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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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南方论刊·2008年第2期
民主与法制
论宪法上的平等权
吴爽
(渤海大学政法学院 辽宁锦州 121013)
【摘要】平等权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其它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原则, 又是权利。平等权具有相对性,平等允许合理差别。现实中,我国还存在着在立法以及法 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侵,对此,我们应积极寻求解决途径,对公民平 等权提供更有效的救济。
2.平等与合理差别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相对 的,平等权也并非绝对,古希腊 时期的柏拉图就曾断言“对一切 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 等。”因此,平等并非追求无差 别的状态,平等允许合理的差 别。合理差别是在合理程度上所 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宪 法学上通常认为合理差别产生的 依据是基于“按比例”的原则,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以 人为本,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 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 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 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增加公民对 国家和社会的认同。和谐社会对 权利的尊重,体现出一种人文关 怀,尤其表现为在人人平等基础 上对公民平等权的重视。在现代 社会,平等权已被公认为最重要 的一项公民权利,对平等权的重 视和保护,避免了社会因显失公 平而陷入“不患贫,而患不均” 的动荡,也才能够真正发挥每一 个人的最大潜能,从而实现以人 为本的和谐社会。
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 位,是一种原理性、原则性、基 础性和概括性的权利。因此,平 等权经常与其他权利相结合而体 现出来,例如,平等的就业权、 平等的受教育权、平等的取得报 酬的权利等等。
对平等权的理解,可以有如 下观点:首先,平等既是一项原 则,同时又是一项权利,或者说 平等兼具权利性和原则性的特 点。这一观点已经得到越来越多 的认同,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它 是指国家或政府平等地对待它的 每一位公民,这里平等原则的主 体表现为国家,是国家机关的活 动原则;而平等作为一项权利, 则强调公民个人要求国家给予平 等对待的请求权,主体是公民, 是公民自身的一种权利,权利的 走向是自下而上基于平等的要 求。我们这里讲的平等权则强调 是一种请求权,是公民为实现自 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 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的一种 请求权。这是从公法的角度上而 言,或者称为宪法上的平等权, 主要指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 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 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 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后 者应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其 次,平等权不仅包括司法、执法 或称法律适用上的平等,还包括 立法上的平等。早在1954宪法时 期,就规定了“公民在法律上一 律平等”,意指公民在立法、司 法、执法上一律平等。但在当时 的历史条件下,从我国的国体出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宪法》平等权案例
嘿,大家知道吗,《宪法》里的平等权那可是相当重要啊!就说有一个例子吧,小李和小张一起去应聘同一个工作岗位。

小李能力很强,经验也丰富,但就是因为他的性别,公司就倾向于选择小张,这合理吗?这明显就违反了《宪法》的平等权嘛!凭啥因为性别就区别对待呀。

还有啊,小王和小赵,两人都是同样优秀的学生,都在为了奖学金努力奋斗。

结果呢,就因为小王家里比较穷,学校在评选的时候就对他有些偏见,这多不公平啊!这就好像明明大家都是在同一起跑线上,却有人因为一些不合理的原因被拉后了。

《宪法》的平等权不就是要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小马和小杨,他们都有同样的梦想——当警察。

小马各项条件都很好,就是身高差了那么一点点,可就因为这一点,就被拒之门外了,而小杨却顺利通过了。

难道身高就能决定一切吗?这对小马来说是多么大的打击啊!这不也是对平等权的一种无视吗?
想一想,假如这个社会没有了《宪法》的平等权会变成什么样呢?那得乱成啥样啊!每个人都可能因为各种各样莫名其妙的原因被不公平对待,努力还有啥意义?奋斗还有啥价值?所以啊,《宪法》的平等权真的是太重要
了,它就像一把保护伞,为我们每个人遮风挡雨,守护着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和尊严。

我们必须要重视《宪法》的平等权,当我们遇到不公平的事情时,要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能让那些不公平的现象逍遥法外,我们要一起努力,让这个社会充满真正的平等和公正!这就是我要说的,大家觉得呢?。

