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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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修订要点解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修订要点。新修订的林法在结构上作了较大调整,从1998年的7章扩展至9章,条文数也从49条增加到84条。修订后的森林法明确了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并规定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流转的方式和条件。同时,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等不同主体的合法权益。此外,修订后的森林法还建立了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加强了特殊保护价值林区的保护,并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同时,进一步完善了森林火灾科学预防、扑救以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制度。在造林绿化方面,修订后的森林法鼓励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并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质量优先的原则。此外,还规定了林木采伐制度,并在监督保障方面明确了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整体来看,修订后的森林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立法成果,也是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的制度保障,同时还是推动林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

林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常识林业在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林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本文将介绍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常识,以增加读者对林业管理的了解。

一、森林法律法规1. 森林法森林法是一部涉及森林资源保护、经营利用等诸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宗旨在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森林法通常规定了森林资源的保护、林地批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方面的内容。

2. 林木法林木法是针对林木的种植、伐木、加工等方面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调控林木资源的利用和保护。

林木法一般规定了林木的种植要求、林木的伐木许可、林木的出口等方面的内容。

3. 森林资源审批制度森林资源审批制度是指对涉及到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的制度。

在项目建设之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获得合法的开发权。

这一制度能够确保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并避免滥伐和破坏生态环境。

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针对整体环境保护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保护森林生态环境的内容。

该法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并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各种义务和责任。

2. 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法是保护土壤和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

林业在水土保持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通过植被的种植和管理,可以减少水土流失和河流的淤积。

该法律法规规定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水资源的措施和要求。

三、林业政策1. 林业规划林业规划是林业发展和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国家林业规划、地方林业规划等。

林业规划对林业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措施,推动了林业事业的科学发展。

2. 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森林资源权属制度是指对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明确和规范的制度。

保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控制。

3. 森林防火政策森林防火政策是为了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而制定的政策措施。

该政策关乎整个社会的安全稳定,包括提供火灾预警、加强火灾监测和处罚违法行为等。

森林法讲课提纲

森林法讲课提纲

《森林法》讲课提纲一、森林法概述(一)基本概念:1、森林:指具有一定面积的共生的乔木,是一个以树木主体的生物群落,也是以树木为主体的生态系统。

2、林种:指根据人工林在同民经济中的不同效益划分的林分种类,分为(五大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特种用途林。

3、乔木:指高3 米以上具有明显直立的主干和广阔树冠的木本植物,(大乔木为20米,中乔木为10—20米,小乔木为10米)。

4、四旁植树:村旁、宅旁、水旁、路旁及一切空地上进行成行或零星植树。

5、森林覆盖率: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有林地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比值越大,说明森林数量越多。

(我国是15%左右,世界平均为26%)6、生物多样性:每一个国家或地区内,物种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总和。

(有生命的动、植物和微生物。

)动物约150万种,植物30万种。

7、薪炭林:即以获取薪柴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人工林的产量高,轮伐期短,燃烧性能好的刺槐、麻栎、旱柳、沙棘等乔、灌木。

8、森林经营森林经营在中国通常指为获得林木和其他林产品或森林生态效益而进行的营林活动,包括更新造林、森林抚育、林分改造、护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伐区管理等。

广义的森林经营则是指以森林为经营对象的全部管理工作,除营林活动外,还包括森林调查和规划销售、林业资金运用、林区建设和劳动安排、林业企业经营管理以及森林生态效益评价等。

经营方式按经营目的...9、森林采伐森林采伐是从伐区中获取木材的生产作业。

是森林采伐运输的第一阶段,即伐区生产阶段。

内容包括伐区调查、伐区工装车等。

采伐迹地清理采伐后的林地称采伐迹地。

清理的目的是防止森林火灾、水土流失和病虫害发生,改良土壤,促进森林更新,提高木材10、森林抚育采伐森林抚育采伐是从幼林的树种和优良林木的优势地位,改善林分品质,提高木材质量,缩短森林培育期限,增强森林防护作用,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经济、生态和社会从而也可提供大量中、小径材,所以也是中间利用的手段。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解读
森林法是一部事关生存安全、淡水安全、国土安全、物种安全、气候安全和国家外交战略大局的重要法律,对中国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森林权属”章,该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的实际,对不同类型的森林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加强森林权属保护,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

在森林权属保护方面,修订草案新增了法律义务的法律责任条款,并规定了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这一制度将对控制林地占用进行有效管理,并保护森林权属。

同时,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等方面也进行了完善,以维护森林资源的安全和稳定。

在森林资源保护方面,新法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发挥多种功能,并新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这将确保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林业经营者各自承担的森林资源保护职责,进一步提高森林资源的保护水平。

