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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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用问题是什么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是什么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们开始重视原创的保护,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外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是⼤家⽣活中会关⼼的⼀个问题。

那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中为您解答。

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是什么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法律适⽤问题涉及程序法的适⽤及实体法的适⽤两个问题。

1、关于程序法的适⽤问题,涉外知识产权诉讼,适⽤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及⾏政诉讼法。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上述两法有不同规定的,适⽤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2、关于实体法的适⽤问题,依据知识产权地域性及独⽴性原则,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处理也应适⽤我国的相关法律。

如对专利权⽽⾔,⼀外⽅专利申请⼈若想在中国获得专利权,其发明主题必须符合我国专利法所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中国专利审查部门是依据中国专利法进⾏形式审查及实质审查的。

同样基于该专利申请⽽引起的诉讼,如该专利申请能否授予专利权的⾏政诉讼,专利申请权归属诉讼,专利权效⼒⾏政诉讼、确定该专利权归属的诉讼以及因侵犯该专利权⽽引起的侵权诉讼,均应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进⾏实体处理。

对商标纠纷及著作权纠纷⽽引起的诉讼亦然。

但在处理涉外著作权纠纷时,应注意如下问题:外国作品是在中国境外⾸先发表的,我国对该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的依据是该作品著作权⼈所在国与我国签订的双边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民法院在处理侵犯该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时,对该作品的著作权⼈的确认,应依据该作品来源国的法律,若外⽅当事⼈已经提交了依照其所在国的法律,其为该作品的著作权⼈的证明,⽽⽅当事⼈对外⽅当事⼈为著作权⼈有异议⽽⼜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民法院仅应对外⽅当事⼈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审查就可以了,⽽不⽤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予以重新确定。

在适⽤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涉外纠纷时,还要注意我国缔结或参加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适⽤问题。

简述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2篇)

简述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外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涉外产品在进入不同国家市场时,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和习惯。

在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中,可以优先考虑国际惯例,以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产品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发现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可以拒绝适用该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4.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产品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涉外产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该法规定,涉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如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当事人未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外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当事人未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具体案例1. 案例一: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一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遇到一些知识产权被侵犯的案例如果你解决不了,那就来看看吧,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希望大家喜欢。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一)(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和原则1、法院地法规则尽管一般认为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最早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但是,萨维尼、华赫特等学者却强调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

康·弗鲁恩德也指出:“与合同等领域有所不同,在侵权领域,早期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更加支持法院地法规则。

此外,正如康·弗鲁恩德所说:”历史地看,刑法与侵权法之间的联系是法院地法学说的根基之一。

没有人主张法院应该(除了极少数例外)适用法院地自己法律以外的任何其他刑罚体系:国际刑法处理的是管辖问题而不是法律选择问题。

不过,从根本上来说,早期侵权与犯罪、侵权责任与刑罚、侵权法与刑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由此导致的侵权法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了在那个时代侵权适用法院地法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即“历史适当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扩张,人们的关系和社会观年发生了很大变化,侵权法与刑法也相互分离,侵权更多被看成是私法问题而非公法问题,侵权法主要的功能也不再被认为是惩罚而被认为是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地的侵权法也就不必然强制适用于国际侵权案件了。

就此而言,在现今的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院地法规则已经不再适当。

因此现在很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法院地法原则了,而是将其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和其他新出新规则的辅助方法结合使用。

2、侵权行为地法规则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当代世界绝大多数法域侵权法律适用的最基本规则。

该原则早在 13 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就已经被提出来,该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认为,侵权行为应该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支配,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英美学者赋予该原则既得权的理论依据,如美国1934 年《冲突法重述》就以此为依据指导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选择。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通常受权利产生国法律的管辖。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侵权纠纷中,完全依赖地域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要考虑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等。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侵权行为地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侵权行为地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然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明确单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

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地点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要活动和利益中心。

但在跨国公司和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住所或营业地,这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是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即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其次,外国法的适用可能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与现代化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章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提出相关完善请。

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自2011年4月 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与施行标志着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规则的系统化与现代化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但同时,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单行的国际私法,在一些细节方面仍有待进一步解释与明晰,特别是第七章有关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无论是在学术研究还是在司法实践领域,尚存在巨大争议。

本文拟就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7章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相关条款予以解读,并提出相关完善请。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概述(一)法律冲突概述所谓法律冲突,是指对于某种具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有关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同并且都有理由对之实施立法管辖权,因而需要在各该国法律中作出选择以决定所应适用的法律的状况。

法律冲突的产生,除了要具备民商事关系中的国际因素、各国民商法对同一民商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的规定存在差异等条件以外,还必须具备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内国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也即各国相互承认对方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可以在内国发生效力,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由内国法院用于调整或处理某种涉外(或国际)民商事关系或民商事问题。

一般而言,国际民商事关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方面的原因。

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法律冲突产生的经济方面的原因。

伴随着经济贸易关系发展,国际人员的流动及国际文化交往也日渐频繁。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作者:宁珂来源:《卷宗》2017年第27期摘要:随着全国化发展的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不管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交流过程中,频频发生知识产权纠纷实践,在涉外的知识产权纠纷中,大部分的解决机制都需要应用到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描述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基本主要原则有哪些,进行了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使用理论思辨,分析了相关涉外知识产权法律使用问题案例。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冲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入到全球化发展的进程中,我国在输入外国知识产品的同时,很多国内的支持产品也开始销入国外,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因此其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也变得越来越多。

