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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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我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切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根据上级有关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和工作安排部署,结合我办实际,制订本指导意见,请各村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一、准备阶段(10月10日--10月20日)(一)成立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组织(3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以各村为单位,由各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开展工作。

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并在村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要印发《关于成立××村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小组的通知》,告知广大村民。

(二)制订村级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6天)。

要依规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

在制定集体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中,各村根据自身实际,在广泛酝酿讨论、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确认办法。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审定《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讨论稿)、《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讨论稿)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并对《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工作实施方案》(正案)、《成员资格界定认定办法》(正案)和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基准日进行张榜公示。

(三)请示批复(2天)。

村级向办事处报批《XX办事处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 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办事处对《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确认实施方案的请示》和《XX办事处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身份界定认定办法的请示》依规进行批复。

二、实施阶段(10月21日--11月21日)。

(一)开展人口清查(10月21日--10月27日)1.发布公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最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实施方案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X〕37号)、《中共X省委X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25号)和《中共X市委X 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X委发〔X〕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界定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兼顾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唯一性身份,做到不重不漏按户登记。

二、界定时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时间节点为X年12月31日24时止。

三、界定的基本条件以户籍关系为基本,结合土地承包、福利享受、居住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综合考虑。

按照下列条件之一,依法经村民主议定,并报镇政府审核后,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初始取得类原生产队、大队、人民公社的社员家庭成员及衍生子女,农业户口(含本县本级确认的农转非,下同)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始成员。

1983年1月1日前,户口已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所规定义务的,享有与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利,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婚姻关系类1.婚出方户籍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婚入方户籍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原户籍为城镇居民的除外),且在原户籍地未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原籍在本村,婚后将户口迁出,在离婚或丧偶后将户口迁回本村,且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或者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离婚或丧偶后本人回本村生产、生活的,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精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最新)

精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和建立(最新)

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拓宽农民财产权实现渠道,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尊重历史。

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兼顾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新的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村民的户籍关系、集体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开展成员身份的确认。

(三)程序规范。

按照初步认定、成员信息公示、听取群众意见并商议修订、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公布结果等程序规范进行。

(四)群众认可。

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五)一人一处。

成员资格一人只能在一处确认,不得重复,也不能一处都无着落,防止“两头占”和“两头空”。

三、确认范围和条件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范围为我镇建制村(居)。

为便于操作和衔接,成员身份确认截止日由村(居)讨论决定。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取得成员资格:1.户籍在本村(居)的原住人员及其自然繁衍的子女;2.二轮土地承包在册的人员及其落户在本村(居)的子女;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4.原户籍在本村(居)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5.原户籍在本村(居)的现役士兵;6.原户籍在本村(居)的服刑人员;7.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移民将户口迁入本村(居)的人员及其子女;8.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最新)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

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农村经济组织的组织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进行明确和确定的过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可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得到保障,还可以为组织的决策和发展提供参考和依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即根据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成员享有的权益和义务。

在法律层面,根据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农民身份,即是农村常住户口的农民,包括农村居民和农业经营者;(二)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即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三)具有支付股东或份额持有人入资费用的能力。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入会条件。

对于是否具备农民身份,一般可以通过户口、农业经营者资格等证明材料来确定,而具体的入会条件则需要根据各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进行确定。

在组织内部规定的层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主要取决于组织章程或会员协议等内部规定。

这些规定可以包括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成员对组织的投资和分红情况等。

根据这些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入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资金或资源成为组织的股东,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另一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参股成员,即按照一定的比例参与组织的经营和管理,但不享有投票权和分红权。

除了以上两个层面的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还需要考虑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和目的。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可能会有所不同。

农村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注册会员,而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身份主要是指合作社的农户成员。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

XX乡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实施方案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XX县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界定原则(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

就是要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的历史。

同时也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二)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中,要坚持依法办理的原则,如果确实没有法律依据,可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协商,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代表)同意后决定。

(三)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群众认可。

(四)坚持改革创新、维护稳定的原则。

广泛宣传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精神和工作部署,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同时要及时妥善化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认真做好村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界定办法(一)判断标准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

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2、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仲,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二)资格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第一轮土地承包及第二轮延包时,已经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由原集体成员(农户)衍生的新生农业人口,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出生时,父母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常住户口(包括婚生和非婚生,计划生育和非计划生育的人员);(4)基于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6)经过正规程序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接纳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7)通过其他方式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户代表同意;(8)经司法机关判决认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随着我国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过程中,成员身份的界定对于组织的管理和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也牵涉到土地权益、分红权益等重要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即法定成员和实际参与者。

