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广告法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广告是现代商业社会中的重要手段,可以促进商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然而,由于商家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诱惑,很多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有一系列的规定来限制广告宣传中的虚假行为。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广告宣传与虚假宣传的法律规定。
一、广告宣传的定义和要求广告宣传是商家向公众传播商品信息以及促进销售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广告宣传必须具备真实、合法、公正、不误导的特点。
这意味着广告宣传在传播信息的过程中,不能含有虚假信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欺骗消费者。
二、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虚假宣传是指广告宣传中所包含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或者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虚假宣传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事实不真实:广告宣传中所陈述的事实不真实,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2.数据失实:广告宣传中使用的数据不准确,可能夸大商品的优点或者隐藏缺点。
3.医疗保健类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声称产品可以治疗疾病或具有医疗功能,而事实上并无科学依据。
4.价格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所宣称的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
5.使用虚假的证明或推荐: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推荐人,以增加商品的信誉度。
三、法律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为了打击虚假宣传,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1.罚款:对于广告宣传中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的,广告主可以被罚款一定比例的广告费。
2.责令停止广告:对于严重违法的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该广告宣传,并要求公开道歉。
3.吊销广告资质:对于多次违法的广告主,相关部门可以吊销其广告资质,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
四、消费者维权的途径消费者在面对虚假宣传时,有多种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投诉举报:消费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虚假宣传行为,相关部门会对投诉进行调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2.维权诉讼: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3.媒体曝光:消费者可以通过媒体的曝光来揭露虚假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真相。
完整版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07年4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47号文公布2008年5月27日中国广告协会55号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增强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广告企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品牌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业经营活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广告业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级广告协会配合实施。
中国广告协会和省级广告协会成立由政府管理部门、协会、广告主、媒体、广告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省级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资质认定的对象、分类、等级名称和认定标准第二章.第四条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对象、分类、等级名称和认定标准由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确定。
一、认定对象、分类、等级名称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对象,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广告企业。
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适应并鼓励广告企业专业化发展的需求,将申报资质的企业按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类,具体规定如下:1、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关于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广告企业。
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广告创意、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计划/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
综合服务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提供综合的、全方位广告传播服务的质量和能力。
2、媒体服务类广告企业:指为媒体或广告主提供媒体(代理)销售、媒体策划与购买、媒体品牌运营等专项服务的广告企业。
例如,电视/平面媒体代理公司、户外广告公司、媒体策划购买公司、网络广告代理公司等。
媒体服务类广告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体现在,媒体策划、销售、购买的专业化水平,及其规模化、网络化的经营实力。
关于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解释

关于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的解释
佚名
【期刊名称】《现代广告》
【年(卷),期】2004(000)006
【摘要】一.中国广告协会为什么要推行《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暂行办法》?【总页数】2页(P32-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9
【相关文献】
1.中国电科院试验检测体系整合工作顺利通过实验室认可/资质认定二合一评审[J],
2.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公告 [J],
3.中国广告协会企业资质认定公告 [J],
4.诚信的表率——中国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 [J], 刘林清
5.科技部启动新材料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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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

河北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我省企业信用建设,提升企业诚实守信、合同履约水平,依据省文明办、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深化“善行河北诚信企业”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冀文明办〔2015〕3号)文件要求,开展创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
认定坚持质量第一,不定指标,不搞平衡,不搞终身制。
认定工作河北省企业信用促进会、河北省企业信用研究院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凡本省境内成立两年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均可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认定分为三级:AAA 级;AA级;A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每年认定一次。
下一届认定考核不合格的或自愿放弃申请认定的,不再继续享有“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
第五条获得“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的单位,可持认定证书,参与项目投标、业务洽谈、企业宣传以及涉及企业信用的相关社会活动。
并依照有关规定,享受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银行贷款授信、前置许可审批等奖励加分政策。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六条“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领导法律意识强,重视商业信誉和合同管理工作,坚持诚实信用的经营理念,具有较强的合同管理水平;(二)企业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合同信用管理机制,有专(兼)职合同信用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有一名企业领导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建有完善的合同信用管理制度;(三)近2年来,企业签订的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依法协商变更、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100%;(四)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无负有主要违约责任的合同争议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五)企业通过加强合同信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取得较好效果;(六)企业信誉良好,且无违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广告工程施工资质

广告工程施工资质
一般来说,广告工程施工涉及到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电气工程等多个领域,因此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方能从事。
比如,广告工程施工需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资质、电气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等。
这些资质不仅是对施工单位能力的一种认可,也是对施工单位责任和义务的一种约束,可以确保广告工程施工按照规范进行,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和纠纷。
广告工程施工资质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实力:具备从事广告工程施工所需的资金和财务能力,能够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流动和施工方案的顺利实施。
