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格式范文# 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
经过详细查阅案件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今天的庭审,我对整个案件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
下面,我将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
一、案件事实的分析。
我们必须承认,这是一个令人悲痛的案件,一个生命的消逝总是让人惋惜。
但是,在看待这个案件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其中的细节和真实的情况。
根据卷宗材料以及法庭调查所呈现的事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并没有什么深仇大恨,这次事件完全是一次意外。
当天的情况是[简要描述当天事件发生的场景,如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做什么,发生了什么互动等]。
被告人在这个过程中,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这样严重的后果。
就像是两个人在一条小路上正常行走,突然有一块石头绊倒了其中一个人,导致了后面一系列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
被告人当时的行为,就像是那个在正常走路,却不小心碰到了石头的人,他根本没想到这块“石头”会引发这么严重的后果。
二、被告人主观上为过失。
1. 缺乏故意犯罪的动机。
从被告人的一贯表现来看,他是一个善良、本分的人。
在他的生活圈子里,大家对他的评价都很不错。
他没有任何理由去故意伤害被害人,更不要说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了。
他和被害人可能只是因为[具体事情,如一些小的摩擦或者正常交往中的小意外]才发生了这样的悲剧。
这就好比是两个朋友在开玩笑的时候,不小心玩过了头,但绝不是一方对另一方有恶意的行为。
2. 疏忽大意的过失特征明显。
被告人在事件发生时,由于[阐述导致疏忽大意的具体原因,如当时环境嘈杂、注意力被分散等],没有能够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但这种疏忽大意是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可能会犯的错误。
就像我们有时候在厨房里忙得晕头转向,可能会不小心碰掉一个盘子一样。
被告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典型的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是故意为之。
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

If there are no obstacles in the journey of life, what else can on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导读: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由于任何的辩护词书写的目的,都是希望可以在检察院在开庭审理时,可以减轻自己的处罚,对于过失伤人的情形,除了书写辩护词外,同时还需要拿出其他的证据。
一、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需要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辩护词的书写一定要表明并非是自己的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死亡,过失致人死亡不同于故意杀人,至少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没有想致对方于死地的想法。
在我国,过失致人死亡的同样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此时ls的辩护就显得十分重要了,而ls往往是通过辩护词的方式进行辩护的。
二、王**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ls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家属委托,在经得王**同意后指派我担任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来,我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ls法的规定,履行辩护人责任,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并望采纳。
第一部分起诉书存在多处明显错误,不应为法庭采信。
辩护人认为公诉方在起诉书中指控“双方由互相谩骂发展到推搡扭打。
期间双方共发生四次互拉衣领、搂抱、夹颈扭打等殴打行为”,其中“扭打等殴打行为”是毫无事实根据的。
通过阅卷和庭审调查可以得出,本案目击被告人王**与姜* 发生纠纷全过程的有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其他证人邓龙珠、郑金英、邱央球及三位医生都不是涉案第一现场的目击证人,故对他们的证言不再展开陈述,但韩军海、吕后祥、陆永能都证明被告人与姜* 只是推来推去、相互拉扯。
正如证人韩军海证实那样,两人就像摔跤一下(样)没有大的动作,没有用拳头敲过,也没有石头敲过,都是空手的,应该说不是像模像样在打架。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过失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游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苏省宁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游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辩护人。
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游某某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就该案讯问了有关证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首先本案被告人游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晓小据我们走访调查被告游某某与被害人刘圣某之间并无矛盾过节不具有犯罪动机属非故意犯罪。
第二、被告人游某某认罪态度好在案发当日就注定到__市公安局__分局投案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以及在公安侦察阶段、检察员检察起诉阶段法院庭审阶段都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被告人游某某在案发次日主动要求公安机关调解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游某某和黄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2.5万元并已被害人家属领会。
第四、被告人游某某在该案之前没有前科是一位遵纪守法的公民还因20__年6月的一次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民政部门的表彰所以社会危害极小。
综上请求一审人民法院对游某某判处缓刑。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郑荣妹
二0_______年十月十四日。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

韩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辩护词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村了解其平时情况。
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不能成立。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韩某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根据材料显示,两人是在装运馒头时,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正是由于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所以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过失犯罪答辩状

