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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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容风纪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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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容风纪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警容风纪,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时的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警容风纪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警容风纪应当体现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庄重、严谨、实用、方便。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礼节得体。

第六条着装要求:(一)着装应当符合规定,整齐干净,不得穿戴与身份不符的服装、鞋帽、饰品等;(二)警服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破损、褪色、污损;(三)警徽、警衔标志应当佩戴齐全、规范,不得私自拆卸、更换;(四)内着装应当符合规定,不得穿戴与警服不相配的服装。

第七条仪容要求:(一)头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过长、过乱,女性警察发不过肩,男性警察发不过耳;(二)面部、颈部、手部等暴露部位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三)口腔、鼻腔、耳朵等部位不得有异味、异物;(四)不得涂抹过于鲜艳的化妆品,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饰品。

第八条举止要求:(一)行姿应当端正,不得奔跑、追逐、打闹;(二)坐姿应当端庄,不得歪坐、斜坐、翘腿;(三)说话语气应当和蔼、礼貌,不得大声喧哗、粗俗言语;(四)待人接物应当热情、耐心,不得冷漠、推诿。

第九条礼节要求:(一)遇到人民群众,应当主动询问、热情帮助;(二)遇到同事,应当主动问候、互相尊重;(三)遇到上级领导,应当主动汇报、认真倾听;(四)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应当遵守活动规定,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警容风纪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容风纪管理制度,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

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201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河南省城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1995年9月6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权力第三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章处罚程序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设区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

其他有条件的市,实行人民警察巡察的,应当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执行巡察任务的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巡警)应当坚持严格执法,服务群众,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巡警巡察应当尽职尽责,文明执勤,礼貌待人。

第四条巡警巡察区域为主要道路和广场。

具体范围由所在市人民政府确定。

巡警巡察区域的重点部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岗亭。

巡警巡察以徒步为主,必要时可采取其他方式。

巡警实行昼夜巡察,执行巡察任务必须二人以上。

第五条省公安机关主管全省巡警巡察工作,并应有相应的指挥组织负责实施。

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应当建立专职巡警队伍。

第六条在巡警巡察区域内,巡警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依照本条例规定,巡警对巡察期间发现的违法案(事)件,有处置或者先期处置权。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巡警巡察工作。

第七条实行巡警巡察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巡警巡察工作的领导。

巡警巡察工作所需经费,应当依法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作为执法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好专业技能,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外表形象和内心品质,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针对当前警容警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推出了以下规范方案。

一、警容规范1.1 服装搭配1.警察制服应该整洁、干净、整齐。

佩戴的警徽、衔标、警号应宜正常、规范、工整。

2.训练服、便衣应按照相应的制式着装,不得将训练服、便衣因为训练或者工作需要搭配警察制服。

3.日常穿着包括内裤、内衣不得外露。

外出时应穿正式鞋,不得穿拖鞋、皮鞋、运动鞋等非正式鞋。

1.2 体型管理1.警察应该保持良好的体态,不得存在肥胖、体型不整、身材过瘦等现象。

2.针对身材过于瘦弱的警察,应提供合适的办法进行增重、增强体质,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

1.3 护理管理1.警察应该注意自身的护理管理,定期进行面部、脚部等部位的保养和清洗,保持整洁清爽。

2.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擦汗、擦脸,保持个人卫生和清洁,确保工作安全。

二、警纪规范2.1 工作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信口开河,超越权限盲目办事。

2.工作中应该认真记录、报告、登记有关案情、行动情况、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护好执法证据和案情。

2.2 services一效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予以回应,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2.对于服务对象,警察应该保持礼貌、耐心、温和的态度,不得辱骂、恐吓、谩骂服务对象。

2.3 工作环节的处理1.警察应该在工作中注重尊重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人身尊严,不得采用殴打、转移、关禁闭等非法、暴力手段。

2.工作中,警察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三、警容警纪方案的落实1.警容警纪方案应该由各地警务机关本着一线服务的原则,加强警容警纪规范的宣传,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各地警察人员的素质和由内到外的修养。

2.在实际运用中,执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警容警纪规范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基层执法队伍的信誉。

警容风纪整改措施(共4篇)

警容风纪整改措施(共4篇)

警容风纪整改措施(共4篇)第1篇:警容风纪警容风纪制度(一)严格按照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肃。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警服。