2. 技术资格:具备从事广告工程施工所需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并能够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管理水平:具备从事广告工程施工所需的管理人员和管理体系,能够有效地组织施工过程并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4. 法律合规:具备从事广告工程施工所需的法律资质和证照,能够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施工,保证广告工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广告工程施工资质对广告行业发展至关重要。
具备资质的广告工程施工单位能够保证广告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升广告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吸引更多客户和项目。
同时,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具备资质的广告工程施工单位能够遵守法规,减少施工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利益和广告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广告工程施工单位在申请资质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定,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申请和审批,确保施工单位具备从事广告工程施工所需的条件和能力。
希望广告工程施工单位能够认真履行社会责任,保证广告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26•【文号】工商办字[2009]103号•【施行日期】2009.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的“认真开展法律法规清理工作”的要求,总局对历年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义制定下发的决定、办法、意见、通告、通知、通报、答复等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经2009年5月21日总局局务会议审议,现决定废止101件规范性文件。
附: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废止的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一、企业登记管理部分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使用新营业执照的通知工商企字〔1987〕第257号1987.09.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1988.12.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07.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第15号 1990.1.3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2〕第306号 1992.9.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一九九一年度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43号 1992.3.1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二年度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35号 1993.02.0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1995.10.16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更换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封皮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323号1996.10.8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对外投资比例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8〕第175号 1998.8.13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65号1999.2.23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验资报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22号2001.8.16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暂缓执行《关于规范寄递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2〕1号)的通知工商明电〔2002〕第23号2002.8.2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取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2003〕第14号 2003.2.11二、外资登记管理部分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是否有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9〕第47号1999.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工商企字〔1999〕第142号1999.5.2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经营期限到期后不办理延期手续而开展经营能否处罚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2〕第10号 2002.1.18三、市场规范管理部分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03.13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05.07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06.1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部分收费项目修改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28号1993.10.29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1994.07.2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从事期货经纪咨询服务、培训等业务是否作为经纪人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88号 1997.03.26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金银饰品经销企业补办进货手续是否有效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63号1997.06.24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宝鸡华隆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从事境外期货代理案适用有关文件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85号1997.07.14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法经营期货行为处罚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7〕第195号1997.07.26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1998.12.09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抵押物权属认可书”可否推行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1998〕第292号1998.12.17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9〕第5号1999.01.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发展假日旅游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搞好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24号2000.09.06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化肥是否属于“专营物资”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0〕第304号2000.12.24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续期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13号2001.04.28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137号2001.05.28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精神切实做好棉花市场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市字〔2001〕第235号2001.08.23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查处未经检疫肉食品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1〕第288号2001.10.15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棉花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市字〔2002〕第75号2002.04.03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整顿棉花流通秩序加强棉花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04〕第160号2004.09.29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2004.12.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海水产品市场监管的紧急通知工商明电〔2005〕12号2005.06.02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工商市字〔2006〕166号2006.09.04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部分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线电传呼市场是否具有监督管理权限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113号2000.6.2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空调器以内外机分别报关进口以整机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4〕156号 2004.9.23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代理机构在代理企业登记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5〕61号2005.4.30五、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分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工商行政管理“12315”信息化工程建设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198号2001.7.25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301号2001.10.15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工商消字〔2003〕2号 2003.2.1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问题的答复工商消字〔2003〕89号2003.7.9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工商消字〔2006〕第5号2006.1.9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工商消字〔2006〕第80号 