同时,修订的森林法还兼顾了生态和经济双重效益,重视森林权属保护和公益林的适度利用。

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的实行,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充分体现了机构改革精神,并与其他相关法律进行了衔接,使得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得以兼顾。

总的来说,新修订的森林法在健全法律责任制度的基础上,着重回应执法实践需要,科学设定处罚方式、标准和自由裁量范围,以保障执法工作有效开展。

充分保障了林业经营主体的利益,并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我们相信,在新修订的森林法的指导下,中国的森林资源将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利用。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

林业法律法规林业法律法规1. 引言林业是指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到生态环境保护、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方面。

为了规范林业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林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个层面介绍林业法律法规。

2. 国内林业法律法规2.1 森林法我国的《森林法》是公民和组织保护、经营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基本法律法规,于1984年颁布实施,多次修订。

《森林法》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义务和权利,明确了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并对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进行了规定。

2.2 森林资源保护法《森林资源保护法》是我国的另一项重要林业法律法规,于1998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对森林资源进行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方法,包括森林资源的保护区划、森林病虫害的防治、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等内容。

2.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森林法》和《森林资源保护法》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如《植被保护法》、《国家公园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 国际林业法律法规除了国内的林业法律法规外,国际上也存在着一些与林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通常由各国政府或国际组织制定。

以下是几个典型的国际林业法律法规:3.1 生物多样性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是由联合国制定的一项国际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球生物多样性。

生物多样性与森林生态密切相关,因此该公约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3.2 木材合法性认证制度为了防止非法采伐和非法贸易木材的发生,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了木材合法性认证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木材生产与贸易过程中必须遵守一定的合法性标准,以确保木材的来源合法,并促进可持续林业发展。

3.3 森林认证制度森林认证制度是由国际森林认证组织(FSC)制定的一项认证制度,旨在评估和认可符合可持续林业管理标准的森林和林产品。

该认证制度对于推动可持续林业发展、保护森林生态环境、改善社会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森林资源保护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保护我国宝贵森林资源的法律基础。

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森林法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主要森林资源保护措施。

一、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制度为了维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了森林资源合理利用制度。

依照该制度,国家鼓励并支持科学、合理的森林经营,通过合理的采伐、更新、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促使森林资源的再生与发展,确保森林资源的持续利用。

二、森林保护区划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还规定了森林保护区划制度。

根据森林资源的特点和不同需求,设立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等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域。

这些保护区域的划定有效地保护了珍稀濒危物种的栖息地,并且提供了生态旅游的资源。

三、森林火灾预防和防治制度为了减少森林火灾对森林资源的破坏,森林法制定了森林火灾预防和防治制度。

根据该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范措施,尽快处置发生的森林火灾并防止蔓延。

同时,对于过失引起的森林火灾,将严格追究责任。

四、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还规定了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制度。

依据该制度,对我国各地森林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及时掌握森林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为科学规划和合理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为保护森林资源免受病虫害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订了森林病虫害防治制度。

根据该制度,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监测、预警、防治等工作,减少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

六、森林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资源的合理管理和监督,森林法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依据该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加强对森林经营者和利用者的监督,防止森林资源的非法采伐和滥用。

七、责任追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强调对违法行为的追究责任。

对于违反森林法规定,致使森林资源遭到损害的行为,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专门针对森林保护的法律,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律之一。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解析。

一、法律起草背景我国的森林资源非常丰富,但在长期的应用过程中也曾经遭受过极大的破坏,包括乱砍乱伐、非法占林等。

为了有效的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并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法律内容(一)关于森林的定义和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对森林的定义是:指覆盖在土地上,以乔木为主,与周围环境形成自然景观的植被群落,具有地气交换、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水土调节、氧气吸纳和二氧化碳吸收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包括人工造林、天然林、林下特用地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森林被分为天然林、人工林和林下特用地三种类型。

其中,天然林指没有过明显人类干预,自然发展形成的与地理环境一致的森林;人工林指通过人类活动而形成的有机的林地;林下特用地则指未造林(带)地,但已被规划用于保护森林资源或者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土地。

(二)关于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及其界址的确定,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审批、登记、颁发、清查、更新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建立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对全国森林资源实行动态管理。

该法还加强了对森林的保护和恢复,规定了森林资源保护的监测、评估、管理和保护措施,加强了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控制,规定了建立森林保险制度,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森林资源保护活动。

(三)关于森林采伐、运输和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非法采伐、砍伐、鼓励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强制实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制度,规定森林采伐审批条件、采伐可行性研究、采伐计划的制定、采伐量的控制等。

对采伐过程中损坏的森林、林木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建立森林木材流通管理制度,加强对森林木材流通的监管。

三、法律的影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法律实施促进了我国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第2章 森林法

