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桥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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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0001

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0001

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桥梁保护,保障公路桥梁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活动。

第三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应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预防为主、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如下:(一)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二)公路桥梁用地和桥下空间;(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范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和公路桥梁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公路桥梁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联动、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路桥梁桥下空间治理等重大问题,依法履行公路桥梁保护职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桥梁安全保护工作。

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损坏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

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公路桥梁的养护和运营管理。

航运管理单位负责船舶通过公路桥梁的安全通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桥梁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关部门及单位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条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禁止在公路桥梁、公路桥梁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桥梁和影响公路桥梁畅通的行为。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提高桥梁养护工作的操作效率和质量,保障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湖南省范围内所有高速公路桥梁养护工作。

第二章桥梁养护工作组织管理第三条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设立桥梁养护管理部门,负责桥梁养护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设立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桥梁进行养护。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部门核发桥梁养护工作牌照,对具备相应资质的桥梁养护企业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桥梁养护工作的详细方案,并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和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作内容第七条桥梁养护工作包括定期巡查、维护修复、结构评估和安全性检测等。

第八条桥梁定期巡查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根据桥梁状况确定巡查频次,并及时记录桥梁的损坏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维护修复工作包括常规保养、日常维护和紧急抢修等,确保桥梁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十条桥梁结构评估工作要求对桥梁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

第十一条桥梁安全性检测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

第四章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及培训要求第十二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桥梁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桥梁养护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四条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桥梁养护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岗位晋升和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桥梁养护工作质量监督第十五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对桥梁养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六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建立桥梁养护工作记录和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七条桥梁养护工作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养护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

高速公路桥梁路基,路床交验管理计划办法

高速公路桥梁路基,路床交验管理计划办法

xxxxxx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桥梁路基、路床交验管理办法一、编制依据xxxxxx高速公路桥梁、路基、路床基面完工后,为保证桥梁、路基、路床及附属构造物工程质量并及时将其移交给后续的路面施工单位,有利于桥梁、路基工程的整体交工验收,特制定本交接管理办法。

本办法编制依据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G F60-2009)、《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以及xxx高速公路土建工程《合同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职责划分及交工验收监测项目路基施工单位(路基、桥梁施工、监理、监理试验室等单位均简称为路基施工、监理、监理试验室施工单位)履行桥梁、路基的质量保证、自检、辅助抽检、协同质量复查等职责,路基总监办及监理试验室履行质量控制、抽检和质量评定职责,路基驻地办履行桥梁、路基交接及其交工验收的直接管理职责;路面施工单位、总监办履行桥梁路基、路床、排水的质量复查、接收职责;业主负责召集和协调各方关系。

桥面路基、路床、排水、防护工程经验收合格并由路面单位接收后,由路面施工单位负责管养,接收后因管养不善而导致的质量问题由路面施工单位负责。

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规定,桥梁交验时的实测项目有中线偏位、宽度、桥梁引道中心线与桥梁中心线的衔接、桥梁的整体外观质量及桥面砼铺装层的高程、平整度、横坡、外观质量;路基路床交验时的实测项目有路床宽度、高程、控方边坡、填方边坡坡比、外观、排水工程外观及通畅,路床横坡、纵坡、压实度、弯沉、平整度等以及构筑物如挡墙、涵洞、护坡、护面墙的外观质量等。

本次桥梁、路基路床基面交接时,桥梁的中线偏位、宽度、桥梁引道中心线的衔接及整体外观质量、硬路肩、坡面绿化防护、涵洞、挡墙、护面墙、附属工程的整体外观质量鉴定暂不纳入本次交接时的检查,由路基施工单位、总监办自行完成其检测鉴定及评定工作。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湖南省隧道养护管理工作制度(试行)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二〇〇七年十月湖南省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道(含国家高速公路网,下同)、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指定的高速公路行业管理机构,下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五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六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对国道和省道的管理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

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组织工作。

收费公路的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国道、省道的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公路养路费中列支,其中收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经费在车辆通行费中列支。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大桥特大桥长隧道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大桥特大桥长隧道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 5120-2021、《XX高速公路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合高速公路的特大桥、大桥的安全运营管理,其他重要桥梁参照执行。

