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合集下载

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由多个成员组成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旨在通过共同经营和管理实现成员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结构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会员大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所有会员组成,负责决策组织的重大事项,比如制定组织章程、选举理事会成员等。

2.理事会: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负责组织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比如制定经营计划、决定投资方向等。

3.经理: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由理事会聘任或选举产生。

经理负责组织的日常运营,包括市场营销、生产计划、人力资源管理等。

4.监事会:负责监督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独立于理事会,并定期对组织的经营状况进行审核。

5.分支机构:根据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可以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比如分支机构、办事处等,用于分工管理和扩大经营范围。

6.会员委员会:如果集体经济组织的会员较多,为了更好的代表会员利益,可以设立会员委员会,由会员代表组成,负责协调会员关系和反映会员意见。

以上是一般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结构,不同组织的具体情况还可能有所差异。

集体经济组织的机构设置合理与否,将直接影响到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经济效益,因此在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和调整。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

集体经济成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

二、成员资格1. 符合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入会条件。

2.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职业道德。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

4. 具备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能力。

三、成员权利1.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享有表决权。

2.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收益,按照规定享有分红权。

3.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享有就业权和劳动报酬。

4. 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不受限制的自由选择经营方式。

四、成员义务1. 忠实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决议和规定。

2. 尊重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服从组织领导。

3. 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规章制度。

4.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不得进行损害集体利益的行为。

五、成员责任1. 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积极履行职责,为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出贡献。

2. 维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形象,不得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声誉。

3. 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组织的机密资料。

4. 勤奋工作,提高自身素质,不断学习和提升技能。

六、成员教育和培训1.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开展成员教育和培训,引导成员树立正确的经济观念,增强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2.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理论学习、技能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成员对集体经济的理解和认识,促进成员的良好发展。

七、成员奖惩制度1. 对于表现突出、业绩优秀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奖励,如提高待遇、发放奖金等。

2. 对于违反组织章程、规定的成员,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给予相应的处罚,如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降低待遇、开除等。

八、成员退出制度1. 成员有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可以向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过组织同意后正式退出组织。

2. 成员退出组织后,应当清理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交还组织的财产和文件,不得挟持组织资源和信息资源。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

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

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

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XX乡××村关于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的公示
××村全体村村民:
我村通过会议研究,成立组织、发布公告、摸底登记、审核公示等,成员身份确认情况如下:
一、全村总户数户,户籍人口人,非户籍的人口人。

二、户籍人口中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其中挂靠人口人(人名);婚出未迁出人(人名);行政事业国企人(人名)。

三、不是户籍人口可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

其中:婚入未迁入人,在校大学生人,在服兵役人。

综上所述,我村已完成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户籍人口人,减去户籍人口不能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加上非户籍人口可以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最后共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

对以上结果,进行公示。

××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
注:“与户主关系”填写户主、配偶、儿子、女儿、父亲、母亲、祖父、外祖父、外祖母、孙子、孙女、兄、弟、姐、妹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章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章程

镇村(组)合作经济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经济体制,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确保集体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明晰集体资产产权,规范本社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集体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在人民公社体制时期是大队大队生产队,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后至股份合作制改革之前为经济联合社村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社的全称:。

名称缩写:。

本社住所:。

第四条本社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在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管理,探索和完善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形式,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股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实现共同富裕。

第五条本社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股分红;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社履行下列职责:(一)经营管理属于本社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二)经营管理依法确定由本社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源性资产及其他资产;(三)管理政府拨给的补助资金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产和资金;(四)办理集体土地承包、流转及其他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事项;(五)为本社股东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产权和股权设置第七条本社所有的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林地、草场、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兴办集体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社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本社分配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土地属于本社集体所有;(二)本社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购置的交通、通讯、电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备等财产;(三)本社兴办的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的资产;(四)本社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兴办的项目中,按合同规定属于本社所有的资产;(五)本社及社办企业设立的专项资金,国家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和对生态公益林补偿费中属于本社所得部分,本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本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形成的资产;(六)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等农业资产;(七)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八)本社及社办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九)本社所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收益;(十)本社及社办企业、公益事业单位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助、捐赠的财物和国家无偿拨款、补贴、减免税赋等形成的资产;(十一)依法属于本社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9〕59号

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正文:----------------------------------------------------------------------------------------------------------------------------------------------------关于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为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共新宾满族自治县县委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8〕1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要意义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保护成员权利的前提条件,是明确农村集体资产归属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

有利于明晰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有利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管理,有利于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要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规、无规依民的原则。

(一)依据法律。

确认集体成员身份要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充分体现确认身份过程的公平公正。

(二)尊重历史。

确认成员身份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农村集体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特定历史时期经济、体制、政策等客观原因所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三)兼顾现实。

确认成员身份要兼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贡献等因素,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因地制宜,保证应确尽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在该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在该组织,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的人。

产生背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直接涉及个人生存利益,对每个农村居民都非常重要。

而恰恰在司法实践中,争议最大,又最难确定的就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论是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土地承包、还是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解决,无不涉及这一问题。

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词首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出现,并在法释〔200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进一步得到诠释。

成员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得,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