在很长一段时间中我国主要属于支持产品的输入国家,输出知识产品非常少,因此目前很多知识产权和对外关系的理发不够完善,跟现如今的实际发展情况已经不相符合,因此加强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分析,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基本理论知识1.被请求保护地法理论被请求保护地法,也就是被要求保护的知识产权,首先应该适用于知识产权在被侵害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例如说版权作者1的书籍发现在其他国家被人非法进行了出版和印刷,并且运送出国进行销售,那么作者1在得知了情况并像该国家提起诉讼的时候,要明确出著作的保护圈,同时法院需要针对作者1在另一销售国家的著作权侵害所适用法律,应该符合其他国家的法律。

目前这一种冲突的理论属于共识度比较高的理论观点和实际做法,被很多国家广泛使用。

2.当事人意思自治理论这一理论需要涉外合同签署过程当中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之后,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合同中出现争议的部分,选择需要适用于哪一个国家的法律要求。

由于受到了一定现实交易需求的影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目前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当中也有了一定的发展。

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涉及到的知识产权争议自由的选择能够适用的法律,如果双方都没有进行选择的话,就需要使用跟合同关系比较密切的法院或者是受审地的法院。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范本一: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不仅涉及到创造者的利益保护,还关乎到创新和企业发展的动力。

因此,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必须准确适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发明和商标等领域的创造性作品、独特设计和商业标识等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涉外知识产权就是指跨国界的知识产权关系。

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1.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 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权利的获取和保护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 常用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选择四、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原则1. 条约优先原则- 确定适合的国际条约- 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2. 国内法适合原则- 条约无规定时的适合原则- 国内法规定的适合范围和条件3. 合同适合原则- 合同方式确定法律适合- 合同解释和适合的普通原则五、典型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权利主体 - 法律适合原则及解决方式2.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权利主体- 法律适合原则及解决方式六、附件1、《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条约优先原则:在存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适合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于国内法。

2. 专利侵权:指他人未经许可在他人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专利权利要求所规定的行为。

3. 商标侵权:指他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上应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

范本二: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涉及多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必须准确适合相关法律,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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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标权公约
(一)《巴黎公约》 1、商标的独立性。 • 2、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 3、不得因商品的性质而影响商标的注册。 • 4、禁止某些标记当作商标使用。 (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1891年签订于西 班牙首都马德里。我国于1989年加入。对《巴黎公约》 关于商标国际保护的补充。 (三)《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通 过,1980年生效。该条约大大简化商标国际注册和手 续。Βιβλιοθήκη 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1893年巴黎同盟和伯尔尼同盟合并成立“保护知 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经联合国际局的多年酝酿, 于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会议,成立了政府间 的国际组织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4年正式成 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该组织由大会、成员 国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国际局组成。其宗旨为促 进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各知识产 权同盟的行政合作。
(二)著作权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主张:
1、著作权的产生适用作品最初发表地法。 2、关于作者的身份、著作权的归属,可以适用 作品最初发表地国家的法律。 3、未发表作品的著作权,适用作者的属人法。 4、著作权的转让适用合同准据法。 5、关于著作权的实质内容(侵权、保护),多 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6、适用的国内法低于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标准, 则适用国际条约的归定。
第十三章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冲突法调整
主要内容: • 一、知识产权概述 •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 三、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 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知识产权的概述
(一)概念: (二)特点:
1)无形财产权 2)法定权利 3)三性:地域性,时间性,垄断性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 1、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相异 2、国际交往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3、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仅规定了保护的基本 原则,并未从实体上统一各国的知识产 权法 ——由此导致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和法律冲 突问题。
(二)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1、商标注册的优先权适用被申请注册国家的法律。 2、外国人申请商标注册适用被申请国的法律。 3、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方法,适用被请求保 护国的法律。
四、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著作权的法律冲突 1、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 3、著作权的内容 4、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5、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三、著作权公约
(一)《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886年签订于伯 尔尼。我国于1992年加入。其原则有: •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 • 2、独立保护原则。 • 3、自动保护原则。 • 4、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二)《世界版权公约》 • 1、国民待遇原则。 • 2、独立保护原则。 • 3、有条件地自动保护原则。
五、知识产权协议
• 关贸总协定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 前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简称“知识产权协议”。其分为七个部分, 共73条。
第三节 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制 度
一、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 (一)对专利权的法律保护(我国《专利法》对 外国人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问题、委托代理人问题、 优先权问题作了规定。) • (二)对商标权的法律保护(我国《商标法》及 其《实施细则》作了规定。) • (三)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主要体现在我国 《著作权法》里。) 二、中国关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的规定 (国 际条约优先原则。 )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1、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2、授予专利的条件。 3、授予专利的优先权原则不同。 4、专利的申请和审查。 5、专利保护期限。
(二)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1、专利权的权属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2、专利权的保护一般适用被请求保护国的法律 3、专利的内容和效力一般适用专利授予国法律, 也有的适用行为地法,如
第二节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 约
• • • • • • 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公约 二、商标权公约 三、著作权公约 四、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五、知识产权协议
一、专利权公约
(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3年在巴黎缔 结,1985年我国加入该公约。公约关于专利方面 的原则有: • 1、国民待遇原则。 • 2、优先权原则。 • 3、强制许可制度。 • 4、独立性原则。 (二)《专利合作条约》 1970年在华盛顿缔结,我 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是在《巴黎公约》 原则指导下而产生的一个关于统一国际专利申请 的专门性公约,其实际上是一部程序法,确定了 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
匈牙利国际私法:无形财产权的创立、内容和消灭, 依使用行为或侵权行为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4、专利的转让一般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5、专利的侵权一般适用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
三、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一)商标权的法律冲突 1、商标注册的强制问题。 2、商标权的优先取得问题。 3、商标权的客体问题 4、商标权的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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