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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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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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报批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曹宏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宫游(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宋殿学(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刁培忠(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刘丹(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参加起草人:李新辉焦承安杨迪(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王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关文举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闻新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概述 (1)4 计量性能要求 (1)4.1 基本误差 (1)4.2 潜动 (1)4.3 起动 (2)4.4 时钟日计时误差 (2)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2)5 通用技术要求 (3)5.1 信息 (3)5.2 外观 (3)6 计量器具控制 (3)6.1 检定条件 (3)6.2 其他影响量 (3)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3)6.4 检定项目 (4)6.5 检定方法 (4)6.6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0)附录 A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页式样(第3页) (12)引言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检定规程制定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11.10.20
【实施日期】2011.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计量综合考评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进一步加强战线指导,促进业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各级质监部门的计量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全省计量工作安排,省局决定开展计量工作综合考评,现将《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认真学习掌握综合考评标准的内容,并对照考评标准全面落实今年的计量工作。

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各市(地)要根据综合考评标准的原则要求,对所属县(市)、区开展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安排和考评内容由市(地)局自行确定。

三、综合考评采取记分评定方式,总分为330分。

总成绩300分以上的为2011年度计
量工作先进单位,总成绩在260分至300分的为合格单位,总成绩在260分以下为不合格单位。

考评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计量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四、省局将于12月中、下旬对市(地)计量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县(市)、区的计量工作进行抽查。

具体考评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黑龙江省市(地)计量工作综合考评标准。

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黑龙江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xx—20xx指针式微差压表Pointer Type 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审定稿)20XX-XX-XX 发布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指针式微差压表检定规程JJG(黑)XX—20XX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Pointer TypeMicro-differential Pressure Gaug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起草单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本规程委托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负责解释本规程主要起草人:肖志伟(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王立群(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宋文文(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詹扬(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徐珊(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刘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迟彧靓(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参加起草人:赵萍(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唐楠(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柳文新(牡丹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杨新华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吴颖大庆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吕静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研究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建波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引用文件 (1)3术语和计量单位 (1)3.1术语 (1)3.2计量单位 (2)4概述 (2)5计量性能要求 (2)5.1准确度等级和最大允许误差 (2)5.2零位误差 (2)5.3静态零位 (2)5.4示值误差 (2)5.5回程误差 (2)5.6指针偏转平稳性 (3)6通用技术要求 (3)6.1外观 (3)6.2标志 (3)7计量器具控制 (3)7.1检定条件 (3)7.2检定项目 (4)7.3检定方法 (4)7.4检定结果处理 (6)7.5检定周期 (6)附录A 微差压表检定记录格式 (8)附录B 微差压表检定证书内页格式 (9)附录C 微差压表检定结果通知书内页格式 (10)I引言本规程编写以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和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为基础和依据。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 计量 检定 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指针对地方计量检定工作所制定的一套规
范和程序。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检定范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规定该地区所负责检定
的具体计量器具范围,包括长度、质量、时间、温度、电磁等多个
方面的计量器具。

2. 检定依据,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详细列出检定所依据的法律
法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确保检定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 检定程序,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具体规定计量器具检定的程
序和步骤,包括前期准备、检定操作、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等环节,以保证检定工作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4. 检定标准,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会明确指出检定所采用的标准
和方法,以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5. 质量保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还会包括质量保证的内容,包
括设备校准、人员资质、内部审核等,以确保检定工作的质量和可
靠性。

总的来说,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操作指南,通过严格遵守规程,可以保证地方计量检定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
和合法性。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
体系认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0.01.0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0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量
正文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全省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
证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计量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计量工作在促进企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规范企业计量检测体系管理和中小型企业能源检测的计量行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水平和企业的计量信誉,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发布的《测量管理认证体系管理办法》、《中小企业计量检测保证规范》有关规定,现对重点行业耗能重点企业及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的中小型企业开展计量检测体系认证。

企业计量检测体系认证工作由各市(地)质监局负责组织,每市(地)至少应组织3-5家企业开展认证,并对辖区内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和证前证后监管服务工作。

