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定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浅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摘要: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难区分的,但会在很多情况下会产生很多疑点,区分的关键是对打击行为的定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书面上看并没有什么难以区分的地方,二者之间的不同是显而易见的,一个是故意一个是过失,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定是复杂的,在某些情况下是难以区分的。
例如,王某与赵某等几个朋友一起喝酒,微醉,为一小事王某打了赵某一个耳光,赵某急,欲与王某厮打,王某推了赵某一下,赵某站立不稳,后退了几步,倒地,头部撞到门把手,几分钟之后,赵某死亡,法医鉴定为钝器伤害头部出血而死。
一审法院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本案中,王某确实故意打了赵某,如果据此判定王某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有点草率了。
因为此时对王某行为的定性关键是要判断王某的殴打行为的性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也就是说在故意伤害成立的前提下,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也是故意在所不问,只要有伤害行为,并且希望和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至于伤害结果达到一个什么程度,行为人持什么态度,并不深究。
关于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条是简明罪状,并没有规定何种行为是故意伤害行为,那么打击行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成为故意伤害行为呢?所谓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应该达到一定的程度才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只有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轻伤鉴定就成为故意伤害罪构成与否的重要依据。
过失杀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过失杀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认定过失杀人需要注意四方面,包括1.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
2.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3.正确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4.对过失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过失杀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1.正确区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
刑法分则某些条文规定的过失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等,也往往发生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它们都是因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是业务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
规定这些犯罪的刑法条文与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法条文,形成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此,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正确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
二者有相似之处:部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行为人希望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意志,后者的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发生死亡结果并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前者的行为人在预见到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因为他认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可以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的行为人,在明知死亡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其行为,是为了实现其他目的,行为人没有考虑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
3.正确区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
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能否预见、应否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
正确认定本案需要把握好三个界限

正确认定本案需要把握好三个界限[摘要]本文从一个有较大争议的案例入手,分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与意外事件的不同,并阐述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争议案件的罪与非罪及定性提出了看法。
[关键词]共同犯罪;意外事件;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案情简介:2007年10月22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邓某杰因一周前被本校同班同学王某荣怀疑偷吃他的牛奶而发生口角,事后被王某荣、余某侠二人殴打,遂纠合犯罪嫌疑人邓某炜、邓某兴、苏某荣以及同案“阿森”意图对王某荣、余某侠二人实施报复。
五人窜到花都区新华街某中学后门斜对面的“阿信甜品店”,由邓某杰指认,邓某兴、苏某荣冲进店内,分别将当时正在店内吃夜宵的王某荣、余某侠二人强行拖出,围住二人并主要对王某荣实施持续殴打。
期间,被害人余某侠挣脱包围逃离现场,犯罪嫌疑人苏某荣尾随追赶,被害人余某侠边跑边往后张望,在跑至该中学后门时摔倒死亡(经法医鉴定为脑干挫伤急性死亡)。
观点一:本案属意外事件,邓某杰等五人不构成犯罪。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1.从主观方面来说,邓某杰等五人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冲突发生的导火索是邓某杰与王某荣二人的纠纷,邓某杰等五人殴打的主要对象是王某荣,余某侠虽然也一起被殴打,但他只是被殴打的次要对象,余某侠逃跑时也只有一人追赶他,邓某杰等五人显然不可能希望或放任把余某侠殴打致死。
2.从客观方面分析,余某侠逃跑的过程中摔倒具有不可预见性。
一方面,几乎所有人在跑步甚至是走路的过程中都会发生滑到、绊倒等意外情况,这种意外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具有较大的偶然性,难以预料。
我们不能要求本案的追赶者苏某荣在盲目追赶的过程中会头脑非常清晰地想到日程生活中偶然因素特别大的摔倒意外会发生,这显然不符合平常人的正常逻辑。
另一方面,从现有证据看,两个目击证人(校门口保安和正走在校门口的在校学生黄某)证实,只见到余某侠一个人跑到该中学后门,这说明,苏某荣与余某侠二人之间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
打人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打人,是一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也是社会道德败坏的一种表现。
在我国,法律对打人行为有明确的规定,打人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打人者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我国法律对打人行为的制裁措施。
