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参与主体信息表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债权融资计划服务费管理办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直接融资业务中介服务规则》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简介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是指发起人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通过发行载体,非公开挂牌募集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化资产支持债权融资计划。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开展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的挂牌管理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发起人、发行载体、中介机构及投资者等(以下简称“相关机构”)。
二、总体流程北金所为发起人、投资者及相关中介机构提供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开户、备案、挂牌准备、挂牌、转让、信息记载、1 代理付息兑付、资金划转、信息披露等服务。
业务基本流程包括:1、参与主体开户:发起人、投资者、发行载体、主承销商等相关业务参与主体与北金所签署《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且提交开户材料,北金所为客户开立系统账户、发放数字证书,根据客户权限开立信息记载账户、资金托管账户及系统账户;2、备案:发起人(主承销商代)向北金所提交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备案材料,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3、挂牌准备: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至少于信息披露日前2 个工作日,通过系统提交《债权融资计划重大(重要)事项信息排查表》、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当期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起人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如有担保机构须一同上传)等文件,北金所进行完备性核对通过后可以进行信息披露工作;4、挂牌:发起人(挂牌管理人代)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信息披露,由挂牌管理人及投资者开展申购、定价配售及挂牌资金划转工作,最终在北金所完成初始信息记载;5、转让:持有人出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投资者受让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完成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的变更信息记载;6、信息记载:北金所在挂牌完成后进行初始信息记载,在转让完成后进行变更信息记载,在兑付完成后进行注销信息记载,并为投资者提供持仓查询服务;7、代理付息兑付:北金所按照当期债权融资计划《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办理由发行人/特定目的载体管理机构向持有人划转本金、利息等资金划转服务,并办理行权等业务;8、资金划转:北金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挂牌管理人或投资者的申请,委托银行为应收账款债权融资计划挂牌管理人、投资者提供挂牌、转让等业务相关结算资金划付服务;9、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定向信息披露。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行为,促进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是指在北金所的组织下,受益人自行或通过代理人将其享有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给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相关监管部门许可的合格投资者,由合格投资者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受让方承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向转让方支付交易价款的交易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包含但不仅限于信托受益权、资管计划收益权、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收益权等。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是指在北金所组织下,转让方提出信息发布申请、挂牌、议价/竞价、交易签约、资金交付、信息记载、资金划转等收益权转让交易过程。
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原则通过北金所进行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应遵循“真实交易、信息透明、公平公正、促进流动”的原则。
收益权转让交易风险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投资项目风险。
第四条交易主体及相关各方北金所实行统一参与人管理,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主体须申请北金所相关业务权限,承诺遵守北金所相关规定后,方可进场参与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业务。
北金所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其他相关各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
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即收益权转让交易信息发布的发起方,应为可转让金融资产收益权的合法受益人,或其代理人。
如受益人指定代理人时,受益人作为委托人,代理人作为受托人,依据委托人授权,代理委托人在北金所挂牌交易事宜。
受托人作为金融资产收益权转让交易的转让方,可以是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监管部门许可的其他境内外组织,其依靠自身的客户、项目、专业能力等专业优势,提供财务顾问、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金融服务。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南(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类参与人通过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规则》、《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信息披露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组织交易签约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资金结算与信息记载规程》、《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及《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服务机构项目代理操作指南》等相关规则文件,制定本操作指南。
一、服务范围(一)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范围本指南所称不良资产指金融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1、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3、抵债资产;4、其他不良资产。
金融企业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形成的不良资产适用本指南。
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金融机构等其他合法主体持有的不良资产交易参照本指南执行。
(二)服务对象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包括不良资产交易的转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
