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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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一、案件事实的分析。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一个生命的消逝总是让人惋惜。

但是,在看待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细节和真实的情况。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次事件完全是一次意外。

当天的情况是[简要描述当天事件发生的场景,如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做什么,发生了什么互动等]。

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

就像是两个人在一条小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块石头绊倒了其中一个人,导致了后面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就像是那个在正常走路,却不小心碰到了石头的人,他根本没想到这块“石头”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被告人主观上为过失。

1. 缺乏故意犯罪的动机。

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他是一个善良、本分的人。

在他的生活圈子里,大家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

他没有任何理由去故意伤害被害人,更不要说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了。

他和被害人可能只是因为[具体事情,如一些小的摩擦或者正常交往中的小意外]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这就好比是两个朋友在开玩笑的时候,不小心玩过了头,但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恶意的行为。

2.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明显。

被告人在事件发生时,由于[阐述导致疏忽大意的具体原因,如当时环境嘈杂、注意力被分散等],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但这种疏忽大意是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

就像我们有时候在厨房里忙得晕头转向,可能会不小心碰掉一个盘子一样。

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故意为之。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导读: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由于任何的辩护词书写的目的,都是希望可以在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减轻自己的处罚,对于过失伤人的情形,除了书写辩护词外,同时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

一、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至少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没有想致对方于死地的想法。

在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样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ls的辩护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而ls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进行辩护的。

二、王**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ls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家属委托,在经得王**同意后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来,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规定,履行辩护人责任,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第一部分起诉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不应为法庭采信。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双方由互相谩骂发展到推搡扭打。

期间双方共发生四次互拉衣领、搂抱、夹颈扭打等殴打行为”,其中“扭打等殴打行为”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可以得出,本案目击被告人王**与姜* 发生纠纷全过程的有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其他证人邓龙珠、郑金英、邱央球及三位医生都不是涉案第一现场的目击证人,故对他们的证言不再展开陈述,但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都证明被告人与姜* 只是推来推去、相互拉扯。

正如证人韩军海证实那样,两人就像摔跤一下(样)没有大的动作,没有用拳头敲过,也没有石头敲过,都是空手的,应该说不是像模像样在打架。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__市公安局__分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__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郑荣妹
二0_______年十月十四日。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

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张阳,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张阳过失杀人案进行辩护。

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证据的清晰呈现,向大家展示张阳无意间造成的悲剧,并证明他并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案件概况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地点是XX市某公园。

当时,张阳和被害人王明在公园里散步。

因为一时疏忽,张阳将手中的雨伞忘在了长椅上。

在他回去寻找的时候,不幸发现王明已经倒在地上,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1.张阳与被害人并无任何恩怨,两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或纠纷。

2.张阳在案发时并无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3.张阳的雨伞是他在公园里临时放下的,他没有想到这个举动会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

4.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辩护理由1. 过失杀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杀人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过失是指犯罪人不希望结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结果发生的情节。

2. 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在公园中遗忘雨伞这一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疏忽现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失误。

张阳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范畴,也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3. 张阳的过失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在雨中没有及时寻找到遮雨工具,但是他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张阳的过失行为导致。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不幸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意外,而不是直接因为张阳的过失而导致。

因此,张阳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4. 张阳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他的行为展示了他对于悲剧的深刻认识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这是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行为表现。

他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地面对自己的过失。

证据呈现1. 张阳的个人品行证明我们将呈现张阳的家人、朋友、同事等人的证言,证明张阳平时为人友善,善良守法,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倾向。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护词

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辩
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代表被告人___出庭,受___的委派为其辩护。

首先,我们对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的受害人表示哀悼,并向其家属表达慰问和歉意。

我们不反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___犯有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但基于事实和法律,我们提出如下从轻或减轻惩罚的情节和意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酌定情节
就主观方面而言,被告人是初犯,属于过失犯罪。

平时,___表现良好,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是一个遵纪守法、善良本分的公民,邻里中口碑不错。

