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警容风纪制度模板

警容风纪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的正规化建设,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警容风纪,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时的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警容风纪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警容风纪应当体现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庄重、严谨、实用、方便。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举止文明、礼节得体。
第六条着装要求:(一)着装应当符合规定,整齐干净,不得穿戴与身份不符的服装、鞋帽、饰品等;(二)警服应当保持干净、整洁,不得破损、褪色、污损;(三)警徽、警衔标志应当佩戴齐全、规范,不得私自拆卸、更换;(四)内着装应当符合规定,不得穿戴与警服不相配的服装。
第七条仪容要求:(一)头发应当保持整洁,不得过长、过乱,女性警察发不过肩,男性警察发不过耳;(二)面部、颈部、手部等暴露部位不得纹身、染指甲、留长指甲;(三)口腔、鼻腔、耳朵等部位不得有异味、异物;(四)不得涂抹过于鲜艳的化妆品,不得佩戴耳环、项链、手镯等饰品。
第八条举止要求:(一)行姿应当端正,不得奔跑、追逐、打闹;(二)坐姿应当端庄,不得歪坐、斜坐、翘腿;(三)说话语气应当和蔼、礼貌,不得大声喧哗、粗俗言语;(四)待人接物应当热情、耐心,不得冷漠、推诿。
第九条礼节要求:(一)遇到人民群众,应当主动询问、热情帮助;(二)遇到同事,应当主动问候、互相尊重;(三)遇到上级领导,应当主动汇报、认真倾听;(四)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活动,应当遵守活动规定,不得迟到、早退。
第三章警容风纪的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容风纪管理制度,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

警容警纪规范方案作为执法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好专业技能,同时也要注重自身的外表形象和内心品质,这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更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
针对当前警容警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推出了以下规范方案。
一、警容规范1.1 服装搭配1.警察制服应该整洁、干净、整齐。
佩戴的警徽、衔标、警号应宜正常、规范、工整。
2.训练服、便衣应按照相应的制式着装,不得将训练服、便衣因为训练或者工作需要搭配警察制服。
3.日常穿着包括内裤、内衣不得外露。
外出时应穿正式鞋,不得穿拖鞋、皮鞋、运动鞋等非正式鞋。
1.2 体型管理1.警察应该保持良好的体态,不得存在肥胖、体型不整、身材过瘦等现象。
2.针对身材过于瘦弱的警察,应提供合适的办法进行增重、增强体质,避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体力不支的情况。
1.3 护理管理1.警察应该注意自身的护理管理,定期进行面部、脚部等部位的保养和清洗,保持整洁清爽。
2.在工作过程中,应经常擦汗、擦脸,保持个人卫生和清洁,确保工作安全。
二、警纪规范2.1 工作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岗位职责,不得信口开河,超越权限盲目办事。
2.工作中应该认真记录、报告、登记有关案情、行动情况、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内容,切实保护好执法证据和案情。
2.2 services一效纪律1.警察应该严格遵守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予以回应,确保及时解决问题。
2.对于服务对象,警察应该保持礼貌、耐心、温和的态度,不得辱骂、恐吓、谩骂服务对象。
2.3 工作环节的处理1.警察应该在工作中注重尊重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人身尊严,不得采用殴打、转移、关禁闭等非法、暴力手段。
2.工作中,警察应严格遵守工作程序,不得将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信息泄露给任何人。
三、警容警纪方案的落实1.警容警纪方案应该由各地警务机关本着一线服务的原则,加强警容警纪规范的宣传,加强相关培训,提高各地警察人员的素质和由内到外的修养。
2.在实际运用中,执法部门应该继续加强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违反警容警纪规范的现象,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切实维护基层执法队伍的信誉。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06•【文号】•【施行日期】1994.10.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的通知(1994年10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评授警衔后,各地在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是,也有少数单位对干警警容风纪和警用标志管理重视不够,一些干警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和佩带警衔、警用标志,有损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形象。
为严格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加强警用标志的管理,适应队伍正规化建设的要求,特作如下通知:一、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队伍纪律、作风、素质的一种体现。
严格警容风纪,是落实从严治警、提高队伍战斗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劳教所的重要内容。
