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一、案件事实的分析。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一个生命的消逝总是让人惋惜。
但是,在看待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细节和真实的情况。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次事件完全是一次意外。
当天的情况是[简要描述当天事件发生的场景,如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做什么,发生了什么互动等]。
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
就像是两个人在一条小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块石头绊倒了其中一个人,导致了后面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就像是那个在正常走路,却不小心碰到了石头的人,他根本没想到这块“石头”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被告人主观上为过失。
1. 缺乏故意犯罪的动机。
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他是一个善良、本分的人。
在他的生活圈子里,大家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
他没有任何理由去故意伤害被害人,更不要说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了。
他和被害人可能只是因为[具体事情,如一些小的摩擦或者正常交往中的小意外]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这就好比是两个朋友在开玩笑的时候,不小心玩过了头,但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恶意的行为。
2.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明显。
被告人在事件发生时,由于[阐述导致疏忽大意的具体原因,如当时环境嘈杂、注意力被分散等],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但这种疏忽大意是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
就像我们有时候在厨房里忙得晕头转向,可能会不小心碰掉一个盘子一样。
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故意为之。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__市公安局__分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__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郑荣妹
二0_______年十月十四日。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
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张阳,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张阳过失杀人案进行辩护。
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证据的清晰呈现,向大家展示张阳无意间造成的悲剧,并证明他并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案件概况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地点是XX市某公园。
当时,张阳和被害人王明在公园里散步。
因为一时疏忽,张阳将手中的雨伞忘在了长椅上。
在他回去寻找的时候,不幸发现王明已经倒在地上,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1.张阳与被害人并无任何恩怨,两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或纠纷。
2.张阳在案发时并无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3.张阳的雨伞是他在公园里临时放下的,他没有想到这个举动会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
4.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辩护理由1. 过失杀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杀人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过失是指犯罪人不希望结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结果发生的情节。
2. 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在公园中遗忘雨伞这一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疏忽现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失误。
张阳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范畴,也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3. 张阳的过失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在雨中没有及时寻找到遮雨工具,但是他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张阳的过失行为导致。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不幸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意外,而不是直接因为张阳的过失而导致。
因此,张阳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4. 张阳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他的行为展示了他对于悲剧的深刻认识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这是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行为表现。
他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地面对自己的过失。
证据呈现1. 张阳的个人品行证明我们将呈现张阳的家人、朋友、同事等人的证言,证明张阳平时为人友善,善良守法,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倾向。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故意追撞受害人,而是因为路面湿滑,视线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了车辆的失控,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所犯的过失并非故意的,而是源于客观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规行驶的记录。
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不可能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证明他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且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应该对其给予从轻判决。
最后,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正常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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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实用版】
目录
1.张阳过失杀人案背景介绍
2.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论据
3.案件结果及对社会的启示
正文
一、张阳过失杀人案背景介绍
张阳过失杀人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阳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过失杀人罪。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为张阳进行了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论据
1.辩护律师认为,张阳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而非故意杀人。
张阳在案发时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2.辩护律师指出,张阳在案发时处于极度紧张和恐慌的状态,这是导致他过失杀人的重要原因。
张阳在案发前曾受到被害人的威胁和恐吓,心理压力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判断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3.辩护律师还提到,张阳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这表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过之心。
三、案件结果及对社会的启示
张阳过失杀人案的最终结果是公诉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阳被判有过失杀人罪。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1.我们要尊重生命,珍惜生命。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剥夺他人生命都是不能容忍的行为。
2.当我们面临压力和困境时,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保持冷静和理智。
否则,我们可能会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3.犯了错误后,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改正。
过失杀人答辩状

过失杀人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谨代表我的当事人就本案件进行答辩,并就过失杀人的指控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事实背景本案发生在某年某月某日,地点为某市某区某街道。
被告与被害人并无前嫌,也无任何恶意或预谋。
据调查,被告与被害人在当天下午相遇,并发生了一系列悲剧性事件。
二、过失杀人的定义过失杀人是指在无意中造成他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犯罪人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
在本案中,被告并非有意要造成被害人的死亡,而是发生了一系列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三、无预谋或恶意被告与被害人并无任何前嫌,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被害人有任何恶意或预谋。
被告与被害人的相遇是一个偶然事件,并非被告有意要加害于被害人。
四、事发过程事发当天,被告与被害人在街头相遇。
根据现场证人的证言,被告并未主动寻衅滋事,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
事发时,被告与被害人之间发生了一场突发的争执,双方情绪激动。
在争执过程中,被告无意中推搡了被害人,导致被害人不慎摔倒并受伤。
五、意外伤害被告并未预见到推搡被害人会导致他摔倒并受伤,更没有预料到这一意外事件的后果会如此严重。
被告在争执过程中只是出于自卫或情绪失控的反应,他并没有故意要对被害人造成伤害,更不可能预见到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六、合理防卫根据被告的陈述和现场证人的证言,被告是在自卫的情况下推搡了被害人。
被告在争执过程中感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推搡行为是出于合理的防卫反应。
被告并未超出必要的防卫范围,也没有使用过度的武力。
七、无过失行为被告在争执过程中的推搡行为并非过失行为。
他并未故意追求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也没有明显的疏忽或不当行为。
被告在争执发生时,情绪失控且处于高度紧张状态,因此无法做出理性的判断和控制。
八、请求判决鉴于上述事实和辩护意见,我代表被告请求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判决。
我请求法庭能够对被告作出无罪判决,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和公正正义。
再次恳请法庭能够审慎考虑上述辩护意见,并依法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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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市公安局**分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03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