2006.4.25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为基层工商所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消字〔2007〕254号2007.11.19六、广告监督管理部分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1993.6.2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认定自称未收费的“广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134号1994.5.26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卷烟广告宣传保健作用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4〕第356号1994.12.2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免费做广告活动如何处理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5〕第39号1995.3.6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117号 1996.5.2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广告监测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1996〕第267号1996.7.1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83号1997.3.2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未通过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经营资格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7〕第200号 1997.8.4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综合性广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和《广告制作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23号1997.12.30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法》有关条款适用范围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47号1998.3.1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办广告审查机构的通知工商广字〔1998〕第204号1998.9.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核销”一词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05号1998.9.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交通工具等运动物体跨省发布户外广告登记管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55号 1998.11.4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利用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8〕第261号1998.11.19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在广告中宣传药品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180号1999.6.3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新闻单位设立广告公司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9〕第203号1999.8.1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0〕第211号2000.9.2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反误导打虚假”广告市场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16号2001.1.12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集中检查核酸类保健食品广告违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1〕第95号 2001.4.12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违规发布处方药广告行为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第11号 2001.4.17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经营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2001〕第343号2001.11.17七、商标注册管理部分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第一届世界女子足球锦标赛名称、会徽、吉祥物标志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318号1991.9.18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在陕西省、吉林省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76号1991.3.14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上海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1号1991.5.22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成都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2号1991.5.22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3号1991.5.22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南京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4号1991.5.22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常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5号1991.5.22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沈阳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156号1991.5.22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指定吉林省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2号1991.7.1685.关于指定徐州市商标事务所为商标代理组织的通知工商标字〔1991〕243号1991.7.16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商标事务所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批复工商标字〔1996〕112号1996.4.24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而驳回申请的商标在复审期间能否查处问题的答复工商标字〔1997〕45号1997.2.17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复江苏省商标事务所等十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涉外商标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7〕279号1997.11.19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七家商标代理组织开展国内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2号1999.2.1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批准北京三友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二十家单位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通知工商标字〔1999〕337号1999.12.3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2000〕55号2000.3.17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侵权问题的复函工商标函〔2000〕122号2000.10.23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62号2002.3.2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第八版《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233号2002.9.19八、综合部分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稳定工商所管理体制的意见工商人字〔1992〕第138号1992.5.3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初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人字〔1992〕第249号 1992.7.27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5号 1997.1.15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文书(试行)》的通知工商法字〔1998〕第144号1998.7.15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05号1999.11.24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工商法字〔1999〕第328号1999.12.21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全国基层工商所进一步扩大岗位资格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工商人字〔2003〕第29号2003.3.3。
(完整版)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办法

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办法(2010年5月2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广告产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加快培育大型专业企业,提高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广告制作发布技术水平和经营水平,加强广告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
根据工商广字〔2008〕85号《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工商广字〔2009〕53号《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支持和促进广告协会拓展职能增强服务能力完善行业管理的意见》,以及中广协〔2010〕29号《关于推进中国广告协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国广告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广告企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企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广告协会负责全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地广告协会配合实施。