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要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一级带一级,务使全体干警养成仪表端庄、纪律严明、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的良好作风。
二、各地要在结合贯彻落实司法部17号令《劳改劳教工作干警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公安部最近下发的《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干警自觉地按《准则》、《办法》约束、规范自己的言行,进一步增强干警的责任心、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
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以身作则,为广大干警作出表率,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检查。
三、各地要立即对本系统、本单位干警的警容风纪、警用标志的管理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整顿,对那些警容不整、举止不端、礼节不周、着警服不规范、警用标准管理混乱的现象要坚决纠正,在年内要抓出成效,使干警队伍的警容风纪有明显改观。
四、要认真搞好训练。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
警察作为执法机关的代表,其警容风纪的好坏不仅关乎警察自身的形象,更关乎整个警察机关的形象。
然而,近年来,警容风纪不整的问题仍然存在,例如穿着不整、发型不规范、佩戴不规范等。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警察队伍中存在一些个别人员的思想和工作态度不端正,另一方面也可能是警察机关管理不严、监管不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警方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素质
警察队伍应该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提高执法能力的训练等方式,让警察意识到警容风纪的重要性,主动维护警察形象。
二、加强管理,规范警容风纪
警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容风纪的管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明确警容风纪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违反规定的警察,应当进行严格的问责,对于性质严重的情况,还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监督,建立制度
警方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警容风纪不整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同时,也应该让公众参与监督,加强对警方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警察形象的良好形象的树立。
以上是警容风纪不整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级警察机关能够认真对待这一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提高警察的职业素质和执法水平,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作出更大的贡献。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和纠察办法第一条为严格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保证人民警察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讲文明,有礼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着警服,缀订、佩带警衔标志、领带、帽徽、肩章、臂章、警号和警种符号。
第三条人民警察要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和警用标志,严禁将警服和警用标志变卖、擅自赠送或借给他人。
第四条人民警察不同制式服装、冬夏警服和毛布料警服不准混穿。
人民警察着凡立丁小翻领警服,必须穿、系配发的制式衬衣、领带。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衔道或公共场所均视为执行勤务,遇有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灾害事故等,必须履行职责,及时处理或者迅速报告附近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机关和办公区内,除执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得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七条人民警察上班、执勤或外出工作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必须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
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不着警服,但已授衔并返聘继续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除外。
第八条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六个月以上的女人民警察可不着警服。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洁,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不准在警服外罩便服,戴围巾。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只准佩带国家和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章、勋章、证章和院校徽章。