此外,被告人新婚不久,借钱买车运货,希望以此维持家庭生计。

事故发生后不久,被告人的妻子生下了一个儿子,这是悲喜交加的时刻。

由此可见,被告人内心并不希望发生这样的事情,而且诚心悔过,希望积极改造。

因此,我们请求合议庭在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时,充分考虑这些情节。

二、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
从被告人侦查的口供到起诉再到审判,整个案件表明被告人能够主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表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的良好愿望。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够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
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应该用“很好”来概括。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立即打120救护受害人,然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一直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也没有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或隐瞒事实。

这种诚恳的悔罪表现应该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

二、被告人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按自首处理。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故意追撞受害人,而是因为路面湿滑,视线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了车辆的失控,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所犯的过失并非故意的,而是源于客观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规行驶的记录。

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不可能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证明他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且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应该对其给予从轻判决。

最后,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正常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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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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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吴远飞的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猪场施工”这与事实不符。

1、从被告人吴远飞口供、证人王红权的询问笔录和证人陈龙宫的询问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系证人陈龙宫的雇员,吴远飞与陈龙宫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由陈龙宫提供机器设备及人员为王红权养猪场施工,即王红权与陈龙宫之间为承揽关系;所以,被告人吴远飞系陈龙宫的雇员,被告人与王远飞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被告人吴远飞系职务行为,在施工中听从王红权和被害人王竹生的共同指挥和安排。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远飞“操作不当,只是空心板撞上围墙,围墙倒下将被害人王竹生砸死”这与事实不符。

应该是挖出来的土对方在土坡上,致使围墙受土的压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将受害人砸死。

1、从被告人吴远飞和证人张英松笔录可知,被告人吴远飞曾提醒过证人王红权将挖出的土堆放在土坡上会致使围墙受力过大,造成围墙倒塌,但证人王红权坚持按照其要求堆放,致使该事故的发生。

因此,对于被害人的死亡,证人王红权具有重大过错,王红权的错误指挥和安排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

2、起诉书指控是因为操作失误,撞墙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但被告人和证人王红权的供述是矛盾的,而且上其他证人亦非直接证人(即不在现场和直接看见事故的整个过程),间接证据不能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起诉书以被告人操作失误致使围墙倒塌的证据不足。

3、首先,即使能证明因被告人吴远飞的操作失误而使空心板撞上围墙,但也不能证明该撞击是造成围墙直接倒塌的直接作用力,也不能排除是因为围墙开始由于土堆的压力造成的,或是因为双方的共同作用力造成围墙倒塌的。

其次,被告人吴远飞操作挖掘机距离围墙很近,而围墙又是砖墙且比较结实,如此近距离利用挖掘机吊空心板并缓慢移动,也不会对围墙造成过大的冲击力,因此,撞击也并不是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4、从现有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围墙的倒塌有撞击的痕迹,公诉机关也未提供撞击的痕迹鉴定。

也就是整个事故造成围墙倒塌的直接原因。

三、被告人依法具有酌定量刑情节。

1、被告人自愿认罪而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应该说被告人吴远飞是对自己行为认可,尽管将挖出的放到土坡上是证人王红权的安排和指挥,但是被告人并没有及时制止,造成围墙受力而倒塌将被害人砸死。

因此其也有一定的过失,被告人吴远飞依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2、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

在整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告人能态度端正、积极供述案件的事实,属于坦白。

3、被告人系初犯和偶犯,平时表现较好,被告有一定文化素养,对父母一直以孝顺,而且其一直遵纪守法。

其次,被告人家里上有二老需要照顾,尤其还有一个3个月大的女儿,需要被告人的抚育。

4、被害人王竹生和证人王红权对该事故也有过错。

因为现场施工,被害人不但违反了谨慎的注意义务而且在工程的指示和安排的失误,最终造成被害人死亡。

5、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也积极求助,将被害人及时送往医院救治。

并没有逃避其应有的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又有利于挽救被告人。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采纳。

辩护人:王福平
2010年12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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