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时期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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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尤其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成为满足国内和外交需要的重要举措。

接下来,将从法典制定、刑法以及司法机构等方面来探讨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法典制定秦朝制定的法律典籍《律历》和《劓镔》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法典,规定了家族、国家、军队等各个领域的法律规定,并具有综合性和系统性。

在历史上,秦代法律制度被荀子称为“法家”,与孔子的“儒家”形成显著对比。

秦制法律典籍所规定的刑法更加严厉,约定在死刑的罪孙等也要遵循执行,这是中国古代法制领域的一大创举。

西汉初期,以张汤、陈平等人为代表的众多法制家试图通过制定新的法典,改进之前的制度。

然而,在结束了一系列法律制定的探索后,成为影响深远的《汉律》还是没有出现。

汉代各州、郡、县也相继制定了各自的地方性法律制度,但是在整个中国的法律领域中却难以称之为协调一致。

二、刑法秦朝制订的刑法规定了大小不同的罪行都有相应的惩罚。

严惩、快速执行死刑或禁锢、割除鼻、劓、削足等惩治方法,被认为是秦朝法律制度上一项重要的创新。

汉代时期,刑法的规定逐渐趋于宽松,并形成了一类以充实杵法为主题的刑法新论。

汉代修订的任务集,对军民婚姻、乱伦、暴力犯罪等犯罪行为作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同时,汉族刑法也吸纳了部分异族制度,例如吕氏制。

这些法制在各地的实施过程中影响深远,不仅影响到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还对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司法机构秦汉时期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法正”和“御史大夫”。

不同于其他时代的刑事司法机构,秦代法律制度中以调查、侦破以及司法宣判为主要特点,而不是以查明事实、审判和定案为主要任务。

汉代的司法机构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发展阶段,比如汉武帝时期设立了举官、都尉等法官职务,加强了判决时的立场。

此外,汉代还设置了军国法律官和刺史主持普通刑事诉讼,增加了较高等级统一结构的法治制度领域。

总之,为中国法制史写下了浓重的一笔,定下了中国法制长期发展的基调。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与社会治理秦汉时期被认为是中国历史上最为重要的时期之一,它不仅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取得了重大成就,而且在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方面也有着独特的贡献。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和社会治理进行探讨,了解其内涵和特点,以及对后世影响的深远意义。

一、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1. 法家思想的兴起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法家特色。

法家思想是在战国时期逐渐形成的,它强调法律的权威和规范,认为“法制国家”,“法为先”,强调“刑不上大夫”、“法不阿贵”,从而使社会秩序更加稳定。

在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采纳了法家思想的一系列政策,如“律令制度”的建立、“法律立法”等,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为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2. 集权制度的加强在秦汉时期,集权制度的加强也是法律制度的一个特点。

自秦始皇结束战争后,开始进行一系列改革,如推行郡县制度、改革土地制度、建立统一的货币制度等,使皇帝的权力得到更大程度的加强。

特别是在汉武帝统治时期,设立三公九卿制度、废除诸侯国等一系列措施,使皇帝的权威达到了极致。

这种集权制度的加强不仅加强了法律的执行力度,也为后世封建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3. 法律制度的完善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首先是律令制度的建立,秦始皇时期编修了《律》《令》两书,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律令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成为了秦汉时期的一大特点。

其次是法制的明文化,汉武帝统治时期通过大量的法律和政策来规范社会秩序,如《刑法》、《御史台制度》等,这些法律和政策都明确规定了具体的内容和执行的程序,使法律制度更加清晰、明确。

4. 法律的普及在秦汉时期,法律的普及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自秦始皇时期开始,逐渐开始推广法律知识,推行“田防法制”,规定各种犯罪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在汉武帝时期,全国实行县试制度,推行了儒家经典的阅读和法律的普及,使百姓对于法律的了解程度大为提高。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制度一、秦汉时期法律的特点秦汉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其法律与司法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政治经济的特点和法治思想的进步。

