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人
的不慎或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存在危险或违法行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涉及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死
亡结果。
具体来说,危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死亡;而违法
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存在过失
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必须构成过失,以致他人死亡。
只有行为者
存在疏忽或错误,才能构成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罪。
(3)加重结果为死亡
加重结果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这种结果也可以由另一
个行为间接引起。
2、过失致人死亡的惩罚
无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一种
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受到从重处罚。
(1)死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伤亡特别严重,可能会
面临死刑处罚。
(2)无期徒刑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行的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4)拘役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体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

了解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区别与量刑标准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两种常见的犯罪类型。
尽管它们都属于杀人罪,但是它们在意图、行为要件和刑罚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之间的区别,并介绍相关的量刑标准。
1.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通过违法手段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但仍然有意为之。
故意杀人罪需要满足以下要件:(1) 故意杀害他人;(2) 目的是造成被害人的死亡;(3) 行为具有违法性。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明知他人患有严重的过敏性疾病,却故意给他人喂食触发过敏反应的食物,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犯罪,通常将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在判决中进行严厉的量刑。
2. 过失杀人罪过失杀人罪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但并无故意造成他人死亡的意图。
与故意杀人罪不同,过失杀人罪的要件包括:(1) 疏忽或过失行为;(2) 行为导致他人死亡;(3) 行为具有违法性。
例如,如果某人在驾驶过程中不慎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可以认定为过失杀人罪。
过失杀人罪主要关注犯罪人的失误或疏忽程度,量刑标准通常较为宽松,并且会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能动性。
3. 量刑标准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在量刑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
由于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恶意明显,自愿放弃了他人的生命权,因此量刑通常较为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在故意杀人罪中,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可以处罚金。
相比之下,过失杀人罪的主观要件较为宽松,因此量刑标准相对较为宽松。
一般情况下,过失杀人罪的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可以处以罚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可能存在一定的变动和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法官将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案件影响等因素进行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想要杀死对方的故意,但由于一些因素而导致了对方的死亡。
具体分为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但是这样的行为同样也是构成了犯罪的,接下来,请跟随赢了网小编一起看看过失致人死亡量刑和构成要件的内容。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另有规定是指失火、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按失火罪、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处罚)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子法贯彻。
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法第233条规定故意杀人罪。
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在这里,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有意识的,或者说是故意的,但对致使他人死亡结果发生是没有预见的,是过失。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
这点同有意识地实施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行为的故意杀人罪不同。
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可以分为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和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两种情况。
3、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这里死亡包括当场死亡和因伤势过重或者当时没有救活的条件经抢救而死亡。
否则行为人不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2010司考难点解析:侵犯人身罪

侵犯人身罪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等,侵犯人身罪是司法考试中的重点。
(一)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1、凡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转化的犯罪都可以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刑讯逼供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从重。
▲非法拘禁中故意。
2、两罪的区别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损害健康还是生命;突发事件中定放任,按实际后果定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
▲甲乙两人争一个舞伴,甲用酒瓶猛砸乙头部20 下,乙死亡,甲故意杀人。
3、实施某些犯罪过程中临时产生杀人故意,原则上数罪并罚,但过失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甲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加重犯)。
4、杀人行为:凡是一切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不以使用凶器为必要。
▲以下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①乙生一个小孩,去弃在野地中,小孩死亡。
②甲的孩子不好好上学,将小孩关起来逼迫小孩自杀,小孩上吊死亡。
③丙让精神病人摸电线,精神病人死亡,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1.不构成强奸罪:①15 岁甲与13 岁女孩,在谈恋爱中发生性行为,没有其他严重后果,不构成强奸罪。
②利用职权与现役军人的妻子强行发生性行为,定强奸罪(《刑法》第259条)。
③组织卖淫过程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不构成强奸罪。
