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单位】817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8-03【生效日期】1990-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2月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8月3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凡居住在我省境内的公民和户口在我省离开省境的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一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
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四条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社会都应支持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和经常性工作为主,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第五条第五条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禁止妨碍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规划和人口年度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对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
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将执行情况作为考核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七条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民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
![国家奖扶湘人口发[2008]32号文件(生育合法行年代界定知识)](https://img.taocdn.com/s3/m/064a6d45be1e650e52ea9948.png)
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来源:【字体:大中小】奖励扶助和优待政策一、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育龄期内(夫妻申领的,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单方申领的,女性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内),夫妻双方或者符合规定的一方自愿提出申请的,可以申领《光荣证》:1、夫妻双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一方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与无子女者结婚,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均可以申领;3、原合法生育或收养两个以上子女,其中一个或两个以上子女死亡,现只存活一个子女的;;4、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后,办理了结婚证,按规定缴纳了社会抚养费,不再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5、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再婚后都未直接抚养或只一方直接抚养,也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双方均可以申领;6、没有结婚的公民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结婚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单方可以申领;7、离婚或丧偶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申领《光荣证》,离婚或丧偶后不再结婚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可以单方申领;8、一方再婚前只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但没有直接抚养,另一方无子女的,依法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初育一方可以单方申领。
二、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条件原办理过《独生子女证》或者《光荣证》,后来遗失,子女数量没有发生变化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补办《光荣证》。
原发证机关有记录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补办;原发证机关没有记录的,凭单位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名单、档案记录等原始证明材料,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现工作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补办。
遗失证件的夫妻尚在育龄期的,可以重新申请办理《光荣证》。
三、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政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元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见面调查表随着中国社会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了鼓励家庭少生优生,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同时平衡人口与社会、经济、环境之间的关系。
湖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人口大省,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工作也给予了高度重视。
为了确保奖励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湖南省政府启动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的见面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旨在核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身份和家庭情况,确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通过面对面交流,了解这些家庭的生活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本次调查的对象为湖南省城镇地区的独生子女父母。
根据湖南省统计局的数据,这些家庭数量众多,且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控制人口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家庭基本信息:包括家庭成员数量、年龄、职业、收入等。
独生子女信息:包括子女的出生日期、性别、教育情况、就业情况等。
奖励申请情况:包括是否申请过独生子女奖励、申请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等。
政策满意度:对现有政策的满意度、对未来政策的期望和建议等。
生活需求与困难:了解独生子女父母在生活中的需求和困难,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帮扶政策提供依据。
本次调查将采取入户访谈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将通过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到目标家庭,然后进行入户访谈。
在访谈过程中,将向被访者解释调查的目的和内容,并指导他们完成问卷填写。
同时,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确保被访者的个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本次调查计划从X年月开始,历时三个月完成。
具体时间安排如下:第一个月:制定调查方案、培训调查员、社区和街道办事处等渠道;通过本次见面调查,我们希望能够全面了解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状况和需求,为政府制定更加精准的奖励政策提供有力支持。
我们也将继续这一群体的生活状况和发展动态,为他们的福利保障做出积极贡献。
本填表说明旨在指导您正确填写《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确保您的申请材料能够准确无误地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表格)湘人口发【2014】12号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附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1—附件2无子女证明证明编号:说明:1.证明编号方法:出具证明的街道的行政区划代码+出具证明的年份+流水号。
2.没有配偶的,“配偶姓名”及其“公民身份号码”栏分别填“无”。
3.证明一式两份,申领人与出具证明机关各执一份。
—2—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申请表___________市(州)___________县(市、区) ____________街道(乡、镇)申请(代办)人签字:填报人:___________ 填报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日—3—附件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选择奖励方式协议甲方:湘乡市人口计生局乙方:公民身份号码:代办人:公民身份号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精神,乙方可以选择一次性5000元或从2014年1月1日起每月80元的奖励方式,现乙方自愿选择的奖励方式。