在这一时期,法律的制定、执行以及司法制度的建设都取得了重要的进展。

1. 集权与统一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开始进行法制的统一,他发布了《律令》和《秦律》等法典,将各国的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国家法律体系。

在法律实施上,他强调中央集权,加强国家对地方的控制,使得法律能够更加统一地适用于全国各地。

2. 刑罚严厉秦汉时期的法律对于犯罪者采取了严厉的刑罚。

特别是在秦朝,刑罚非常严酷,常常采用酷刑,以儆效尤。

秦代最为著名的酷刑是“车裂”,被用于对付重大刑事犯罪。

而汉代对于刑罚也保持了相应的严厉态度,例如“五刑”制度,以及对叛逆行为的极其残酷的镇压。

3. 法律体系完善在秦汉时期,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秦始皇统一六国后的《律令》与《秦律》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法典,后世都大量借鉴其中的内容。

汉武帝时期的司法制度更为健全,设立了三公九卿以及长吏等职位,实施区域制和州郡制,使司法机构更加规范化与专业化。

二、秦汉时期的法律体系1.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在秦汉时期,法律的制定权掌握在皇帝手中,由中央政府进行立法。

立法的程序主要包括御史台的参与、与吕后等皇后的讨论、并由皇帝做出最终决定。

法律的修改也需经过一定的程序,征求一些重要官员和法学家的意见,最后由皇帝审议通过。

2. 法律的适用秦汉时期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和适用性。

根据《律令》和《秦律》,法律对于人民的适用是平等的,不分贵贱,不分地区,实现了法律的普及。

同时,法律对于刑罚的明确规定和限制,使司法判决更具有条理性、合理性。

3. 司法机构与程序秦汉时期设立了一系列的司法机构,主要包括御史台、廷尉、太守、郡守等。

其中,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关,主要负责监察官员的行为;廷尉负责刑事审判;太守和郡守则在地方上负责执行法律。

在司法程序方面,秦汉时期遵循“举贵下之法”,即对于重要案件会上报皇帝决策,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则由地方官员处理。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演变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其实施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上后续的封建王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汉朝是随后的一个朝代,汉武帝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得法律制度逐渐细致化。

本文将从秦汉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中,探究中国封建王朝法律制度的基石。

一、秦朝法律制度秦朝的法律制度大量吸收了战国时期的制度,尤其是秦平六国后统一中国之后,法律制度的统一程度更高。

秦制度的五经之中的法家学说则概括了一整套法律制度。

秦制对法律执行的重视,使得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极为严密。

在秦朝,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主要是针对官员,私法则是针对个人的行为。

在私法方面,秦制对财产的保护力度极大,偷窃、盗窃等行为都有重罚。

在家族犯罪方面,特别注重忏悔与自白,让犯罪者有机会改恶从善。

在公法方面,则严格规定官员误国、贪污和渎职必须受到惩罚。

罚款、流放、连坐上至千夫之罪,乃至死刑等都在规定之中。

在秦末至汉初的历史时期,起刑和减刑的均由皇帝作主。

二、汉朝法律制度随着汉武帝对中央集权的加强,法律制度更加细致化。

首先,汉代的法律干部岗位设置变得更加明确,职位分配也更加科学,此举旨在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和制度的统一性。

其次,汉朝规定时限,施刑必须在限定时间内执行,避免了群众的焦虑和依赖于皇权。

汉朝还定出了裁判员的信息公开义务,让人民听到的裁判结果更加真实和公正。

汉朝也制定了专门的刑法,在雇佣犯罪的惩罚上进行了法制化的管制。

此外,汉朝吸收了一并刑、律、费三种刑事制的法律风俗,形成了汉代专门的刑罚制度。

在驱用法家权术方面,汉朝采取了不同于秦制的策略。

对于一部分地方,汉朝放弃了以简化、简化法律制度的方法,而是采用了较为复杂且细致的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地发展出不同于秦朝的特色。