第2章  森林法
第二章 《森林法》简述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自1985年1
月1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 决定》,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林业政策与法规概述 第二章 森林法概述 第三章 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概述 第四章 防沙治沙法概述
(3)森林经营方案在编制过程中要以森林资源清查的有关数据作为依据,要符合客观实
际情况,保证森林经营方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森林经营方案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堆后才能实施。
2.森林经营方案的主要内容
森林经营方案的内容依不同的经营单位、经营目的及经营对象而不同。主要包括以下 内容:森林经营原则和措施,林业生产建设的总体布局和近期安排,造林、森林抚育、林 分改造、林木采伐、多种资源的培育利用,多种经营等项目的规划、设计等。
调处林权争议;
护林防火; 森林病虫害防治和苗木捡疫;
组织林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培训、咨询和服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珍稀动植物的管理和保护; 林本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监督和检查; 对违反《森林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乡级人民政府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站、办):负责本乡林业工作。”
人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没有解决的;二是,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的。
3.林权争议的诉讼解决 在林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原状。
七、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法律制度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 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1 、占用林地与征用林地的概念 占用林地: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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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法律体系建设研究【第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优化探析绪论【第二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第三章】我国《森林法》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目的的完善【4.1 4.2】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的建议【4.3 4.4】我国森林资源法律责任的完善建议【第五章】我国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完善【结论/参考文献】我国森林法的改进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第2 章我国森林资源法律制度的概述2.1 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根据我国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结果显示,我国的森林覆盖率20.36%,我国森林总面积为19545.22 万公顷。

我国森林蓄积为137.21 亿立方米,活立木总蓄积149.13 亿立方米。

1目前,全国有林地面积18138.09万公顷。

按林种划分,公益林、商品林面积分别占52.41%、47.59%,其中公益林面积中特种用途林1197.82 万公顷、防护林8308.38 万公顷;商品林面积中用材林6416.16 万公顷、经济林2041 万公顷(其中油茶林320 万公顷)、薪炭林174.73 万公顷。

2按土地权属划分,国有林7246.77 万公顷,集体林10891.32 万公顷。

(国有林占39.95%,集体林占60.05%)。

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的7143.58 万公顷,集体经营的5176.99 万公顷,个体经营的5817.52万公顷(国有的占39.38%、集体经营占28.54%、个体经营占32.08%)。

全国现有天然林面积11969.25 万公顷,全国现有人工林面积6168.84 万公顷。

其中天然林和人工林分别占有林地面积的65.99%和34.01%.天然林蓄积114.02 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85.33%.人工林蓄积19.61 亿立方米,占全国森林蓄积的14.67%.3我国的人均占有森林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0.62 公顷的1/4,森林覆盖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30.3%的2/3,人均占有森林蓄积量仅相当于世界人均占有蓄积量68.54 立方米的1/7 强。

造林良种使用率在林业发达国家为80%,而我国则仅为51%.我国的中、幼龄林比重较大,面积占乔木林面积的67.25%,蓄积量占森林蓄积量的40.03%.从地域分布上看,森林资源分布相对集中在我国西南的川西川南、云南大部、藏东南,东南、华南低山丘陵区,东北的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以及西北的秦岭、天山、阿尔泰山、祁连山、青海东南部等区域。

而森林资源分布较少的地区则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华北、中原及长江、黄河中下游地区以及地域辽阔的西北地区、内蒙古中西部、西藏大部。

因此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的特点是:总的储备量上仍然不充足,在森林资源的质量方面也较低,同时森林资源的地域分布也不均衡。

2.2 我国森林资源相关法律规定的现状我国在1979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紧接着在1987 年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法的实施细则。

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森林法已经跟不上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步伐。

因此我国在1998 年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但是,我国1998 年修订的森林法对于二十多年后提倡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仍存在诸多的不适应。

我国在林业发展和转型的过程中还颁布了两份文件:《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推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这两份文件在林业改革的过程中起着一定的指引作用,但是仍然不能指导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全局建设。

2004 年9 月,国家林业部门为修改森林法召开了全国林业法制工作会议,全面推出了依法治林的目标、任务和各项措施,由此依法治林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但是直至今天,森林法的修改仍未成型。

2010 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年会以“生态文明与林业法治”为议题对森林法的修改进行了讨论与研究。

届时,周玉华教授、王树义教授和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学者们分析了我国森林法的修改背景,提出了修改原则以及具体制度的完善建议。

因此在理论界,森林法的修改已经得到了各界学者的认同。

综观我国森林资源的现状和我国森林法相关规定的现状,笔者认为完善森林法已经势在必行。

法律是保障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因素,更是推动林业改革和发展的积极动力和森林资源生态建设的有力依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森林法应当不断学习和借鉴林业强国的先进经验,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2.3 完善我国森林法的理论基础2.3.1 法理学基础我国法理学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公平正义是我国法学理念的价值核心,我国的法律也应该体现适应我国不同发展阶段的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问题,就是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森林法》中仍旧存在很多问题,不符合法理学中公平正义的要求。

