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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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同分享土地、林地、水域等生产资料的经济组织。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日益凸显,这不仅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也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进行分析。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指农村居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依法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比如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等组织的成员;另一类是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农户成员,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只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才能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主要以是否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依据。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需要符合相关条件,比如拥有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资格,具备相应的农业生产经营技术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存在一些问题亟需解决。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混乱。

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享有者与法定享有者之间存在差异,这就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了困难。

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的条件不够明确,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界定容易出现模糊现象。

在实践中,一些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也可以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成员,并享有相应的权益,这就容易引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争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法律依据不够明确也是一个问题。

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明确规定,这就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对成员身份的理解存在偏差,给成员身份的界定带来不确定因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界定随着这会注意新农村建设的发展,农村集体土地因经济建设需要而被征用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产生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也不断增多。

解决这些矛盾的关键是如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法律上的界定。

一、什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玉农业人口、农村居民、村民不是相同的概念。

非农业人口不是农村经济组织人员,但农业人口不等于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农业人口是一个公民身份概念,是我国特定的户籍制度的产物,它仅具有户籍身份上的识别意义。

随着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目前12个省市已经取消了这一概念,而代之以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

村民属于农业人口,是指户籍和居住在行政内的公民,仍是以户籍和居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其暴扣的范畴要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户籍和居住在行政村内,且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依赖于集体土地的公民,它是一个法律概念。

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包含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村民的一部分,村民不一定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定是村民。

村民的权利义务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

农村在该村居住、生活,享受选举、议事、社会救济、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同时承担村内生活设施、公益、文化教育设施建设等义务。

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应该享有和承担村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对集体徒弟的承包经营权、参加集体生产、参与计提收益分配、土地征用补偿等权利,并承担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及村级范围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义务。

村民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不同,权利义务也不同。

现实生活中往往将两者等同,从而引发许多纠纷。

二、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必要性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是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纠纷的前提,也是化解农村与集体、村民与村民之间矛盾的重要基础,是否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村依法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权利的基本条件,合理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对社会注意系农村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员资格认定探究随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成员资格认定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着农民的权益和利益分配,也影响着整个村庄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成员资格认定的探究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意义成员资格认定是指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和认定,其目的在于明确各个成员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地位和权利,并为后续的集体产权分配、经济发展和利益分配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农民的权益保障。

在农村集体经济中,成员资格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土地权益和其他资源的分配,只有通过合理的成员资格认定,农民的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成员资格认定关系到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和稳定。

只有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建立起一套合理的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才能保证集体组织的稳定和持续发展,使其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成员资格认定关乎着整个农村社会的和谐。

只有通过公平公正的成员资格认定制度,才能有效地防止农村社会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在当前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成员资格认定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

目前,不同地区和不同村庄对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往往不统一,导致了认定结果的不公平和不合理。

成员资格认定程序不透明。

在一些地方和村庄,成员资格认定的程序并不够透明公开,容易导致一些不法之徒和不良分子利用漏洞,获取不当的利益。

成员资格认定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的成员资格认定制度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定的不足,比如在认定标准、程序规定、申诉机制等方面都还有待完善。

为了解决成员资格认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与完善。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建立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

国家和地方应该建立起统一的成员资格认定标准,明确各种条件和要求,以减少人为的主观因素,保证认定结果的公平和公正。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兴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日益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不仅关系着农民的利益,也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并加以制度创设与应对之策。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意义1. 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能够保障农民的权益,规范农村经济组织的管理,并为农民提供合理的发展空间。

2.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可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问题1. 缺乏统一的标准。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缺乏统一的标准,每个地区都有各自的标准和规定,这导致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的混乱。

2. 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获取成员资格,损害了正当农民的利益。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制度创设1. 确立统一的成员资格标准。

应当在国家层面上建立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明确成员资格的获取途径和条件。

2. 完善成员资格管理的制度。

建立健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管理程序,确保成员资格的公平公正。

五、应对之策1. 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透明度。

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宣传和公示,提高农民对成员资格界定工作的知晓程度,确保其公开透明。

2. 加强成员资格的监督管理。

应当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3.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宣传教育。