同时,在汉武帝时期,汉朝的法律制度和战术制度之间的关联度也进一步加强。

具体而言,军事法律与汉武帝颁布的新政有着密切的联系,将军大力推行军队现代化,有助于推进汉制建设,同时也指示了减轻士兵负担、最大保护士兵为能力的基本依据。

秦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

秦汉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实践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间,法律和司法实践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融合。

本文将对秦汉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进行较为全面的介绍,并探讨其对中国历史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一、秦汉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具有极强的中央集权性,由统一的中央政权法规严格掌控。

这种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建立,为秦朝的统一和汉初的治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秦朝时期,法家学派的思想被奉为正统,法家学派强调以法家法为统治基础,的确在秦国的统一和统治上产生重要的推动力。

秦国的法家法本来是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在各个领域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例如,《九章法》对经济、政治、民事、刑事等领域的细节都有相应的规定。

而汉朝时期,则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专业化,制定了各种法规。

除了比较重要的《汉律》和《汉赋》外,还有《洪范经》、《尚书》等比较重要的法规,细致地规定了官员职责、民间行为、刑法、赋税等方面。

这些法规的产生,使法律制度更加系统化,也为后来的法律科技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在法律制度的实际应用上,秦汉时期也注意到了民间生活中的需求。

例如,秦朝制定的《九章德书》重视文化教育和品德修养,并在《法书》中详细介绍了“篇训德义”,旨在教育人民守正修真。

汉朝统治者还出资赞助学校、建立专业司法机构,使得法律制度在当地得到有效的实施。

二、秦汉的司法实践秦汉时期的司法实践,以惩治罪犯、保护百姓利益为首要目标,同时也重视了司法公正和情理之间的平衡。

在惩治罪犯方面,围绕“黄丸之类”这一惩罚制度,都也是全面实施的。

这一制度强调“以法治军”,尤其是在军事官僚的管理措施方面,逐渐形成了严格而有效的法律条例。

好处是能有效地遏制战事中士兵滥杀无辜和犯罪的现象,打击军中腐败、偷盗、放纵等行为。

同时,秦朝还对一些恶劣罪犯进行长期关押,系统地展开社区服务和教育,为他们的重新入社会提供基础。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是我国古代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它不仅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而且它还对中国历史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这个时期,法律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成为了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法律实施的方式和法律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秦汉时期法律制度的发展在秦汉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秦朝,由于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秦王朝取消了分封制,使得国家权力得到了相对的集中,同时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在秦朝,出台了很多针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条款,其中最著名的要数《秦律》了。

这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完整的书面法典,它规定了很多互相关联的刑法条款,包括了父母、君主、臣民、夫妻之间的关系、土地、财产等。

这些法律条款对于建立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在汉朝,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法律制度发生了一些转折。

汉朝认为刑法过于严厉,社会需要更多的公平正义,因此开始制定了更多的以德治国的法律。

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汉律》,这部法典是在汉武帝时期制定的,它强调了刑法和德法并举,强调了对人们进行教育,减轻刑法的使用。

二、法律实施的方式在秦汉时期,法律实施的方式也得到了很大的改进。

在秦朝,法庭的数量得到了增加,这样就提高了法律的执行效率。

秦朝选举了一些法官、检察官来维护法律的实施。

同时,秦朝还制定了一些法律制度,如狱官制度,对维护守法公民和惩罚违法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汉朝,法律制度的实施方式进一步得到了改进。

汉朝设立了很多法院,这些法院之间相互独立,执行力度得到了增强。

汉朝还制定了一些康乐制度,使得惩罚更加人性化,也使得法律制度得到了更好的执行。

不过这些刑法制度较为严厉,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使得社会很难实现真正的自由平等。

三、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在秦汉时期,法律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

通过制定公平的法律条款,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两个朝代,它们为中国法制的发展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秦汉时期,各种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的法治思想的发展,保护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介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

