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应当从重处罚。
”
根据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于人
的不慎或实施危险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应当从重处罚。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1)存在危险或违法行为行为
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涉及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并没有直接的死
亡结果。
具体来说,危险行为必须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死亡;而违法
行为必须是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2)存在过失
危险行为或违法行为必须构成过失,以致他人死亡。
只有行为者
存在疏忽或错误,才能构成过失,否则不构成此罪。
(3)加重结果为死亡
加重结果必须是直接导致他人死亡,或者这种结果也可以由另一
个行为间接引起。
2、过失致人死亡的惩罚
无论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是故意的还是非故意的,都是一种
严重的犯罪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生命,财产或心理造成严重的损害,并可能导致他人的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过失
致人死亡罪受到从重处罚。
(1)死刑
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导致伤亡特别严重,可能会
面临死刑处罚。
(2)无期徒刑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构成严重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期徒刑
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行的情节,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不得超过十年。
(4)拘役
如果过失致人死亡罪行比较轻微,可能被判处拘役,拘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上述就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总体介绍,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成员们:我代表被告张阳,在这个庄严的法庭上,就张阳过失杀人案进行辩护。
我们将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和证据的清晰呈现,向大家展示张阳无意间造成的悲剧,并证明他并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案件概况案件发生于2020年5月1日,地点是XX市某公园。
当时,张阳和被害人王明在公园里散步。
因为一时疏忽,张阳将手中的雨伞忘在了长椅上。
在他回去寻找的时候,不幸发现王明已经倒在地上,经过医院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案件事实1.张阳与被害人并无任何恩怨,两人之间没有发生过任何矛盾或纠纷。
2.张阳在案发时并无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3.张阳的雨伞是他在公园里临时放下的,他没有想到这个举动会导致如此悲剧的发生。
4.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辩护理由1. 过失杀人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过失杀人罪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因过失致人死亡的。
而过失是指犯罪人不希望结果发生,但由于疏忽、失误等原因,未能采取必要的注意措施,致使结果发生的情节。
2. 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在公园中遗忘雨伞这一行为,是一个常见的疏忽现象,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有的失误。
张阳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常人的认知范畴,也没有任何恶意或故意杀人的意图。
因此,我们认为张阳的过失是合理可预见的。
3. 张阳的过失并非直接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被害人在雨中没有及时寻找到遮雨工具,但是他的死亡并非直接由张阳的过失行为导致。
被害人的死亡是一种不幸的结果,可以说是一种意外,而不是直接因为张阳的过失而导致。
因此,张阳不应该承担过失杀人的罪名。
4. 张阳的行为符合公共道德张阳在案发后表现出极大的悔意和自责,他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他的行为展示了他对于悲剧的深刻认识和对被害人的尊重,这是一个守法公民应有的行为表现。
他并没有逃避责任,而是积极地面对自己的过失。
证据呈现1. 张阳的个人品行证明我们将呈现张阳的家人、朋友、同事等人的证言,证明张阳平时为人友善,善良守法,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倾向。
甲打算杀害乙,却误将丙杀害,是否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那?求解分析。

甲打算杀害乙,却误将丙杀害,是否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那?求解分析。
甲打算杀害乙,却误将丙杀害,是否应该按故意杀人罪论处那?求解分析。
如果是误将丙当做乙,肯定是故意杀人。
如果是在杀害乙的过程中将丙杀害,要看具体情况,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安乐死”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吗?目前在我国如果对人进行安乐死,无论死的人有什么样的承诺,行医的人也会以故意杀人罪来论处。
典型的案例就是好像是四川有个安乐死的案例,最后那个医生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
法律故意杀人罪论文800字小议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田永东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区别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应注意:一、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凭借一定的自认为能够避免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的因素,如行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术、经验、知识、体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为预防措施,以及客观条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轻信他人死亡的结果不会发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结果最终发生了。
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但对这种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相似点在于:两者都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且都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两者的显著区别在于:第一,在认识因素上,对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主观估计不同。
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因而在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即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发生错误,主观与客观是一致的;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由于他人自身能力、技术、经验和某些外部条件,实施行为时,他人死亡的结果可以避免,即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在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其主观与客观是不一致的。
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于李大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
