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 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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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07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2007年1月4日印发中组发〔200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年度考核等次标准条件

年度考核等次标准条件

年度考核等次标准条件
一、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
(四)工作实绩突出;
(五)清正廉洁。

二、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
(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
(五)廉洁自律。

三、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
(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
(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一次;
(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
(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四、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
(三)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或发生不良行政行为被投诉查实两次或两次以上;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存在不廉洁问题,其情形较为严重。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务员素质提高年”提出的关于“完善公务员考核办法,扩大考核测评视角,强化考核结果的使用,切实做到考核于人激励,于法严格,于事简便”的要求,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的意见‣(宁人发[2004]157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工作,加大考核工作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国家公务员考核的内容要根据公务员职位职责和特点合理确定。

要把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在重点考核工作实绩的同时,强化对公务员思想政治素质、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作风和廉洁守纪情况的考核。

改进考核方法,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要坚持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各有重点,互为补充。

要认真落实•石嘴山市国家公务员平时考核暂行办法‣(石人发[2001]57号)和•关于加强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者)平时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人发[2002]134号)精神。

平时考核的重点是日常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和出勤情况,可以从年度考核的需要出发,通过工作记实、考勤等方式每季度进行一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加强对平时考核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认真审阅被考核人的季度工作记实(附件1)、平时考核量化测评及结果反馈表(附件2),各单位也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平时考核办法和内容,使被考核人员的平时考核记录与实际情况相符。

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年度考核是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的全面评价,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重点是全年政治表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年度考核要以平时考核为依据。

平时考核结果一般应按全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折算。

要坚持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完善考核指标体系,增强考核的科学性、准确性。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

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

附件1: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一)剑阁县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内容量化测评表(二)附件2:剑阁县公务员平时绩效考核确定为差的标准一、对依法、依规应办理的审批事项,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部门的规则,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审批的。

二、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公开不及时或向社会承诺的为群众服务的办事条件、程序、时限等规则,未在承诺期内办结的;三、对群众咨询办理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内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的程序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的;四、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报送领导批示,延误工作的;五、对具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的投诉,在程序规定的期限内,不调查、不核实、不处理、不整改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包庇袒护的;六、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的;七、不按制度履行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法定职责,在办理过程中无法定事由借故拖延、推诿或人为设置障碍,刁难服务对象的;八、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的;九、对法律、法规、政策有规定的事项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的;十、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或公民、法人以及其它组织合法权益的;十一、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行政相对人办事的;十二、在本职业务范围内,不认真履行职责,延误工作,或在工作中丢失、损毁行政相对人有关材料或物件,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十三、违反财政纪律,弄虚作假,隐瞒骗取和浪费国家资财的;十四、符合本办法第2条第4款2、3项的。

附件3:剑阁县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直接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标准一、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一)不熟悉业务、不懂相关政策、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好、违反工作程序,被群众有效投诉1次的;(二)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工作,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四)推诿扯皮、办事拖拉,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1次的;(五)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害投资和发展环境被有效投诉1次的;(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工作安排的;(七)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或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超过5个工作日的;(八)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脱岗、离岗、在岗办私事15次以上30次以内的,或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浏览黄赌毒网站1次的;(九)搬弄是非、破坏团结、影响工作,经批评无明显改正的;(十)平时考核有2次被确认为差的;(十一)年度考核中,民主测评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超过五分之二的;(十二)受到通报批评或告诫共计2次以内的;(十三)其它管理制度中,规定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是怎么样的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是怎么样的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标准是怎么样的公务员是比较吃香的一个职位,很多人都想考公务员。

公务员的工资和绩效考核相信也是大家十分关注的一个问题,毕竟是关系到自己的生活。

下面是小编分享的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一起来看看吧。

公务员的绩效考核标准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通过建立以工作绩效为核心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制度相结合的考核评价体系,科学准确评定国家公务员工作绩效和德才表现,增强公务员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全市公务员转变工作作风,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和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核原则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以工作成果为主要考核内容的原则;坚持群众评议和领导评价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考核工作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考核范围和对象考核范围是全市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大机关;各级行政机关;政协各级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各级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考核对象是考核范围机关(单位)的非领导成员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考核内容和标准(一)考核内容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以公务员职位职责和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表现情况,采取量化打分方法进行考核。

平时考核,是在了解和掌握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表现情况,为定期考核提供依据。

每季度25分,满分为100分。

定期考核,是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满分为100分。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08•【文号】人核发[1994]4号•【施行日期】1994.03.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4日)废止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发[1994]4号)现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4年3月8日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国家公务员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的贡献。

第四条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内,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全文

中国国家公务员局2008年12月2日发布《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七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高;(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四)工作实绩突出;(五)清正廉洁。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四)能够完成本职工作;(五)廉洁自律。

第九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二)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三)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五)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人[2008]119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事局中共上海市委【发布日期】2008.07.30【实施日期】2008.07.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人〔2008〕119号)各区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各部、委、办、局干部(人事)部门:现将《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市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

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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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公务员年度考核
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标准
一、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服务态度不够好,在日常工作中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现象2次以上的;
(二)工作责任心不够强,责任差错在2次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达1.5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四)上班时间经常脱岗、串门,人际关系紧张且影响工作,经查证情况属实的;
(五)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
(六)无正当理由多次迟到、早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30%以上,或服务对象评议不满意度在25%以上的;
(八)平时记实考核被评为一般3次及以上的;
(九)应参加离岗培训,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或参加培训补考不合格的;
(十)当年受行政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
(十一)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二、公务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在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的;
(四)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做出有损国家荣誉及尊严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贪污、盗窃、行贿、受贿、威胁、敲诈行为,或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六)在履行公职中吃、拿、卡、要,态度恶劣,作风蛮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和群众,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工作效率低,办事拖拉、推诿,在服务承诺期内不能按时办结承办事项,被群众有效投诉或有关部门督查发现有违规行为3次及以上的;
(九)因主观原因完不成本职位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岗位)目标责任制要求的;
(十)因工作责任心不强,贻误工作或行政不作为,致使本单位成为被告且败诉的;
(十一)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十二)工作责任心不强,责任差错在3次以上且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十三)因打架、酗酒闹事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四)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十五)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2次以上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十六)年度考核民主评议或测评一般、差票数合计达40%以上的;
(十七)平时记实考核评为差在3次及以上的;
(十八)无正当理由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十九)不能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的;(二十)上年度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本年度仍无明显改进的;(二十一)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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