中国广告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协会分别成立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
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成员包括: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广告主、媒体、企业、高校等相关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中应有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广告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第四条根据中国广告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引导企业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三类。
一、综合服务类: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
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略、创意策划、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研究等。
二、媒体服务类:指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企业。
三、设计制作类: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企业。
服务内容包括影视广告、平面广告、互动(网络)广告、霓虹灯广告等创意设计制作;企业与品牌形象识别系统设计等。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

山东广播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规定山东广播电视台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广告经营统一管理条例 (3)第一节统一资源规划与维护管理 (3)第二节统一广告价格体系管理 (3)第三节统一广告合同签约管理 (4)第四节统一广告编排播出管理 (6)第五节统一广告监听监看管理 (7)第六节统一数据与营销服务管理 (7)第七节统一经营指标绩效管理 (7)第八节统一代理公司服务管理 (8)第三章广告播出费收款管理 (8)第四章实物抵顶及资源置换管理 (9)第五章广告违法违规处罚管理 (9)第六章广告经营人员奖惩管理 (10)附件:一、《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广播广告经营管理细则》二、《2012年山东广播电视台电视广告管理细则》三、《广告发布内容管理规定》四、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广告经营与管理,事关全台事业发展大局。
总的要求是,在台党委制定的“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按类操作,集中考核”经营原则指导下,以整合频道资源、优化品牌结构、提升资源价值为核心,坚持多元化代理模式,确保完成年度经营创收目标,不断推进我台广告经营科学、健康、持续发展。
第一条山东广播电视台授权“广告管理中心”,依照《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61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台所属各广播、电视频道(以下简称频道)的广告经营工作,行使统一管理职能。
第二条广告管理中心,是全台所有广告经营行为内外协调、服务的专职管理机构。
主要职责是,统一协调内部经营机制、协调外部合作环境、协调对外推广招商、规范频道经营模式、统一制定频道经营目标、统一频道绩效考核;负责全台广告经营性资源的统一规划与维护,对经营过程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经营政策、统一规范价格体系、统一管理各类合同、统一监听监看、统一规范播出。
监督并维护好广告内容环境和播放秩序,为完成全台大盘经营目标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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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广告服务水平,增强广告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告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广告协会“Ⅰ”、“Ⅱ”、“Ⅲ”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细则》和《浙江省广告协会章程》,结合浙江广告市场发展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浙江省内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从事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的省广告协会会员企业,申请广告企业资质等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广告协会负责全省广告企业资质认定的管理工作,各市广告协会配合实施。
浙江省广告协会成立广告企业资质认定委员会,负责认定工作,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对申报中国一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负责中国二级、中国三级广告企业的审定和浙江省一级、二级广告企业资质的认定工作。
各市广告协会负责对中国广告企业资质等级认定的推荐和浙江省一二级广告企业资质初审工作并负责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的资质审定工作。
第二章企业资质分类
第四条对申请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实际经营内容与核心竞争力的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一、综合服务类
指以品牌服务为核心,为广告主提供广告传播全过程、全方位服务的企业(自有媒体及代理媒体广告资源销售除外)。
服务内容包括市场调查、品牌传播策划、创意设计制作、公关活动、媒体策划与媒体广告资源购买、广告效果评估等。
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提供整合营销策划与全方位广告传播服务的能力和质量。
二、媒体服务类
指为媒体提供广告资源销售(包括自有媒体或代理媒体广告资源),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
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为媒体提供代理、销售、品牌运营以及为广告主提供媒体策划、媒体广告资源购买等专项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及其规模化、网络化、跨地域性的媒体资源与经营能力。
三、设计制作类
指以广告设计、制作为主要业务内容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专业化的设计、制作水平。
四、数字营销类
指基于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交互式媒体进行品牌营销传播活动的专项服务型广告企业。
通过数字化多媒体渠道实现营销传播的精准化、可量化和数据化。
企业核心竞争力体现为利用数字媒体的特性进行品牌传播活动的专业策划能力与执行水平。
第三章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第五条浙江省广告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三级:浙江省一级广告企业;浙江省二级广告企业;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
一、浙江省一级广告企业标准
.企业成立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广告专业设备净值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广告年营业收入连续年均不低于万元(综合服务类)、万元(媒体服务类)、万元(设计制作类)、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注重自主
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无不良诚信记录。
.有职工人以上,其中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名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企业职工的培训经费投入每年人均不低于元。
.成功服务年以上的客户不少于个;在过去年内为不少于个品牌提供综合服务或专业化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
.企业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为客户提供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代理发布等综合性服务。
.近年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或营销案例,在副省级市以上的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广告赛事活动中获得等级奖件以上(媒体服务类对该项不做要求)。
.企业关注行业发展、热心社会公益,并为此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近年创意、制作或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件。
二、浙江省二级广告企业标准
.企业成立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广告专业设备净值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广告年营业收入连续年均不低于万元(综合服务类)、万元(媒体服务类)、万元(设计制作类)、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注重自主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无不良诚信记录。
.有职工人以上,其中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名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企业职工的培训经费投入每年人均不低于元。
.成功服务年以上的客户不少于个;在过去年内为不少于个品牌提供综合服务或专业化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
.企业在平面、广播、影视、户外等广告媒体中为客户提供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代理发布等综合性服务。
.近年制作发布过的广告作品或营销案例,在市以上的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等组织的广告赛事活动中获得等级奖件以上(媒体服务类对该项不做要求)。
.企业关注行业发展、热心社会公益,并为此作出突出贡献,在本行业有较高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近年创意、制作或发布公益广告不少于件。
三、浙江省三级广告企业标准
.企业成立年以上,采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近年来资产净值有所增加。
.注册资本不低于万元。
.广告专业设备净值万元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广告年营业收入连续年均不低于万元(综合服务类)、万元(媒体服务类)、万元(设计制作类)、万元(数字营销类),并照章纳税。
.企业主要经营者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应的广告经营业绩。
注重自主创新和企业品牌建设,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无不良诚信记录。
.有职工人以上,其中以上的人员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建立广告审查管理制度,有至少名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企业职工的培训经费投入每年人均不低于元。
.成功服务年以上的客户不少于个;在过去年内为不少于个品牌提供综合服务或专业化服务,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广告效果明显,获得客户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