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
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
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然需要论证。
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
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
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
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
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判罚

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的判罚在刑法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是两种不同的罪行,其判罚也有所不同。
故意杀人罪是指犯罪人以故意为目的,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而过失杀人罪则是指犯罪人由于疏忽、过失等原因,没有直接意图杀死他人,但由于其行为的不慎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犯罪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有明确的预期和意图。
这种罪行的危害性极大,社会普遍认为其应该受到严厉的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并可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然而,在具体的判决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犯罪人的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决定具体的刑罚。
与故意杀人罪相比,过失杀人罪的危害性较低,因为犯罪人并没有直接的意图去杀死他人。
过失杀人罪的判罚相对较轻,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可并处罚金。
这是因为过失杀人罪的犯罪人没有故意去杀人,只是由于疏忽等原因导致他人的死亡。
然而,过失杀人罪的判罚也会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过失的程度、对被害人的赔偿情况等因素进行考量。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的判罚并不是简单的二元对立关系,而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考量的。
例如,如果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表现出极度的残忍和恶劣,那么判决可能会更加严厉。
而如果过失杀人罪的犯罪人在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表示悔过的话,那么判决可能会相对宽容一些。
此外,还有一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那就是故意杀人罪转化为过失杀人罪的情形。
在一些案件中,犯罪人原本是有故意杀人的意图,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达到预期的结果,而只是造成了他人的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将其定性为过失杀人罪,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判罚。
总之,刑法中的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在判罚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故意杀人罪的刑罚一般较重,而过失杀人罪的刑罚相对较轻。
然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官会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的残忍性、悔罪表现等因素来决定判罚的具体程度。
刑事案件辩护词(李大国、王向秀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于李大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黄河市黄河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作轻罪和无罪辩护。
下面我公诉机关公诉理由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质疑,并对我方的辩护理由进行阐述,请法庭在判决时予以参考。
一、首先,公诉机关的公诉词中存在以下漏洞,我一一指出。
第一,公诉机关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亦供认不讳”不够严谨,不负责任。
我想告诉公诉方的是,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虽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将当时的案件事实确实已经向法院如实交代,但其所交代的事实与公诉方起诉时依据的所谓的犯罪事实有诸多不同,因此公诉方想要证明被告李大国、王香秀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其证据远未达到确凿的程度,案件事实依然含混不清,仍然需要论证。
公诉方在我方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没有推翻我方的证据,没有提出新的证据,而是依然坚持被告故意杀人的观点,这是对国家公诉权利的亵渎、对司法公正的藐视,和对当事人的不负责任。
在此,我希望法庭继续给公诉方和我方机会,将该案件事实明察,给被告人和被害人一个公正的交代。
第二、公诉方称李大国的故意行为明显,其依据是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掏出来的,并此种赵玉田的胸腔部位,我对公诉方这样的逻辑表示质疑。
理由如下:第一、公民进行正当防卫的时候,法律没有苛求公民在制止自己受到的不法侵害时所使用的工具来源。
也就是说,在面对赵四一家现实的、正在进行的并足以危及李大国及其妻子王香秀的人身安全时,李大国和王香秀拥有利用身上以及周围可以利用的物品进行自我防卫。
无论李大国的刀子是从裤兜里掏出的还是在地上捡来的,他都有权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何况李大国的刀子只是平时也随身携带方便生活、工作的一个工具,根本蓄意谋害的意图。
如果公诉方一再认为公民用身上的刀具进行防身也算是一种故意杀人的话,那么假如李大国面对的是一个杀人恶魔,是不是意味着他就得束手就擒,因为横竖都是一条死嘛!第二,对于李大国用刀刺中赵玉田胸部的行为,无法证明其存在主观故意。
刑事律师案例分析-过失致死情节的认定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中情节的认定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233条,其基本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具体哪些情形属于“情节较轻”,却一直没有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轻微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在不持有任何器械、刀具的情况下,采用的力度和幅度均较小的一般击打或殴打行为,也包括推搡、拉扯、压倒、甩掉、摆脱等。
暴力行为的轻微性,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意图,因此,在这种主观心态下,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他人死亡的,可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显而易见,与造成死亡结果的故意伤害罪相比,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此,可以通过审查具体事情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关系、行为人的击打部位和力度、因果关系、行为人案发后采取的措施等一系列事实予以认定。
上述问题并非本文主要探讨内容,故仅做简要说明,具体可以参阅《刑事审判参考》第103集相关内容。
1.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情节较轻”都包括哪些情形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两高、两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的两种情形,即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