本指南所称的转让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不良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本指南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交易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投融资服务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目录概述 (1)第一部分服务对象 (1)第二部分业务办理 (1)一、总体流程 (1)二、开户 (4)(一)线上方式办理 (4)1、账户开设 (4)2、账户维护 (7)3、机构管理员及机构操作员维护 (9)4、Ukey维护 (9)(二)线下方式办理 (10)1、账户开设 (10)2、账户维护 (11)3、机构管理员及机构操作员维护 (13)4、Ukey维护 (13)(三)通过代理开户机构办理 (14)三、储架备案 (15)(一)材料要求 (15)(二)业务流程 (16)(三)系统操作 (16)四、储架信息披露 (17)(一)材料要求 (17)(二)披露范围 (17)(三)业务流程 (17)(四)系统操作 (17)五、名单调整及信息披露 (18)(一)材料要求 (18)(二)业务流程 (19)(三)系统操作 (19)六、资产备案 (20)(一)材料要求 (20)(二)业务流程 (20)(三)系统操作 (21)七、资产信息披露 (21)(一)材料要求 (21)(二)披露范围 (21)(三)业务流程 (22)(四)挂牌要素修改 (22)(五)披露信息查询 (22)(六)系统操作 (22)八、挂牌申购 (23)(一)挂牌期信息披露 (23)2、披露范围 (23)3、披露信息查询 (23)4、已披露信息变更 (23)5、系统操作 (24)(二)申购 (24)1、定价发行、点击成交 (24)2、挂牌定价、集中配售 (24)3、系统操作 (24)(三)挂牌结果确认 (25)1、定价发行、点击成交 (25)2、挂牌定价、集中配售 (25)3、主承销商打印相关文档 (25)4、系统操作 (25)(四)挂牌结果信息披露 (26)1、主承销商披露《挂牌结果公告》 (26)2、系统操作 (26)九、转让 (26)(一)询价交易 (27)(二)点击成交 (27)(三)变更信息记载 (28)(四)系统操作 (28)十、信息记载与结算 (28)(一) 信息记载 (28)1、信息记载账户开户 (28)2、初始信息记载 (29)3、变更信息记载 (29)4、注销信息记载 (29)5、信息记载结果查询 (29)6、信息记载账户余额查询 (29)7、持有人名册查询 (29)(二) 代理付息兑付 (30)1、付息兑付计划制定 (30)2、付息兑付计划变更 (30)3、代理付息兑付 (31)(三) 资金结算 (33)1、挂牌资金结算 (33)2、转让资金结算 (34)3、其他事项 (34)十一、存续期信息披露 (35)(一)材料要求 (35)(二)业务流程 (35)(三)披露要求 (35)1、存续期信息披露 (35)(四)已披露信息变更 (36)(五)系统操作 (36)第三部分投资人保护 (37)第四部分挂牌服务费收取 (37)附件1 (39)附件2 (40)附件3 (41)附件4 (47)附件5 (49)附件6 (50)附件7 (52)附件8 (53)附件9 (54)附件10 (55)附件11 (56)概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方便各市场成员通过北金所CFAE平台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系统(以下简称“北金所供应链债融系统”)及相关系统开展业务操作,根据《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指引》、《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引(试行)》、《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业务中介服务规程》及《CFAE平台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系统操作手册(主承销商分册)》、《CFAE平台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系统操作手册(投资人分册)》等文件,制定《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供应链债权融资计划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本指南”)。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甲方: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17号邮编:100032乙方法定代表人(乙方为自然人的填写身份证件编号)鉴于:1. 甲方为依法成立的专业化金融资产交易机构,其合法设立的综合业务平台拟开展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并提供配套服务。
2. 乙方是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备投资、融资、中介服务等相关业务资格和行为能力的合法机构,具有参与甲方综合业务平台项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或法律法规许可业务的资质,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能力。
乙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参与北金所相应业务的资质,并具有签署本协议的合法权利和能力。
3.乙方拟参与甲方综合业务平台项下各类金融资产交易业务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业务,并接受甲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服务。
为明确相关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除本协议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如下含义:1.本协议:是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本《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客户服务协议》。
2.北金所:是指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英文简称“CFAE”。
3.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简称“CFAE平台”,指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北金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本协议约定,通过信息系统、人工操作等线上或线下方式,为乙方参与CFAE平台各类业务及其他法律法规许可业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挂牌、转让、信息记载、资金划转、信息披露、信息报送、数据信息服务及技术支持等在内的综合性信息服务平台。
4.系统账户:是指在甲方开立的,通过CFAE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用于身份识别及统一管理的系统账户。
5.系统用户:是指在甲方开立的,通过CFAE平台开展相关业务操作的系统用户。
6.业务权限:是经乙方向甲方申请,甲方对乙方授予的通过CFAE平台开展相关业务的参与主体资格及业务系统种类。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权益类业务参与人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权益类业务的参与人行为,维护权益类业务的参与人合法权益,提高北金所服务水平,根据《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财金[2011]118号)、《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参与人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权益类业务是指市场参与主体在北金所场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北金所业务规则进行的非上市国有产权、非国有产权、不良资产、实物资产、债权资产等资产交易以及企业增资、押品前置委托交易服务等业务统称。
第三条权益类业务参与人包括转让方/融资方、受让方/投资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其资格及行为由北金所相应的业务规则进行规范。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资产交易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融资方和投资方是根据相关交易规则及制度在北金所进行企业增资业务的市场参与主体。