譬如,在我国森林法的立法目的中未规定“可持续发展”的内容,未能体现出当代社会成员和后代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在我国森林法中注重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而忽略了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未能体现出人类与野生动物、微生物、植物之间的公平正义;我国森林法的法律责任中仅仅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未明确规定森林资源的民事责任,未能体现出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国森林法完善必须要以法理学中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基础,实现当代社会成员和后代社会成员之间的代际公平,实现人类与野生动物、植物、微生物之间的公平正义,同时要实现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使森林法的实施能够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得到体现,社会成员的所拥有的权利不被侵犯。

2.3.2 生态学基础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作用机理的科学。

生物的生存、活动、繁殖需要一定的空间、物质与能量。

按生物栖居的环境类别分有陆地生态学和水域生态学;前者又可分为森林生态学、草原生态学、荒漠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后者可分为海洋生态学、湖沼生态学、流域生态学等。

森林生态学是研究森林生物之间及其与森林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依存关系的学科。

森林生态学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森林生态学的研究内容包括森林环境(气候、水文、土壤和生物因子)、森林生物群落(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和森林生态系统。

森林生态学的目的是阐明森林的结构、功能及其调节、控制的原理,为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提高其生物产量,充分发挥森林的多种效能和维护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提供理论基础。

我国目前实施的森林法对森林资源经济价值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生态价值,导致我国森林资源仍然遭到滥砍、滥伐的境遇。

在我国森林法中对于森林的分类中仅有对于经济林的划分,却未明确的划分出生态林。

在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也只为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提供一定数额的基金保障,并未对其他林种提供基金保障。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对于森林生态学方面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因此在我国森林法重构时应当体现出森林资源生态价值的重要地位。

譬如,在森林法重构时应确立生态林的种类并提供相关保障措施,构建微生物、植物、和野生动物的良好生存环境。

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维护森林生态系统的平衡。

综上,森林生态学是森林法完善的重要基础理论和指导思想。

2.3.3 法经济学基础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是实现绿色GDP 的重要因素之一。

绿色GDP 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考虑了自然资源(主要包括土地、森林、矿产、水和海洋)与环境因素(包括生态环境、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等)影响之后经济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将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从GDP 中予以扣除。

过去一段时期内,世界各国都片面追求GDP 指标,强调经济发展的总量与速度,忽视了自然的承载能力和承受能力,过度性放牧、掠夺性采矿、毁灭性采伐等掠夺自然、破坏自然的做法产生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

随着环境保护运动和可持续发展观的兴起,传统的GDP 指标因其固在的缺陷而显得不合时宜,一些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提出了要把环境资源要素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建立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绿色GDP 能够真实地衡量和评价经济增长活动的现实效果,体现经济增长与自然保护的和谐统一,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目前,美国、加拿大、芬兰、挪威等欧美发达国家已经开始进行这项研究,墨西哥、印度等发展中国家也启动了以森林资源核算为主的绿色GDP 研究。

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也同其他国家一样只片面的追求GDP 指标。

我国现行的森林法是在1998 年修改的,当时我国注重追求经济效益的增长,还未出现绿色GDP 的概念,也就未将绿色GDP 考虑到森林法的修改当中。

绿色GDP的计算方式是将经济活动中所付出的资源耗减成本和环境降级成本从GDP 中扣除出去。

若森林资源的总量少,资源耗减成本将会提高,也会导致环境降级;若森林资源的总量高,资源耗减成本就会降低,环境降级的可能性也就降低。

我国若想要提高绿色GDP,就势必要保持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

若要保持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也就要在法律中对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的保障措施加以严格的规范。

因此,为促进我国绿色经济的发展,在我国森林法完善时务必要将绿色GDP 的理念渗透到其中。

2.3.4 法社会学基础第一,森林法的完善应当遵守可持续发展原则1987 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其发展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观念协调社会与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包括生态环境、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最根本的是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森林资源的发展不仅应当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满足后代人的发展和需要,实现我国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的代际公平。

一味的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将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沉重而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应当在森林法完善时着重提出代际公平原则,坚决遵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森林法的完善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需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一款中,将“气候变化”定义为:“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观察,在自然气候变化之外由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地改变全球大气组成所导致的气候改变。

”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是人为地持续对大气组成成分和土地利用的改变。

既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

在人为因素中,主要是由于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发达国家工业化过程的经济活动引起的。

化石燃料燃烧和毁坏森林资源、土地利用变化等人类活动所排放温室气体导致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大幅增加,温室效应增强,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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