过失犯罪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就本案件中指控的过失犯罪一事,提出以下答辩状,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被告人被控犯有过失犯罪的指控。
据控方指控,被告人在某一特定情境下,由于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造成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然而,我将阐明被告人并无明显的过失行为,且所指控的后果并非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
二、被告人的无过失行为被告人作为一名负责任的公民,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自己的职责。
被告人在案发时已经具备了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在过去的工作经历中表现出对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尊重。
被告人秉持着对职业的热爱和对工作的认真态度,从未有过疏忽大意或者不当行为的记录。
三、后果的非直接因果关系控方指控的后果并非由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导致。
在本案中,存在多个因素共同作用的情况。
被告人的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非直接导致后果的主要原因。
此外,其他环节中的不可预测因素和第三方的行为也对后果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将全部责任归咎于被告人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
四、被告人的良好表现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被告人对案件的严重性和后果的重要性有着清晰的认识,并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人在社会生活中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声誉和表现,对家庭和社区都有积极的贡献。
这些事实表明,被告人并非一个不负责任的人,而是一个有责任感和良好品行的公民。
五、请求法庭的公正裁决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请求法庭能够对本案进行公正的审理,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希望法庭能够认识到被告人并无过失行为,并非直接导致后果的主要原因。
同时,也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良好表现和对案件的积极配合,做出公正的裁决。
最后,我再次强调被告人的清白和无过失行为,请求法庭能够依法公正地审理本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谢谢法庭的审理。
被告人辩护律师:XXX。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驾驶车辆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词范文
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本案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并未故意追撞受害人,而是因为路面湿滑,视线不佳等客观原因导致了车辆的失控,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被告人所犯的过失并非故意的,而是源于客观的意外。
其次,被告人在平时的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法规,没有违规行驶的记录。
可以证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不可能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对他人造成伤害。
最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将受害人送往医院并配合警方的调查。
证明他有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非故意,且在日常驾驶过程中具有一定的驾驶技能和责任心,并且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了救援措施,应该对其给予从轻判决。
最后,我们希望法官能够公正地审理本案,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也希望受害人能够早日康复,重返正常的生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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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怎么写?

Competitors are like whetstones. It sharpens us very sharply. Then we pick up the knife and cut it off.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中,律师应当写清当事人存在主观过失,对致人死亡没有故意,并且时候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对方谅解,这些都是有利于法院做出从轻处罚。
根据目前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量刑较轻的在三年以下。
一、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怎么写?过失致人死亡量刑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详细的查阅了案件材料,结合对证据出示、质证、调查情况,特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年5月21日下午发生事故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情节属于较轻,应判决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刑罚。
其理由如下:(1)事件发生后被告人王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尽管马某没有被抢救过来,但为实施抢救赢得了时间。
(2)在死者马某死亡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和受害人家属协调赔偿问题,尽管至今没有协商成功,是因为受害者亲属要求数额过高而被告人家依法无法承受才造成这种局面,被告人王某却表现真诚调解的愿望。
(3)受害人本身存在明显的过错。
鉴于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并且受害人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因素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上述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山东某某ls事务所:马某某。
年8月31日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客观构成是什么?构成本罪,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素:1、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
这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2、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

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词应写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既无主观的故意,也无过失,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也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既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也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
认定犯罪要从哪些方面入手呢?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下面我们来看一篇辩护词,希望你可以从中学到一些经验。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威母亲的委托,指派徐尊立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与贵院联系,复制案卷证据材料、领取起诉书,后会见了被告人,并征得了被告人本人同意作为其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在办案过程中,我们对贵院给予的支持表示由衷的赞叹和感谢。
辩护人仔细阅读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和案卷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本案事实已经查清,刚才辩护人又认真听取了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在合议时予以考虑:▲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辩护人持有异议,被告人不应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应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理由如下:1、《人体重伤鉴定标准》44条规定,颅脑损伤致使硬脑膜外血肿、硬脑膜下血肿或脑内血肿属于其他对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本案中,受害人入院后,通州区潞河医院的入院初步诊断和出院诊断病历中都显示,受害人王长春的伤情为硬膜外血肿、多发性挫伤、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外皮裂开头皮血肿和上唇皮肤挫伤。
故被告推倒被害人所致伤情完全符合属于过失致人重伤的鉴定标准。
2、出院时病历显示病情已经治愈。
病历显示,被告的推倒行为致受害人硬膜外血肿,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等伤情经过通州潞河医院的及时抢救,到7月9日已经有特级护理改为Ⅱ级护理,体温和心跳等生理指标都已经正常,7月10日后又降低了护理等级,头部伤口处清洁干燥,不再有无体液溢出,能进普通饮食,四肢活动自如,能自行排尿,但仍继续给予脱水降颅压、补液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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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河西馒头店”了解其工作时间的表现情况。
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属正当防卫,可以从轻或免除处罚。
2006年9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和刘女士均在村里面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处出销售。
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女士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法医检验鉴定,死者为“抑制死”情况。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国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插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残废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