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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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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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一)(一)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和原则1、法院地法规则尽管一般认为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最早的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但是,萨维尼、华赫特等学者却强调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

康·弗鲁恩德也指出:“与合同等领域有所不同,在侵权领域,早期的立法、判例和学说更加支持法院地法规则。

此外,正如康·弗鲁恩德所说:”历史地看,刑法与侵权法之间的联系是法院地法学说的根基之一。

没有人主张法院应该(除了极少数例外)适用法院地自己法律以外的任何其他刑罚体系:国际刑法处理的是管辖问题而不是法律选择问题。

不过,从根本上来说,早期侵权与犯罪、侵权责任与刑罚、侵权法与刑法之间的密切联系以及由此导致的侵权法的性质和功能定位,决定了在那个时代侵权适用法院地法具有其历史合理性,也即“历史适当性”.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扩张,人们的关系和社会观年发生了很大变化,侵权法与刑法也相互分离,侵权更多被看成是私法问题而非公法问题,侵权法主要的功能也不再被认为是惩罚而被认为是损害赔偿,因此法院地的侵权法也就不必然强制适用于国际侵权案件了。

就此而言,在现今的侵权法律适用领域,法院地法规则已经不再适当。

因此现在很少有国家采用单一的法院地法原则了,而是将其作为侵权行为地法和其他新出新规则的辅助方法结合使用。

2、侵权行为地法规则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是当代世界绝大多数法域侵权法律适用的最基本规则。

该原则早在 13 世纪法则区别说时代就已经被提出来,该说代表人物巴托鲁斯认为,侵权行为应该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支配,即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英美学者赋予该原则既得权的理论依据,如美国1934 年《冲突法重述》就以此为依据指导侵权行为准据法的选择。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原则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原则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创造性和创新性的产物,包括专利、商标、版权等多种形式。

为了保护创新者的权益和推动创新的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在适用这些法律时,人们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公正、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原则。

一、国际公认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际公认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基石。

根据该原则,一个国家对于外国人或外国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应当给予与本国人或本国公司同等的待遇。

这个原则保证了知识产权在国际交往中的公平性和平等性,避免了国际知识产权纷争的发生。

二、国内保护优先原则国内保护优先原则是指在一个国家境内创造的知识产权,在该国先行获得保护。

这是为了推动国内创新和保护国内创新者的权益。

根据这个原则,国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应优先于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

三、公平使用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应遵循公平使用原则。

公平使用是指在一定的限制下,其他人可以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合理使用他人的知识产权。

这个原则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确保了知识产权不会被滥用。

四、合理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要求知识产权的行使和运用必须是合理的,并不能滥用权利。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在适用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五、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是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安全。

国际合作原则要求各国通过制定共同的标准和规范,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

六、追溯原则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追溯原则确保了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根据这个原则,法律适用时应当考虑到知识产权产生的时间和具体情形,不能对过去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非理性的干预。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适用原则包括国际公认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国内保护优先原则、公平使用原则、合理使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以及追溯原则。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问题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国际经济秩序和创新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因此,研究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

这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授予和保护通常受权利产生国法律的管辖。

然而,在跨国交易和侵权纠纷中,完全依赖地域性原则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二是最密切联系原则。

在确定适用法律时,要考虑与案件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如侵权行为地、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等。

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但这种选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侵权行为地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地位。

侵权行为地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然而,在确定侵权行为地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可能跨越多个国家和地区,难以明确单一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

此外,不同国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

当事人的住所和营业地也是法律适用的重要连接点。

当事人的住所或营业地所在国的法律可能与案件存在密切联系,因为这些地点往往反映了当事人的主要活动和利益中心。

但在跨国公司和复杂的商业交易中,当事人可能在多个国家拥有住所或营业地,这就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在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适用外国法可能会带来一些问题。

首先是外国法的查明问题,即如何确定外国法的内容。

其次,外国法的适用可能会与本国的公共政策或强制性法律规定相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为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中的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努力通过国际公约和多边协议来统一法律适用规则。

例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协定)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问题与完善

被请求保护地认定问题与完善

118法制时空被请求保护地认定问题与完善被请求保护地的概念界定被请求保护地最初起源于《伯尔尼保护公约》,系指被请求提供保护的国家(t he cou nt r y where prot e c tion is claimed),但对于我国法律适用法中的被请求保护地具体所指,学界历来颇有争议。

以往有学者认为被请求保护地是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的国家所在地,种观点实际上将被请求保护地等同于法院地,但是由于《法律适用法》第50条将请求保护地和法院地在同一法条中并列,根据同一部法律中同一术语应作相同理解,不同术语应作不同理解的一般解释规则,应该认为两者并不等同。

