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考研刑法罪名解析 过失致人死亡罪
全国法律硕士《398法硕联考专业基础(非法学)刑法学部分》过关必做习题集(含历年考研真题)(第十五章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甲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内醉酒驾驶,拐弯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人行道上的2人撞成重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A.危险驾驶罪B.交通肇事罪C.故意伤害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答案】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本题中,甲在封闭的小区内醉酒驾驶,“封闭的小区”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甲误将黄色染料当硫黄,制造了“炸弹”,并投掷到邻居刘某家,意图杀死刘某,但“炸弹”未能爆炸,刘家五口人安然无恙。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6年真题] A.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既遂)B.故意杀人罪(未遂)C.爆炸罪(未遂)D.投放危险物质罪(未遂)【答案】C【解析】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最大区别就是是否在客观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遭受损害。
本题中,甲虽意图杀死刘某,但其投放“炸弹”的行为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甲的行为构成爆炸罪而非故意杀人罪。
甲误将黄色染料当作硫黄,导致“炸弹”没有爆炸,属于爆炸罪的未遂,是不能犯未遂。
3.甲在某机场到达大厅出口外引爆自制爆炸装置,造成一人轻伤。
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2015年真题]A.爆炸罪B.寻衅滋事罪C.故意伤害罪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答案】A【解析】爆炸罪即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行为,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是危险犯,即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或者已经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则成立爆炸罪既遂。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人
的不慎或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存在危险或违法行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涉及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死
亡结果。
具体来说,危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死亡;而违法
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存在过失
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必须构成过失,以致他人死亡。
只有行为者
存在疏忽或错误,才能构成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罪。
(3)加重结果为死亡
加重结果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这种结果也可以由另一
个行为间接引起。
2、过失致人死亡的惩罚
无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一种
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受到从重处罚。
(1)死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伤亡特别严重,可能会
面临死刑处罚。
(2)无期徒刑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行的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4)拘役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体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完整版)法律硕士考研刑法案例解析

案例1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分析]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7
张某某,男,23岁。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7月11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23次,价值人民币45000元。
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的故意,但由于一些因素而导致了对方的死亡。
具体分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是这样的行为同样也是构成了犯罪的,接下来,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过失致⼈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家都知道,我国对于有过失并致⼈死亡的⾏为的,是有严厉的处罚的。
那么,什么是过失致⼈死亡罪呢?它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过失致⼈死亡罪司法解释是如何的。
过失致⼈死亡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过失致⼈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死亡后果的⾏为。
过失致⼈死亡,包括疏忽⼤意的过失致⼈死亡和过于⾃信的过失致⼈死亡。
前者是指⾏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造成他⼈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死亡。
后者是指⾏为⼈已经预见到其⾏为可能会造成他⼈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死亡。
如果⾏为⼈主观上没有过失,⽽是由于其他⽆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过失致⼈死亡,除本条的⼀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律适⽤特殊规定,⽽不按本条定罪处罚。
过失致⼈死亡罪量刑标准
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希望⼩编整理的知识能够帮助⼤家更好的认识过失致⼈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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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

2016法硕考研真题及答案详解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从刑法的形式渊源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是(B)A狭义刑法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立法解释【解析】B单行刑法是指针对某种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
我国单行刑法只有一部,即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2、“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的原则是(A)A罪刑法定原则B主客观相统一原则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解析】A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题目中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3、甲挪用公款炒股亏损无力归还,被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甲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
人民法院对本案罪名的变更体现了(C)A规制机能B保护机能C保障机能D威慑机能【解析】C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刑法具有三种机能:1.规制机能:即维持社会秩序的机能;2.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3.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人民法院对罪名的变更体现了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这一功能。
4、下列行为可以构成犯罪的是(B)A 参加传销组织B 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C雇佣童工清理客房D拐卖15周岁的男孩【解析】B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所以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可以构成敲诈勒索罪。
5、甲在丈夫的水杯中投毒,意图杀害丈夫,丈夫中毒后呕吐不止,甲见状不忍,将丈夫送到医院,使之得救。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的认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3条,其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却一直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轻微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不持有任何器械、刀具的情况下,采用的力度和幅度均较小的一般击打或殴打行为,也包括推搡、拉扯、压倒、甩掉、摆脱等。
暴力行为的轻微性,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因此,在这种主观心态下,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而易见,与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具体事情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的击打部位和力度、因果关系、行为人案发后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问题并非本文主要探讨内容,故仅做简要说明,具体可以参阅《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相关内容。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情节较轻”都包括哪些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两种情形,即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
纵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十七个条款设置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其中仅有故意杀人罪一处存在相关解释,虽然解释仅明确了“情节较轻”的部分情形,但作为相近罪名,解释的精神完全可以适用于轻微暴力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如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身过错较大等,后文会具体分析。
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无论从罪行的角度还是从刑期的幅度来看,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最接近的,因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