论中国农民宪法平等权的保障

论中国农民宪法平等权的保障

享 受 平 等 权 是 中 国 当下 人 权 保 障 制 度 中最 严 峻 的 问题
中 国 是 农 业 大 国 . 期 以 来 , 民始 终 占据 中 国 人 长 农 E 的绝 大 多 数 . l 因此 . 国 农 民 权 益 是 否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中 直 接 反 映 了 中 国 的人 权 状 况 建 国后 . 乡二 元 结 构 以 城
关键词 : 民 农
平 等权
宪法


引 言
间 , 国 的人 权 状 态 有 了显 著 的 改 善 毋 庸 讳 言 . 国 中 但 中
的 人 权 保 障 方 面仍 存 在 着 现 实 问 题 . 中农 民不 能 真 正 其
长 期 以来 . 法 学 研 究 囿 于 政 治 语 境 已沦 为 宪 法 注 宪 释 学 近 年 来 . 过 宪 法 学 者 的 努 力 及 法 学 研 究 的 E 趋 经 t 成 熟 . 法 学 实 现 了研 究 方 法 的 自觉 . 现 为 多 种 研 究 宪 表
育 资 源 配置 不 公 导致 农 民及 其 子 女 只 能接 受 差 等 教 育 : 民 没 有 资 格 同 市 民一 样 享 受 医疗 养 老 等 社 会 保 农
障。 因此 , 当修 改 选 举 法 改 革 户籍 制 度 ; 定 农 业 优 先 的 经 济 战 略 , 善 农 民 的 民 生 : 过 教 育 改 革 在 城 应 确 改 通 乡之 间公 平 配 置 教 育 资 源 : 立覆 盖 城 乡的社 会 保 障 体 系 建
成 功 地 从 一个 农 业 人 口 占将 近 四成 的 国 家 完 成 城 市 化 .
作 者 简 介 : 世 涛 , 连 海 事 大 学 法 学 院教 授 、 士 生 导 师 , 宁省 宪法 行 政 法 学 会 副会 长 。 王 大 博 辽 9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经过长时间的宣传引导,人们目前已普遍有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了,国家宪法也规定了平等权,要知道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然而,大家并不是真正清楚平等权到底是什么含义,那么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下面,我们共同来看看。

▲一、宪法规定的平等权的含义是什么?平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权利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其基本特点是:(1)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以平等的保护。

不因公民的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以差别对等。

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源于平等权的价值观,平等权的观念与理论原则要求权利与义务并重。

平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概括,它构成了基本权利形成与运行的指导性原则。

(3)平等权是实现其它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平等权是基本权利体系的一种,同时也是实现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与文化权利的手段,为这些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基础和环境。

其宪法地位表现在:(1)平等权处于重要地位,有特殊性。

平等权是作为一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与自由权、生命权价值相同。

平等权的存在形式与其它权利不同,是不可替之、不具体的权利;(2)平等权具有基本权利和宪法原则的双重性。

它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坚持的宪法原则。

▲二、宪法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以下为相关的具体性规定:第33条第4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

简述宪法中的平等权作者:李丹妮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7期古往今来,人类就从未停下过追求自由和平等的脚步。

平等与自由,在人权发展史上享有重要的地位,它也是人权发展之初就提出被主张的一项权利。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革命先驱们对平等权利的主张也从最初的意识层面逐步上升到制度层面。

自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人人生而平等”开始,各国在立宪修宪时都将平等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条文中做明确规定。

平等权是指所有的宪法权利都应当平等地为所有自然人或符合条件的公民所享有,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一、平等的含义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主要有三种含义: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人的合法权利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受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制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马俊军(2009)在《平等权宪法规范内涵》一文中指出形式平等是平等的前提和基础,实质平等是形式平等的补充。

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平等权含义,显然是符合形式平等的要求的,它所追求的是由宪法对公民提供保障的,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上的平等。

