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了解的问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了解的问题展开全文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暨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在国家税务总局等多部门联合“打骗打虚”的大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明显增多,而且涉案的金额往往很大,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可能面临很重刑罚。
因此,涉案当事人的家属也希望找到专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而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对案件事实有充分的了解。
但是,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时,都是从涉案当事人的家属处了解到案件情况,而当事人的家属有时并不很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知道些大概,有些家属除了涉嫌罪名以外,其他的一概不知。
因此,初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成为辩护律师了解案件详细情况的重要途径。
会见时,除了要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简单沟通建立信任关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其所具有的权利义务以外,重要的莫过于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了解。
当然,也可以通过办案机关了解到案件的情况。
会见时,具体可以从以下问题进行:一、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是多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属于经济犯罪,犯罪数额作为经济犯罪的重要指标,不仅影响定罪而且还影响量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分别调整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因此,需要了解涉嫌虚开税款数额是多少,以便作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无罪辩护,或者作罪轻辩护。
当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辩护策略。
二、了解当事人属于开票人、介绍人,还是受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方式有四种,这四种方式涉及三个主体:一是开票人;二是介绍人;三是受票人。
那么,会见时需要了解当事人属于哪种主体,如果是受票人,则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属于善意受票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其犯罪特点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其影响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识别手段及防范措施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处罚及其效果评估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案例分析及其警示意义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定义及其犯罪特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未实际发生交易而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税务犯罪。
该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财务造假。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虚增企业的进项,达到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同时也可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改善企业的经济情况。
2.性质恶劣。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破坏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对国家和社会的财政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3.逐利性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为了获得不当利益而实施的违法行为,通常是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而采取的手段。
4.隐蔽性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非常隐蔽的经济犯罪行为,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涉及到企业内部人员之间的勾结,很难被外部人员发现。
5.危害性极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会损害企业和国家的财政利益,还会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甚至会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及其影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企业利益诉求。
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采取虚增销售、虚高进项、虚开专票等手段,在获得更多利益的同时,滥用税收政策,严重影响了财政秩序。
2.税收管理不到位。
税务系统在监管和管理的过程中,存在因人员不足、主体监管不严、技术装备不足等原因,导致税收管理的漏洞,容易被企业恶意利用。
3.缺乏法律意识。
一些企业主和财务人员对税收管理和税收法律意识不强,往往忽略法律的约束和规定,从而容易陷入虚开专票的误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破坏税收秩序,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2.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假冒伪劣产品泛滥,破坏市场竞争规则。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虚开发票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虚开发票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旨在对虚开发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公司虚开发票案例据调查,某公司为牟取利益,利用与供应商合谋的方式虚开了大量发票,造成了严重的税收损失。
该公司通过虚构交易、恶意伪造合同等手段,获取了海量的增值税发票,通过与其他企业合作进行抵扣,将应纳税额大幅度降低。
案例二:个人虚开发票案例某个体工商户通过伪造购买凭证,虚开了大量发票,并将其卖给其他企业用于抵扣税款。
这种行为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二、法律规定针对虚开发票问题,我国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和处罚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偷税、逃税行为。
虚开发票属于逃税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行政处罚,并需要追缴欠税金额。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税务机关发布的《关于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通知》提出,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相关税款。
三、法律合规建议为解决虚开发票问题,建立健全税收管理体系,以下为法律合规建议:1.加强税收宣传税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宣传力度,提高税收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通过宣传税收合规性和风险防范,引导纳税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对发票开具、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管。
提高发票安全性,加强发票信息的真实性核验,防止虚开发票的产生。
3.加大执法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跨部门合作的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形成打击虚开发票的合力。
对虚开发票案件的查处应及时、公正、严厉,形成有力的震慑力。
4.加强政府监管相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税务机关的监管,确保税收工作依法严肃进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保护国家财政收入。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无罪案例裁判要旨【刑事法库】创办宗旨传播刑事领域理论热点,分享办案实务经验技巧总结类案裁判规则要旨,权威解读最新法律法规详细解析热点疑难问题,定期发布两高指导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来源:投稿邮箱:**************商务合作微信号:anpine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的税务犯罪之一,也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容易触犯的罪名,特别是进入营改增时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进入多发期,税务犯罪辩护将成为律师执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本文对法院审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的裁判要旨进行梳理,以期为各位同行提供参考。
一、行为人未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一)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2月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其中第一个案例为“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在该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张某强以其他单位名义对外签订销售合同,由该单位收取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就意味着在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时,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目的,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二)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8)冀11刑终229号中表示,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认为购货方王利民与销售方张某1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二审辩护词(2)当企业与宝钢签订合同后,被告人收购铁精粉的个体户又没有增值税发票时,当被告人刘**感觉到如果不找发票抵扣税款,就比法律规定的多交了税款,感到很不公平。
在有人能提供增值税发票时,被告人杨立新只想让企业不多交税,而不是偷逃国家税款。
其让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发票,完全存在具体的业务即铁精粉的购销事实,只是实际送货的与开发票的不是一个主体。