乙方对奖励方式的选择为一次性选择,选择后不得更改。
甲方应尊重乙方选择的奖励方式,并按程序为其办理领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相关手续。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联系人:(或代办人):与乙方的关系: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日期:—4——5—附件5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填表单位:说明:单位类型,选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其他单位”或“未从业”之一;参保地,选填“省外参保”、“省本级”、“市本级”、“县级”或“未参保”之一。
发放奖励金额,分月发放计算至每年12月31日,如已享受一次性奖励的,需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已享受奖励金额,扣除后的发放奖励金额为负数的,调整为0。
湖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
为了鼓励独生子女父母更好地教育和培养子女,我国政府实施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教育补贴: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小学、初中、高中独生子女发放学费、书费、生活费等补贴,用于保障独生子女的教育权益。
二、医疗优待:享受公立医院专家门诊预约、优先体检、优先住院等方便措施,减轻独生子女家庭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三、住房优先:独生子女家庭在购买房屋时,享有优先选房的权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的居住保障,促进居民安居乐业。
四、就业优先: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岗位,鼓励和支持独生子女求职和就业,提高独生子女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以上是我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主要内容,有效地促进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发展,提高了我国家庭教育水平和居民幸福指数。
2019年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_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_退休后独生...doc

2019年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_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文件_退休后独生..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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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为了确保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实施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 〕27 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政策解释及操作办法。
一、关于奖励对象(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
“同类奖励” ,是指退休后因受计生奖励增发本人基本工资一定比例的退休金或者年老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外省市区迁入人员由原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本省迁出人员由现户籍地县级计生主管部门出具其在现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型奖励的证明。
本省城镇居民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单位)的职工。
在本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以及在本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含驻湘央企)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含合同制工人),不论是否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除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奖励扶助制度)条件者外,均纳入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范围。
2.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的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和无工作单位居民。
具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是指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即2014 年1月1日)持有本省城镇居民户口。
“城镇居民户口”居民,在尚未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的地区,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在已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是指户口在居民委员会、没有承包责任田土的居民和户口在村民委员会但原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者原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的居民。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的,仅城镇居民一方可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原享受农村奖励扶助待遇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转为城镇居民后,从停止享受原待遇的下一年度起,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健在而没有户口的居民不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持有2 个以上户口的,须先自行到公安部门核实并注销多余户口,注销多余户口后符合规定奖励条件的,可以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其他所有制单位职工” ,是指除国有单位之外的其他所有制单位的职工。
“无工作单位居民” ,是指个体工商户(包括业主和雇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无业居民。
3.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 年前将户口迁入本省、连续居住5 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 年以上且在本省已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
2014 年1 月1 日后,外省市区城镇居民迁入本省的,须在距离退休时间或《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5 年前,将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且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 年以上并已领取养老金。
户籍由外省迁入本省的时间以公安部门认定的迁入时间为准。
是否“连续居住5 年以上”,由其常住地居委会出具证明,所属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计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道)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是否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费5 年以上且已领取养老金,由其参保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户口迁出本省但在本省领取退休费或养老金的职工。
“户口迁出本省” ,包括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后将户口迁往外省的职工,以及在本省办理退休手续,但户口一直在外省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破产、改制为非国有单位的职工。
5.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人员。
执行城镇居民生育政策、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人员主要指没有享受农村奖励扶助的“城中村”的农村居民和农垦企业中农业户口的企业职工。
二)持有《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持有《无子女证明》的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
“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是指当事人在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时,须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对〈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的应用解释》(湘人口发〔2007 〕32 号,以下简称《应用解释》)规定的持证条件,并持有《光荣证》。
领取《光荣证》后,子女数量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持证条件的,其持有的证件无效。