也有人认为被请求保护地为侵权行为地,这种理解显然也站不住脚,因为我国《法律适用法》既规定了一般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知识产权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这种规定方式显然考虑到了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因此作为其法律适用连接点的被请求保护地也显然不能等同于侵权行为地。

最后,被请求保护地也不能等同于权利来源地或注册地。

权利来源地作为一个静态的连接点,若将其被请求保护地视为权利来源地则明显违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公约所确立的独立保护原则。

学界有多位学者均张被请求保护地是原告诉请保护的权利所在地。

但在表述上或有所不同,例如丁伟将其表述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认为应当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的国家”,秦瑞亭则表述为“原告请求法院对知识产权提供保护所依据的实体法所属国”。

事实上,上述观点都是建立在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的基础上的,也符合《伯尔尼保护公约》所树立的独立保护原则,而《伯尔尼保护工约》正是被请求保护地一词之由来。

事实上该种解释也得到了比较法上的支持,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1132 条第 1 款规定:“知识产权,适用该权利被请求保护地国法”。

至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适用法》中规定的被请求保护地更类似于一个集合的概念,是一个多元化的连接点。

司法实践中对被吕成卓(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西安 710061)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以专章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其中第五十条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准据法的确定提供了规范指引。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了促进创新、推动经济增长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关键因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应运而生,旨在为各国的知识产权提供跨越国界的有效保护。

这一制度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这些原则不仅指导着制度的构建和运行,也影响着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政策制定和实践操作。

一、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中的一项基础性原则。

它要求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这意味着,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在知识产权的获取、保护范围、保护期限等方面,都应受到平等对待。

例如,一位来自美国的发明家在中国申请专利,他应当享受到与中国发明家相同的申请程序和保护标准。

国民待遇原则的实施,消除了因国籍差异而导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平等现象,促进了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

然而,国民待遇原则并非绝对的平等。

在某些情况下,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政策,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加一定的限制或要求。

但这些限制和要求必须符合国际公约和协议的规定,不能构成对外国人的不合理歧视。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了成员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必须达到的最低水平。

这一原则确保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基本保护,避免了某些国家因保护水平过低而损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以著作权保护为例,国际公约通常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权利范围等最低标准。

各国在制定本国的著作权法时,必须确保其保护水平不低于这些最低标准。

同时,最低保护标准原则也为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留下了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更加严格的保护措施。

三、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指的是,成员国对于其他成员国授予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和保护范围应独立进行审查和判断。

也就是说,一个国家授予的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并不自动获得承认和保护,而需要根据该国的法律和程序进行重新审查。

论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论涉外侵犯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号ꎮ
62
思自治原则对于该案发生于外国的侵权行为完全适用了中国著作权法ꎬ该做法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 成文规定〔 2 〕 ꎮ 但同时值得反思的是ꎬ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意思自治问题上ꎬ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难 以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ꎬ是否符合法律在应然层面的发展趋势和规律ꎮ 笔者试图对该问题进行梳 理与探讨ꎬ并对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相关建议ꎮ
阮开欣
( 华东政法大学ꎬ上海 200042)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 50 条之规定ꎬ一定程度上允许了侵犯知识产权 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ꎬ而我国司法实践的做法并不符合现行立法的规定ꎮ 随着知识产权私权属性的增加ꎬ意 思自治原则在侵犯知识产权领域的扩张符合法律的发展规律ꎬ有助于法律的可预期性以及效率价值ꎮ 但立 法在扩张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ꎬ应当引入防止第三人利益影响和弱者保护原则的限制规定ꎮ 我国司法实践 目前应当遵守现行立法的规定ꎬ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不应将“ 侵权责任” 代替侵犯知识产权的所有事项ꎮ
Party Autonomy i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RUAN Kai ̄xin
(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ꎬ Shanghai 200042ꎬ China)
Abstract:Article 50 of The Law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for Foreign ̄related Civil Re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vides a limited party autonomy in the area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ꎬ but the judicial practice is inconsistent with the statute. As the private nature of intel ̄ lectual property increasesꎬ party autonomy in IP infringement has tendency of expansionꎬ which con ̄ tributes to the foreseeability and efficiency value of law. The legislation should also adopt third party effect and protection of weaker party mechanism to limit party autonomy. The judicial authority should comply with the current statuteꎬ and avoid replacing all the issues with“ liability” in IP in ̄ fringement.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范本一: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份,它不仅涉及到创造者的利益保护,还关乎到创新和企业发展的动力。

因此,处理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必须准确适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发明和商标等领域的创造性作品、独特设计和商业标识等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涉外知识产权就是指跨国界的知识产权关系。