一、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国家,它在法律制度上做出了重要贡献。

首先,秦朝的统一法律制度非常严格,包括了盗窃、谋杀、贪污等各种犯罪行为,对犯罪分子采取了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例如对窃盗者采取“断手”、“放逐山林”等惩罚措施。

其次,秦朝还建立了非常严格的刑法程序,采用了日常刑讯、审理、复查等刑法程序,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秦朝还建立了官职制度和监察制度,配合着统一法律制度,形成了完整的法治体系。

二、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是秦朝的延续,同时汉朝也吸收了秦朝制度中的优秀部分,有了自己的创新和进步。

对于法律制度,汉朝实行了更加完善和多元的方法。

首先,汉朝建立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典,形成了汉代六律、五刑、百矛等法律条款,进一步完善了法律体系。

其次,汉朝进一步强化了官员的监察制度,配合“风纪课长”、“推宕狱长”等特殊职能,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

同时,汉朝还开创了堂陪审制度,这种制度进一步加强了法律制度在汉朝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同时也确保了行政和司法的清晰分工。

三、对中国法治思想的影响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结构稳定,也为中国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首先,秦汉时期伟大的法律家和思想家在法律领域的发展提案和不懈探索下,推进法学的繁荣和发展。

这些法律家们致力于深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吸收国家的优秀部分,并合理地应用到新制度中。

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断推行“罚不加一宰之刑,庸不減一斗之税”的原则,力求促进政治和社会发展。

同时,他们也努力提出一系列法治原则和法律机构,及时完善不足,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不断推进的过程中,这些法律家们博采众长,在中国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发展造就出了新的国家民族法律制度,进一步增强了国家的整体性和法治性,极大地促进了中华民族的文化繁荣和社会进步。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法制史总结(七)——秦汉时期的法律

⼀、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的罪名秦朝法律重视对专制君主的保护,严惩破坏君主专制统治的⾏为。