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意味着所有公民面临的机会是一样的,都平等的享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这就保障了公民在一切权利面前的起点是一样的,而不管后天因为能力、财富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权利行使效果的差别,宪法条文规定的平等权利奠定了实现平等的基础。

但由于家庭、教育、天赋等各种因素,每个个体都必然存在差别,如果一味强调形式上的平等,而忽略现实存在的差别,就失掉了平等的本意。

形式平等没有充分考虑到个体掌握的社会资源的差别,而拥有较多社会资源的人,对一些弱势群体的平等权利实现构成了威胁,因此,我们要对形式上的平等不断调整,最终目的是要追求实质上的平等。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

宪法平等权的内容1、平等权的涵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平等权具有下列涵义:(1)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2)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

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

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2)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不能和特权并存,平等也不允许歧视现象存在。

(3)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它通过其他权利,如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受教育权平等而具体化。

2、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规定。

平等权既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平等权是宪法的基本要求。

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5条第4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4条第1款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

”第48条第1款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36条第2款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平等权与合理差别。

在宪法中,我们所说的平等保护,从原则上来讲,对于所有的公民应当采取无差别的待遇,除非存在进行差别待遇的合理理由。

尤其是不得把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作为法律上的不同对待的理由。

一般来说,判断政府的措施是合理差别还是违反平等保护的歧视性做法的标准如下:首先,政府进行区别对待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实现正当的而且是重大的利益;其次,这种区别对待必须是实现其所宣称的正当目标的合理的乃至是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后,政府负有举证责任。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论我国宪法中的平等权

平等权简谈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有着相对详尽的、完备的规范内容。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宪法对平等权的一种一般性的规定。

除此之外,我国宪法第4条第1款、第36条第2款和第48条第1款还分别强调了民族平等、信仰平等和男女平等,我国宪法第34条还规定了公民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选举权,其中也含有相应的平等权内容。

这些条款虽然由于宪法体系的内在需要分散于宪法规范体系的各个部分,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我国现行宪法有关平等权规定的一个完整的规范系统。

一、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现实社会中的人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区别:身份、地位、相貌、体型、身材、性格特征等等。

尽管人与人之间具有这么多的先天性差别,可是每个人在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在宪法上都是人,都具有人格尊严,在自由人格的形成和发展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就是平等权,在我国历史上就有“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感叹,这在宪法上被称为形式上的平等。

宪法上的平等,是种应然意义上的平等,而不是事实上的平等。

这种平等是将每个人作为抽象的人,忽略这些客观的不同,他们此刻是均质化和抽象化的,不问职业、不问所存在的先天性的差异和后天性的差异,一律平等对待。

所有我们看到,人与人之间存在各种差异,宪法只是规定在规范上应该达到一种平等的状态。

然而,同等对待不一定意味着平等,差别对待也不一定意味着不平等。

到了现代社会,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平等原理,即“实质上的平等”。

它是根据不同主体不同的属性,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各个主体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护。

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公正不仅在于同类同等对待之,而且在于不同类不同等对待之。

运用实质上的平等原理,就需要对人群进行分类,以此做到“相同的人相同对待,不同的人不同对待”。

在分类过程中就涉及到“合理分类理论”。

如果法律或者政策对不同主体分类的目的是正当的,而且分类手段也是实现这一目的所必需的,则该分类就具是合理的,即使形成一些差异,也可以认为是符合平等原则的。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保障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指公民在经济、政治以及社会等所有的领域内均依法享有的与其他公民同等的权利,是一种不能因为任何差别而予以区别对待的权利。

平等权允许存在合理差别,实质是反对歧视。

平等是相对的,是实质平等与形式平等的统一,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禁止不合理差别待遇。

平等权既是一项宪法原则,又是基本权利的一项具体内容。

作为自然人社会生活的前提和条件,平等权有别于其他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内容之一,又可以作为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以及社会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它能够为实现这些权利创造条件。