被告人刘**的行为实际上是让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来顶替没发票购买的货物。
此行为是国家税务法规规定和实际脱离造成的。
望二审法官考虑:被告人刘**所在公司有很多购买的货物没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比国家法律规定多交了很多税款,而无法主张权利。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国家税款被骗83万元,没有将实际购买铁精粉应抵扣的税款扣除,计算错误,事实不清。
两公司共购买了多少铁精粉并供应给宝钢,应开而没开的发票分别应抵扣多少税款,公平交税应交纳的税款是多少,这些事实都不清楚。
两公司将铁精粉销售给宝钢,仅卷内材料就有开给宝钢有211张增值税发票,每张平均销项含税金额为9万元多,如果按7万元(可能比此还高)计算进项税价,应抵扣税款7*211*13%=192.01万元。
而税务机关认定的是两公司共收到铁精粉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为83多万元,此税款远远达不到如果开发票实际应抵扣税款192.01万元。
因此,按公平交税,分别粗略计算,两公司根本没有骗取税款,更没有骗取税款达到30万元以上,税款的合计也没有达到30万元。
被告人杨立新作为两边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量刑情节并不严重。
一审判决不应适用抵扣税款3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一审判决对本案抵扣国家税款简单地按照两公司从税务机关取得税款合计计算,已包括两公司多交的税款。
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事实情况,也是非常不公平,更违背了纳税人公平纳税的权利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三、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犯罪的主体应为公司,被告人刘**的行为应为公司的职务行为。
如何有效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如何有效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发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凭证,对于维护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虚开发票这种违法行为却屡禁不止,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有效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性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虚开发票违法行为,首先要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虚开发票危害的认识。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如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广泛宣传虚开发票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让公众明白虚开发票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还会破坏税收公平,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同时,针对企业和财务人员,开展专门的税法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他们的税法遵从度和风险防范意识。
让他们清楚了解发票开具和使用的规范流程,以及如何识别和防范虚开发票的风险。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目前,我国对于虚开发票违法行为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但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违法行为的变化,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虚开发票的犯罪分子,不仅要处以高额的罚款,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参与虚开发票的企业和个人,要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其从事相关经济活动,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望而却步。
三、强化税务监管,提高征管水平税务部门作为税收征管的主体,要加强对发票的监管力度,提高征管水平。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发票管理系统,实现对发票的全流程监控。
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税务检查,重点关注发票的开具、使用和报销情况。
对于发票数据异常的企业,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此外,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如公安、工商、银行等,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
通过多部门的协同作战,形成打击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合力。
四、优化税收政策,降低企业税负一些企业之所以虚开发票,部分原因是由于税负过重,为了降低成本而采取的不法手段。
因此,政府要优化税收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意见

对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自然人是否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的个人意见:
一、该自然人不具备经营药品的特许资质,并不意味着该自然人不具备作为商事交易主体中的居间经纪人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作为为供货方和采购方牵线搭桥的居间经纪人,法律上并没有禁止;
二、至于该自然人与对方之间对分成比例约定的高或者低,属于平等商事主体自愿约定,并不影响定性,也不影响该经纪活动的合法性;
三、尽管该自然人或者经营药品的公司在供述中自认为双方属于“挂靠关系”。
事实上,这并不是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他们双方之间属于居间经纪关系。
而居间经纪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事活动中并不禁止。
四、只要该自然人如实将自己居间谈判的业务,如实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那么该自然人就涉及不到虚开的问题。
至于有经营资质的药品公司如何自己内部调整的账务或者如何虚开税票虚增成本,和该自然人没有法律关系。
五、总之,律师辩护中有独立辩护权,不能让当事人牵着思路走,当事人供述的挂靠关系属于他们自以为的事实,而法律上的事实认定属于律师理性界定的范畴。
而本案的法律事实,我认为就是商事主体之间的居间经纪关系。
只要该自然人没有参与虚开发票的行为,就不涉嫌虚开犯罪。
郭玉棉律师个人意见
1。
刑事法律案例分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卢某某,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人邵某。
被告人陈某。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5月2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2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邵某、陈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卢某某、被告人邵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邵某、陈某在担任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期间,为使公司少缴税款,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于2011年10月至11月,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钟某某(另案处理)为被告单位虚开上海某某电子商务发展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5,189元,税额为18,189.84元,上述发票被被告单位入账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2012年5月23日,被告人邵某、陈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单位补缴了税款。
以上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邵某、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钟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税收通用缴款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邵某、陈某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被告单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邵某、陈某行为均构成(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邵某、陈某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自首,且被告单位、被告人属犯罪情节较轻,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可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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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犯罪律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要点贾慧平: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金牙大状学院院长暨职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是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经济犯罪,具体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之中,具体的罪名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六个罪名,由司法实践来考察,涉及增值税发票类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2016年6月1日,国家出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的宏观考虑,全面实施了营改增的税制改革。
营改增并非简单的税制转换,而是全新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
虽然目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过程中存在种种的防伪税控系统监督,但涉及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刑事犯罪案件并没有明显减少。
面对日益增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辩护律师如何进行有效辩护,值得中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思考。
本文便是笔者在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过程中的一些辩护思考,以试图揭开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辩护的神秘面纱。
一、何为增值税、增值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增值税的概念。