1.3 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狠抓应急管理,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开展长大桥梁的运营安全管理工作。

1.4 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养护科(工程部)负责指导高速公路长大桥梁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各养护工区具体实施。

2 职责2.1 长大桥梁运营安全组织机构组长:主管处长(主管经理)(特大桥行政领导)副组长:养护科科长(工程部经理)(大桥行政领导)、工区主任成员:管理处或运营公司和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

2.2 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主要职责:2.2.1 监督检查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桥梁日常检查及经常性检查工程,组织桥梁定期检查以及其他特殊桥梁检查与评定工作。

2.2.2 负责长大桥梁养护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组织并参与长大桥梁的大中修和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和交(竣)工验收。

2.2.3 负责所管辖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检查监督桥梁管理系统的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情况。

2.3 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主要职责:2.3.1 养护工区桥梁工程师负责完成桥梁日常检查和经常性检查,配合管理处做好桥梁定期检查工作。

2.3.2 负责长大桥梁小修保养工程的管理。

‐ 67 ‐2.3.3 负责所管辖长大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维护系统正常运行。

2.3.4 积极配合相关执法机构严厉打击长大桥梁内的违法行为。

2.3.5 桥梁工程师严格执行桥梁报告制度,遇有长大桥梁突发事件,及时收集信息立即上报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和主管处长(主管经理),管理处或运营公司桥梁工程师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办法

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办法

高速桥梁养护管理培训办法为提高桥梁养护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满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发展需求,创建优秀的桥梁养护管理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桥梁养护培训的目的培训的目的是提高桥梁养护管理员工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和能动性,使养护单位员工的养护技能不断提升。

第二条桥梁养护培训的组织策划和实施1.养护科负责培训活动的统筹、规划。

2.养护科内业管理员负责培训的具体实施。

3.中心养护负责人应协调各部门进行培训的实施、督促。

第三条培训的形式与内容1.养护培训形式包括养护科内部培训、养护单位培训。

2.职前教育:科室新入职人员均应进行职前教育,使新入职员工了解桥梁的管理规范、业务、技术等方面内容。

4.养护科内部培训:养护科内部培训由根据桥梁养护管理实际工作需要,对科员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

科长督导科员增进业务处理能力,充实其处理业务应具备的知识,必要时应指定所属限期阅读与桥梁专业有关的书籍。

5.外派培训:培训地点在中心以外,包括参加上级安排组织的各类有关桥梁专业的培训班、管理人员及专业业务人员外出考察等。

6.养护单位培训:邀请桥梁养护专家或技术人员,定期对养护单位人员进行桥梁养护培训,包含:桥梁养护技能培训、桥梁养护安全培训等。

7.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一般分为两类:桥梁养护管理技术知识培训,实施桥梁养护和相关专业管理技术新知识的培训,使其了解桥梁养护科技发展新成果、新动向,提高桥梁养护管理业务水平。

桥梁养护技术技能培训,实施职工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和专业技能培训,积极推广桥梁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使其在充分掌握理论的基础上,能自由的应用、发挥、提高,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四条培训时间:桥梁养护工程师每年培训学习不少于16个学时。

第五条养护单位能针对桥梁养护工作开展技术创新并推广应用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按交通运输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

