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审计的几点思考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的几点评审工作体会

关于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的几点评审工作体会广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在当前社会建设项目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所占数量比例不少,有部分固定总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大且造价较高,但在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工作中往往认为计价计量较为简单不够重视,经审查经常发现固定总价合同结算项目的偏差率较大。
本文结合笔者近几年的建设项目总价合同结算审核案例,谈谈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内容需注意的几点工作体会。
二、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内容需注意的几点体会(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要结合招标文件(招标图纸、招标清单、招标答疑)。
结算工程量审核时,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一般的依据是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
但是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结算工程量计算的依据除了竣工图纸外,还需提供招标图纸;其计量方法与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项目的计量方法有差异,并不是按竣工图纸从头到尾的全部按实计算出工程量,只是将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作对比,若两者没有变化不用调整工程量;若两者对比仅是部分内容有变化,则仅是相应的按实调整有变化部分的工程量。
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在招标图纸或招标答疑有明示的内容,但在投标清单内却没有报价的项目也是包含在总价内,若全部按图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结算时不需调整合同总价。
例如:某中学足球运动场改造工程,工程内容包括新建混凝土看台、足球运动场、围护网、金属扶手栏杆、跑道、沙池、排水沟、水池、水泵房等项目。
该项目为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采用招标图固定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
结算对数时,施工单位提出一个问题:招标图纸、竣工图纸上标注的“双杠、木架、链球铁饼笼、移动器械房”项目,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双杠、木架、链球铁饼笼、移动器械房”项目,并且投标报价中也没有这些项目,因此不属于招标图固定总价包干范围,应列入新增项目,按实结算。
对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应关注的几点问题

对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应关注的几点问题
吴学农
【期刊名称】《中国内部审计》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
总价合同能够使业主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承包商,易于支付计算。
但这类合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一定条件,要求业主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是施工详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本文就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应关注合同的使用条件、计价形式、付款方式、潜在风险等问题谈几点建议。
【总页数】2页(P46-47)
【作者】吴学农
【作者单位】中国南车集团株洲电力机车厂审计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39.45
【相关文献】
1.从合同结算看固定总价合同在高校基建工程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J], 文罗义;张丹
2.固定总价合同中应注意的问题 [J], 张双甜;成虎
3.关于建立工程施工合同审计制度的几点思考 [J], 张帅;王旭;崔尚智
4.对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审计应关注的几个问题 [J], 吴学农
5.河流清淤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关注的几点问题 [J], 李汉卿; 葛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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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审计问题的几点思考

建筑工程造价审计问题的几点思考建筑工程造价审计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的造价活动进行审核、评价和监督,从而保障建筑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今天,我们就建筑工程造价审计中存在的几个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审计标准和方法不统一在建筑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审计标准和方法的不统一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目前市场上存在着多种不同的审计标准和方法,不同的审计机构也有自己的审计标准,这导致了审计结果的可比性和可信度问题。
有些审计标准过于宽泛,审计方法也不够科学,审计结果难以让人信服,容易出现争议。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建立统一的审计标准和方法,制定全面、科学、规范的审计制度和程序,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准确、合理合法。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审计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审计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二、造价审计师专业素质不高当前建筑工程造价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参差。
一些造价审计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够扎实,审计能力和水平也有限,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较低。
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审计工作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影响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造价审计师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建立起完善的造价审计师资格审核制度,规范造价审计师的职业行为和道德规范,加强对造价审计师的考核和监督,进一步提升造价审计师的专业素质和审计水平。
三、审计结果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工程造价审计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评估和监督工程项目的造价,为后续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一些审计结果却缺乏可操作性,无法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有效的参考和建议。
审计结果的可操作性不强,往往会影响到审计工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价值。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审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审计结果的可操作性,审计报告要突出重点、结论明确,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和建议,为相关管理部门和企业提供决策参考。
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沟通机制,促进审计机构、企业和管理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确保审计结果能够得到有效的应用和落实。
固定总价合同怎么审计