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在北金所为权益类业务提供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中介服务机构分为交易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场内进行的权益类业务提供经纪等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专业服务机构是指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拍卖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接受委托为在北金所进行的权益类业务提供拍卖、招投标、审计、评估、法律咨询、财务咨询、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八条权益类业务的转让方/融资方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交易标的具有合法有效的处置权,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九条权益类业务的受让方/投资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具有相应的投资风险识别、控制与承受能力,并符合拟交易项目对受让方/投资方应当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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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E (五)业务品种介绍
• 信贷资产交易 • 银团贷款一级筹组与二级转让交易 • 小企业贷款转让交易
信贷资产类
债权投资类
• • • •
委托债权投资交易 融资租赁收益权转让交易 中小企业国内信用证收益权转让交易 银行间金融债权(代付项下)投资交易
票据业务
• 银行间纸票电子化交易 • 票据融资与投资交易 • 票据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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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E (二)案例—深圳HD公司融资可行性
目前常见的短期融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银行信贷
无法及时获得资金
短融中票
发行条件严格
发行信托/典当抵押 成本过高 融资利率基本 在10%以上,综合融 资成本过高,不利于 科技生产类公司的长 期持续发展。
受制于银行 严格的信贷规模限 制及单一客户贷款 比例限制等,企业 可能无法及时获得 资金。
4. 签约划款
完成合同签署及 划款,北金所留 存一份成交协议 备案,交易完成。
委托人参与委债交易
委托人: 理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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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AE (五)案例—交易流程
第一阶段 G银行为北金所会员,按自有信审标 准对HD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后, 与其签署《融资顾问服务协议》。G 银行作为HD公司的融资顾问,向北金 所提出融资挂牌申请。 第二阶段 G银行递交《委托债权投 资交易申请书》及附件材 料,审核无误后,北金所 受理挂牌申请。 第三阶段 融资信息在北金所交易系 统中发布,完成挂牌,在 北金所有交易资格的会员 范围内公开征集意向投资 方。
资金划付
融资客户
委托融资
交易所挂牌 资 金 划 付
北金所
交易所摘牌
银行理财部门
三方签署
《委托债权投资协议》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承销人对政府或企业新发行的证券,按一定价格全部或部分买入,然后予以推销的行为。
五、外汇经纪人
(一)外汇经纪人的定义
外汇经纪人是指在外汇市场上为了促成外汇买卖双方的交易的中介人。 外汇经纪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中介组织,如外汇经纪行或外汇经纪人公司。
一、保险公司的性质与职能
保险公司即经营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保险的基本特征表现为互助性。
保险公司由于积累了巨额保险资金,成为把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力量。但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是分担风险,即一个人遭受的损失由可能遭受同等损失的整个群体来分担,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并体现人类的终极关怀。
二、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
(二)外汇经纪人存在的必要性及其活动方式
外汇经纪人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外汇汇率的频繁波动。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衍生金融工具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也在日益增强。
第四节 金融市场的参与者之四——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
一、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三、 家庭
(一)家庭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与作用
家庭部门有时又称个人部门,在世界各国,家庭部门都是金融市场上重要的资金供给者,或者说是金融工具的主要认购或投资者
家庭部门因其收入的多元化和分散特点而在金融市场上成为传统的投资者和资金供给者。家庭部门正是因为投资的分散性和多样性特征,才使金融市场具有了广泛的参与性和聚集长期资金的功能。
(二)日本的特许制
日本对证券公司一直采取特许制,即证券公司开业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必须要得到大藏省的业务特许。
(三)欧洲的混合制
欧洲许多国家对证券经营机构采取混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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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盖章(公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单及所涉及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均提交一式一份;表单须机打,不得手填或涂改,若打印后为多页,须加盖骑缝章。
(二)部分信息项填写说明如下:
1、机构全称/简称: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机构全称/简称,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全称/简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非法人主体开户填写投资管理人/受托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信息:填写开户负责人或业务负责人信息,可填多人。
4、业务资格及角色:按开户主体参与业务时的资格、角色勾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5、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请参考以下网址:
/tjsj/tjbz/hyflbz/201710/t20171012_1541679.html
6、企业规模分类请参考以下网址:
/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11/n3057521/n3057523/c3 544211/content.html
(三)对于非法人开户情况,基本信息模块填写投资管理人或受托人信
息,账户信息处填写非法人账户情况。
(四)境外机构注册发行人特殊填表说明
材料需加盖印章处由境外机构注册发行人机构授权人签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必提交。
北金所综合业务平台业务印鉴卡
填表说明:(不需打印)
1.业务印模及单位公章须清晰且印模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2.业务资格必选,可多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3.印模使用说明必选,勾选方式可选择插入黑方框“■”、对勾“√”等符号。
4.首次预留印鉴勾选或涂黑“送存”;印鉴变更时勾选或涂黑“更换”,并填写新印鉴启用
日期;首次预留印鉴不需要填写新印鉴启用日期。
5.“送存”或“更换”印鉴卡,均需在“开户单位加盖公章”处盖公章,且公章应与开户
单位名称保持一致。
6.仅在“更换”印鉴卡时,“原预留印鉴章”处加盖在我司过往预留的印鉴,如原预留印
鉴已销毁,填写“原预留印鉴已销毁”并出具销毁证明。
7.表单文字内容须电子填写后机打,不得手填和涂改,若打印多页,须加盖骑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