二、打人行为的法律界定打人行为,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打人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故意伤害罪: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以上后果的行为。
2.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3. 过失致人重伤罪:指因过失导致他人身体受到重伤的行为。
4. 过失致人死亡罪:指因过失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三、打人者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打人者若构成犯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根据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而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过失致人重伤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民事责任打人者还需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赔偿损失:打人者需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2)赔礼道歉:打人者需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恢复名誉:打人者需承担恢复受害人民誉的责任。
四、打人者的其他后果1. 资格限制:打人者可能会受到职业资格限制,如教师、医生等职业。
2. 名誉损害:打人者可能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损害个人名誉。
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

【导语】锲⽽舍之,朽⽊不折;锲⽽不舍,⾦⽯可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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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忧考为您提供了“2019法考必备考点之故意伤害罪”,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忧考! ⼀、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不法与责任 伤害⾏为:⾮法损害他⼈⾝体健康。
在伤害故意⽀配下实施了伤害⾏为,造成他⼈⾝体伤害,达到轻伤程度的,即可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既遂。
不能根据结果来反推⾏为,如果结果构成轻伤就认为⾏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是⽚⾯的。
结果(既遂的结果):轻伤(基本犯结果)、重伤(加重结果之⼀)、伤害致⼈死亡(加重结果之⼆,含特别残忍⼿段、致⼈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三个同时具备)三种情形。
轻微伤只需要依《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致⼈重伤两种情况:具有轻伤故意,但过失造成重伤的;具有重伤故意,并造成了重伤结果。
故意伤害致⼈死亡的,因伤害⾏为⽽过失致⼈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伤害⾏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为⼈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对基本犯有故意,基本上都推定对加重结果⾄少有过失。
⾏为对象:不包括能够分离的假肢、假⽛等,但已经成为⾝体组成部分的属于。
伤害⾃⼰⾝体的不成⽴故意伤害罪,但军⼈战时⾃伤的成⽴战时⾃伤罪。
毁坏⼫体或者伤害胎⼉⾝体的,不成⽴本罪。
如果⾏为⼈故意使⽤药物或者其他器具伤害胎⼉,旨在使该胎⼉出⽣后成为严重精神病患者或者造成缺乏四肢等严重残疾,事实上也造成了这种伤害的(即胎⼉伤害),成⽴故意伤害罪。
伤害⾏为具备违法性: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治疗需要、体育运动规则允许的,不成⽴犯罪。
基于他⼈:轻伤有效不成⽴犯罪,重伤原则上⽆效,但成年⼈真实意志允诺的器官移植除外。
责任形式:伤害故意。
要求对伤害结果(轻伤、重伤)具有认识和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仅有⼀般殴打的故意,不能认定具有伤害故意,仅成⽴过失致⼈重伤或过失致⼈死亡罪。
⼆⼈以上⽆意思联络同时伤害他⼈的,属于同时犯,不成⽴共犯。
犯罪主体: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的⾃然⼈;故意伤害致⼈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详解

故意杀⼈罪和过失杀⼈罪详解故意杀⼈罪和过失杀⼈罪都是侵犯他⼈⽣命权的犯罪,但在⾏为⼈的犯罪性质、⾏为⼈的主观⼼态以及社会危害性⽅⾯却有较⼤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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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罪1.故意杀⼈罪(1)故意杀⼈罪的中的⼈是指他⼈的⽣命。
在我国,⾃杀⾏为不是犯罪。
胎⼉和⼫体均不属于故意杀⼈罪构成的⾏为对像。
毁坏⼫体的⾏为,也不构成故意杀⼈罪,但可以构成侮辱⼫体罪。
但是,误以⼫体为活⼈⽽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溺婴是⼀种故意杀⼈⾏为,应以故意杀⼈罪论处。
(2)客观⽅⾯表现为⾮法剥夺他⼈⽣命的⾏为。
杀⼈⾏为的⾏为⽅式⼀般表现为作为,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
不作为杀⼈⽅式以⾏为⼈对防⽌被害⼈的死亡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这种责任或义务的形成,主要是基于⾝份、职务或者先前⾏为。
(3)杀⼈的⼿段有多种,但如果⽤放⽕、决⽔、投毒等危险⽅法杀⼈的,应如何定罪,主要是看这些⽅法是否⾜以危害不特定多数⼈的⽣命、健康和重⼤公私财产安全。
2.在认定本罪(及故意伤害罪)时应注意刑法分则其他条⽂中按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处理的规。
具体的规定有:《中华⼈民共和国刑法》(1)第⼆百三⼗⼋条:⾮法拘禁罪使⽤暴⼒致⼈伤残、死亡的;(2)第四百九⼗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取证罪,因刑讯逼供、暴⼒取证⽽致⼈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3)第⼆百四⼗⼋条:虐待被监管⼈员罪致⼈伤残、死亡的,依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4)第⼆百⼋⼗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的;(5)第⼆百九⼗⼆条:聚众⽃殴罪致⼈重伤、死亡的;(6)第三百三⼗三条:⾮法组织卖⾎罪、强迫卖⾎罪对他⼈造成伤害的。
3.对⾃⾏为的处理。
(1)组织、策刬、煽动、教唆、帮助邪教组织⼈员⾃杀、⾃残的,以故意杀⼈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相约⾃杀的处理。
如果相约双⽅都亡,不存在刑事责仼问题;相约各⽅各⾃实施⾃杀,其中⼀⽅死亡,另⼀⽅未死,未死⼀⽅也不负刑事责任;相约⾃杀,由其中⼀⽅杀死对⽅,继⽽⾃杀未成或者放弃⾃杀的,应定为故意杀⼈罪。
法律规定的各种死亡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但在法律层面,死亡却具有特殊的意义。
法律规定的死亡依据,是确定死亡状态、处理遗产继承、确定民事责任等法律问题的基石。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各种死亡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生理死亡1. 定义生理死亡,是指人体生命活动完全停止,心跳、呼吸、血压等生命体征永久消失。
生理死亡是法律上认定死亡的主要依据。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3. 生理死亡的法律效力(1)终止民事权利能力:生理死亡意味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其财产权益由继承人继承。
