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2.16•【字号】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5年2月16日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的原则,依照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价格、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防第七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开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反走私管理制度

反走私管理制度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加速,走私活动日益猖獗,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针对这一现象,我国加强走私管理制度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当前走私形势分析、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走私管理制度建设的必要性1.维护国家利益。
走私活动不仅严重侵蚀国家利益,还扰乱了国际贸易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2.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走私活动会扰乱市场秩序,对国内企业的经营造成负面影响,损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加强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增强国际合作。
当前走私活动已成为国际性问题,需要我国与其他国家共同合作,加强国际联防联控,共同应对走私问题。
因此,强化走私管理制度建设,有利于增强国际合作和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话语权。
二、当前走私形势分析1.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趋势。
不仅涉及传统的烟酒、奢侈品等高端消费品走私,还出现了跨境电商平台走私、邮政快递走私等新型走私方式,形势复杂多样。
2.走私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个人购买力的提升,我国对进口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走私活动也日益猖獗,数量规模不断扩大。
3.走私技术手段不断升级。
走私分子通过利用高科技手段,如无人机、高清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走私活动,使得走私活动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三、走私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还存在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不适用性,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2.执法力量不足。
走私活动呈现多元化和隐蔽化趋势,需要更加专业化和高效的执法力量来应对,但目前我国的执法力量相对不足,制约了走私管理工作的开展。
3.监管机制不健全。
当前我国走私管理制度中,监管机制和监督机制相对不健全,缺乏对走私活动的全方位监管,导致走私活动难以有效打击。
四、走私管理制度的改进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咨询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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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爱护市场公平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特意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特意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赋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资有功的举报人赋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别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能够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管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别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治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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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7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2〕3号)精神,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要求(一)坚决关闭取缔无证非法矿山,确保不出现“死灰复燃”。
(二)严厉查处证照不齐全的违法开采矿山。
(三)严格查处证照齐全但不按规范要求开采的矿山。
(四)大力整治矿山企业分割采区非法转包他人开采的行为。
(五)坚决打击非法获取或非法转供火工品、电力、煤炭准运凭证等行为。
(六)严厉打击煤炭和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非法交易行为。
(七)及时消除尾矿库的安全隐患。
(八)治理采矿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
二、源头治理全面排查(一)各市、县(区)、乡(镇)政府要巩固近年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关闭取缔非法违法矿山的工作成果,通过资料清理、实地巡查核查、群众举报、卫星遥感影像等办法,组织力量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采矿山的数量、分XXX非法违法情况,建立健全信息数据库。
(二)排查矿山企业持有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等证照情况及履行环评审批、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情况,全面掌握合法开采、无证非法开采、证照不齐违法开采和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个人及有关情况。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8.24•【字号】榕政办〔2015〕171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道、公路、民航、森林、缉私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5〕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认真做好反走私相关基础性工作,结合我市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设置打私办机构的县(区)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部门,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在9月30日前完成与福州市打私办的工作对接(市打私办联系人林孔建,联系电话:87026727)。
二、沿海各县(市)打私办应确定好所辖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做好工作对接,并在9月30日前报福州市打私办备案。
三、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落实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按照《福建省设区市反走私工作综合治理责任制细化评分标准》及我市相关考核标准,沿海重点县(市)的福清、长乐、连江每年专项工作经费应不少于5万元,其他县(市)区不少于3万元。
四、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尽快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预警监测机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备案;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反走私巡防工作机制。
五、各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
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走私宣传教育,引导新闻媒体正面客观地报道反走私信息,开展反走私公益宣传。
反走私工作条例

反走私工作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缺失造成的市场流通领域贩私活动难以遏制的问题,有望在此新规中获得解决。
反走私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预防和惩治走私,规范反走私工作,维护进出口贸易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具有查缉走私职能的行政机关开展反走私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反走私工作按照打防结合、权责一致、统筹协调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反走私工作机制。
第四条【组织领导】国务院领导全国反走私工作,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国反走私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反走私工作,确定专门机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反走私工作。
第五条【禁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以及为他人走私、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提供便利。
第六条【表彰奖励】各级人民政府对反走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对走私或者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
行政机关应对协助查获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有功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监督和救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反走私职责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反走私综合治理机构检举。
收到检举的单位应当依法调查处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反走私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联合缉私第八条【海关查缉职责】海关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查缉走私工作,依据海关法履行查缉走私职责。
第九条【非流通领域查缉职责】公安边防负责查缉边境沿海地区走私活动。
海警负责查缉海上走私违法犯罪活动。
反走私工作奖罚制度

反走私工作奖罚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反走私工作,明确奖惩标准,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反走私活动,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管理层、操作层及后勤支持人员。
二、奖励机制1. 举报奖励:员工主动举报走私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案件严重程度,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2. 防范表彰:对于在日常工作中有效防范走私行为发生的员工,公司将给予公开表彰,并视情况给予500-2000元的奖励。
3. 创新激励:鼓励员工提出反走私工作的创新方法或改进措施,一经采纳实施,根据实际效果给予1000-5000元的奖励。
三、惩罚措施1. 违规处罚:员工参与或协助走私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疏忽惩罚:因工作疏忽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大过的处分,并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3. 连带责任:管理层未能有效监管下属,导致走私行为发生的,将追究其连带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四、奖罚程序1. 奖励申请:员工或部门可向公司反走私工作小组提交奖励申请,需详细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2. 调查核实:反走私工作小组负责对奖励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3. 处罚执行:对于违规行为,由反走私工作小组提出处罚建议,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执行。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反走私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3. 本制度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以适应反走私工作的新形势和要求。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2•【字号】闽政办[2010]229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22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以突出“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全省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形势仍然严峻,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突出,一直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近日发出《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在全国组织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完全切合我省实际。
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务请认真组织实施,并由省政府安办牵头组织督导。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福建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2010〕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通知》(安委〔2010〕5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强化“安全生产年”和“责任落实年”工作落实的通知》(闽政办〔2010〕6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闽政办〔2009〕70号)要求,在省及各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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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福建省政府令第154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2.16
【实施日期】2015.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福建省政府令
(第154号)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已经2015年2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
2015年2月16日
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打击走私行为,规范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的原则,依照联合缉私、统一处理、综合治理的缉私体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尽其责、企业自律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海关、检验检疫、海警、海事等部门,建立和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承担反走私综合治理职责的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反走私综合治理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公安(含公安边防部门)、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烟草专卖、交通运输、商务、环境保护、价格、海洋与渔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五条沿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支持和配合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预防
第七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信息通报制度,组织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开展反走私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案件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将反走私综合治理的有关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其他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
第八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预警监测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了解收集走私信息,分析预测走私动态,提出预防走私的工作措施,指导开展预防走私工作。
第九条各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协调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相关应急准备工作。
反走私综合治理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备案。
第十条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走私巡防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反走私预防设施,定期对辖区内海湾、港口、码头、堤岸、滩涂等进行排查,及时向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及负有查缉走私职责的部门反映涉及走私的情况和问题,并配合和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进出口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动态、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守法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当协调进出口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指导、监督本行业企业的经营活动,开展反走私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引导企业依法建立和完善进出口经营管理工作制度,提高企业自律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不得为他人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物品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广告等服务。
第十四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走私行为,对举报者的信息给予保密,并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