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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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人
的不慎或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存在危险或违法行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涉及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死
亡结果。

具体来说,危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死亡;而违法
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存在过失
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必须构成过失,以致他人死亡。

只有行为者
存在疏忽或错误,才能构成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罪。

(3)加重结果为死亡
加重结果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这种结果也可以由另一
个行为间接引起。

2、过失致人死亡的惩罚
无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一种
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受到从重处罚。

(1)死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伤亡特别严重,可能会
面临死刑处罚。

(2)无期徒刑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行的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4)拘役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体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非正常死亡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非正常死亡案件是指因犯罪、意外事故、自杀、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死亡案件。

在我国,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行政法等。

本文将围绕非正常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展开论述。

二、刑法中的相关规定1. 犯罪行为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犯罪行为导致的死亡,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1)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意外事故导致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他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1.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勘验、检查。

3. 非正常死亡案件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

“一拳”打出来的命案——过失致人死亡罪实务裁判案例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倒地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在司法实务中对该类案件的处理经常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确定性案件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具有伤害的故意,还是一般殴打的故意。

如行为人具有伤害的故意,则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如无伤害故意,则应当判断其主观上能否预见被害人可能发生死亡结果,如果能够预见,一般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不能预见,则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笔者根据目前典型的该类案件做一个梳理,来分析目前司法实务界对该类案件定性的依据。

一、张润博过失致人死亡案1、案件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103期》第1080号2、基本案情2013年5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润博在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十字路口东北角,因骑电动自行车自南向北险些与自西向东骑自行车的被害人甘永龙(男,殁年53岁)相撞,两人为此发生口角。

其间,甘永龙先动手击打张润博,张润博使用拳头还击,打到甘永龙面部致其倒地摔伤头部。

甘永龙于同月27日在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甘永龙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3、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润博在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伤亡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致被害人倒地后因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4、裁判理由实施拳打脚踢等轻微殴打行为导致被害人摔倒磕碰死亡或者原有病症发作而死亡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

对此如何定性,具体案件处理上有差异。

有的认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有的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有个别案件未作刑事处理。

这种情况比较复杂,如何准确定性,需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我们认为,正确认定此类案件,首先要从事实层面人手,分析、判断涉案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因果关系得以确认,则要从规范层面人手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来确定其是否应当对死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体育法学案例 在体育训练中致人死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体育法学案例 在体育训练中致人死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案例4 在体育训练中致人死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某检察院诉陈某过失致人死亡案案情简介公诉机关:某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陈某原系某射击队队员。

2007年12月3日18时40分许,陈某在某射击射箭运动中心的射击馆内夜训时,从一队友处索得一颗自认为不能击发的猎枪子弹,装人枪膛后将枪口指向队友刘某的腹部好问并扣动扳机,致刘某被枪弹击中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陈某于2007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

审理结果2008年2月26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属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某能认罪,且被害人亲属已得到经济赔偿并表示谅解等,依法可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但陈某在公安人员接到报警至现场后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成立要件,故辩护人提出陈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理评析本案是一例在体育训练当中由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例。

本书将从自然人的生命权、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生命权的含义、内容及责任承担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特别人格权的一种。

法律上所谓生命特指自然人的生命,而不包括其他动植物的生命。

法人、非法人组织也不享有生命权。

《民法通则》第98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生命对于每一个人只有一次,因此,“不可替代性”是它最大的特点。

生命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命维持,即自然人有权维护生命的延续,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从而使人的生命按照自然界的客观规律延续。

因此,它不是指通过提高健康程度而延续生命,而是指保护人的生命不因受外来非法侵害而丧失。

二是生命安全,即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和危害生命的紧急危险发生时,自然人有权采取维护生命安全的措施,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当环境对生命安全构成威胁时,自然人有权要求改变环境,消除危险。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人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的裁判规则 过失致⼈死亡罪 刑法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车致⼈死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其他交通⼯具致⼈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财产遭受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百三⼗四条(重⼤责任事故罪)、第⼀百三⼗五条(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第⼆百三⼗三条(过失致⼈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 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

⼀般⽽⾔,机关、企事业单位、⼚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交通⼯具致⼈伤亡,在排除⾏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原则上讲,⼀般应⾸先考虑以过失致⼈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为同时⼜符合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原则,以重⼤责任事故罪或重⼤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审判参考》第243号案例:李满英过失致⼈死亡案) 2.致对⽅跳⽔后溺亡的,可能构成过失致⼈死亡罪 被害⼈跳⽔虽是⼆被告⼈侵害⾏为所致,但被害⼈作为成年⼈,有完全的判断和认知能⼒,能够控制⾃⼰的⾏为和意识,其选择跳⽔逃⾛,说明其具备⼀定的⾃我救助条件和能⼒;⽽且,⼆被告⼈并不具备对被害⼈施救的能⼒,不符合⾏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并能够履⾏的不作为犯罪的前提,不属于不作为的间接故意犯罪。

