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种类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是一种经济合同,旨在通过支付保险费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障,以保护个人或企业的财产免受损失。
本文将对财产保险合同的定义、要素、内容和解决争议的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约,约定在一定的风险范围内,保险公司承担后果责任,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不受损害。
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包括房屋、车辆、货物以及其他财产形式。
二、要素财产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 被保险人:合同的双方之一,指拥有财产并获得保障的个人或企业。
2. 保险人:合同的另一方,即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保险赔偿的保险公司。
3. 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指定的财产,如房屋、车辆或其他财物。
4. 保险费: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以换取保险公司对财产的保障。
5.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财产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6. 保险期间:合同约定的保险有效期限,一般以年、半年或季度为单位。
三、内容财产保险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保险责任范围:明确列出各种风险和损失类型,以确定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
2. 保险金额和赔偿比例:约定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以及赔偿金额与损失金额的比例。
3. 免赔额和免赔期: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开始承担赔偿责任,并规定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和时间。
4. 保险费支付方式: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频率,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5. 合同解除和终止条件:列出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条件,比如保险公司倒闭、被保险人不再拥有该财产等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1. 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通过对话和妥协来解决分歧。
2.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向独立的仲裁机构提交争议,并接受其裁决。
3. 法院起诉:当事人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决。
总结财产保险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合同,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财产保险合同概述

❖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家庭或自然人个人 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保险标的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 在保单载明的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房屋及其 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财产(电器、文体娱乐用 品、衣物、床上用品、装潢、家具)
❖ 2000年5月20日,张某在保险代理人王某的推荐下决定投保 家庭财产险及附加盗窃险,于是张某当场填写了投保单,并 支付695元保费,投保单上载明保险金额为29万元,保险责 任期限为2000年5月21日零时至2001年5月20日24时。因恰 逢双休日,王某许诺在下周一即5月22日再将保险单送至张 某家,后王某因发生车祸意外,未能及时将保单送至张家, 而5月23日张某家中发生火灾,造成家庭财产损失3万元,张 某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 保险标的构成条件:1)能用货币衡量的;2)与被 保险人之间存在保险利益;3)必须是合法的;4) 必须经保险人同意承保;才能成为财产保险合同的 标的
❖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范围:1)可保财产—— 保险人依财产保险合同规定同意承保的;2)特约 财产——需要保险人与投保人特别约定才予以承保 的;3)不保财产——无法估量价值或不属于一般 商品
会团体等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 动产(飞机除外)合法的、可估价的(有价证券除外) 在合同载明的地址内的并在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具 有保险利益的财产都可成为保险标的
❖ 承保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财产范围包括被保 险人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不包括违章建筑、危 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货币票证图表等无法鉴 定价值的财产、运输过程中的物质
❖ 保险法52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 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

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第⼀节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NO12财产及其财产性利益:有形财产——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
⽆形经济利益——信⽤、保证、责任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财产及其有关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是补偿性保险合同。
(三)保险⾦额的确定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
(四)财产保险合同具有周期性短的特征(五)财产保险合同适⽤代位求偿原则。
NO60三、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标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与保证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以有形财产及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运输⼯具保险合同、利润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NO65 公众责任保险、场所责任保险、产品责任险、雇主责任险、职业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等信⽤保险合同:以债务⼈的信⽤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未能如约履⾏债务时,由保险⼈向债权⼈提供风险保障,给予保险的⼀种保险。
投保⼈与被保险⼈是同⼀⼈即债权⼈,债务⼈不是合同当事⼈。
合同主体是:债权⼈与保险⼈保证保险合同:债务⼈向保险⼈投保并⽀付保险费,以债权⼈为被保险⼈,保险⼈对债务⼈的⾏为导致被保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债权⼈对债务⼈债权的保险。
债务⼈是投保⼈,债权⼈是被保险⼈。
合同主体是:债务⼈与保险⼈(⼆)投保⼈⾝份不同——个⼈财产保险合同与单位财产保险合同(三)承保财产所处⾏业——⽕灾保险合同、运输保险合同、⼯程保险合同与农业保险合同(四)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五)保险⾦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额保险合同、不⾜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第⼆节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保险标的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可保财产:动产和不动产是否包括⽆形财产?有关利益:现有利益期待利益信⽤保险和农业保险标的消极利益责任保险标的不保财产:①不能⽤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2022财产保险合同