(三)着警服时,应当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发,男性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留胡须,女性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五)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六)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七)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八)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穿着警服的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九)与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或者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都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十)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警容风纪是警员综合素质的外在表现,是展示大厦形象的重要“窗口”。

为全面提高警员队伍素质,树立良好的警员形象,特制定警容风纪细则如下: 1.着装警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保持警容严整。

(1)身内穿制式衬衣,系上领带,保持领带端正。

外穿统一配制服,胸卡戴在前胸左上方,正面朝外,扣好衣扣。

不挽袖,内衣下摆不外露。

(2)身穿制式警裤(裙),不卷裤腿。

(3)配发黑色皮鞋。

(4)戴白色手套。

2.仪容仪表(1)头发要整洁,不准留长发、留大鬓角,不准留胡须。

(2)服装、领带要整洁,衬衣要常换洗。

皮鞋要保持光洁。

(3)上岗不准戴饰物,BP机及手机应在静音状态。

3.举止行为(1)精神振作,举止端正,不倚墙靠物,不袖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中。

(2)行走时,两人成行,三人成伍,不准搭肩挽臂。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代表,其警容风纪的好坏不仅关乎警察自身的形象,更关乎整个警察机关的形象。

然而,近年来,警容风纪不整的问题仍然存在,例如穿着不整、发型不规范、佩戴不规范等。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警察队伍中存在一些个别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态度不端正,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警察机关管理不严、监管不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警方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素质
警察队伍应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的训练等方式,让警察意识到警容风纪的重要性,主动维护警察形象。

二、加强管理,规范警容风纪
警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警容风纪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的警察,应当进行严格的问责,对于性质严重的情况,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监督,建立制度
警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警容风纪不整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也应该让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对警方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警察形象的良好形象的树立。

以上是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级警察机关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6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引言警容风纪制度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规范警察行为,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旨在确保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升警察行政效能,增强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制度内容、实施意义和对警察队伍的影响等方面对警容风纪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警容风纪制度的内容1. 外表仪容警容风纪制度对警察队伍的外表仪容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对警察的服装要求,包括佩戴警徽、规范佩带警械等。

其次是对警察的服饰整洁度和卫生要求,要求警察服装整齐干净,不得有褶皱、污迹等不良状况。

对头发、胡须等个人形象也有具体规定,要求警察队员整齐干净、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此外,还包括对警察的体态要求,要求警察站姿、行走姿势等符合规范。

2. 仪容仪表仪容仪表是警察队伍展示形象和形成警察职业氛围的重要方面。

警容风纪制度中对警察的仪容仪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等。

警察队员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和冷静的态度,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产生恶劣行为,严禁辱骂、侮辱群众。

同时,要求警察队员在处理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3. 作风纪律作风纪律是警容风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风纪律包括警察队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工作效能等。

警容风纪制度明确规定了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如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严守保密等。

此外,还要求警察队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

二、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意义1. 维护警察队伍形象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通过规范警察外貌、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使警察队员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良好的警察形象能够增强群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感,提高警察队伍的社会声誉。

2. 提升警察行政效能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警察行政效能。

规范的警察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能够提高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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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第十六条人民警察着警服晋见或遇见党和国家领导人时,应当敬礼。

列队的人民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人行举手礼,队列人员行注目礼。

参加集会、升国旗时,列队的人民警察行注目礼,队伍中的带队人行举手礼;未列队的行注目礼。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警察机关应当建立警容风纪纠察制度,派出纠察队在辖区内巡回纠察。

第十八条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必须熟悉和掌握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履行职责。

执行纠察任务时,应当佩带警容风纪纠察臂章。

第十九条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不服从纠察的人民警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其写出检查。

第二十条执行纠察任务的人民警察,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应当填写《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式样附后)。

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应当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由省、地、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二十一条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民警察,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本人应当作出口头检查;对再次违反警容风
纪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因违反警容风纪规定受到处分的人民警察,当年不能评为先进,不能记功、晋级、受奖。

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的所在单位,年内主管领导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受奖,单位集体不得记功、受奖。

第二十三条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执勤中负有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进行纠察的责任,人民警察应当自觉服从纠察。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的人民警察,武警部队警务纠察人员应当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89年11月公安部印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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