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提纲
教师法重点归纳

教师法重点归纳教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原则和方法。
它是教师专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教师法的重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的角色定位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应当积极引导学生的学习,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
教师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教学目标的确定教师应当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应当具有明确性、可操作性和可评价性,能够指导学生的学习行为,促进学生的知识掌握和能力提升。
三、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师应当根据教学目标和学生的实际需要,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应当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学生的核心素养和综合能力。
四、教学方法的运用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应当符合学科规律和学生的认知规律,能够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
五、教学过程的设计教师应当合理设计教学过程,确保教学的连续性和系统性。
教学过程应当包括导入、展开和总结等环节,能够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教学评价的实施教师应当采用多种评价方法,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
教学评价应当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果,能够提供有针对性的反馈和指导,促进学生的学习进步。
七、教师的自我反思与专业发展教师应当不断进行自我反思,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教师应当积极参加各种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不断更新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
八、教师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教师应当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和学习情况。
教师应当与家长积极合作,共同关注学生的学习和发展,形成家校合力,为学生的成长提供良好的支持和帮助。
九、教师的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教师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秉持教育为人、育人为本的理念。
《教师法》讲义

《教师法》讲座一、做为一名教师为什么要学习教育法规和政策从案件中引入内容:教师和学校间的人事争议应如何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一贯重视教育法制建设。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提出“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针对教育体制改革的新情况,重申“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系统提出了教育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逐步走上依法治教的轨道”。
今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靠法治、靠制度保障”。
通过教育法制建设,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教育制度与规范,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教育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校长负责制)通过教育法制建设,促进了全社会尊师重教风尚的形成,为我国教育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通过教育法律的宣传与实施,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在全社会基本形成了共识;送适龄子女入学接收义务教育已成为家喻户晓的观念;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已在全社会发扬光大。
发展教育,已从教育部门一家的事变为全党关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一件大事。
参加教师法治教育学习主要是了解教育法律法规,以法维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例如:私拆学生信件,造成学生伤害事故。
有的学校规定:对于没有按时上下班和教职工,违反一次者,从当月工资中扣除10元~20元的处罚。
这一条就与《教师法》中的有关条款明显相背。
又如:有的学校规定,具有偷窃、旱恋、打架等不良行为的学生要在全校大会上作检讨,这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条款相矛盾。
还有的学校规定,学生每次迟到罚款1元,每次旷课罚款2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这些规定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因而罚款根本无效。
教师法培训资料

教师法培训资料第一章介绍本资料旨在为教师提供教师法培训方面的相关知识。
教师法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规定,旨在维护教师的权益,规范教师的行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教师法概述教师法是教育领域的一门重要法律学科,主要包括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的职业发展等内容。
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应该了解并严格遵守教师法,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章教师的权利与义务3.1 教师的权利教师享有教学的自主权、对学生进行评价的权利、参与学校决策的权利等。
教师有权要求学校提供合适的教学资源和条件,保障其正常开展教学工作。
3.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履行教学任务,严守课堂纪律,提高教学质量。
教师还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歧视任何学生,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行为的准则,涵盖了教师在师德、课堂教学、与家长交流等方面的要求。
教师应该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以身作则,做学生的榜样。
第五章教师的职业发展5.1 教师的继续教育教师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继续教育,提升教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继续教育可以通过参加培训、研修、进修等形式进行。
5.2 教师的职业晋升教师的职业晋升是基于其教育教学成绩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
教师应该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争取在职业发展中有更好的机会。
第六章教师法的实施与监督教师法的实施需要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师本身的共同努力。
学校应该建立健全教师法规章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教师应该主动遵守教师法并相互监督。
结语教师法是指导教师行为的法律规定,教师要时刻牢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通过教师法培训,教师可以更好地了解教师法的内容,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为学生服务。
只有具备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教师,才能够有效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学法复习提纲