纵观整个刑法分则,共有十七个条款设置了“情节较轻”的规定,其中仅有故意杀人罪一处存在相关解释,虽然解释仅明确了“情节较轻”的部分情形,但作为相近罪名,解释的精神完全可以适用于轻微暴力型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情节较轻”的认定,如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自身过错较大等,后文会具体分析。
2.过失致人重伤罪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众所周知,无论从罪行的角度还是从刑期的幅度来看,过失致人重伤罪都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情节较轻”最接近的,因此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张阳过失杀人案辩护词
【实用版】
目录
1.张阳过失杀人案背景介绍
2.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论据
3.案件结果及对社会的启示
正文
一、张阳过失杀人案背景介绍
张阳过失杀人案是一起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张阳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过失杀人罪。
在此背景下,辩护律师为张阳进行了辩护。
二、辩护律师的观点和论据
1.辩护律师认为,张阳的行为属于过失杀人,而非故意杀人。
张阳在案发时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
2.辩护律师指出,张阳在案发时处于极度紧张和恐慌的状态,这是导致他过失杀人的重要原因。
张阳在案发前曾受到被害人的威胁和恐吓,心理压力巨大。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判断能力可能受到影响。
3.辩护律师还提到,张阳在案发后立即报警,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
这表明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有悔过之心。
三、案件结果及对社会的启示
张阳过失杀人案的最终结果是公诉人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张阳被判有过失杀人罪。
这个案件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1.我们要尊重生命,珍惜生命。
无论是有意还是无意,剥夺他人生命都是不能容忍的行为。
2.当我们面临压力和困境时,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态,保持冷静和理智。
否则,我们可能会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而犯下不可挽回的错误。
3.犯了错误后,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积极改正。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
故意杀人案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受被告人肖某家属的委托和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担任肖某的辩护人,为肖某提供辩护。
在辩护之前,请允许我向被害人的家属表示哀悼。
被害人从事的职业虽然并不正当,但其不应该为其不正当的职业付出生命的代价。
因被害人的家属不在场,请被害人的代理人转达被告人、被告人家属以及我的诚恳致意!结合法庭庭审,我的辩护意见如下:一、对于起诉书指控的肖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以及盗窃罪(未遂),我们认为,肖某涉嫌盗窃罪(未遂)罪名应能成立,但其涉嫌故意杀人罪罪名不成立。
我们认为其应当是构成刑法第234条所涉嫌的罪名即故意伤害罪,但却导致了致人死亡的法律后果。
1、刑法学上所说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结合本案,即如果要定肖某为故意杀人,应当证明其有杀人的故意,即肖某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并且希望或放任其死亡的发生。
从公安所作的调查笔录来看,只有第一份讯问笔录中,在公安“你是什么时候起了杀死卖淫女的念头的”这样一种带有诱导性质的问话的前提下,肖某的陈述是:“是在我和卖淫女第二次性交完后,一下子想起要把那女的掐死的”。
只有这样一份笔录是如此陈述的,而在其他的所有的笔录中,我们看到的是肖某的陈述是“我当时没有想那么多。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肖某的犯罪动机并不明显,其当时并没有意思要杀死卖淫女即被害人。
2、从本案事件的起因来看,被告人肖某和被害人江小英事先并不认识,只是照过几次面,而本案事件的由来正是由于被害人江小英的言语勾引引起肖某的嫖娼行为的。
作为在当时由于已经付过款,仍然在被害人一再的催促和刺激之下,肖某一时冲动,为了吓唬或者说教训被害人于是采取了掐脖子这样一种过激的身体动作。
其与被害人素不相识,其没有根据更没有必要一定要杀死被害人泄愤。
从本案的实际情形来看,并结合公安检察院的调查笔录,被告人肖某也是在被害人死亡后才起意盗窃的,当时并没有盗窃杀人的犯罪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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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
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刑事辩护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虽然不是主观上想杀死对方,但是也是犯法的,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当然过失杀人罪的量刑也是比故意杀人要低的,那么,过失杀人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由程林律师来为您答疑。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刑法对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规定了两档刑罚:对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法律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的原则,对于刑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定罪处罚。
如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二、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向故意杀人行为转化的问题
1、行为人过失致人重伤,客观上被害人已经达到无法救治、必然死亡的程度,由于行为人误认为只造成了重伤,为逃避罪责而逃之夭夭,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基于过失行为而负有紧急抢救的义务,如果及时进行抢救,虽然被害人仍然死亡,行为人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而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因此,行为人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均发生了由过失致人死亡罪向间接故意杀人罪的转化,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已经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其自己只认为被害人受了重伤并因怕被害人事后揭露其罪行,而故意实施杀害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其后面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应对其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知道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律上的规定有两档标准。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另一个则是在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之间量刑。
程林律师具备医学、法学双重职业背景,多年从事临床及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代理。
从专业视角从事复杂性人身伤害刑事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程林律师对于混合型复杂型人身伤害案件及医疗纠纷提供熟练的解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