三、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1. 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需要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相关国际公约和协定- 专利、商标和版权等权利的获取和保护2.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 - 常用的解决机构和程序- 国际仲裁和诉讼解决争端的选择四、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原则1. 条约优先原则- 确定适合的国际条约- 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2. 国内法适合原则- 条约无规定时的适合原则- 国内法规定的适合范围和条件3. 合同适合原则- 合同方式确定法律适合- 合同解释和适合的普通原则五、典型案例分析1.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权利主体 - 法律适合原则及解决方式2.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涉及的知识产权类型和权利主体- 法律适合原则及解决方式六、附件1、《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全文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文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 条约优先原则:在存在国际条约的情况下,适合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于国内法。

2. 专利侵权:指他人未经许可在他人专利权范围内实施专利权利要求所规定的行为。

3. 商标侵权:指他人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商品上应用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可能产生混淆的行为。

范本二: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合一、引言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在涉及多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必须准确适合相关法律,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现状及评析一、内容综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和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外知识产权问题日益凸显,其法律适用立法问题也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概述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并进行评析。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先后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核心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保护范围、侵权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为适应国际贸易和投资的需求,我国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尝试。

在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立法实践中,我国注重与国际接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规则,结合国内实际情况,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制度。

我国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的相关指导意见以及地方立法等方式,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细化和补充,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在我国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取得显著成效的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部分法律法规仍需进一步完善,与国际规则的衔接需要进一步优化,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加以解决。

本文将在后续部分进行详细分析和探讨。

1. 简述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重要性。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关乎我国在全球竞争中的创新动力。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励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重要机制之一。

对于涉外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保障我国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避免技术流失,进而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对于维护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纠纷频发,如不能妥善处理,将直接影响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和市场份额。

健全完善的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体系,有助于为我国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使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也是我国履行国际义务、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的重要体现。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需遵守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制定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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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知识产权中“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原则研究摘要:几千年来,人类社会的发展走过了农业时代、工业时代,现已跨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跨国的交流与合作成为科学、文化等人类文明成果传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商品也已经成为世界三大贸易1之一。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更为频繁,层次更深,但是世界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差距很大加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一项知识产权在一国国内受到其国内法律保护,但是在国外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在这种情境之下,各国政府,国内的企事业组织甚至个人都在寻求一种能够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法律冲突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从而能够解决制度滞后性所抑制的经济发展问题,这就涉及到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问题。

而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知识产权冲突规范作为一种不可或缺的规则,对解决涉外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试图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侵权中一项基本原则“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的分析来认识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选择的法理依据。

关键词:涉外知识产权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一、涉外知识产权的基本释义所谓涉外知识产权(The foreign-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诉讼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主要包括涉外商标、涉外专利、涉外版权等涉及外国知识产权的相关侵权纠纷的总称。

在当今的国际民商事纠纷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律冲突往往牵涉到不同国家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在这种情形这下就会出现侵权纠纷发生之后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即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问题。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1世界三大贸易:国际贸易专业术语,三大贸易是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

在最初,知识产权被归类为服务贸易,但是考虑到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以及其保护方式的迥异,知识产权被划分为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的新贸易类型。

众所周知,作为上位概念的知识产权是作为一种专有权在一定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这种权利的保护范围一般仅仅限于一定的地域,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其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除了有相关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其他国家对该国授予的知识产权没有保护的义务。

而知识产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往往在“涉外物权平权原则”2的保护下在不同国家内具有“天生的认同”,在此基础上,各国国民能够顺利地进行国际民事交往。

知识产权则由于其更为深刻的地域性特点,影响了各国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和交流,也正是由于这一特点,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表现的与众不同。

二、对“被请求保护地”的解析从本质上说,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问题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必然会涉及到冲突规范的问题,即在遇及涉外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选择问题。

在研习相关国际私法教材以及其他关于涉外知识产权的学术文章中,我们会高频率地接触到“被请求保护地”这一概念。

如:“知识产权适用被请求保护知识产权的国家的法律”3,“著作权、相关权利及工业产权,均受提出保护要求地法规范,但不影响特别法例规定之适用”4,同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也对此有相关规定。

而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类特殊的侵权。

这类侵权在原则上一般适用被请求保护地国法律,这也是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的合理延伸,为大多数国家立法、司法、理论与实践所认可。

对“被请求保护地”的具体含义的理解以及其在具体条文、具体案件中的定义直接关系到法院在解决涉外知识产权冲突中应当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

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被请求保护地“到底是何地,一直缺乏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解释而处于一种迷离状态。

因此:认识“被请求保护地”并理解其背后的立法原理对于掌握涉外知识产权知识、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1.我国法律对涉外知识产权民事关系适用的相关规定及解析在全球化的背景之下,关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归属于内2涉外物权平权原则:涉外物权平权原则是国际物权保护的原则性条款,它要求内国对外国人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般不能劣于对其本国的物权保护。