(2)确定遗产继承:生理死亡后,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3)终止民事责任:生理死亡后,被继承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三、宣告死亡1. 定义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状态予以确认。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其他原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失踪人失踪满十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3. 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1)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2)确定遗产继承:宣告死亡后,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3)终止民事责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四、推定死亡1. 定义推定死亡,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虽然未确定死亡,但可以推定死亡。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因战争、自然灾害等原因,失踪人或者被宣告死亡人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的,可以根据有关证据推定死亡。
法律案例分析: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介绍][案情分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理由是:(1)从尸检发现,王某右口角处挫裂创伤三处,右唇粘膜破损,右颊部肿胀;(2)王某遭一拳后即跌倒在地。
由此可以认定张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王某伤害的结果,而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王某遭拳击后倒地,形成脑疝死亡,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张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1)伤害是指造成人身器质性的或者功能性的损害,王某右口角处虽有挫裂创伤,但不属于器质性或者功能性的损害;(2)张某主观上没有损害妻子人身健康或者杀害妻子王某的故意;(3)客观上虽造成王某倒地死亡,但王某的死亡结果是张某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引起的。
兴华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在客观方面有一定的共同点,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后果,但造成死亡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则是不相同的。
故意伤害致死是由伤害行为引起的,行为人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但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行为人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更不存在杀人的故意,只是行为人缺乏必要的注意,在实施某种危险行为时发生了致人死亡的后果。
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要查明行为人有无伤害的故意,是一件十分复杂的工作,特别是在一推一搡、一巴掌、一拳头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认定有无伤害的故意则更加困难,而这又无法在理论上提出任何具体的判别标准,只能从一系列表现为外部的各种事实特征去分析,把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心理状态、案件的起因、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下手的轻重、事后的态度以及双方的关系等诸方面联系起来加以判断,切忌从某一方面片面推断。
就本案而言,(1)从起因看,是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夫妻间争吵、纠缠。
(2)从主观心理状态看,被告人张某是遭妻子揪发、推搡、辱骂不停时,处于气愤状态,一气之下出拳,事先没有伤害妻子的预谋,亦没有预见挥打一拳会导致妻子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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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与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界限认定有一定的复杂性。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却出乎意料的造成了死亡(即对死亡结果,行为人属于过失)。
其犯罪构成的特征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并不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有致人伤害的故意而没有致人死亡的故意,主观上是故意加过失的双重罪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犯罪构成的特点是:(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一般发生在劳动生产或日常生活等场合,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
从以上两罪的犯罪构成特征,我们可以明确区分其相同点和不同点。
(1)相同点是,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的发生都属于过失心态,即不希望也不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出乎意料之外的。
(2)不同点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行为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中则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
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的判断有很大难度。
例如:某甲是小学教师,因学生某乙顽皮,不听管教,情急之下某甲打了某乙一记耳光,又照其后背拍了两巴掌,致某乙立即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某乙系心血管爆裂致死。
对于此案的定性,产生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另一种意见认为,某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比较符合客观事实。
对于这两种罪的区分应根据具体案情从客观到主观进行判断,即从行为是否构成伤害行为再反推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具体来说,应结合以下客观情况来加以判断:①过失致人死亡中的行为一般发生在日常生活或劳动生产等场合,一般不具有非法性质。
如家长管教孩子、老师管教学生等;而故意伤害致死中的故意伤害行为本身则具有非法性,属违法行为。
②发生打击行为时的环境,是在什么情况下引起打击行为的,是因为日常琐事还是寻机报复,要查清有否导致故意伤害的微观环境。
③从打击工具上分析其一般情况下是否足以伤害对方。
手持铁棒、刀等金属器械,一般情况下是足以伤害对方;拳打脚踢,一般不足以伤害对方。
④从打击的力量频率上,一般来说,力量越大,频率越迅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就越大。
⑤从双方的关系上,即行为人与被害人是素不相识、一般关系、亲密无间还是冤家仇人,应区分不同的情况来正确判定是否有产生故意伤害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
以上是笔者对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两个罪的粗浅的认识。
当然,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不可能有一个万能公式,最终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综合判断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