④为了出卖而强奸被绑架的妇女的:不构成强奸罪。
2.两罪的区别:主观目的不同:强奸:满足性欲;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主观是满足性交之外的欲望。
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主观不同,是否有性方面的心理满足。
▲夫妻俩都特别爱喝酒,后心怀歹意,将他人的妻子拖到树林里,脱去被害人的衣服。
被抓。
根据主观交待定罪:如果没有强奸之意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有强奸故意,构成强奸罪未遂。
(三)非法拘禁和绑架罪1.非法拘禁只有两方关系;绑架罪有三方关系。
▲甲绑架乙向其妻丙索5 万元。
丙说"你杀了他,我给你10 万",甲杀死乙,得10 万元。
甲绑架罪,在故意杀人范围内成立共犯。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

过失杀人罪量刑标准过失杀人罪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考虑过失的程度。
过失杀人罪的刑法责任是建立在过失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在量刑时要考虑过失的轻重程度。
如果过失是由于疏忽造成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而如果过失是由于故意或者明知而不报告、不采取措施造成的,那么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
其次,要考虑造成的后果。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过失行为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
如果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过失行为只是造成轻微伤害或者没有造成实际后果,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再次,要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犯罪分子是否有过错意识,是否有悔改表现,是否有赔偿行为等。
如果犯罪分子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没有认识到错误,或者没有悔改表现,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犯罪分子认识到了自己的过失行为,并且有悔改表现,那么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最后,要考虑社会的影响和需要。
在量刑时需要考虑社会的影响和需要。
如果过失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重;如果过失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那么犯罪分子的刑罚可能会相对较轻。
总的来说,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过失的程度、造成的后果、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社会的影响和需要来综合考虑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以达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安全的目的。
过失杀人案例

过失杀人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过失杀人案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伤亡。
在法律上,过失杀人是指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其性质属于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真实的过失杀人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类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案例一,醉驾致人死亡。
小明因酒后驾车,驾驶时疏忽大意,导致一名行人被撞伤后不幸身亡。
在事故发生后,小明被警方依法拘留,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一案例中,小明的醉驾行为属于明知危险而放任不顾的过失行为,其导致的后果不可挽回,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案例二,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
某医院的护士在执行输液治疗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患者发生了严重的输液事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经过调查,发现护士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案件。
医院也因管理不善而被追究了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建筑工地安全事故。
在某建筑工地上,因为施工方未能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导致了一起严重的坠落事故,一名工人不幸丧生。
经过调查,发现施工方在安全管理上存在严重疏漏,因此被认定为过失杀人案件,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以上案例充分展现了过失杀人案件的特点和处理方式。
这类案件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意外伤亡,其性质属于过失犯罪。
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律机构往往会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尤其是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时刻注意安全,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意外伤亡的发生。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全和和谐。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

《职务犯罪纲要》复习题一、判断对错1、从重从严惩处原则不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 v )2、公安人员可以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v )3、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x )4、打击与预防并重原则是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 v )5、过失也可构成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犯罪( x )6、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定故意杀人罪( v )7、滥用职权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v )8、举报人不是报复陷害罪的犯罪对象( x )9、贪污5000元即可定罪处罚( v )10、职务犯罪主体都是特殊主体( v )10、职务犯罪的行为方式只有作为一种方式( x )11、中国公民自己想信什么教派就信什么教派,国家不能干预( x )12、滥用职权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 v )13、暴力取证罪是逼取证人证言的活动( v )14、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即可故意,也可过失( x )15、拘留所的民警不是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 x )1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v )17、贪污罪的主体是双重复杂客体( v )18、受贿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v )19、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v )20、隐瞒境外存款罪行为人必须是负有法定申报义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v )21、学校老师私自拆看学生信件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罪( x )22、报复陷害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v )23、刑讯逼供罪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v )二、名词解释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p92、玩忽职守罪 p2733、私放在押人员罪 p2344、贪污罪 p1025、报复陷害罪 p1996、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 