固定总价合同怎么审计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在一项工程或服务项目中,承包商同客户签订的一种合同形式。
在这种合同中,承包商承诺完成整个项目,并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一个固定的总价。
这种合同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中较为常见,但是在审计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首先,在审计固定总价合同时,审计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这包括合同的有效期、付款方式、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等内容。
审计人员需要确保合同中的条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能够保障客户的利益。
其次,审计人员需要对承包商的资质和信誉进行审查。
承包商的资质和信誉直接影响着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最终的质量。
审计人员需要查验承包商的注册资质、历史业绩以及相关的信用记录,以确保承包商有能力和信誉完成项目。
另外,审计人员还需要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审查。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总价通常是在合同签订时确定的,审计人员需要核实项目的实际成本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总价,并对成本的分配和使用进行审计。
这有助于确保项目的经济合理性和成本控制。
最后,审计人员还需要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审查。
固定总价合同中通常会规定项目的工期和质量要求,审计人员需要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确保项目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并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提出整改建议。
总的来说,审计固定总价合同需要审计人员对合同条款、承包商资质、项目成本、进度和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客户利益的保障。
只有在审计过程中做到全面、严谨,才能有效地保障固定总价合同的执行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EPC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结算审计中的问题

EPC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结算审计中的问题摘要:工程项目建设承揽中,EPC总承包是常用的发包模式,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已经与各项管理工作融合在一起。
EPC模式下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与传统发包方式相比,总承包方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总承包方加强对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的管理更有现实意义。
因此,高度重视结算审计管理,从而可以良好的获得工程经济利润。
关键词:EPC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项目结算审计;问题中图分类号:F239.63文献标识码:B引言工程总承包的本质是总承包单位对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阶段实行全过程全权负责,总承包方通过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将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深度交叉、融合,从而达到提高质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的目的。
工程总承包模式带来好的效果是设计与施工协同效率得到了极大提高,减少了设计和施工招标环节,缩短了项目前期招标时间,针对项目的结算审计值得重视和研究。
1EPC模式下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EPC 总承包项目国际通行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国内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也是首推该模式。
而事实上,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的阶段,业主和总承包商都不能准确核定工程量及价格。
我国现行发展状况下的 EPC 工程总承包项目因政府投资引领的专有特性,在计价模式上,往往无法真正地做到总价固定,有些时候在“大干快干”的政策要求下,为确保与最终建筑产品所呈现的客观事实尽量相符,“费率招标”的形式最为常见。
在结算结果上,往往会设置严格的概算“封顶”价格,最终必须经过政府审计来确定有关的工程结算价金额,且结算审计时只调减不调增。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结算以及审计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巨大的争议。
2EPC总承包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的内容2.1工程量价审计对于投资额小项目通常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按照实际情况清算。
此类项目应依据竣工图和工程量确认单逐一审查。
工程量计算是否满足计算方式,是不是超算,单价是不是合理,若清单项特征描述不准确不恰当,定额计价模式下就无法准确套取相应定额,审计时会因产生定额争议而导致审减。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存在政策规定不一致问题。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固定价比选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川发改招管【2012】123号)第十九条“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的规定,既建施双方除施工图纸内容、合同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结算价一律不调整。
但在实践中,业主与承包商双方选择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往往不是基于工程的上述特点,除结算简便的优点外,主要是业主想通过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将合同履行过程的一切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而根据《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4.1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的规定,工程风险或责任范围应合理分担,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此规定与前面规定存在相悖之处。
二是发改委立项时未认真审查固定总价合同实施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条件为:1是工程量小、工期短,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变更可能性不大;2是工程地勘、设计深度、预算评审到位,图纸完整、清楚,工程内容和任务确定、明了;3是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工程材料均有价可徇、有据可查;4是预算透明、投标期相对宽裕,比选人有充足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清单预算单价的合理、合规性、拟定施工方案。
但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业主单位往往急于开工,在前期地勘不详、设计不深、预算不准的条件下急于上报发改部门审批。
而审批部门未进行实地调研及可行性分析,就同意采取固定总价(E方式)来确定施工队伍。
如在一个学校的维修项目审计中,由于开工时间仓促,在最终设计详图未出、财评预算不精准条件下就急于签订总价合同,导致在建设实施中变更、增加工程多,结算金额与合同金额差异较大,使得固定总价合同流于形式。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审查