第十一条不准以人民警察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十二条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须、留大鬓角;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着装时不得描眉、涂口红、染指甲以及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着警服在街上或其他公共场所要举止端庄,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扇扇子,不准背手、袖手或将手插入裤兜,不准搭肩、挽臂、嬉笑。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上班、执行任务和佩带武器时不准饮酒。
不准着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群众风俗习惯。
在公共场所必须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执行公务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居民住宅应当出示工作证件,举止端庄,注意礼貌。
警容风纪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引言警容风纪制度是指警察机关为了维护警察队伍良好形象、规范警察行为,确保警察执法工作的廉洁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
警容风纪制度旨在确保警察队伍的专业性和公信力,提升警察行政效能,增强社会治安。
本文将从制度内容、实施意义和对警察队伍的影响等方面对警容风纪制度进行深入探讨。
一、警容风纪制度的内容1. 外表仪容警容风纪制度对警察队伍的外表仪容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是对警察的服装要求,包括佩戴警徽、规范佩带警械等。
其次是对警察的服饰整洁度和卫生要求,要求警察服装整齐干净,不得有褶皱、污迹等不良状况。
对头发、胡须等个人形象也有具体规定,要求警察队员整齐干净、不准留长发和胡须。
此外,还包括对警察的体态要求,要求警察站姿、行走姿势等符合规范。
2. 仪容仪表仪容仪表是警察队伍展示形象和形成警察职业氛围的重要方面。
警容风纪制度中对警察的仪容仪表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举止得体、语言文明、礼貌待人等。
警察队员需要保持高度警觉和冷静的态度,不得与群众发生争执或产生恶劣行为,严禁辱骂、侮辱群众。
同时,要求警察队员在处理案件和处置突发事件时保持冷静、理性的态度,维护公平正义,确保法律的严肃性和尊严。
3. 作风纪律作风纪律是警容风纪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风纪律包括警察队伍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工作效能等。
警容风纪制度明确规定了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要求,如维护法律尊严和职业尊严、严守保密等。
此外,还要求警察队员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确保执法公正和权威。
二、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意义1. 维护警察队伍形象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维护警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通过规范警察外貌、仪容仪表和行为举止,使警察队员在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和口碑。
良好的警察形象能够增强群众对警察工作的信任感,提高警察队伍的社会声誉。
2. 提升警察行政效能警容风纪制度的实施能够提高警察行政效能。
规范的警察仪容仪表和行为规范能够提高警察队伍的纪律性和工作效率。
2023年警容风纪制度

2023年警容风纪制度的建立是为了建立一个更加高效、公正、规范的警察队伍,提升警察形象、增强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树立全社会对警察的尊重和信任。
本文将着重从制度建立的背景、制度内容和实施效果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度建立的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对公共安全的需求不断增加,需要一支高素质、高能力的警察队伍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然而现实中,警察队伍有部分人员存在警容风纪问题,给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一定的困扰或不便,与社会期待的警察形象相差较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一套规范的警容风纪制度来约束警察队伍的行为。
二、制度内容1. 警容规范:规定了警察在公共场所和执勤过程中的着装要求。
要求警察服装干净整洁,佩戴警徽、佩刀等装备齐全,恰当携带警棍、手铐等工具,并且要统一穿戴制服、星章、肩章等标志物。
2. 执法规范:明确了警察在执勤过程中的行为规范。
要求警察在履行职责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民众权益,提高执法素质,合理使用警械,不得滥用职权和过度使用暴力。
3. 服务规范:要求警察在与民众接触和服务时要保持礼貌、亲切、热心。
要求警察能够积极协助民众解决问题,提供帮助和保护,并且在办案中要对涉案人员进行合法合规的审讯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
4. 管理规范:明确了警察上下级之间的管理关系和责任制度。
要求警察上级要正确履行管理职责,严格执法,检查并纠正下级的错误行为;要求警察下级要服从上级的指挥和管理,积极接受培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得有违纪行为。
三、实施效果通过制定警容风纪制度,能够有效规范警察队伍的行为,强化民众对警察队伍的信任,提高警察的服务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升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升警察形象:规范的警容风纪可以使警察队伍更加统一、整齐,给人一种威严、亲和的形象,增加警察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2. 优化执法水平:通过执法规范,能够使警察在执勤中更加规范、有序,提高执法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减少过错执法和不当使用警力的情况。
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制度(一)严格按照规定穿着警服,保持警容严肃。