p347、直接故意 p58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p1699、虐待被监管人罪 p21910、窝藏罪 p25811、职务犯罪的客体 p3712、受贿罪 p14713、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p18614、刑讯逼供罪 p20715、徇私枉法罪 p224三、简答题1、狭义的职务犯罪概念 p42、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在客观方面的情节严重有那些 p2193、刑讯逼供罪的犯罪主体是什么 p209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 p2575、枉法裁判罪的情节严重有哪些 p2306、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p2167、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 p118、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观要件 p1329、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脱逃”和“情节严重”是什么 p24010、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p265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与包庇罪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p30112、暴力取证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p21613、职务犯罪间接故意及条件 p5914、私放在押人员罪主要表现哪些形式 p23515、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区别 p24316、受贿罪中索贿的方式有哪4种p152论述题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在客观方面有哪些规定p2812、论述职务犯罪的司法原则的“坚决、慎重、准确” p203、徇私舞弊罪与报复陷害罪的界限p2274、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p1135、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p2026、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有哪些 p2497、虐待被监管人罪与刑讯逼供罪区别 p223。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

刑法分则中常见的法律拟制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38条第2款规定,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使用暴力"是指拘禁之外更高的暴力。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注意:行为人在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下,如果使用暴力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使用暴力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47条规定,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3、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第248条规定,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这里的致人伤残、死亡,既包括故意所为,也包括过失所为。
故意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注意规定;过失所为,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此时该款就是法律拟制。
注意:行为人在构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前提下,如果过失致人伤残、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故意重伤或杀害被害人,则应以虐待被监管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并罚.4、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讯逼供行为中, 并不排除伤害故意和杀人故意 的存在。 “我们并不否认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逼取口 供,但逼取口供只是目的,并不是刑讯逼供罪主观方面 的全部内容。 ”[8]行为人对于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致人 伤残、死亡的后果,既可能出于过失或无罪过,也可能 出于间接故意,甚至可能是直接故意。 《刑法》第 247 条 的主要规定适用于行为人出于杀人故意而刑讯逼供的
本案中,周某有伤害故意,但对死亡结果持过失心 态,而不属于间接故意杀人。 因为,一方面,周某侦查的 只是一个普通盗窃案, 并没有特别巨大的破案动力和 压力所驱使。 另一方面,虽然从打击的强度和持续时间 看,周某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但明显没有杀人故意。 从周某刑讯逼供所持的凶器来看, 并没有特别的危险 性,其打击的部位也主要是双腿及臀部等非致命部位, 并未对特别致命部位实施打击,持续的时间也有限,而 且一发现可能出现严重问题就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其 反对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是很明显的。 因此,我们认为 应将第 247 条理解为注意规定并结合周某的主观故意 来确定其刑罚为宜。
(五)注意规定说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刑事政策 第一, 注意规定说更符合我国严格控制死刑的刑 事政策。 在国际社会废除死刑呼声日益高涨和国内构 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 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如何更 严格地减少和限制死刑适用成为一项长期任务。 注意 规定说认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必须 以符合故意杀人罪本身的主观要件, 更有助于限制和 减少死刑适用,控制死刑立法的条款。 第二,注意规定说更加符合“严而不厉”的刑事政 策。 注意规定说在承认刑讯逼供罪的成立不以造成实 际危害结果为前提的条件下,认为“为私”逼供的也成 立本罪, 同时反对过分扩张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等重罪的成立范围,扩大了犯罪圈,增加了刑罚规模, 又降低了刑罚强度,实行刑罚轻缓,有效贯彻了“严而 不厉”的刑事政策。 第三, 注意规定说对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情形主 张区别对待, 而非一概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 罚,契合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六)遏制刑讯逼供行为应该以程序限制为基本手 段,而不能以牺牲司法人员的基本人权为手段 拟制规定说认为, 只要造成伤亡就一律按照故意 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主张用重刑遏制和预 防刑讯逼供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思路, 不符合我国的刑事政策。 遏制刑讯逼供,应通过构筑非
法律拟制,是为了克服原有法律局限、满足社会生 活需要, 在保障法律发展的连续性和正当合理性的范 围内,模仿原有法律形式,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 视之的一种法律创造方法。 虽然拟制规定有意地将明 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但 “应避免不合事宜的等量齐 观,换言之,不可自始排除事物本身(被规整的生活关 系本身 )所 要 求 的 差 别 处 理 。 ”[5]拟 制 规 定 说 以 单 单 法 益侵害的相同性为由, 不能保障该说在实质上具有充 分的正当性,因此并不妥当。
2012年第 2 期(经典案例)/ 总第 142 期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责任编辑:陈冰
疑案精解 43
行为,并非无的放矢或毫无意义。 通常情况下,刑讯逼供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取