法律必须同等对待同等的人法律必须是理性的,它必须对相同的情况予以相同的处理是宪法中公民平等权的基本要求。

看似内涵与要求较为完善的平等权在现实社会中的保障是严重不足的,追究其深层次的原因,探寻平等权有益的保障路径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平等权的具体内涵(一)平等权的性质平等的具体内涵指同种的人之间应当是同等地、毫无差别地享有一切可被赋予的有利条件,人们之间不存在等级的隶属关系。

依据法兰西大革命时代迭次人权宣言的宣示,则法律平等的意义,即国家对于一切人民,其保护或其惩罚,均应平等之谓。

法律上平等的意义,即系否认特殊人民享有任何特权,则其第一结果,便须否认贵族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学术界关于这一款内容的概括主要是确定了平等权。

将平等权看作是一种宪法的基本原则,这是因为公民在各项基本权利的享有和行使上都应当是平等的,如果将平等权视为一种权利,与其他的公民基本权利在逻辑上难以并列,并且在事实上,公民只有先享有权利,才会有平等的问题。

其实,强调平等权的宪法原则性,并不否定平等权的权利属性,只是不同意存在与其他基本权利并列平行的独立的平等权,而强调平等权存在于各项权利之中,依托基本权利而存在,平等权是各项基本权利之下的一项具体的权利内容,例如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平等权、受教育的平等权、享受社会保障的平等权以及选举的平等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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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平等权及其保护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平等权兴起于启蒙时代,于二战之后得到迅速发展。

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

国家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需要有合理的理由,且采用一定的审查标准。

平等权不仅是理论上的权利,也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

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平等本来是一个十分朴素的观念。

在近代以来,平等一直是激励人们进行革命斗争和争取自由权利的口号,法国思想家菲·邦纳罗蒂甚至喊出了“为平等而密谋”的口号。

近代国家的宪法都确立了平等这一法治的最基本原则,平等成为现代法律的特征之一,如果法律不能做到起码的形式上的平等,那么就绝对不是公正的法律。

平等的原则被载入宪法已经很久了,为什么还需要重新提出来讨论呢?因为平等不仅是一种价值,也是一种宪法权利,更重要的是,平等权在当今的中国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种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活动有增多的趋势,也出现了与平等权有关的诉讼。

因此,宪法平等权究竟具有什么内涵,宪法如何保护平等权,就值得我们深思。

一、平等价值的思想渊源
平等的价值具有悠久的思想渊源,在古希腊的哲学就存在着平等的思想。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阐明了平等的思想。

他提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按照一般的认识,正义是某种事物的平等观念。

他把正义分为普遍正义和个别正义,其中个别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矫正的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之间的绝对平等关系。

二、平等权的理论基础
平等是指在利益方面或无利益方面都没有差别,但并非绝对平等,而是禁止根据通常认为不合理的理由而进行区别对待。

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平等亦即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没有差别。

并非绝对平等,其实质在于人人受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歧视——即在法律上不合理的区别对待。

这里的法律包括所有具有普遍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既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也包括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宪法平等权的内涵
(一)平等权的宪法地位
平等权的宪法地位可以追溯到资产阶级革命时代。

在正式的成文宪法出现之前,美国和法国的宪法性文件就分别宣告了平等权的地位。

北美《独立宣言》就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平等权与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一样,成为人们建立政府的正当性基础,因此,“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


(二)平等权在宪法中的性质
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

之所以说平等权是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是因为平等权并不隶属于某一类宪法权利,而具有独立的特征。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讲,“平等权并不是自有权以外的一种额外的权利,而是权利的一种保障形式。

”平等权与其他权利相比较的不是其他基本权利的内容,而是权利主体是否被国家依据合理的标准和理由进行分类,它注重的是人与人之间在享有权利上是否有差别以及有什么样的差别。