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一)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遵循的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该坚持的一般原则。

同时,应当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转移的趋势,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等特殊情形作出特别处理,并辅之以明确成员资格的保有期间、确立资格取得的唯一性等原则。

简言之,也就是在确定特定农业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问题上,将成员资格的取得、丧失以及特殊情形的处理作为整体来系统地把握,考虑各种因素后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二)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是否具有成员资格,不但是关系到政治权利的问题,而且最现实的意义是关系到经济分配的财产性权利问题。

什么情况下成员资格始取得?是采取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还是户籍原则决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对此,目前不能在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中找到答案。

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主张:(1)登记主义:即采取单一标准的做法,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本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即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成员资格。

(3)折衷主义:即采取复合标准的方法,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集体组织成员资格。

另外,尚有权利义务关系说,即以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形成的事实作为判断标准的方法。

即以必须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及管理关系的人,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笔者认为,认定集体组织成员的依据应当以户籍为一般原则,尤其是原始户籍在本村组则自然取得该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这是一种原始取得即当然取得,即使没有在本地登记户口,但只要其未在其它地方登记户口,就应认定其户籍在本地。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与
一、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理论:
1、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柱子资格认定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及其实施条例、农村集体经济柱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2、社会影响: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必须考虑公众对集体经济柱子建设和发展的信任程度,这是社会信任的表现;
3、产权归属: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必须充分考虑集体经济柱子会员管理权和物质利益权归属问题,实行产权归属分明;
4、个人条件:农村集体经济柱子以村民积极参与、贡献效劳、积极落实职责和有责任心的态度为要求,结合社会安定因素、政策和生活质量等个人条件确定资格认定标准;
5、维护权利: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还必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努力使会员在运营活动中有序发挥自身能力,以获取合法的分红和提高生活质量。

二、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步骤:
1、确定资格认定标准:在农村集体经济柱子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要将法律法规、社会影响、产权归属及个人条件等考虑在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资格认定标准;
2、筛选资格:要综合参考法律规定、社会影响、产权归属及个人条件,筛选满足条件的成员;
3、实行审核:应依据法律规定,建立审核机制,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审核;
4、完善机调:应当健全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监管机制,严格按照审核机制及规定证件核查资格,实行资格认定工作的自动化;
5、监督检查:要建立动态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资格认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犯错的行为;
6、保护权利:必须维护会员的权利,保障会员获得公平的绩效,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柱子成员的识别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日益壮大,成员资格的界定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指在某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能够享有该组织权利和利益的人员的资格。

要想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要考虑如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农业劳动者,有依法获得的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该组织的权利和利益。

”这就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即有劳动能力、拥有土地和其他经营资源的权属、使用权、管理权,以及加入了集体经济组织。

二、会员资格的审批和批准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经过审批和批准程序确定的。

这一程序一般包括递交入会申请、审核入会资格、公示、批准等环节。

在入会申请时,应具备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应的资格条件。

审核入会资格时,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认真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公示环节是为了让其他组织成员对入会申请人的资格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最后由组织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进行审批和批准,确定其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

三、权利和义务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权利包括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分配、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监督组织经济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而义务则包括遵守组织章程和决策、积极参与组织经济活动、合理利用集体经济资源、保护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等。

四、参与程度和贡献成员的参与程度和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贡献也是界定成员资格的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该积极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种植、养殖、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并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和管理事务。

同时,为了促进成员的积极性和贡献,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对于成员的贡献进行评判,制定相应的贡献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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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等于“村民”。

村民是村委会组织使用的概念,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是与财产相联系的经济权益。

是村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未必有分享集体财产权益的权利;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必然是村民,但是,是村民未必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
2、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且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4、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1、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回本村的人员
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通常有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加入取得。

(一)、原始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的子女。

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没有年龄和性别要求。

(二)、加入取得:《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6条第(四)款规定: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才能被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也不是终身的,出现四种情况其资格自然消亡:一是死亡;二是己加入到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出嫁女等;三是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四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在其他单位供职,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并已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其成员资格自然消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也就是说,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有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同样,一旦土地被征占用后,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才能享受土地被征占用后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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