实质上是各国互相承认依据对方国家法律产生的有形财产所有权,并使这种物权具有了域外效力。

31987年《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第110条第1款,参见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供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第285页。

41999年《澳门民法典》第47条,参见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供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第285页。

容发生的国际争议已经越来越常见,因为我国《法律适用法》专设一条,对于此类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

该条为我国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的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含义: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哪一国管辖以及该知识产权权利的名称,范围,保护方式,保护时效等权利内容适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主体所请求保护国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规定。

同时《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对于我国《涉外民事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8条、第50的条的理解,关键在于对“被请求保护地”(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的认识,单从语源上来说,“the country where protection is claimed ”5意为:提出保护的国家,此句甚为模糊,既可能是提出保护请求的法院所在国家,也有可能是指提起保护请求的国家(如知识产权权利登记地或者注册地)。

被提起请求保护国法这一准据法表述公式可有多种含义。

从立法管辖权的角度来看,它可以是提出权利申请国法或者权利授予国法,从司法管辖权的角度看,它可以是法院地法。

《伯尔尼公约》将保护国视为“使用国”(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work is being used and the country in which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work takes place)。

奥地利和瑞士将侵权行为地视为保护国。

上述法律适用方法最集中的体现了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即对于同一知识产权,根据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分别进行申请或者获得专有权利及相关的法律保护,每一个专有权利仅在各授予国域内有效。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国际公约采用此类方法。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种经过国家授权而获得的垄断性权利,一般情况下授予这种权利的受体(某项知识产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内的境域范围内有效,这也是知识产权严格地域性和独立保护原则的体现,而被请求保护地原则则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突破,这也是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流不断增进,制度层面不断改进的体现。

此外,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民商事权利,我国在以“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为原则保护模式下也为其提供了意思自治选择空间,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9条的规定:“当时认可以协议选择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本法对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条在一定程度上引进了意思自治原则,5吴文灵、朱理:《涉外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第七章为中心》,人民司法,2012年9月。

也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理念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应用,使得国际私法这类具有很强国家主权色彩的法律显现私法的本质。

与此同时,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也节省了大量外国法查明的成本,因为在我们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时,不论外国法查明的义务是由法院还是由当事人承担,都存在一个如何确定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内容的问题,而当法律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准据法,基于法官对本国法的熟知,那么就不存在外国法的查明问题。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被请求保护地是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的,是当事人认为其享有该权利并请求对该项权利予以保护的国家,至于当事人在案件中是否真正能够享有权利并能获得该“地”法律保护,则取决于被请求保护地的法律规定。

因而,这里的被请求保护地是程序意义上的,而不是实体结果意义上的保护地。

2.“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提起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之比较在一般情况下,“被请求保护地”、“法院地”、“提起权利请求保护地”、“侵权行为地”四者并不难从字义上区分。

如:“工业产权、著作权以及法律所授予并准予进行某种活动的一切其他经济性的类似权利,均以其正式登记地为其所在地”6,此为适用“提起权利请求保护地”原则的规定,再如:“因侵权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7,此为适用“法院地”法律的典型条款。

具体说来,对于被请求保护地的理解必须与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地和提起权利请求保护地相区分,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四者存在竞合的可能,例如:若甲在A国申请一项专利权,在B国提起诉讼,但是其希望C国法律能保护在D国的知识产权纠纷。

此例中A国为“权利请求保护地”,B国法律则为“法院地”,C国为“被请求保护地”,D国为“侵权行为地”(设:该项知识产权在A、B、C、D四国均受知识产权保护)8。

在此,我们要清楚认识这几者的不同:一方面,被请求保护地法律不同于法院地,从立法目的看,如果认为被请求保护地包含了法院地,那么立法者就没有必要再在该条后半部分又提到协议选择法院地法。

由此可以推定,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虽然在语义上重复,但是在实质上立法者想要表达两种不同内涵的联结点,被请求保护地不包括法院6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第108条,参见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供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第285页。

7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10条第二款,参见黄进、姜茹娇《中华人民供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义与分析第293页。

8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特点,所以一项知识产权会存在在一国受法律保护而在其他国际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就适用该国法律不能。

本例中排除此种情形。

地9。

笔者认为被请求保护地是指一项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遭侵害的主体所选择的其所希望的,知识产权能被该国法律规定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地。

而“法院地法律”原则则是在司法管辖权与立法管辖权相辅相成原则下的体现,在现实中,当权利主体在其所希望权利被保护的国家起诉的话,那么此时被请求保护地域法院地产生重合,只有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保护地才能“等同”与法院地。

其次,被请求保护和提起权利保护请求地也有所不同。

所谓提起权利请求保护地是指一项知识产权的权利注册地和登记地,在知识产权地域性延伸的大背景下,一项知识产权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并不必然就是该项权利在某项案件中的被请求保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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