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活在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或曾经有户籍关系。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

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

“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单单以户口来决定是否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兼顾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有失偏颇。

实际应分类考虑,主要应落实到《物权法》上,考查其对资产占有、使用的权利,可分成两类成员:一是普通成员,拥有完全的权利义务;二是特殊成员,拥有部分的义务和权利。

确定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激活农村生产要素,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而有保障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沿革,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经农业合作化运动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数个相邻的自然院落范围内,由农民自愿互助合作,投入各自所有的土地、大中型农具、耕畜等生产资料,经过改革发展形成的以土地集体所有为本质特征的区域性经济共同体。

按照“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沿革,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农村生产队,即现农业生产合作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成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成员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和特殊成员。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父母或一方具有集体经济普通成员资格的子女,符合承包经营条件,但未承包到集体土地的;普通成员家庭经过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因国家政策性迁入或经法定程序加入的。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的;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曾弃荒土地、未曾自愿放弃其成员权利义务的。

第八条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普通成员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农(林)用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承担耕地、林地保护,区域内共有生产、生活设施与集体合法利益维护等完全义务。

普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一般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成员行使和履行,也可以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和履行。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回原籍的刑满释放人员特殊成员的权利依照相关法规保留,由其利益关系人家庭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普通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而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全家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未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因城市扩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过明晰产权转变为城市社区的;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导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第十条下列人员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因不同原因依法丧失或自愿放弃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中的一项及其以上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非初次婚娶(招)关系的;通过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捐交公积公益金的形式加入的;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成员形成产权转让关系的。

第十一条特殊成员资格因下列情形丧失: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自愿放弃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权利的;历史形成长期未履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未享受权利的。

第十二条特殊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特殊成员因其不同情形享有法定的和集体经济组织赋予的部分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丧失方式,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条件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全体成员会议,按照公开程序,经过公示进行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以前确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符合有关法规的继续有效。

第十五条国家法律法规或市以上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出专门规定后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相互关系集体经济组织“以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三者之间从行政管理级别上是乡镇管理村,村管理组。

但在集体经济组织上,组、村、乡镇三级是独立的,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而是并列关系,即各组、村、乡镇三级的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的,有各的资产(耕地、林地、水域滩涂、集体建设用地、企业、办公用房、社会事业设施)管理范围和对象。

即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乡镇人民管理乡镇资产,比如原公社的学校、影院、农机站、供销社、福利院、电站、仓库、道路、乡办企业等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村老百姓管理村资产,比如村上的小学、办公室、广场、村办企业等等;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表组农户,即原来的社员管理组资产,比如水碾、办公室、保管室、晒场等等。

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作为拥有完全权利义务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即平常意义上的社员,首先是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作为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他同时也是村和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拥有组、村、乡镇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因此,三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者或者其管理班子都应该对集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普通成员负责,对拥有该类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特殊成员负责,也就是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对三级资产管理提出自己建议意见并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

理论上讲,三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应该由普通成员表决通过。

部分普通成员通过征地拆迁、土地综合整治等等方式进入集中居住区后,原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已经丧失,事实上,这部分人已经成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他们不应成为未搬迁农户处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表决者。

特殊成员与集体经济组织在集体经济组织拥有部分权利的成员,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住房,有集体建设用地或租用本集体承包地的人,他们与集体经济组织构成特殊关系,与其拥有资产类别上与其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拥有同等权利。

比如,拥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的特殊成员在集体进行涉及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处置时候,应拥有否决权。

从物权的占有、使用上进行分类区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较好地解决农村长期存在的“外嫁、新生、离婚、在校、空挂”等现象,较好地解决中央统筹城乡、推进户籍一元化的意见,较好地贯彻“占谁补谁”的改革思路。

避免征地拆迁中产生的大量分配矛盾。

资格认定外嫁妇女妇女结婚在本经济组织,不涉及户口的迁移问题,对其成员资格自然无争论。

但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是结婚到城镇的,其成员资格就应区别对待了。

1.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认定。

妇女因结婚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住在婆家,户籍没有迁出,承包土地亦存在,这要认定为原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参加原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籍已迁到婆家,居住生活在婆家,在婆家没有分得承包土地,在原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的,则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按安置对象,依附于原承包农户(娘家),对征地安置补助费则享有分配权。

2.对结婚到城镇的妇女的成员资格。

农村妇女结婚到城镇,户口未迁出,承包地亦保留,但在城镇婆家居住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原组织成员,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户口已迁出,已取得城镇(不设区的市)户口,居住城镇生活,但保留原承包土地的,不再有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但可因保留有承包土地,应当系有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分配权。

新生孩子其父母均具有该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丧偶和离婚妇女丧偶和离婚的妇女,回娘家居住生活,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具有婆家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若户籍已迁回娘家,居住娘家生活,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不再对婆家征地补偿款享有分配权,但是,该承包土地毕竟为其生存所依附,因此,应当对该承包土地被征用后的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服刑人员村民因刑事犯罪被判处较长刑期入狱服刑,丧失了人身自由权利乃至政治权利,但不因此而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是一种私权利,即民事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主体资格,所以,依照民法理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不应失去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仍应依法享有,不得剥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