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审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项目的数量和规模不断增大,施工合同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文件。
其中,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在实践中广泛应用。
本文将对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审查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各方提供参考。
一、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的特点1. 合同总价固定:在合同签订时,双方根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设计和工程造价等因素确定合同总价。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因素发生变动,否则合同总价不予调整。
2. 风险分配: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将工程量和价格风险分配给承包商。
承包商在投标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工程量和价格风险,确保报价合理。
3. 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施工合同通常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明确列出各项工程的工程量、单位工程造价等信息。
4. 合同履行期限: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规定了明确的合同履行期限,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工程。
5. 付款方式:固定总价施工合同通常约定分期付款,根据工程进度和验收情况办理付款手续。
二、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审查的重点内容1. 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包括工程范围、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合同履行期限、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2.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详细、准确,各项工程的工程量、单位工程造价等信息是否明确。
3. 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审查合同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对于合同价格的组成,应重点关注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方面的内容。
4. 合同履行期限的合理性:审查合同履行期限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实际需要。
5. 付款方式的合理性:审查付款方式是否合理,付款进度和付款条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6. 违约责任的规定:审查合同中违约责任的规定,是否明确违约行为的认定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三、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1. 审查合同条款时,应注意合同条款的表述是否清晰、严密,避免出现歧义和漏洞。
2. 对于工程量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和市场行情,审查各项工程的工程量和单位工程造价是否合理。
浅析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的思路

浅析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的思路摘要:建设单位经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因为投资控制有利,风险低。
施工承包单位对固定总价合同往往理解不够深,不能很好的控制风险,工程量只报增不报减,结算时经常出现各种矛盾及扯皮现象。
造价咨询公司作为结算的第三方,对此类工程进行结算审核时,应从专业角度提供咨询服务,一定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科学合理,并按时完成此类合同结算的工作目标。
本文从理清合同的概念,分析合同的本质及其风险,探讨审核的程序,抓住审核的关键点,最后结合实例和公式得出正确的工程造价。
关键词:工程造价;合同;审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计价方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合同三种类型。
其中总价合同中有一类合同叫固定总价合同,俗称“总价包干合同”、“大包干合同”、“闭口合同”或“包死合同”。
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1]。
由于此类工程内容明确,工程量小,变化少,任务清楚,可以一次性包死,对业主投资控制有利,风险较低。
对于承包商来说就有“量”和“价”的风险,风险程度较高。
但由于工程结算方便,目前在建筑行业上仍然被广泛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虽然结算价款事前明确,似乎工程结算也比较方便,竣工后直接按合同价结算即可。
事实上如果不注意工程的变更、工程量的增减等,结算中会经常出现许多误解,在工程量和单价上纠缠不清,扯皮现象屡见不鲜,导致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延期,甚而至于得出错误的结算价,使参建各方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一熟悉总价合同的常有现象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有的认为简单,有的认为复杂,往往是角度不同:1建设单位常用固定总价合同,目的是减轻风险,结算方便。
但如果施工中变更较大,反而对后期结算不利。
2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固定总价合同,风险基本上由施工单位承担,主要有投标时对工程量复核的风险,报价时对市场行情把握的风险等。
施工单位申报结算书时经常“报增不报减”,即:固定合同价款+增加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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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项目审计的几点思考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也称为“包死合同”。
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施工单位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具有易于结算、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都以此形式为合同约定。
但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计工作尤其是工程决算审核工作带来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计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
本文针对这一情况,从工程项目造价审计角度,探讨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工程项目的造价审计方法问题。
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直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计存在与《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在审计实践中应绕开这一误区进行“间接”审计。
笔者结合工程审计实践,初步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引入事前监督机制,加强对合同金额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
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
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对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
因此审计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
通过这些工作可以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决算审计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计中。
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一是审计部门事先介入政府(公共)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地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审计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或慢半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计被搁置。
二、完善事中跟踪审计机制,加强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
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计,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纪录,为日后的审计工作做好准备。
对隐蔽工程的审计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计效果。
对此项的审计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持对项目进展的关注,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建立长
效地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计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计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
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计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力。
工程变更也是审计工作的难点之一。
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变更往往是某些任务减少和某些任务增加并存,如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决算审计,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以致扯皮不清。
笔者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计力度,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审计依据,为决算审计做好准备工作。
此外,由于审计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不可能仔细地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和第三方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合作,确保事中审计工作的有效进展。
三、建立事后对合同执行、设计变更的检查、核算机制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实现审计监督的重要环节。
在审计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审计环节缺失,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决算审计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计上,使审计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如果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计,在一定程度上能变被动为主动,深入地开展审计工作。
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位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完全可以依据《审计法》进行完全审计等。
(对于施工单位,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施工合同、劳务合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与业主方的结算等,结合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对项目施工所用材料、劳务支出、
财务相关数据进行检查)
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审计,使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始终处于审计部门的有效监督中,减少工程造价“黑箱”的发生,以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总价的真实、准确、合理、合法。
(对诸如此类包死合同,建立有效的合同评审体系,对可能会发生变动的部分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在发生后及时索赔。
而不是对已发生的问题不知、不闻、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