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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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市公安局**分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03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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