同时,将计量检测体系认证计划报省局计量处。

认证工作由省计量协会组织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和省内计量考评员队伍具体实施。

认证合格后,由国家认证机构向企业颁发《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各地要将此项工作要列入局的工作议程,努力提高企业计量管理能力,增强计
量工作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控制力。

请各市(地)局于2010年10月底前上报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

二○一○年一月八日。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技术规范 JJF(黑)01—2017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规范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 Pile Static LoadMeasuring Instrument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JJF(黑)01—2017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规范JJF(黑)01—2017 Calibration Specification of PileStatic Load Measuring Instrument本规范经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03月24日批准,并自2017年05月01日起实施。

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范委托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负责解释JJF(黑)01—2017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金龙学(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多利(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姜澎(哈尔滨工业大学)李健隽(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杨智勇(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参加起草人:袁晓棣(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张奭军(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JJF(黑)01—2017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计量单位 (1)3.1 术语 (1)3.2 计量单位 (1)4 概述 (1)5 计量特性 (2)5.1 测量范围 (2)5.2 位移分辨力 (2)5.3 技术指标 (2)5.4 重复性 (2)6 校准条件 (2)6.1 环境条件 (3)6.2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3)7 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 (3)7.1 校准项目 (3)7.2 校准方法 (3)8 校准结果的处理 (7)9 复校时间间隔 (7)附录A 桩基静载荷测试仪校准原始记录(推荐性) (8)附录B 校准证书内页格式 (12)附录C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评定示例 (13)引言本规范依据JJF1071《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制定,并主要参考JJG 860-2015《压力传感器(静态)检定规程》、JJG 391-2009 《力传感器检定规程》、JJF 1305-2011 《线位移传感器校准规范》、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等编写。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

黑龙江省计量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6.04•【字号】•【施行日期】1999.08.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计量正文黑龙江省计量条例(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或者涉及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计量活动包括:(一)建立计量标准;(二)进行大量认证、计量检定、测试和计量器具的校准;(三)经营、使用计量器具;(四)制造(含组装)、修理(含改装)、安装、进口计量器具;(五)使用计量单位;(六)出具计量数据;(七)对产品、商品、服务进行计量结算;(八)其他有关计量行为。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市(行署)、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同做好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鼓励计量科学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计量法律、法规,按照规定使用计量器具和计量单位,不得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改进和完善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

第二章计量单位的使用第六条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发文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2.06.13【实施日期】2002.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于2002年6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的决定(2002年6月13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计量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十六条中“使用”字样。

二、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经营和使用计量器具,给予下列处罚:“(一)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封存制造的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罚款。

“(二)伪造、冒用、转让或者骗取《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收缴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生产、经营计量器具货值金额40%以上50%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印、使用强制检定印、证的,责令改正;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检定印、证,可以并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制造、经营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经营,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进口、经营列入国家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未取得国家颁发的型式批准证书或者经营未经检定合格的进口计量器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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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计量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Electrical 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报批稿)20XX-XX-XX 发布 20XX-XX-XX 实施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JJG(黑)005—2017 Verification Regulation of ElectricalEnergy Meters of AC Power in Service归口单位: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起草单位: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参加起草单位: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委托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解释。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刘宇(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曹宏宇(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宫游(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宋殿学(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刁培忠(黑龙江省电能计量中心牡丹江部)刘丹(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参加起草人:李新辉焦承安杨迪(哈尔滨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本规程技术评审专家:姓名单位职称王瑄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梁浩黑龙江省计量检定测试院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华玉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测中心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关文举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陈闻新哈尔滨电工仪表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工程师目录引言 (Ⅱ)1 范围 (1)2 引用文件 (1)3 概述 (1)4 计量性能要求 (1)4.1 基本误差 (1)4.2 潜动 (1)4.3 起动 (2)4.4 时钟日计时误差 (2)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2)5 通用技术要求 (3)5.1 信息 (3)5.2 外观 (3)6 计量器具控制 (3)6.1 检定条件 (3)6.2 其他影响量 (3)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 (3)6.4 检定项目 (4)6.5 检定方法 (4)6.6 检定结果处理和检定周期 (10)附录 A 检定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检定结果页式样(第3页) (12)引言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本检定规程制定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程为首次制定。