秦代法律的主要罪名包括:1.盗窃罪。

秦律对盗窃罪处罚很重,特别是对“群盗”⾏为给予严厉的惩罚,五⼈就构成了群盗,即使合伙盗窃所得仅仅为⼀钱,也要被砍去左脚,强制其服劳役。

2.贼杀伤罪。

贼就是危害⼈⾝安全的⾏为,秦律规定了许多贼杀⼈、贼伤⼈的规定,对于这类⾏为给予严厉惩处。

3.诽谤罪。

对于评论皇帝过失的⾔论就构成诽谤罪,秦律对诽谤⾏为往往处以弃市等处罚。

4.不敬皇帝罪。

就是指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甚⾄于怠慢皇帝下达的诏书的⾏为也要给予重罚。

5.以古⾮今罪。

以古代的学说⾮难当今政策的⾔论就构成了以古⾮今罪,对于犯以古⾮今犯罪的,要处以族刑。

6.妄⾔罪。

是指煽动*国家政权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要处以族诛。

(⼆)秦朝的刑罚种类秦朝的刑罚种类⼤致有8⼤类30余种。

包括死刑、⾁刑、流放刑、徒刑、笞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死刑。

秦朝的死刑主要有:(1)绞刑。

(2)枭⾸。

(3)腰斩。

是将犯罪⼈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

是将犯罪⼈⽀解分⼫的酷刑。

(5)车裂。

就是⽤马车拉扯,将犯罪⼈⾝体扯裂⽽处死的残酷处刑⽅式。

(6)戮。

戮刑是既剥夺犯罪⼈⽣命⼜加以侮辱的刑罚。

秦朝的戮刑有两种⽅式,⼀是先戮后杀,⼆是先杀后戮,即戮⼫。

(7)弃市。

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

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

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2.⾁刑。

⾁刑主要有:(1)黥刑。

(2)劓刑。

(3)斩左趾。

(4)宫刑。

3.流放刑。

主要有迁刑和谪刑,就是将犯罪⼈迁到边远地区,其中谪刑多是适⽤于犯罪的官吏。

★★★4.徒刑。

主要有:(1)城旦、舂。

是强迫犯罪⼈从事修筑长城、舂⽶⼀类重苦役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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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背景:肉刑、酷刑对人的身心摧残不利于自新和回归社会;影响社会再 生产力;淳于缇萦为父请刑。 文帝:废除除肉刑:完——完为城旦舂 黥——髡钳城旦舂 劓——髡钳城旦加笞三百——笞一百 斩左趾——髡钳城旦加笞五百——笞二百 斩右趾——弃市 宫刑——宫刑(死刑的替代刑) 景帝:定《箠令》,笞的规格、重量、数量,仅能一人执行。
高祖:汉承秦制 黄老学派
文帝:废除肉刑 文景之治
武帝:独尊儒术 春秋决狱
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法制
1.云梦秦简的法律世界
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云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秦简1155 支,其中秦代法律简611支,为研究秦代法律史提供了翔实 的资料。 《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 《金布律》、《关市》 、《工律》、《工人程》、《均工》、 《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 效》、 《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 此外还有《效律》,是 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 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 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 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十 一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 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案件调查、勘验、审讯、 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如《疠爰书》
附录:
案件一:拾道旁弃儿养以为子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 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 生,谁与易之。《诗》云:螟蛉有子,蜾臝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 隐,甲宜匿乙,诏不当坐。 案件二:殴父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配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 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 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 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谓殴父,不当坐。 案件三:私为人妻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 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论 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妇 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之愆, 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六、秦汉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廷尉、郡守、县令(长)、乡(有秩、三老、啬夫、游徼)