法定成员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经过组织程序加入和退出的成员,其身份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实际参与者是指在组织经济活动中参与劳动、投入资金或其他资源的人员,他们虽然可能没有正式加入组织,但却对组织经济活动产生了实际的影响。

1. 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界定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参与投入的程度不同。

一些农民可能只是在组织活动中临时参与了一次性的劳动,而另一些农民则可能长期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

如何界定成员身份需要考虑到不同成员的实际贡献程度,以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利益。

2. 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另一个问题是加入和退出的程序不完善。

一些组织存在着成员加入和退出程序不清晰、不规范的情况,导致一些人员的成员身份无法明确。

这就需要组织及时完善相关的加入和退出程序,确保成员身份的明确和合法性。

3.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界定还存在不完善的情况。

一些法律法规对于成员身份的增设、转让、退出等情况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成员身份的界定存在漏洞和难题。

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及时完善,明确规定成员身份的各种情况,以保障成员的权益和利益。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成员的权益和利益得到保障。

1. 实质性原则成员身份的界定应当以实际参与和贡献为依据,而不是仅仅以法律关系为依据。

只有实际参与和贡献的成员才能真正享有相应的权益和利益。

2. 平等自愿原则成员身份的加入和退出应当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或侵犯成员的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旨在实现土地流转、农村产权改革和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进而保障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下面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进行详细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的是成员的资格条件。

一般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与土地的关系紧密相关。

在我国,农村土地的归属权是属于集体所有制,农民个人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

农民个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既是农民个人的权益,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办法规定,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是农民个人,且必须具备农村户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成员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份子,享有相应的权益,例如共同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分红、参与合作经济等。

成员也有一定的义务,包括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参与土地流转、参与决策、履行自己的农业生产责任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需要明确成员的退出与迁移条件。

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成员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退出或迁移组织。

一般来说,成员退出组织需要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程序上的处理。

成员迁移组织需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流转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还需要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界定应该以农民个人的意愿为基础,以保障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在界定成员身份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农民个体的参与和沟通,尊重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避免对个体的不公平和侵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运营的基础,其合理与否会直接影响到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明确成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退出与迁移条件,并充分考虑农民个体的意愿和利益保障,能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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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实施方案
为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出台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要做到人员清晰、分类科学、程序规范、界定准确,不重登、不漏登,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二、界定原则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公开、群众认可的原则。

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做到“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

(一)尊重历史。

就是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二)兼顾现实。

就是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劳动贡献。

(三)程序规范。

就是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程序开展,要按照公告、登记、审核、公示、档案管理、上报备案等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做到流程严格、标准一致、民主公开、合法规范。

(四)群众认可。

就是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民主决定,群众认可,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

三、界定办法
(一)资格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世居本村且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人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
4.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
5.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并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产生活保障,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

(二)资格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
3.正在服刑的人员。

(三)资格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1.死亡的;
2.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3.进入国家公务员(含事业单位)序列的;
4.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5.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以村、组为单位,按照一村一策、一组一策的原则组织实施。

各村、组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截止时间点,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保留、丧失的标准、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办法,并依法保护出嫁女的群体的利益。

四、工作流程
(一)成立组织。

(X年12月31日前)各村成立以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熟悉情况的村民代表、党员代表和老干部为成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领导小组和调查小组,具体负责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发布公告。

(X年1月1日-X年3月31日)
由村委会发布开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

(三)摸底登记。

(X年4月1日-X年4月30日)
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摸底登记表,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如常住人口、空挂人口和其他)等内容。

(四)方案制定。

(X年5月1日X年5月31日)
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村监督委员会人员参加)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

(X年6月1日X年6月30日)
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人员分类的结果,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填写公示表,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公示,确保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六)民主决策。

(X年7月1日X年7月31日)
根据公示公开后群众反馈的意见,对确认人员工作进行完善后,召开村组干部、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审定确认结果,并经户主签字认可。

(七)登记备案。

(X年8月1日X年8月31日)
经公示及民主决策无异议后,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登记表(含电子档)报乡镇(街)人民政府,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审核后,汇总报市农经局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要成立相应领导及工作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抽调专门人员组建指导协调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

各乡镇(街)、村组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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