(三)平等权的立法保障标准
平等权具有拘束国家权力的效力,既包括拘束国家立法权,即限制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对公民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进行不合理的差别
对待甚至歧视;也拘束国家行政权,即限制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中对公民进行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甚至歧视,即执法上的平等;还拘束国家司法权,即适用法律上的平等。

1.根据人的生理差异而采取的区别对待
如获取物质帮助权,即是针对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的权利保护;对残疾人的特殊保障则是相对于生理正常的公民在法律上所作的合理差别;对未成年人在犯罪与刑罚上的区别对待则是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而所作的区别对待。

2.根据民族和性别所作的区别对待
如国家对少数民族实行特殊的政策,如民族区域自治、经济上的优惠政策和升学就业方面的优惠,美国在20世纪中期民权运动兴起之后对少数民族实行的优惠政策也是如此;国家实行对妇女的特殊政策则是为了纠正长久以来历史形成的对妇女的不公正待遇。

3.根据国家的政治需要而作的区别对待
如宪法规定成年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规定人大代表(国外则规定国会议员)的身份保障权(如言论免责权、非经人大批准不受逮
捕权);规定年满45周岁的公民才有权被选举为国家主席等。

这些都是为了履行特定的国家职务的需要而规定的区别对待。

(四)对侵犯平等权的审查标准
立法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合理的理由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那么,哪些情况下的区别对待属于合理的,哪些情况下的区别对待属于不合理的,这就需要进行审查,以确定平等权立法保障的标准。

1.绝对(严格)审查标准
这是指立法或者国家行为不得以种族、宗教信仰、家庭出身或者其他身份上的原因进行区别对待,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的基本权利。

除非有正当的理由以达到实质平等的目的,才可以进行区别对待,但是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查标准。

2.适度(中等)审查标准
这是指立法可以根据年龄、性别、经济状况等作出合理归类进行区别对待,以纠正事实上的不平等。

这主要是对这些特殊群体采取特殊的优待措施。

这种审查不必采用严格的标准,适度即可。

3.相对(宽松)审查标准
我国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审查标准。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34条所列举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念、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仅仅是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

但是,在理论上可以考虑参考上述理论进行分类,确定符合中国实际的审查标准。

四、公民平等权的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在宪法中的体现,所以保障公民的平等权也就是保障了人权。

再次,保障平等权有助于公民其他的权利的保护。

宪法中公民的平等权是公民其它权利的基础,对其它权利的实现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认清平等权的重要性,加强对平等权的立法保护
平等权的保护首先应体现在立法上,如果没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保护公民的平等权就是一句空话。

要把平等观念和平等原则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中,无论在制定宪法还是在制定其它法律法规中,以切实保护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竞争和发展。

(二)寻求宪法平等权的司法适用途径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我们不能忽视宪法在平等权保护上的直接效力,应允许司法机关在一定情况下适用宪法直接进行判决,使宪法成为平等权保护的终极屏障。

宪法司法化是理论界的热点问题。

笔者认为,引入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宪政体制模式下一时难以实现。

但是不能否认宪法司法化是保护公民平等权的一道重要屏障。

宪法司法化是现代宪政国家完整的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宪法适用不仅是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也是立宪国家加强宪政建设,树立宪法权威的内容。

伴随着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一定会建立起一套严格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制度,从而对公民平等权提供根本法上的保护。

五、结束语
平等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一项宪法权利。

启蒙思潮兴起以后,尤其是二战之后,平等的价值观已经深刻地渗透到我们的社会生活和法律中。

平等权的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其实质在于反对歧视,是国家权力正当化的基础。

应当允许国家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和合理的理由,采用一定的标准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但是,这种区别对待必须适用一定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在我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时期,平
等权具有巨大的实践价值,近年来的平等权诉讼案推动了我国宪法的发展和人们对平等权的关注。

我国还应当制定保障公民平等权的宪法性法律——《反歧视法》,以保障公民宪法平等权的实现。

作者:陈琛来源:商情2015年3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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