新课程理论复习提纲(一)新课程与教师1.确定课程意识,由课程的执行者变为课程的设计者,开发者.(课程设计,目标,开发,创新,评价意识)2.具有反思意识,由知识传授者变为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创新思维的培育者.3.树立资源意识,由"个体劳动者"转变为"大教育"的合作者,有效开发利用资源.4.由课程计划的执行者转变成课程的建构者.5.由教学的管理者变为学生发展的指导者,合作者.6.由裁判学生成绩的"法官",变成学生成长的促进者.7.从师生关系看,教师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者,学生人生的引路人).8.从教研关系看,教师是教育的研究者.9.从教学与课程关系看,教师是课程的建设者,开发者.10.从学教与社区关系看,教师是社区教育的合作者,共建者.1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强调尊重,赞赏学生.12.在对待教学上,强调帮助,引导学生.13.在对待自我上,强调反思.(教学前,中,后三个阶段)1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关系上,强调合作.(同事及家长等)15.文化的传播者,潜能的开发者,学习的促进者,发展的伴随者,教育的探究者.16.更新教育观念,转变角色;重建教学方式,重构课堂教学;改善知识结构,转变工作方式;掌握新技能,学习新技术;积极参与课程开发,通过研发提高自己。
(二)新课程与学生学生是发展的人(发展中的人,有巨大的发展潜能,身心发展有规律);学生是独特的人(完整的人,有独特性,与成人有巨大差异);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独立的人,学习的主体,责权的主体).(三)新课程下的课程1.整体设计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义务教育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分科课程综合课程相结合,高中分科课程为主。
2.强调课程综合,设置许多综合学科。
如艺术,综合实践等。
主要是强调学科整合,三维目标整合。
3.强调课程特别是农村中学课程要服务地方经济。
4.强调思想道德教育。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

教师法重点内容摘抄教师法重点内容一、教师法的目的和地位•教师法的目的是规范教师行为,保障教师权益。
•教师法具有较高的法律地位,是教师职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1. 教师的权利•教师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积极表达观点和建议。
•教师有选择教材和教学方法的权利,可以根据学生特点和教学目标进行调整。
2. 教师的义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侮辱、体罚或虐待学生。
•教师应当关心学生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三、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规范1. 教师的职业道德•教师应当秉持真实、公正、有责任心的态度,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隐私,不得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2. 教师的职业行为规范•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教学,不得随意改变教学目标。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人差异,不得歧视或偏袒任何学生。
四、教师的管理和评价1. 教师的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规范教师的职责和权限。
2. 教师的评价•教师应当接受对教学质量和教育教学能力的评价,积极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评价体系,对教师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以上是对教师法重点内容的摘录和总结,教师作为社会的重要角色,需要遵守这些法规和原则,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教师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教师的职业发展和保障1. 教师的职业发展•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发展机会和晋升通道。
2. 教师的保障•教师享有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休假等。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六、教师法的执行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法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教师了解和遵守教师法。
•社会应当积极监督教师的行为,对违法违规的教师进行举报和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辅导讲稿2011年

八堡乡天宝小学2011年春季学期《教师法》讲稿时间:2011年5月15日地点:办公室主讲:杨玉文老师们:下午好!今天,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
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家。
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
”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
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家衰落就必然“贱师”。
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
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不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面和大家共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教研活动学习教师法(3篇)

第1篇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4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教师法》,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我们开展了本次教研活动,旨在通过学习《教师法》,增强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活动目的1. 深入学习《教师法》的基本内容,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2. 提高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增强教师的法律意识。
3. 引导教师依法执教,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 促进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提升教师的专业素养。
三、活动内容1. 《教师法》概述《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权利与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和附则。
本次教研活动重点学习以下内容:(1)教师的概念和范围: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包括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2)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2. 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法》对教师的资格和任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1)教师资格: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道德,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2)教师任用:教师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职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任用。
3. 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法》强调教师培养和培训的重要性,要求:(1)加强教师培养:设立教师培养机构,培养具备教育教学能力的教师。
(2)加强教师培训: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4. 教师的考核和待遇《教师法》对教师的考核和待遇做出了规定,包括:(1)教师考核:对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教育教学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态度等。
(2)教师待遇:保障教师依法获得工资、福利待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育教学法规复习指导提纲