2022财产保险合同尊敬的客户:感谢您选择我司提供的财产保险服务。
本合同为您与我司之间的协议,是对于您的财产进行保障的约定。
请您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及其意义,如有疑问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客户服务部门。
一、保险标的1、本合同保险标的为贵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1)房屋及附属设施(2)设备及机器(3)原材料和半成品(4)产成品和库存2、保险标的具体详细信息以贵公司的财产清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1、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直接物质损失、直接财产损失和其他保险责任。
2、保险责任仅限于发生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风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责任发生时,贵公司应及时通知我司,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4、以下情况不在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内:(1)因贵公司主观故意导致的损失(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风暴、洪水、盗窃等。
(3)因损失原因未被投保而导致的损失。
三、保险费用1、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以财产价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2、本合同的保险费用为年度缴纳,不得部分退还或转让。
3、如贵公司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用,我司有权拒绝对贵公司的财产进行保险,同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四、保险赔付1、贵公司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享有赔偿资格。
2、发生保险事故后,贵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我司递交申报赔案的书面文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
3、我司应在接到赔付申请后及时进行理赔处理。
如理赔结果被贵公司不满意,可进行申诉。
4、我司将在满足所有理赔条件后,根据保险金额和贵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五、合同终止1、本合同到期前,贵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2、我司应在接到贵公司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后,做出相应的处理,并将相关资料、保单等文件交付给贵公司。
3、如贵公司在合同期间内违反约定,我司有权终止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六、其他条款1、本合同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我司的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
财产保险

保险险种之财产保险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可保财产,包括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以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称为财产损失保险。
例如,飞机、卫星、电厂、大型工程、汽车、船舶、厂房、设备以及家庭财产保险等。
以非物质形态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通常是指各种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例如,公众责任、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职业责任、出口信用保险、投资风险保险等。
但是,并非所有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都可以作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符合财产保险合同要求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才能成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损失补偿原则是财产保险的核心原则。
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经济损失时,保险公司给予被保险人经济损失赔偿,使其恢复到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状况。
损失补偿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有损失,有补偿”,二是“损失多少,补偿多少”。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一方面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从而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在实施损失补偿原则时应该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三者中又以低者为限。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由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和超过保险价值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向数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其损失赔偿必须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被保险人所得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保险价值。
实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恶意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另一方面,可以保持保险公司应有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等。
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有哪些分类?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
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可保财产是:(1)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2)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其特征是:第一,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第三,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第四,保险货物的运输方式,包括海洋船舶运输、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
财产保险合同定义

财产保险合同定义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财产以及由财产所产生的有关利益。
具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有形的物质财产,如房屋、汽车、机器设备等;二是无形财产,主要包括由财产所产生的各种财产权利,如保险权、专利权、财产使用权等;三是损害赔偿责任,这是指被保险人在因疏忽、过失等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它主要是以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为目的订立的合同。
保险财产或者与财产有关的利益都有确定的价值,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保险人评定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支付保险赔偿金,给予补偿。
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后,投保人以支付保险费为代价,取得了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经济补偿的权利;保险人则是根据收取的保险费,对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补偿责任。
