助伤员。
二、参与者行为规范2.1 参与者必须穿着适合骑马活动的服装,戴好安全头盔,并遵守教练员的指导和要求。
2.2 参与者在马术活动中严禁恶意损坏俱乐部设施和马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3 参与者必须遵守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在马匹周围大声喧哗或行为粗暴,以免惊扰马匹。
2.4 参与者不得私自擅离队伍或进行危险动作,必须听从教练员的指导和调度。
2.5 参与者必须爱护马匹,遵守饲养和骑乘的相关规定,不得对马匹进行虐待或不当操作。
2.6 参与者必须遵守马术比赛的相关规定和裁判员的指示,不得违规作弊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
三、马匹管理规范3.1 马匹必须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和养护,保证马匹的健康和安全。
3.2 马匹必须按时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3.3 马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规定的骑乘装备和保护用具,保证骑手的安全。
3.4 马匹不得在疲劳或不适宜状态下进行骑乘活动,必须保证马匹的良好精神状态。
3.5 马匹必须配合教练员的指导和调教,听从骑手的指令和操作,保证活动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3.6 马匹必须定期进行整形修蹄、牙齿保健和营养补充,保持健康的体魄和状态。
四、组织马术比赛规范4.1 备好相关赛事规定文件,组织马术赛事注册及评委计分等相关工作。
速度赛马规则

速度赛马竞赛规则中国马术协会制定二〇〇一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比赛组织机构及职权第三章比赛通则第四章马匹负重及复磅第五章比赛记录第六章违禁药物检查第七章场地、设备及器材第八章申诉第九章行为准则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速度赛马运动是一项人马结合,通过运动员驾驭马匹运用正确的技战术、以最快速度完成规定赛程为基本特征的竞技运动项目。
其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速度赛马运动普及与发展,介绍马上运动知识,不断提高我国运动马匹的运动素质、品种质量和繁育水平。
第二条速度赛马是在平坦无任何障碍物的跑道上进行的,竞争马匹速度的竞赛活动。
赛程途中允许跑道有坡度不大的上升或下降,参赛运动员和所骑马匹以最短时间最先通过规定赛程者为优胜者。
第三条速度赛马运动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持和管理,有组织地开展竞赛活动。
竞赛工作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竞赛的组织机构和职权第四条每次举办赛会时建立赛会的组织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总则精神。
第五条组织委员会负责赛会的组织和领导,并协调下设各委员会(处、组)的工作。
组委会下设有关竞赛机构有:裁判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医护组(部)和兽医组(部)。
第六条组织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视赛会规模而定),委员若干人。
第七条裁判委员会:一、裁判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定对比赛进行裁决,判定参赛马匹的名次和成绩,并予以公布。
裁判委员会根据赛会规模设置下列人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委员若干人。
承办单位委派裁判长、检录长、司闸长(或发令长)、检查长、终点裁判长、纪录长各一人(如无自动计时设备,需设计时长一人)。
并选派检录员、司闸员、发令员、检查员、计时员、记圈员、终点裁判员、记录员及联络员各若干人。
裁判委员会职贵(权)(一)在大会组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和主持比赛的裁判工作。
(二)裁判委员会委员由各参赛省市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监督、检查和协助各岗位裁判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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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术协会
马术赛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普及与推广马术运动,加强和规范马术赛事管理工作,促进马术运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体育总局)《体育赛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马术协会主办、承办的国际性和全国性马术赛事。
第二章国际性赛事
第三条国际马术赛事按照主办方、赛事性质和重要程度分为A、B、C三类。
第四条A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由国际马术体育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主办的马术赛事;由体育总局或体育总局相关单位、中国马术协会主办的重要国际马术赛事。
A类国际马术赛事,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按照现行规定和审批权限,报体育总局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B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由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主导,与地方共同主办或交由地方承办的国际马术赛事。
B类国际马术赛事,须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原则上由承办地有外事审批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六条C类国际马术赛事包括:地方自行举办的国际马术赛事;由地方主导,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或中国马术协会参与主办、协办的国际马术赛事。
C类国际马术赛事,实行报备制,不再列入体育总局年度外事活动计划,作为地方外事活动由地方有外事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除上述A、B、C类国际马术赛事外,由社会中介机构举办的商业性、群众性国际马术赛事,赛事主办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地方有关规定,自行办理相关手续;不再报送体育总局或相关单位、中国马术协会审批。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应在竞赛组织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未经国际马术体育组织(包括但不限于国际马术联合会、亚洲马术联合会)和中国马术协会确认,马术赛事名称不得冠以“世界”、“亚洲”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三章全国性赛事
第九条体育总局发布的《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以及中国马术协会发布的《全年马术赛事计划》内的赛事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并按照本办法说明的程序确定赛事承办单位。