《光荣证》遗失,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补办《光荣证》;原持有的《光荣证》遗失,已超过规定的申领年龄又无法找到补证所需要的原始材料,仍符合持证条件的,可由对象工作单位或者户籍地居委会公示5 日,所在街道核实后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证明》(见附件1 )。
申请人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或双方已领取《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其持有的《光荣证》继续有效。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的人员,属国有单位职工的,到单位申领《无子女证明》(见附件2),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街道申领《无子女证明》,凭此证明申请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无子女证明》的办理程序:1.申请。
终身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符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奖励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一寸近期免冠照片2 张,到户籍地居委会或工作单位,提出办理《无子女证明》的申请。
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分别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或居委会核实情况。
工作单位或居委会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 日内,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公示5 日无异议后,在《无子女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同意申请”意见并加盖公章,交申请人到街道审核。
3.街道审核。
街道接到工作单位或居委会签署了意见的《无子女证明》后,在《无子女证明》上加盖公章,复印一份存档,一份发给申请人。
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三)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职工,或男性年满60 周岁、女性年满55 周岁的其他城镇居民。
年龄的确定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须办理了居民身份证以后再申请奖励。
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年龄的确定参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职工身份证出生时间与职工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职工档案中关于出生时间最早的记载为准。
职工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已死亡的,无工作单位居民未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年龄已死亡的,均不享受奖励。
(四)2014 年1 月1 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或一次性5000 元奖励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按照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沿革,原可以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 元的待遇,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 元待遇的;2.其他城镇居民2009 年10 月22日后尚健在,应享受而未享受一次性5000 元奖励的;3.2009 年10 月22日前因享受其它奖励等原因,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按本人基本工资100% 领取退休金的;4.1998 年1月1日至2002 年12月31 日期间退休的企业职工,按湘政发〔1997 〕43 号文件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养老金的;5.2009 年1月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企业军转干部;6.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待遇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 元,从2014 年1 月1 日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或每人一次性奖励5000 元。
2014 年1 月1 日后退休或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奖励条件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80 元。
是职工的,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是无工作单位居民的,从达到《若干规定》所定年龄次月起开始发放,直至亡故。
2014 年1月1 日前原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待遇以及在2009 年10 月22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期间领取或未领取5000 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 元或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每人每月奖励80 元的方式,选择后不得更改。
“已兑现或部分兑现一次性5000 元奖励金的” ,“已兑现” 指已领取了5000 元奖励,“部分兑现”指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 元。
如选择每月80 元奖励方式,需从2014 年1 月1 日起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每月80 元的标准领取奖励金。
选择一次性5000 元奖励的,原兑现不足5000 元的,补足至5000 元。
自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应享受而未享受或未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 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5000 元的企业职工,以及2009 年10 月22 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在《若干规定》实施时已经死亡,未领取或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 元的,一次性补足至5000 元。
“国家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为各地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若干规定》实施时间为2014 年1 月1 日。
三、关于奖励资金来源(一)国家机关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财政部门核拨的行政运行经费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从单位经费中列支。
原事业单位改为企业,仍保留事业身份的退休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发放。
(三)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 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由当地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收缴,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统筹。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负责筹集的退休独生子女父母每人5000 元奖励资金,按参保层级上交至相应层级财政非税部门,其余资金由相应层级财政负担。
企业的性质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资委或其他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界定,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四)其他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含国有关闭破产企业以及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政府筹资。
总体上由省级财政承担50% ,其余部分,省直管县市的由县市承担;非省直管县市区的由市州、县市区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省级财政承担50% 奖励金以外的部分,奖励对象户籍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由参保地筹集资金;参保地在省外的,由户籍地筹集资金;在省级参保的,由省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市级参保的,由市级财政筹集资金;在县级参保的,由县级财政筹集资金。
四、关于对象确认程序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中,国有单位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城镇居民未参保的、在省外参保的、在省级参保的以及在户籍地所属市级或县级参保的,由户籍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其他由参保地负责奖励资格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