3.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的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应记载保险金额,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所确定的赔偿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应当以保险金额为限,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

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保险费率、理赔事项等关键条款。
保险合同通常以书面形式存在,并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格式和要求。
以下是一个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示例:保险合同编号:XXXXX甲方(保险公司):XXX保险公司乙方(被保险人):XXX公司一、保险范围1. 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对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财产进行保险。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办公设备、库存商品以及其他与其业务相关的财产。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承担以下风险的保险责任:- 火灾爆炸- 水渍、泡水、雨淋- 雷击、暴雨、台风、龙卷风- 盗窃、抢劫- 玻璃破碎- 运输途中的意外损失- 其他在本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二、保险金额及费率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乙方所申报的实际财产价值。
乙方需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及其相应的价值评估报告。
2.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为乙方所申报财产价值的百分比,具体费率为双方在协商中达成的一致意见。
三、保险期限与续保1. 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YYYY年MM月DD日起至YYYY年MM月DD日止。
2. 续保:本合同到期前,双方可协商续签合同。
续签合同的条款、保险金额和费率将在协商中达成一致。
四、理赔事项1. 理赔申请: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理赔申请材料。
2. 理赔处理:保险公司在接到乙方的理赔申请后,将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进行实质性的理赔处理。
3. 理赔金额:理赔金额将根据乙方的损失、实际保险金额以及条款中约定的免赔额进行计算。
五、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解释与争议解决将依法进行,如不能达成协议,将提交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六、其他条款1. 合同解除: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发生恶意欺诈、故意毁坏财产等情况,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 合同变更:在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对合同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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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种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一、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
二、保险单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三、保险凭证是保险人出立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书面凭证,是简化了的保单四、暂保单是保险人出立正式保单之前所签发的临时凭证。
五、预约保险合同是一种为简化手续而签发的长期性保险合同凭证。
六、批单是对财产保险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更正时由保险人出立的一种凭证。
一、债权代位——代位求偿(第60条)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后,要在其赔偿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原所享有的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即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的限制条件1、代位求偿权的获得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后2、保险人的追偿所得以其赔款为限3、在代位求偿的过程中被保险人原所享有的对责任方的其他索赔权益不受影响4、被保险人在放弃向责任方求偿的情况下,不能要求保险赔偿物权代位——委付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所有权及派生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请求支付全部保额的赔偿。
是放弃物权的一种法律行为。
推定全损条款:保险货物在遭受危险后已经无法避免实际全损,或者为避免全损而支付的费用及继续将保险货物运到目的地所花的费用将超过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的价值,均为推动全损。
◇委付的条件以推定全损为条件具不可分性须经保险人承诺方才有效委付与代位求偿的异同1、相同点委付与代位求偿都是保险人赔偿后取得被保险人所转让权益的行为2、代位追偿与保险委付的区别:(1)代位追偿以第三者造成被保险人损失为前提,委付则不问损失原因;(2)代位追偿适用于全损,也适用于部分损失,委付只适用于推定全损;(3)代位追偿依法律成立,而委付依协议成立;(4)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无须承担其他义务;委付却是将权利和义务全部接受。
(5)代位追偿只能获得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委付中则可享有额外受益。
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几个条件1、有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单;2、承保的是同一个被保险人(或同一家庭成员);3、同一危险造成的损失;4、承保的是同一标的;5、每张保单都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承保的保额/ 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总和2、限额责任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 各保险人赔偿限额总和3、顺序责任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两种赔偿方式:1.保险房屋、附属设备、室内装潢:比例赔偿方式2.室内财产: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家庭财产两全保险赔偿处理在保险期限内任何一个保险年度,如果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当年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下个保险年度开始时自动恢复原保险责任。
在部分损失赔偿后,有效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减去赔偿后的余额。
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到下个年度全额退还保险储金。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最大区别在于投保方式和理赔时的责任确定1、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2、赔偿原则发生变化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
而交强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但凡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就要先行赔付,即使投保人无责。
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车主如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的标准进行赔付。
3、保障范围宽出于有效控制风险的考虑,商业三责险规定了较多的责任免除事项和免赔率(额)。