因此,不构成(间接)故意杀⼈罪。

⼆被告⼈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被害⼈死亡结果的发⽣。

⼆被告⼈离开现场的⽬的是让被害⼈消除顾虑,尽快脱离危险之地,并⾮置被害⼈于⽔中⽽不顾。

火灾事故处罚法律条文

火灾事故处罚法律条文

火灾事故处罚法律条文随着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建筑的数量和高度不断增加,火灾事故的发生率也逐渐加大。

火灾不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而且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因此,立法者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以处罚那些不遵守火灾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本文旨在阐述火灾事故处罚法律条文的相关内容。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犯罪行为引起火灾、爆炸、毒气泄漏、坍塌等严重后果的,以故意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罪、以故意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在火灾事件中,如果因为某人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比如致人死亡或重伤等,那么这个人将会被依法定罪处罚。

此外,在火灾中如果某个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出现问题而导致火灾,那么该企业的负责人也会被依法定罪处罚。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构成火灾、爆炸案件的,以故意或者过失罪定罪处罚。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在火灾事件中,如果某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导致火灾发生,那么该人将会被依法定罪处罚。

如果没有导致人员伤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那么行为人将被定为过失罪,否则将被定为故意犯罪。

第三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群众聚集场所吸烟、谈笑打闹、吵闹喧哗,放置危险物品,妨碍消防通道,不按规定使用电器、明火等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

”这个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公共场所,如酒吧、餐厅、影院、宾馆等,且此处的公共场所的定义并不只限于室内场所,也包括公共广场、公共汽车、地铁等地方。

如果人们在这些场所内制造噪音或者进行危险行为,将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火灾也是十分危险的一种行为,一旦有火源,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在室内场所,我们必须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第四条:《消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消防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治安管理部门认定的有消防重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规定明确指出,如果个人或单位违反消防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造成火灾事故,那么相关责任人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能受到罚款处罚。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在我国刑法中,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它是指因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主体必须是过失,即犯罪人并不故意要造成他人死亡,而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违反法律规定而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二是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即犯罪行为必须是以侵害他人生命权为目的。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案例。

某日,甲乘坐摩托车行驶在市区的马路上,由于甲驾驶摩托车时速过快,且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导致在一个路口处与乙驾驶的小轿车相撞,甲当场受伤,乙则因严重撞击头部不幸身亡。

在事故发生后,警方对甲进行了调查,最终认定甲的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我们来看甲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过失。

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明显看出,甲的驾驶行为存在过失。

首先,甲超速驾驶摩托车,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严重危害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其次,甲未佩戴头盔,这也是违反了交通安全规定,增加了事故发生后的伤亡程度。

因此,甲的驾驶行为明显存在疏忽大意和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构成了过失。

其次,我们来看乙的死亡是否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所致。

根据事故发生的经过,可以明显看出,乙的死亡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所致。

如果甲没有超速驾驶摩托车,或者按规定佩戴头盔,那么事故发生后的伤亡程度将会大大减轻,乙也不会因为撞击头部而不幸身亡。

因此,乙的死亡是由于甲的过失行为所致。

最后,我们来看甲的行为是否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明显看出,甲的行为符合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他的驾驶行为存在过失,导致了他人的死亡,因此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甲的驾驶行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大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此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法律案件过失致死(3篇)

法律案件过失致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过失致死案件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产生严重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过失致死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汲取教训,加强法律意识,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案件简介2019年7月,某市发生了一起因过失导致的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时,犯罪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主干道上行驶。

当车辆行驶至一个转弯路口时,张某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与一辆正常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

事故造成摩托车驾驶员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乘客陈某受伤。

三、案件调查1. 现场勘查: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了仔细勘查,确认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及双方车辆受损情况。

2. 证人调查:调查人员对事故现场周边的目击者进行了询问,获取了张某驾驶车辆时存在超速、逆行等违法行为的信息。

3. 鉴定结论:法医鉴定机构对李某的尸体进行了尸检,确认其死亡原因为交通事故所致。

4. 违法事实认定:根据调查结果,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超速行驶- 逆行行驶- 疏忽大意,未注意观察前方交通情况四、法律适用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五、案件审理1. 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李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 被告人辩解:张某辩称,自己当时并未超速、逆行,事故发生是由于对方摩托车驾驶员突然变道所致。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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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条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条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

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三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条文
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
2、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
3、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该过失是针对死亡结果而言。

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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