(二)除不宜或不需要着装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穿着警服。
(三)着警服时,应当按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胸徽、帽徽、领花、臂章。
不得佩带其他纠1.着装(1)?朝外,扣好衣扣。
不挽袖,内衣下摆不外露。
(2)?身穿制式警裤(裙),不卷裤腿。
(3)?配发黑色皮鞋。
(4)?戴白色手套。
2.仪容仪表(1)?头发要整洁,不准留长发、留大鬓角,不准留胡须。
(2)?服装、领带要整洁,衬衣要常换洗。
皮鞋要保持光洁。
(3)?上岗不准戴饰物,BP机及手机应在静音状态。
3.举止行为(1)?精神振作,举止端正,不倚墙靠物,不袖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中。
(2)?行走时,两人成行,三人成伍,不准搭肩挽臂。
(3)?在大厦公共及办公区域内,不准大声喧哗、说脏话和打闹。
(4)?站立时要挺胸、收腹、沉肩,双脚略分开十五公分,双臂自然下垂在身体两侧或背后,放背后时左手放在右手手背上。
头部端正,目视前方,面部表情自然,略带微笑。
不得前仰后合或依靠它物,不得插兜、叉腰、抱肩,不得前后叉腿或单腿打点,不得东张西望,摇头晃脑,不得两人并立******。
(5)?坐姿在保持站姿基础上自然下坐,小腿与大腿成90度,两腿并拢,上身挺直,不弯曲,双手自然放置在大腿上,面部表情自然,面带微笑。
行走时在保持站姿基础上,水平向前,步伐轻盈、平稳,不可太大或太小,不可太慢或太快,双臂自然摆动,前后不可超过30度,面部表情自然、微笑,态度和蔼,不得面带倦意。
上班时不得带有色眼镜。
客人面前不得修指甲、剃牙、掏鼻子、挖耳朵、打嗝、伸懒腰、哼唱、化妆。
4.?礼节、礼貌(1)?(2)?先下。
(3)?(4)?争辩;(5)?“没有”(6)?(7)?(8)?(9)?(10)?(一)?a.?b.?c.?d.?e.?(二)?a.?我能看一下您的证件吗?b.?请问您找谁?c.?请问您有什么事吗?d.?请问您是哪个部门的?e.?您有出门条吗?f.?请在这里签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
理办法
人民警察警容风纪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人民警察具有警容严整、仪表端庄,守纪律,有礼貌的良好作风,严格纠正当前在着装和警容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着警服,必须按照着装规定和要求着装,领章、领花、领带、帽徽、警号和警种符号,要严格按照规定缀订、佩带。
第三条
人民警察在工作或值勤时,除因执行不适宜着装的任务外,都应当着警服。
非因公外出应当穿便服。
第四条
炎热季节,在机关或办公区内,除值勤、训练外,可以不戴警帽,不穿警上衣,但不行赤背或只穿背心。
第五条
身躯有明显伤残的人民警察和怀孕期间的女人民警察不准着警服。
人民警察应当妥善保管所配发的警服和徽章,严禁将警服、徽章赠送或借给非公安人员。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应当整齐干净,不准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歪戴帽子、穿拖鞋和赤足。
第七条
男人民警察不准留长发、蓄胡子、留大鬓角和戴首饰;女人民警察不准留披肩发、描眉、涂口红、染指甲、戴耳环、挂项链等首饰。
第八条
着装的人民警察在街上和公共场所,不准边走边吸烟、吃零食,不准背手、袖手、搭肩、挽臂和嘻笑打闹、席地而卧。
第九条
人民警察接触群众,要礼貌待人,用语文明,尊重群众风俗习惯,努力为群众办好事。
在公共场所要遵守公共秩序,讲究公共卫生。
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持枪时不准饮酒。
第十条
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警容风纪的规定,并对本单位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每个人民警察要把保持良好的警容风纪纳入目标岗位责任制内容之中,认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二条
科、股、所、队等基层单位设二至三名兼职的警容监督员。
监督员的任务是组织干警学习警容风纪的有关规定,对警容风纪实行监督、检查和纠正,对违反警容风纪情况进行登记,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三条
城市公安分局和县公安局,实行人民警察警容风纪轮流值勤纠察制度,每次派二至三人,在县城和各公安分局管辖的街道和公共场所,不定期地巡回纠察。
第十四条
执行纠察任务的人员首先要警容风纪严整,模范地遵守纪律,讲究方法,认真负责。
执行纠察任务时,要戴警容风纪纠察臂章,要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批评为辅的原则,做到真诚相待,以理服人。
第十五条
对不服从纠察,态度不好的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带回纠察勤务派出单位,责令写出检查,请其单位派人领回处理。
第十六条
对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人,要填写统一印发的纠正违纪三联单,一份寄给违纪人所在单位,一份由实施纠察的单位保存,一份由违纪人将通知单交单位
领导签名、单位盖章,到纠察单位领取被扣押的证件。
违纪人所在单位收到通知单后,要对违纪人进行教育或处理。
警容风纪纠察臂章和违反警容风纪登记三联单,由省、地市、县公安机关根据统一格式自行印制。
第十七条
对初次违反警容风纪的人,单位领导要进行批评教育,违反人要向单位领导作出口头检讨。
对再次违反规定的,要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本人当月岗位津贴。
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将警服、徽章赠送、外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因违反警容风纪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晋级、授奖。
第十九条
一年内发现有干警严重违反警容风纪行为的单位,主管领导人不能评为先进和记功、授奖,单位集体也不得记功、授奖。
第二十条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街道上和公共场所执行纠察勤务中,也要对人民警察的警容风纪进行检查纠察。
第二十一条
公安部以前下发的有关警容风纪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下达之日起执行。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