根据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增值税是国家对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收税的税种,属于流转税的税种。
根据该条例第四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该条规定即是增值税不同于别的税种的本质特征——当期进项税额可以由增值税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认证并进行抵扣。
(二)增值税发票以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增值税的发票分为两种: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1.增值税普通发票是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
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普通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含税价格、含税交易额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交易额、增值税税额等。
2.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分为三联,第一联是发票联,归购货方记账时使用;第二联为抵扣联,由购货方交税务机关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售货方记账时使用。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票名称、号码、联次,购货人单位、地址、税务登记号,税款金额、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等。
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只有成为一般纳税人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目前税务法律的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和自然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向国税局申请代开发票,同时到地税局缴纳相关地方税费。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之有效辩护概述。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是行为人通过使用真实或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并骗取进项税款进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由此可见,通过骗取抵扣进项税额进行非法牟利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
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共有以下七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本文是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所进行的辩护研究。
(二)司法实践中,在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中,出现最多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
1.笔者曾办理过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案件为辽宁省高级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袁诚家被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被告人袁诚家被控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该案涉案人员26人,涉案金额3000余万。
2.根据中国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指的是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法律关联的单位或个人,出于骗取国家进项税额的目的,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等四种,本罪存在单位犯罪。
关于该罪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第205条之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罚金最高可判处50万元。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案件,本质上属于非法定目的犯,辩护律师应当以非法定目的犯的角度进行辩护,对于不具有骗取抵扣进项税额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得认定成立该罪。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追求。
何为目的犯?刑法理论认为,目的犯是以一定的犯罪目的作为特定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
目的犯的目的,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是违法性判断的对象。
对目的犯的处罚,是处罚其具有特定目的行为的危险性,所以多不以发生具体结果为必要。
任何犯罪,均有目的。
从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罪状是否明确规定目的来分析,犯罪行为存在法定目的犯与非法定目的犯之分。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否属于法定目的犯,一般比较容易确定,从罪状表述即可确定,如刑法第192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刑法第265条规定的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依照本法第26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如刑法第303条规定的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刑法第326条规定的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某些犯罪,其罪状并未明确表述犯罪之目的,但从该犯罪行为违法性、构成要件的整体上却可以判断,实施犯罪的目的无疑存在,此类犯罪为非法定目的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即属于非法定目的犯。
即法律认定行为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主观上应当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行为人不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虽然行为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笔者办理的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等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中,涉及到的便是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的主观上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
被告人袁诚家所开设的某某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
该公司在组建之初,因建设厂房、办公楼、道路等占用土地,补偿给该公司所在地的农村村民巨额费用,该巨额支出费用因无合法票据均白条挂账,该公司此时且筹划上市。
为了健全该公司的财务手续,被告人袁诚家便安排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本公司的名义向相关业务企业要求开具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向相关业务企业支付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左右的相应费用;此外,被告人袁诚家每年上缴国家税收上亿元。
本案中,被告人袁诚家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人所支付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左右的相应费用,其本质上应被视为支付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的销项税额,从被告人袁诚家所在公司来讲,即是被告人袁诚家所在公司的进项税额。
该案案发后,侦查机关查封了被告人袁诚家所在公司的巨额资产,并将被告人袁诚家所在公司抵扣的税款全部追回,税务机关没有产生任何损失。
该案经过中国权威的法学专家论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性质上应当定性为非法定目的犯为由,认为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及其单位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后,辽宁省高级法院认定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及其公司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笔者本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及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质原因在于被告人袁诚家谢艳敏及其公司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主观目的,且没有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虽然刑法第205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该行为即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但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应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限定刑法处罚的范围作为基点进行正确的司法认定。
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存在不同的主体与实施阶段,由此,辩护律师应当区别对待,对于该罪是否成立选择最佳的辩护角度进行有效辩护。
4-1.因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主体不一,一般会区分为四种方式:(1)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2)、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方式、(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
因为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体不一导致成立犯罪的构成要件不一,从而为有效辩护创造空间。
比如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辩护,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对于介绍行为,在中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的罪名只有两个:介绍卖淫罪和介绍贿赂罪,这两个罪名均为行为犯,因此,介绍行为成立犯罪应限定为行为犯;然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为目的犯,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人应当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此为犯罪构成要件;介绍人的介绍行为成立犯罪,其前提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正犯的行为成立犯罪,介绍人的行为才能成立犯罪,当然,就案件来具体分析,介绍人的行为可不作为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