使用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检定规程1 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使用中参比频率为50Hz单相、三相电子式交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电能表)的检定。

2 引用文件本规程引用了下列文件:JJG 596-2012 电子式交流电能表JJG 597-2005 交流电能表检定装置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GB/T 2828.2-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DL/T448-2016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程。

3 概述本规程中电子式交流电能表指Ⅳ类电能计量装置和Ⅴ类电能计量装置中使用的电能表。

注:采用直接接入方式测量居民、公建配套、小型工商业等用户电能的电子式单、三相交流有功电能表。

4 计量性能要求4.1 基本误差电能表的基本误差用相对误差表示。

在规定的参比条件下,电能表的基本误差限应满足表1和表2规定。

如果电能表应用于测量双向电能,则表1和表2中的规定适用于每一方向的电能测量。

考虑到电能表订货时的技术要求以及使用中检定合格后可延长检定时间间隔的需要,表1和表2规定的基本误差限均为首次检定要求的80%,如不需要延长检定时间间隔的检定应符合首次检定的要求。

表1 单相电能表和平衡负载时三相电能表的基本误差限表2 不平衡负载○1时三相有功的基本误差限4.2 潜动电流线路不加电流,电压线路加115%的参比电压,电能表的测试输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应产生多于一个脉冲。

4.3 起动在参比频率、参比电压和cosφ=1的条件下,电能表电流线路通以表3规定的起动电流(三相电能表各相同时加电压、通起动电流),在规定的时限内电能表应能起动并连续记录电能(见表3)。

如果该电能表为用于双向电能测量仪表,则该试验应用于每一个方向的电能测量。

表3 电能表的起动电流4.4 时钟日计时误差对具有计时功能的电能表,在参比条件下,其内部时钟日计时误差限为±0.5s/d。

4.5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当需检定电能表数量较大时,可采用统计抽样的方法来判定该电能表批的质量水平。

根据GB/T 2828.2-200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2部分:按极限质量(LQ)检索的孤立批检验抽样方案》,本规程分别采用极限质量水平LQ=5%,使用方风险10%的抽样方案一和极限质量水平LQ=3.15%,使用方风险10%的抽样方案二。

5 通用技术要求5.1 信息电能表铭牌或显示单元应能够辨识到下列信息:——名称和型号;——制造厂名;——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产品所依据的标准;——顺序号和制造年份;——参比频率、参比电压、标定电流和最大电流;——仪表常数;——准确度等级;——计量单位。

5.2 外观仪表外观完好,内部无杂物,按钮正常,电能显示清晰,能够准确读数,封印应完好无损。

6 计量器具控制6.1 检定条件确定受检电能表计量性能应满足表4的参比条件。

表4 参比条件及其允许偏差6.2 其他影响量检定电能表时,其他影响量及其允许偏差不应超过JJG596-2012中的有关规定。

6.3 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检定电能表时,使用的电能表检定装置应符合JJG597-2005中的有关规定。

6.4 检定项目6.4.1 单只电能表检定项目:——外观、信息和功能检查;——潜动试验;——起动试验;——测定基本误差;——日计时误差。

6.4.2 电能表批检定项目:——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

6.5 检定方法6.5.1 外观和功能检查应符合JJG596-2012中6.4.1的规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电能表,应使用替换表。

6.5.2 潜动试验试验时,电流线路不加电流,电压线路施加电压应为参比电压的115%,cos=1,测试输出单元所发脉冲不应多于1个。

潜动试验最短试验时间△t见式(1):1级表:△t ≥max 610600I CmU n ⨯(min2级表:△t ≥max610480I CmU n ⨯(min(1)其中:C ——电能表输出单元发出的脉冲数,imp/kWh ; U n ——参比电压,V ; I max ——最大电流,A ;m ——系数,对单相电能表,m =1;对三相四线电能表,m =3。

6.5.3 起动试验在电压线路加参比电压U n 和ϕcos =1的条件下,电流线路的电流升到表3规定的起动电流I Q 后,电能表在起动时限t Q 内电能表应能起动并连续记录。