2020年法律硕士刑法总则重要知识点:责任要件一、故意和过失的理解因素判断★★★★★(一)故意1.要求行为人理解到所有符合违法要素的事实本身(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不要求违法性理解。
①行为:有的犯罪要求行为人理解到时间、地点、方式,如,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②对象:要求行为人理解到对象的存有。
(是——直接故意;可能是——间接故意)③结果:理解到可能导致构成要件意义上的结果。
如,故意杀人,要求理解到人死亡的结果,不要求理解到重伤的结果。
④身份:理解到特定的身份。
如,没有理解到自己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贪污行为的,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
⑤不存有违法阻却事实。
行为人认为存有违法阻却事实,是假想防卫、假想避险,永远不成立故意犯罪。
2.判断: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①淫秽物品:理解到内容、理解到被禁止,不要求理解到叫“淫秽物品”。
②财物是他人占有:理解到导致财物被他人占有的事实。
如,因为违章停车(事实),交警队把车扣押,或办理了托运手续后(事实),行李由邮政公司占有,行为人违背占有者的意志,把东西搬回去,成立盗窃罪。
③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理解到导致他负有义务的事实。
如,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你带的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又不是我的小孩”,不去救,小孩被淹死,甲理解到所有事实,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带邻居的小孩去坐碰碰车,自己和友人聊天,过一会听人喊:“有小孩掉水里去了”,甲心想“肯定不是我带的那个”,不去救,小孩被淹死。
甲理应理解而没有理解到,成立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过失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的情形构成犯罪,则故意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
√ (如,过失致人死亡构成犯罪,故意杀人构成犯罪;失火构成犯罪,放火构成犯罪。
)对同一违法事实,如果故意的情形构成犯罪,则过失的情形一定构成犯罪。
× (过失的情形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刑法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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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 刑法罪名解析:过失致人死亡罪人们常说时间就是金钱,时间就是效率,合理利用时间是每个人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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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1]特征(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索;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人重伤,但由于其他人为因素的介入(如医师未予积极抢救或伤口处理不好而感染)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只应追究行为人过失重伤罪的刑事责任。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首先,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客观行为,还是社会危害性上看,本罪均不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
其次,对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的预见,要求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认识能力和辨别能力。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知识水平及对客观事物的观察和认识能力、对自身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都有一定局限性,所以,他们是限制行为能力(含责任能力)人,因此,法律上不要求他们对过失行为负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订中于第17条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应负刑事责任的犯罪中的杀人罪明确界定为故意杀人罪,其意亦在于此。
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
根据一般人的能力和行为时的客观条件,行为人能够预见并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只是因为其疏忽大意才未预见,以致发生严重危害结果,他就应当对此结果负法律责任。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
由于行为人已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进而产生了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责任,他却没有有效地防止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行为人应对自己因主观上的过于自信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轻信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区别于间接故意杀人的界限。
罪名认定(一)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两者的共同点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罪1、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都引起了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上行为人都没有预见这种结果的发生。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如果应当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二)本罪与本法所规定的涉及过失致人死亡的其他过失犯罪的界限本法所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仅就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结果来说,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条件。
但是,由于主体要件的特定性、犯罪环境的特定性或者犯罪手段的特殊性,尤其是犯罪所侵犯的其他客体更为突出,所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在本法上就分别规定了其他罪名,而把该罪同时也侵犯的他人的生命权规定为一个情节一并予以惩治。
所以本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表明本法对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某些过失犯罪,采取了特别规定优于普通规定的一般原则,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治罪。
本法另有规定的,如:本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第119条规定的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等致人死亡的;第136条规矩的危险物品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以及其他法律中规定的涉及致人死亡的犯罪等。
一般言之,本法特别规定的包含致人死亡结果的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均较普通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同或为大,因此,不论从法理上还是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上说,都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出对特殊犯罪的相同的或为重处罚。
体现了我国刑法一贯坚持并于本法第5条所明定的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并且有利于预防犯罪,有效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重:1、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致人死亡罪两者的显着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和主观上认为,由于他的出身能力、技术、经验利及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中的行为人虽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对他人死亡结果的态度是有明显差别的。
间接故意杀人的行为虽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持有反对态度,而是听之任之。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放任这结果发生,而是希望这种结果不要发生,希望避免这种结果发生,即排斥、反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在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结果情况下、行为人仍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并因而实施了该种行为,2、过失致人死亡罪同误杀的故意杀人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求的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存有过失心理态度。
在司法实践中,不应将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中因打击错误误杀其针对对象(即行为人追求的杀害对象)以外之人的行为认定为过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为致人死亡行为的定性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这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其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尤其要注意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先前意外地或过失地导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险,行为人能抢救而不抢救,放任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对行为人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认为是意外事件而认定行为人无罪,而应对其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再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出于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他基于上述心理因素,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4、过失致人死亡后,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又将尸体误为活人加以杀害以灭口的行为,传统观点认为,不应只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杀人罪一罪,而应对行为人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象不能犯未遂)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但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立场的张明楷教授,对此表示异议,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致死以后,对于行为人后面的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而继续杀人灭口行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从重处罚即可,而没有必要并罚,因为尸体根本不可能成为杀人的对象,不是故意杀人罪的法益保护对象。
(四)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时的刑事责任的确定本法第25条第2款明确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因此,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的确定应把握以下几点:分清各过失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由于不存在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对于几个过失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应查明各过失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据此确定确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各自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