高速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

梁技 术 的检 查 ,在 检查 工 作 中 ,经 常检 查主 要 是针 对桥
面 设 施 及 其 附 属 物 的 日常 巡 查 ; 定 期 检 查 则 主 要 针 对 桥
梁 主体 的一 种 全面 检查 ,在对 桥 梁养 护 与管 理 过程 中 , 桥梁 养 护人 员 必须 每经 过 一段 时 间就 要 对桥 梁 进行 一 次
细 致 检 查 , 目 的 是 排 除 桥 梁 存 在 的 一 些 隐 患 ; 同 时 , 特 殊 检 查 在 高 速 公 路 桥 梁 中 同样 不 能 忽 视 ,特 殊 检 查 是 指 在特 殊 情况 下 ( 如 地 震 、 洪 水 )对 桥 梁 进 行 的 检 查 。 在
系列 的恶性 事 故 。虽 然高 速 公路 在我 国建设 已经 有 十
几 年 的 历 史 ,但 是 却 还 没 有 一 套 完 整 的 有 关 高 速 公 路 桥 梁 养护 与 管理 的 技术 规 范和 标 准 。有一 些 专家 研 究后 指
出 ,我 国的 高速 公路 桥 梁养 护 与管 理甚 至 还处 于起 步 阶
段 …, 高 速 桥 梁 养 护 与 管 理 工 作 任 重 道 远 。
所 以 , 必 须 做 到 质 量 保 证 。 最 后 就 是 体 系 问题 , 目
梁 养 护 与 管 理 也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是 桥 梁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的
重 要 内容 ,因此做 好 防 止桥 梁桥 梁 档 案管 理工 作 对桥 梁
的养护 与 管 理尤 为重 要 。正 如 人类 的 养生 活动 一 样 ,高
目 前 ,高 速 公 路 桥 梁 养 护 和 管 理 中 存 在 着 许 多
突 出 的 问题 ,主 要 包 括 :一 些 高速 公 路桥 梁 的 养 护 管 理 部 门 普 遍 存 在 着 一 些 错 误 思 想 ,片 面 的 对 待 公 路 养 护 过 程 中 的 一 些 问题 ,只 养 路 、不 养桥 ;只 重 建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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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平阳高速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及其养护管理工作。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

东梁养护处负责桥梁管理、检查、养护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向平阳高速建管处上报。

建管处对桥梁的检查、维修、抢险、修复等任务的安排养护处应及时完成,保证桥梁安全运营。

第五条桥梁管理应按照交通部颁布的《公路桥梁管理工作制度》的要求,设立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三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六条东梁养护处应当做好管辖区域内的公路桥梁的检查工作。

桥梁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第七条经常检查是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和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经常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经常检查主要以目测方式配合简单工具进行,其周期为每月不少于一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经常检查中发现桥梁重要构件存在明显缺陷,可能出现四、五类状况病害的,应当采用必要的仪器、量具及时检查。

经常检查实行月报制度,由东梁养护处按月报平阳高速建管处。

第八条定期检查是指按照规定周期,对桥梁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等级。

定期检查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桥梁定期检查主要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方式进行。

其检查周期高速公路一般为三年一次,特殊结构桥梁每年一次。

第九条特殊检查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桥梁技术状况进行鉴定,判定桥梁的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等。

桥梁的特殊检查评定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技术规范》的规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

特殊检查应采用仪器设备,通过检测或试验的方法,并结合理论分析,对桥梁的缺损状况、病害成因、承载能力或抗灾能力作出科学明确的判定。

并根据检测结果提出针对性的维修处治措施建议。

桥梁需做特殊检查的三种特定情况如下:
(一)桥梁遭受洪水冲刷、漂流物、船舶撞击、地震、滑坡、风灾或超重车辆通过后对桥梁造成严重损坏的;
(二)定期检查中病害原因及程度难以判明的;
(三)桥梁要求提高载重等级的。

第十条特大桥、特殊结构桥梁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在桥梁上下部结构的必要部位埋设永久性位移观测点,并定期进行观测,一、二、三类桥每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每季度至少一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 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的特殊检查。

一、二类桥每五年至少一次,三类桥每三年至少一次,四、五类桥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 对特别重要的特大桥,要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一条桥梁技术状况的评定可通过专家现场评估、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实验等方法进行。

依据检查结果,桥梁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分为一至五类。

一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完好或良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保养维护。

二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良好或较好状态,仅需对桥梁进行小修或保养。

三类桥:技术状况处于较差状态,个别重要构件有轻微损坏或部分次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但桥梁尚能维持正常使用功能。