而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和免赔额,其保障范围远远大于商业三责险。
4、按不盈不亏原则制定保险费率商业三责险是以盈利为目的,属于商业保险业务。
而交强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将实行与其他商业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无论盈亏,均不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公司实际上起了一个代办的角色。
5、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
6、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7、交强险有社会救助基金配套,体现了社会公益性(一)交强险理赔理算1、赔偿范围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辆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分项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交强险赔偿项目(1)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其中包括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交通事故支出的合理交通费、残疾赔偿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节所承担的精神抚慰金。
(2)受害人的医疗费用,其中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费用和施救费用,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用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3、赔偿限额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主车与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一份交强险合同的责任限额。
一、交强险◎定义又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1.赔偿金额的计算。
由于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实际上是企业毛利润的损失,因此,其理赔计算主要是围绕着毛利润损失的计算:即因营业收入减少而减少的毛利润、因营业费用增加而减少的毛利润、因压缩固定开支而减少的毛利润损失。
①营业额或销售额减少营业额减少所形成的毛利润损失=(预期营业额-赔偿期实现的营业额)×预期毛利润/上年度营业额×100%上列公式中,预期营业额为赔偿期应该实现的标准营业额加上生产发展或通货膨胀因素后所形成的,即:预期营业额=赔偿期应该实现的标准营业额×(1+X%)②营业费用增加企业发生财产的直接损失后,被保险人为了恢复生产或解决临时性营业或销售的需要,可能需要发生因临时租用营业用房或其他与减少企业间接损失有关的费用开支,由于这部分费用是企业为了减少营业中断所造成的损失而形成的支出,保险人可以将其视为被保险人毛利润的损失,承担损失赔偿的责任。
但这项费用以不超过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在赔偿期挽回的营业额所形成的利润为限。
这是利润损失保险中的经济限度。
其公式为:经济限度≤因增加营业费用开支而产生的营业额×反映上年度毛利润水平的毛利润率③压缩固定费用开支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发生损失后,作为固定费用的水电费的支出由于生产的暂时中断往往出现减少的情况。
因此,在计算利润损失保险的赔款时,可以扣减由于生产的中断实际减少的水电费用的支出部分。
利润损失保险赔款=(营业额减少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造成的毛利润损失-压缩固定费用支出所减少的毛利润损失)×(保险金额/预计的赔偿期毛利润)一、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对标的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利益。
保险利益:根据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权利或利益。
诚信原则一、如实告知投保人需如实告知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第十六条)保险人需如实告知有关免责事项。
(第十七条)告知及违反告知的后果1.告知义务约束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2.投保人违反告知的三种后果:保险人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保险费;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3.保险人违反告知的后果: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二、保证当事人保证做或保证不做某事,或保证某种事态存在或不存在。
1、明示保证2、默示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后果:违反确认保证,一般可退保费;违反承诺保证,在合同生效前,要退保费,违反承诺保证,在合同生效后,不退保费。
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合同中的一方放弃合同所赋予的某种权利,日后则不能重新主张该项权利企业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发生全部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1、当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建重置价值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赔额=重建重置价值-应扣残值2、当保险金额小于重建重置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其计算公式为:赔额=保险金额-应扣残值固定资产发生部分损失情况下的赔款计算:1、按照固定资产的账面原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的赔款计算。
(1)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则应根据实际损失或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其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损失(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应扣残值)×保险金额÷出险时重置价值(2)如果按账面原值确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重置重建价值,则按实际损失计算赔款金额,即:赔款=损失金额-应扣残值2、按照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承保方式下的计算。
按固定资产原值加成或按照重置重建价值的承保方式下,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价值为限。
流动资产、存货的赔款计算1、全部损失(1)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出险时的帐面余额为限。
(2)保险金额低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赔款不超过保险金额。
部分损失(1)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出险时的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
(2)受损财产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或帐面余额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
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出险时帐面余额×(实际损失或受损财产恢复原状所需修复费用-应扣残值)保险财产损失发生后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支出的计算1.在足额保险或超额保险情况下,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或按重置重建价值的承保方式时,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的承保方式、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按实际价值的承保方式中的财产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在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施救、保护、整理费用计算应该承担的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