时限按式(2)确定:t Q ≤1.2Qn I CmU 100060⨯⨯min ) (2)式中:I Q ——起动电流,A 。

6.5.4 测定基本误差测定受检电能表基本误差过程中,应满足6.1、6.2、6.3规定。

在ϕcos =1条件下,电压线路加参比电压,电流线路通标定电流I b ,预热15min ,按负载电流从I max 逐次减小的顺序测定基本误差。

6.5.4.1 测定基本差应调定的负载功率在参比频率和参比电压下,对电能表进行使用中检定时,通常应在表5和表6规定的负载功率下测定基本误差。

表5 检定单相电能表和平衡负载下的三相电能表时应调定的负载功率表6 三相有功电能表分组检定时应调定的负载功率6.5.4.2 用比较法进行电能表检定标准电能表与被检电能表都在连续工作的情况下,用被检电能表输出的脉冲控制标准电能表计数来确定被检电能表的相对误差。

被检电能表的相对误差γ(%)按(3)式计算。

m m m -=0γ×100(%) (3)式中:m ——实测脉冲数;m 0——算定(或预置)的脉冲数,按(4)式计算。

UL K K C NC m ⋅⋅⋅=100(imp ) (4)式中:N ——被检电能表脉冲数;C 0 ——标准表的(脉冲)仪表常数(imp/kWh ); C L ——被检电能表的仪表常数(imp /kWh );K I 、K U ——标准表外接的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

当没有外接电流、电压互感器时,K I 和K U 都等于1。

6.5.4.3 算定脉冲数和显示被检电能表误差的小数位数要适当地选择被检电能表的脉冲数N和标准表外接的互感器量程或标准表的倍率开关档,使算定(或预置)脉冲数和实测脉冲数满足表7的规定,同时每次测试时限不少于5s。

表7算定(或预置)脉冲数和显示被检电能表误差的小数位数6.5.4.4 重复测定次数原则每一个负载功率下,至少记录两次误差测定数据,取其平均值作为实测基本误差值。

如不能正确地采集被检电能表脉冲数,舍去测得的数据。

若测得的相对误差等于0.8~1.2倍被检电能表的基本误差限,再进行两次测定,取各次测定数据的平均值计算相对误差。

6.5.5 测定日计时误差电压线路(或辅助电源线路)加参比电压1h后,用标准时钟测试仪测电能表频率输出,连续测量5次,每次测量时间为1min,取其算术平均值,试验结果应满足4.4的要求。

6.5.6 电能表批的极限质量水平的抽样判定方法6.5.6.1 批的形成a)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完全一致;b)形成批的电能表应根据相同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生产;c)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具有同样品质,厂家应具有产品一致性技术文件 (包括零部件控制和生产工艺要求等);d)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具有相同的生产厂、型号、准确度等级、型式批准文件、电能表制造年份或最后检定年份相互间不应超过1年;e)形成批的电能表的特性规格具有相同的标称电压、电流、最大电流、等级等;f)形成批的电能表安装使用条件应符合电能表生产厂制定的要求,而且使用条件应相仿;g)形成批的电能表应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批,待批准后形成批。

备案内容包括形成批的数量、产品技术特征、产品安装区域及相关技术文件等。

技术文件包括:样机照片、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主要生产工艺描述、使用说明书、入网时技术机构所做的检测报告、可靠性预计分析(包括关键零部件寿命预计)、企业确定可正常工作的预计寿命时间。

这些文件可以是电子文件形式;h)授权进行抽样检定的机构应保存批的信息、抽样检定数据等,并应至少保存到该批表被拆除。

6.5.6.2 抽样根据黑龙江省各地区电能表使用环境平均温度情况,确定电能表批的形成。

哈尔滨地区、齐齐哈尔地区、牡丹江地区、大庆地区、鸡西地区采用抽样方案一,佳木斯地区、双鸭山地区、伊春地区、七台河地区、鹤岗地区、黑河地区、绥化地区、大兴安岭地区采用抽样方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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