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
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
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准则》、《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
四、要认真搞好训练。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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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57号)《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2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管理,保障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专用性和严肃性,预防和制止利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纽扣等。
本规定所称标志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时佩带的专用标志,包括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
第三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统一监制并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由公安部统一配发。
第五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公安部指定的企业生产。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由公安部通过招标等形式确定。
第六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指定生产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供应计划生产,不得超计划生产,不得将生产任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八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穿着和佩带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严禁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
第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购买、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8.06•【文号】公通字〔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提高公安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现将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20年8月6日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现对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涉及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规范如下:一、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法律)1、未按规定办理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变更登记、备案相关事项(第45条第1款第1项)2、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备案事项开展活动(第45条第1款第2项)上述登记或者备案事项包括名称、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相关违法行为名称可根据具体情形进行表述。
例如,未按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登记(名称)事项开展活动”。
3、涉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从事、资助营利性活动、募捐、违规发展会员(第45条第1款第3项)4、违反涉境外非政府组织规定取得使用资金、开立使用银行账户、进行会计核算(第45条第1款第4项)5、代表机构未按规定报送年度计划、报送公开年度报告(第45条第1款第5项)6、拒不接受、不按规定接受涉境外非政府组织监督检查(第45条第1款第6项)7、非法取得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临时活动备案(第45条第1、2款)8、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印章(第45条第1、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45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第1项竞合。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d18d58c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d.png)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正文:---------------------------------------------------------------------------------------------------------------------------------------------------- 公安部关于坚决纠正滥用收审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2]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1991年7月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公通字[1991]37号)的要求,结合执法检查,对收审工作进行了检查整顿,建立健全了审批制度,加强了监督,多数地方滥用收审手段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一些省市收审的人数得到一定的控制,收审后转为逮捕、劳教等处理的比例明显提高。
但也有一些地方对公安部要求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的通知、通报未引起足够重视,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和超期收审等问题至今没有得到有效的纠正。
据统计,1991年全年收审人数虽然比1990年有所减少,但仍有86万多人,不应收审而收审的问题仍相当突出。
去年1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办公室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编印的《法制工作简报》(第105期)刊登了“一些地方滥行收容审查的现象十分严重”一文。
文中指出:有的地方任意扩大收审范围,对精神病人、非法同居者、违反计划生育者等也进行了收审,个别地区还发现在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把收审变成讨债索赔的手段;收审超越时限在个别地区仍未得到有效纠正,有的人被收审一年以上,甚至三年五年。
此外越权使用收审手段,对收审人员管理混乱等问题在有些地方也相当严重。
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将此简报批给了公安部。
今年1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就收容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专门听取了公安部主管领导的汇报,责成公安部严格控制使用收审手段和解决滥用收审的问题。
公安部关于印发《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警察风纪是⼈民警察纪律、作风和素质的体现。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警容风纪管理和加强纠察制度作为加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警察警衔条例》和⼈民警察正规化建设的要求,针对当前⼈民警察在警容风纪⽅⾯存在的问题,公安部对1989年11⽉印发的《⼈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89]公发23号⽂件)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条为严格⼈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标志变卖、擅⾃赠送或借给他⼈。
第四条⼈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民警察着凡⽴丁⼩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领带。
第五条⼈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但不得⾚背或只穿背⼼。
第七条⼈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作时,除因执⾏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民警察⼯作的除外。
第⼋条⾝躯有明显伤残的⼈民警察和怀孕六个⽉以上的⼥⼈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穿拖鞋和⾚⾜。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
第⼗条⼈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条不准以⼈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告。
第⼗⼆条男⼈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鬓⾓;⼥⼈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红、染指甲以及戴⽿环、挂项链等⾸饰。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引言警容风纪制度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规范警察行为,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旨在确保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升警察行政效能,增强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制度内容、实施意义和对警察队伍的影响等方面对警容风纪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警容风纪制度的内容1. 外表仪容警容风纪制度对警察队伍的外表仪容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对警察的服装要求,包括佩戴警徽、规范佩带警械等。
其次是对警察的服饰整洁度和卫生要求,要求警察服装整齐干净,不得有褶皱、污迹等不良状况。
对头发、胡须等个人形象也有具体规定,要求警察队员整齐干净、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此外,还包括对警察的体态要求,要求警察站姿、行走姿势等符合规范。
2. 仪容仪表仪容仪表是警察队伍展示形象和形成警察职业氛围的重要方面。
警容风纪制度中对警察的仪容仪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等。
警察队员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和冷静的态度,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产生恶劣行为,严禁辱骂、侮辱群众。
同时,要求警察队员在处理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3. 作风纪律作风纪律是警容风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风纪律包括警察队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工作效能等。
警容风纪制度明确规定了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如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严守保密等。
此外,还要求警察队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
二、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意义1. 维护警察队伍形象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通过规范警察外貌、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使警察队员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良好的警察形象能够增强群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感,提高警察队伍的社会声誉。
2. 提升警察行政效能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警察行政效能。
规范的警察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能够提高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5.05.02•【文号】•【施行日期】1995.05.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5年5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人民警察授衔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少数民警着装不整齐,警便服混穿,举止不端庄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标志管理不严格,社会上存在着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用器材等问题,使人民群众真假难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今年5至9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警容风纪教育和整顿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警用标志的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
各地要结合《人民警察法》学习培训工作,采取分期分批集中整训的办法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教育整顿。
整训期间,认真组织全体民警学习《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着装队列的基本训练,使每名人民警察都自觉遵守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做到严格按规定着装,警容警姿端正,养成良好的习惯。
要严格检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
二、加大纠察查处力度,整顿着装和警用标志使用秩序。
整顿期间,要认真组织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纠察勤务。
纠察勤务可由巡警负责,也可组织专人负责。
对着装不符合规定、举止不端庄的人民警察进行批评教育,当场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纠察和无理取闹的可以扣留其证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
对非法持有、使用警用标志、服装、警械等违法行为,要按照《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切实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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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警察警衔警械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5.05.02
【实施日期】1995.05.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整顿警容风纪严格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自人民警察授衔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一方面,少数民警着装不整齐,警便服混穿,举止不端庄等;另一方面,一些地方警用标志管理不严格,社会上存在着非法生产、销售警服、警衔标志、警用器材等问题,使人民群众真假难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人民警察法》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公安部决定,今年5至9月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一次警容风纪教育和整顿活动。
进一步加强对警用标志的严格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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