教育教学法规复习指导提纲附件2教育教学法规复习指导提纲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国家关于教育工作和教师的地位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答:《教育法》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2、《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什么?答:《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3、国家对受教育者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答:《教育法》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4、教育与历史文化传统的关系是什么?答:《教育法》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5、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是如何规定的?答: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6、《教育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总的规定是什么?答:《教育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7、国家对教育改革和教育科研的总体规定是什么?答:“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8、国家对教育机构使用的语言文字有何规定?答:《教育法》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法》学习提纲一、教师概述1.1教师的法律概念: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师”特定的法律含义。
这一法律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一)教师是专业人员。
这是就教师的身份特征而言的。
(二)教师的职责是教育教学。
这是就教师的职业特征而言的。
(三)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
这是就教师工作目的而言的。
1.2教师的地位(一)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社会地位是由经济地位、政治地位、文化地位等多因素构成的总体性范畴。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不同、文化背景不同,教师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
(二)教师的法律地位1966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表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明确指出,“教育工作应被视为专门职业。
这种职业是一种要求教师具备经过严格并持续不断的研究才能获得并维持专业知识及专门技能的公共业务”。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纳了这一建议。
教师职业作为一种专门职业,具有不可替代性。
对于教师的身份定位,不同国家有不同规定,从世界范围讲,大致有公务员、雇员、公务员兼雇员三种类型。
根据我国现行的《国家公务员条例》,教师不属于国家公务员系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种定位既不同于传统的自由职业者,也有别于国家公务员,是一种专业人员。
从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是行政管理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对等的。
《教师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从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看教师的法律地位。
教师与学校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任命制、聘任制等形式。
西方许多国家表现为一种雇佣关系。
我国传统上实行任命制。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教师任用制度改革。
《教师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2.1教师的权利(一)教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权利,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的权利。
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二)教师的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
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简称进修培训权。
2.2教师的义务(一)教师义务的含义分为两部分:一是教师作为公民应承担的义务,二是教师作为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
这两部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在此我们是针对教师特定义务而言的。
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
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教师的资格和任用3.1教师的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最基本要求。
它规定着从事教师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教师法》第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我国的《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取得条件、认定程序等一系列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教师资格制度。
(一)教师资格分类国务院颁发的《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1、xx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二)教师资格条件《教师法》第十条规定教师资格条件,它包括以下四个要件:1.必须是xx公民。
2.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3.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4.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
从某种意义上讲,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和文化素质的一个标志,是人们从事一定层次工作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国外许多国家都对教师资格的取得规定了相应的学历要求。
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对各类教师应具备的相应学历作了明确规定。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对于学历尚未达标的中小学教师资格,主要采取中小学教师考核合格证书的过渡办法来解决。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三)教师资格认定1.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依照《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认定程序(1)提出申请(2)受理(3)颁发证书(四)教师资格丧失《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2教师的任用(一)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总称。
《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3.职务评审。
一般而言,各级教师职务由同行专家组成的教师职务评审小组依据现行各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评审。
(二)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岗位设置,聘请有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任用制度。
我国《教育法》、《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聘任制度。
1教师聘任作为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
(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4)教师聘任有着严格的程序。
2.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招聘。
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择具有教师资格的应聘人员。
(2)续聘。
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3)解聘。
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4)辞聘。
即受聘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行为。
四、教师的培养与培训4.1教师的培养(一)教师培养的含义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补充更新而进行的一种专业性学历教育。
属教师职前教育。
我国教师培养主要是通过师范教育渠道而进行的。
(二)师范教育的举办1.教师培养机构。
各级师范院校是师资培养的专门教育机构。
现在逐渐从原来的“三级师范教育”从“两级师范教育”过渡,逐渐取消中等师范教育。
2.教师培养的形式。
就世界范围而言,师资培养教育大体上分为三种类型:“定向型”师范教育;“开放性”师范教育;“混合型”师范教育。
就我国情况而言,目前我国主要采取的是“定向型”师范教育,各级师范院校成为师资培养的主体。
《教师法》也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3.教师培养的内容。
一般而言,培养合格教师,要给以思想品德、文化专业知识、身心素质和教育专业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
其中,教育专业训练是师范教育的特殊要求。
4.2教师的培训(一)教师培训的含义是指专门教育机构为提高教师的素质、能力对在职教师进行的一种继续教育。
教师培训是相对于职前教育而言的,它也是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补偿、更新知识的功能。
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帮助教师提高学历水平;二是了解教育科研的新成果,充实专业文化知识,提高教学技能。
教师培训制度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前提和条件。
我国《教师法》列专章对教师的培养和培训作了规定,并将教师在职培训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师培训分中小学教师培训和高校教师培训。
(二)中小学教师培训《教师法》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据此规定,国家教育部制定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并于1999年9月13日正式发布。
1.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原则。
中小学教师培训应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按需施教、学用结合”的原则。
2.中小学教师培训的内容,以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
3.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类别。
分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4.中小学教师培训的组织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
中小学教师培训的条件保障。
五、教师的考核1.教师考核的概念是指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依法对教师进行的考察和评价。
教师考核制度是教师规范化管理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通过考核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法》第五章对教师考核的机构、内容、原则、结果作了具体规定。
为教师考核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2.教师考核的内容、原则和结果教师考核是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组织进行。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主管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