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真实供述,以查明犯罪和迅 速结案,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动机,但这并不排除 行为人可能存在致人伤亡故意的可能性。 在司法实践 中,出于办案压力,很多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案件仅 以内部纪律处分了事,助长了刑讯逼供现象。 久而久 之, 司法人员出于侦破案件的强烈愿望或巨大压力, 明知长时间、 无节制的刑讯逼供很可能致人死亡,但 仍心存侥幸继续为之,放任死亡结果发生。 还有司法 人员在权衡破案受益和被追究刑责的利弊得失之后, 为求侦破案件而无节制地刑讯逼供,只要犯罪嫌疑人 供述,即使随后死亡也在所不惜。 更有甚者,个别人为 了个人利益,明知他人无罪但为了打击报复而强迫其 认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逼取有罪供 述,其对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甚至是直接故意都是可 能的。
上述三种观点可以分别称之为拟制规定说中的从 轻说、从重说和注意规定说。
三、评析意见 本文认为,《刑法》第 247 条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 周某有伤害故意而无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
*北 京 市 石 景 山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100043]
2012年第 2 期(经典案例)/ 总第 142 期
第二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应 当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理由 是,《刑法》第 247 条属于拟制规定,因此本案应定故意 杀人罪。 但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故 意杀人罪,因为该条规定“致人…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 232 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明确指出了这种情形 属于情节较重的故意杀人罪。
罪 从 重 处 罚 ”,即 依 照 故 意 伤 害 罪 、故 意 伤 害 罪 定 罪 并 从重处罚。 该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即只要刑讯逼供致人 伤害或者死亡, 不管行为人对伤害或死亡具有何种心 理状态,均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另一方 面,量刑上,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的动机和目 的是以刑讯逼取口供,应属间接故意杀人,且刑讯的手 段还不是特别残酷、特别恶劣,应按《刑法》第 232 条规 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这个量刑幅度内从重处 罚。 [1]事实上,本案的一、二审法院就均持上述观点。 [2]
42 疑案精解
责任编辑:陈冰 THE CHINESE PROCURATORS
亡)罪,应在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幅度内从重处罚。 之所以认为属于注意规定,具体理由 如下:
(一)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并非法律拟制 适用的充分正当理由, 只有社会危害性相同才是法律 拟 制 实 质 上 的 充 分 理 由 [4]
法证据排除制度、创设有限度沉默权制度,降低口供在 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构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 制度、建立涉嫌刑讯逼供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加以 保障。 应明确规定当被告人提出刑讯逼供的控告时,应 由侦查机关来举证证明其取证的合法性, 如果侦查机 关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刑讯逼供、取证合法,则可以 裁定该供述不能采信。 侦查机关所举的证据不能是由 该侦查机关以单位名义出具的对某某讯问时没有刑讯 逼供的简单书面证明, 而应当是对讯问具有见证意义 的物证、人证等证据材料。
(三)现有刑事立法的规定彼此衔接、轻重有序,已 经能够对不同情节的刑讯逼供行为区别对待, 充分实 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没有必要再对此条作出法律拟 制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情节的刑讯逼供罪,处 3 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实际上已经体现出比一般故 意伤害(致人轻伤)罪更重的刑事责任。 过失造成重伤 的,可以按照刑讯逼供罪从重处罚。 过失造成死亡的, 可以按照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 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或死亡的,可 以按照故意伤害罪,在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 故意杀人的,可以按照故意杀人罪,在死刑、无期徒刑 或者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内从重处罚。
法律拟制论者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行为,在 法益侵害上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没有明显差异, 也就是说二者的社会危害性相当。 其依据是,“所谓社 会 危 害 性 ,实 际 上 就 是 行 为 对 法 益 的 侵 犯 性 ”。 [6]虽 然 在客观结果上, 刑讯逼供致人伤亡行为与故意杀人罪 和故意伤害罪相同, 但是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依据 不仅仅是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并不等于法益侵害性, 还要看行为的具体样态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刑讯逼 供行为与一般故意杀伤人命行为在手段的危险性和给 民众造成的恐怖感和憎恶感上明显有别, 且二者在主 观恶性上也不可同日而语。 刑讯逼供案件中,绝大多数 情况下, 司法人员对于致人伤亡的严重结果持过失心 态,甚至是无罪过。 具有杀人故意者只是极少数,如将 本条视为拟制规定,将无杀人故意者处以故意杀人罪, 实际上是让绝大多数没有伤害或杀人故意的司法人员 承担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的严酷后果, 等于让多 数人为个别人“背黑锅”,这明显是不公正的。
罪的先河, 其可能引发的蝴蝶效应将对人权保障目标 构成严重的威胁。
(二)本条中立法者所做的注意性规定是必要的, 将本条解释为注意规定也是符合立法目的的
本条立法的背景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受封建 司法残余思想和片面司法专政观念的影响,在“命案必 破” 的不合理口号和不科学政绩考核制度等的鼓励和 重压之下,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甚至纵容,从 而在相当范围内成为一种常见现象, 未造成伤害或只 造成 轻 伤 以 下 结 果 的 一 般 不 被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7]本 款 正是针对这种实际情况, 在立法上重申刑讯逼供罪的 成立不以造成危害结果为条件; 如果符合 《刑法》第 232 条和 234 条的, 应该严格按照故意杀人罪和故意 伤害罪从严刑事责任,特别提醒司法人员要依法办案, 不能对侵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的行为法外开 恩 。 不能因为 《刑法 》第 247 条没有明确使 用 “故 意 伤 害 ”、“故 意 杀 人 ”等 文 字 限 制 ,就 认 为 立 法 者 认 为 成 立 故意犯罪不需要具有犯罪故意。
不能无视不同案件中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差异,仅 仅以刑讯逼供致人伤亡行为与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行 为在危害结果上相同, 就认为从法益侵害上将本规定 解释为法律拟制具有实质的合理性。 如果说只要客观 上侵害的法益相同, 对不同犯罪赋予相同刑事责任就 符合正义原则,那么犯罪主观方面还有何意义? 这完全 等于客观归罪。 这种观点突破了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 罪主观要件的限制, 与我国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 原则背道而驰,开了“过失”甚至无罪过也属于故意犯
第三种意见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 死亡)罪,应当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如果行为人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又希望或者放任 伤亡结果的发生,行为的性质就不再是刑讯逼供,而是 典型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 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按该两罪定罪量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