四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差的状态,部分重要构件有较严重缺损或部分次要构件有严重缺损,桥梁正常使用功能明显降低,桥梁承载能力降低但尚未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五类桥:技术状况处于危险状态,部分重要构件出现严重缺损,桥梁承载能力明显降低并直接危及桥梁安全。

危桥为五类桥梁和四类桥梁中重要部件出现严重功能性病害并继续扩展,实际承载能力比设计承载
力降低25%以上,影响通行能力处于危桥状态的桥梁。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技术状况由东梁养护处组织评定。

由平阳高速建管处桥梁工程师提负责组织提出复核意见。

复核期间,东梁养护处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梁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检查结束及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确定后,要及时更新桥梁管理系统数据。

第十四条桥梁管养单位在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和桥梁鉴定报告及时报送主管单位。

第4章桥梁养护工程及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公路桥梁经管养单位鉴定认定为四、五类的桥梁,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一)先行设立警示或禁止通行的标志,同时报请交警、路政部门进行交通管制;
(二)按职责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平阳高速建管处;
(三)在主管单位桥梁技术状况复核期间、工可批复期间及未安排改造、加固计划前,对五类桥梁,可实行交通封闭,但要及时开设便道、便桥或指明绕行路线;四类桥梁可采取交通管制、跟踪观测、临时支护等措施,同时在桥头两侧设臵醒目危桥、限载、限速标志,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封闭交通并启动应急预案,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六条主管单位认定危桥后,应加强桥梁养护工程的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前期工作程序为:
(一)由东梁养护处申请立项,由平阳高速建管处审批;
(二)项目批准后,由东梁养护处编制建设方案或加固方案,一般方案要两个以上对经济、技术合理性进行科学比较,此项工作由平阳高速建管处负责;
(三)建管处组织专家依据技术论证分析或桥梁特殊检查结果,确立大修、改建方案和投资并列入计划。

(四)对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桥梁坍塌,不受前期工作计划限制,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可直接编制抢修方案报主管单位审批后实施。

计划安排原则:
(一)重点考虑影响行车安全的危险桥梁;
(二)对一般性露筋、小范围桥面破损、栏杆缺损、锥坡损坏在日常养护、小修和中修费用中考虑;
(三)桥梁的加固应以恢复或提高承载力为主,提倡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
(四)公路桥梁的管理、定期检查,特殊检测计划要列专项费用解决,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大修、改建工程应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推行招标投标制度。

情况特殊或抢险项目不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应报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八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并要达到设计标准。

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

第十九条对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施工的桥梁养护工程,除紧急情况外应在项目开工前15天,发布相关信息。

断交施工信息应及时按规定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条桥梁养护施工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臵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必要时还应协助交警、路政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五章技术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做好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工作,按照《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公路桥梁技术档案资料,即:桥梁基础资料、管理资料、检查资料、养护维修资料和特殊情况资料。

还要收集积累超限车辆过桥、管线架设过桥等方面的技术资料。

要大力推广应用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并对公路桥梁进行科学的评价与决策。

第二十二条基本资料缺失的桥梁,应根据历年检查、养护资料,逐步建立和完善其技术档案。

必要时,可专门安排有针对性的检测、试验或特殊检查,补充、完善桥梁技术资料。

第二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性公路管理单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提供桥梁技术档案。

第六章应急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还应单独制定针对重要和特大型桥梁的应急预案。

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第二十五条接获公路桥梁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向建管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应急处臵过程中,要按相关规定向建管处续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主管单位应在接获有关信息后立即上报交通部:
(一)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特大型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三)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对管养单位领导不力、职责不明,没有及时安排桥梁检查、危桥改造或没有及时采取交通管制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管养单位疏于管理,不按相关规定评定桥梁技术状况或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不准确而造成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危险桥梁及重点保障桥梁应常年派人观测,并建立健全桥梁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制定应急处臵预案,对没有明确责任、监管不力而导致桥梁安全事故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对发生桥梁安全事故,不报、瞒报或不按规定时间上报造成长时间中断交通、社会反映强烈的按其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桥梁大修、中修、改建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对未达到设计标准和要求的,按养护工程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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