第十条商业性、群众性马术赛事取消审批,合法的法律主体均可依法组织和承办。
中国马术协会可根据承办单位需要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十一条由中国马术协会主办或参与共同主办的马术赛事,其名称可使用“中国”、“全国”、“国家”、“中华”、“中国马术协会”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其他马术赛事不得
使用上述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
第四章赛事申办与赛事承办单位确定
第十二条申办A、B、C类国际马术赛事,须按照国际马术体育组织规定的时间与要求向中国马术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由中国马术协会审查并根据本办法履行国内审批程序后,向相关国际体育组织提交申办报告。
第十三条申办全国马术赛事,须于赛事前一年向中国马术协会提交申办报告及材料。
第十四条赛事申办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拥有与赛事规模和性质相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三)拥有与赛事规模和性质相当的办赛经费;
(四)能提供赛事所需的场地、设施和器材。
第十五条申办中国马术协会赛事,应首先取得赛事举办地省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或同级马术协会的同意与支持。
第十六条马术赛事申办报告正文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办赛宗旨和理由;
(二)拟申办赛事的名称、时间、地点和规模;
(三)建议的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四)经费来源;
(五)其他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中国马术协会收到申办报告及材料后,将对建议赛事举办地的办赛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酌情选派技术代表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八条经审查符合办赛条件的赛区,中国马术协会将其
列入新赛季马术赛事计划,并综合考虑国际马术体育组织赛事安排、申办单位意向、参赛单位意见以及马术运动发展需要安排赛事日程。
第十九条中国马术协会将与赛事申办单位商定合作办赛有关事宜,约定办赛标准与条件,签订办赛协议。
第二十条举办马术赛事需要办理的公安、交通、工商、税务、卫生、临建等其他审批手续,赛事申办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已列入计划的赛事如变更赛事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或撤消,须按照与申办赛事相同的程序申请变更或撤消。
第二十二条成功申办赛事后,申办单位自动转成赛事承办单位。
第五章赛事管理
第二十三条中国马术协会对赛事组织运行工作进行赛前、赛中与赛后的管理、指导与监督。
中国马术协会选派赛事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赛事是否符合竞赛规则和办赛标准,并向中国马术协会提交赛事监督报告。
第二十四条中国马术协会将根据赛事筹办工作需要向赛事承办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并按照统一、公开的标准合理收取服务费用。
赛事承办单位也可自行寻求符合马术赛事标准的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举办赛事应当成立赛事组织委员会和裁判、技术、仲裁、安全等有关专业机构,负责赛事的筹备、组织和安全等工作。
赛事组织委员会成员中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赛事当地政府、体育部门或地方马术协会的代表。
国际马术赛事裁判员由相关国
际马术组织选调,全国性马术赛事裁判员由中国马术协会选调。
第二十六条赛事承办单位须根据马术项目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办赛协议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标准与要求,制定竞赛组织和安全工作等相关预案,实施赛事各项筹备与组织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应对突发事件,确保赛事安全、公平、顺利举行。
第二十七条承办赛事如发生违规事件,中国马术协会将对赛区做出处分。
对违规赛区的处分分为: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赛事2-3年的资格。
(一)发生以下情节,对赛区做出警告处分:未能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场地(馆)、竞赛器材的;赛区组委会和有关专业机构不健全的;赛事组织和安全工作方案不完善的。
(二)发生以下情节,对赛区做出通报批评处分:受到警告处分,拒绝整改或未能进行整改的;竞赛组织工作违背公开、公正、公平的竞赛原则,存在虚假比赛和违背体育精神的行为的;发生影响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发生以下情节,对赛区做出取消申办、承办全国性体育竞赛2-3年资格的处分:因赛事组织和安全等工作疏漏,导致赛场比赛秩序严重混乱不能正常进行比赛的;发生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以及体育赛事安全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八条参赛队、裁判员、工作人员等所有参赛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体育总局和中国马术协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有关规定。
参赛队发生下列违规行为,中国马术协会将视情节进行处罚:
(一)参赛队在运动员和马匹资格问题上出现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违规运动员、马匹或运动队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对违规运动员、马匹或运动队给予停赛一
年的处罚。
(二)参赛队成员在比赛中以指责、谩骂、向他人吐唾沫、打手势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赛场人员(竞赛工作人员、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媒体人员或观众)的,将被处以5000元罚款和停止继续参赛资格,参赛队成员在比赛中参与打架、斗殴等行为的,将取消运动员或参赛队比赛成绩和继续参赛资格并给予停赛一年的处罚。
(三)参赛队成员肆意干扰裁判员工作,扰乱比赛秩序,致使比赛不能按规定时间进行或使比赛中断5分钟以上者,视为罢赛,将取消运动员或参赛队比赛成绩和继续参赛资格,并给予停赛一年的处罚。
(四)参赛队成员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的评论,蓄意指责比赛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和裁判员,诋毁其他运动队或其成员,给予5000元罚款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与修订权归中国马术协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日起施行,原《马术和速度赛马竞赛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