2.诉讼审判制度
1、告与劾:讯、鞫、论、报。 2、秦代的公室告、非公室告、州告。 3、汉代亲亲相为隐。 4、汉代疑狱上报(奏)制度。
‚县道官狱疑者各谳所属二千石,二千石以其罪名当报之;二千石若不能决者皆移送廷 尉,廷尉亦以罪名当报之;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
秦 代 刑 罚 原 则
(2) 区分有无犯罪意识(知与弗知),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弗端)。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加重处罚。 (4) 累犯加重、共犯加重和合并论罪。 (5)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 (6)实行连坐,鼓励告奸。 (7)诬告反坐。
汉 代 刑 罚 原 则
(1) 规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罪年不盈十岁,除。其杀人,完为城旦舂。”(民事十五岁, 见《汉书〃何武传》) (2) 矜老恤幼原则:除诬告、杀伤等特殊犯罪外,八岁以下,八十以上,可以免刑;具体 刑罚给予宽宥——七岁以下或七十以上,完刑代替肉刑;未满七岁杀人上请;监禁期间免戴 刑具的优待——“颂系”。 (3)礼法合一原则: A.上请:贵族官僚犯罪,奏请皇帝裁断,根据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B.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瞒、包庇犯罪。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 勿坐;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
前210年陨石刻字案
‚有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 项羽 ‚言反者下吏‛ 甲唆使未成年人乙盗杀人,受分十钱,甲处以磔刑。 盗采桑叶,赃款不足一钱,赀徭三旬 盗徙封,赎耐 通一钱黥城旦 ‚令曰勿为而为之‛;‚令曰为之而弗为‛ 不会、乏徭、逋事 殴打祖父母,黥为城旦舂 同母异父相与奸弃市;夫之寄豭,杀之无罪
(3)春秋决狱盛行的原因?
现实案件犯罪情形的多样性决定了制定法无法解决具体规范条款的局限性,尤 其汉承秦制之下的法律文本无法适应儒家思想日益渗透的社会现实,差异性解 决个案问题成为必然趋势。
(4)对春秋决狱的评价?
今人站在近代实证法的立场,而批判春秋折狱之漫无目标,这种说法对于‚不通经‛ 之陋儒酷吏的曲经附会而言则可;如系对于‚通经‛之者徇吏‚以经辅律‛或‚以经补 律‛而言,似嫌过苛。(黄源盛语) 法之善者,仍在有用法之人。否则,空言立法,方策俱在,徒虚器耳。大抵用法者 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之中。用法者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 之外。(沈家本语)
李斯
汉:汉承秦制 阳儒阴法
法律儒家化
1.汉初儒家‚亲亲‛、‚尊尊‛思想 的抬头:高帝‚先请‛、惠帝对老幼、 鳏寡、盲人恤刑,文帝时‚录囚‛ 2、武帝时期有关‚王杖者‛的恤刑 法令、汉宣帝时期的亲属相隐制度; 3、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春秋决狱‛ 及其重大意义;春秋决狱、引经决狱、 引经注律 4、东汉儒家经典注释律学的萌芽、 孝廉观念与私人复仇盛行。
官员贪污渎职违制 度犯罪 侵犯宗法伦理犯罪
侵害公务及社会治 安犯罪
鞫谳不实、故纵、故不直、失出入人罪 受所监临、主守盗;沈命、见知故纵、知犯不举等;腹诽、不合众心等 不孝、居丧奸、居丧作乐、内乱、禽兽行、乱妻妾位、非正、兄弟争财
乏军兴、畏懦、行留、失期等 群饮、通行饮食;为囚解脱、篡囚、首匿、知犯不举等
2.汉武帝奠定封建帝国大一统局面
削藩:强化中央集权
推恩令、左官律、附益阿党 法律、见知故纵法律、沈命法
榷商:加强国家财力
算缗、告缗、盐铁专卖
南征北战:大汉帝国形成
二、秦汉法制思想的转变
秦:始终奉行法于上‛、‚法令由一统‛、‚事皆 决于法‛ 。 2、法网严密、轻罪重刑。‚秦法繁于秋荼、 而网密于凝脂‛。 3、秦始王与李斯:法家极鼎盛——车同轨、 书同文、统一货币度量衡,‚以法为教、以 吏为师‛,焚书坑儒,专制主义发展到巅峰。
以上案例有哪些共同点?律文与现实中事实之差距?判决中无一例外地引用《春 秋》之义?董判皆为‚不当坐‛。
(2)春秋决狱的原则与办法?
功能:解决疑难案件的司法手段,弥补法律规范过于僵硬刻板之弊。以儒家之 道德人伦及仁恕思想注入司法实践之中(法律儒家化)。 经义的适用问题:‚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原心定罪: ‚论心定罪,志善 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原心——诛心。
第三章
封建专制集权奠基:秦汉法律制度
本章讲授以下六个问题
一、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
二、秦汉法制思想的转变
三、从云梦秦简看秦代法制
四、汉朝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五、秦汉刑法制度发展 六、秦汉司法制度
一、秦汉大一统帝国的建立
1.秦始皇统一六国
为何秦能统一六国?而六 国无人能统一天下?
一是特殊地理环境,造就了 秦国相对安定富庶的经济基 础; 二是法家变法进程未曾中断, 是六国变法最彻底、成效最 显著的国家; 三是秦国统治者战略规划稳 健,后来为刘邦所继承。
5、汉代秋冬行刑制度与大赦制度、录囚制度。 秋冬行刑:凡被判处死罪的人,立春时不能执行,必须等到秋后才能处决。 反映‚天人合一‛思想。 大赦制度:汉朝已形成朝廷经常性发布大赦的惯例。 录囚:定期不定期地对在监服刑犯人进行重新讯问,以期发现冤假错案并及 时纠正的制度。 6、春秋决狱 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与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春秋决议——经义决狱——经义注律——法律儒家化
2.秦代的法律形式 制 诏 令 式 法 律 答 问 廷 行 事

四、汉朝主要立法活动及其成果
1.立法活动
汉高祖刘邦:‚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萧何制定《九章律》:即在《秦律》贼律、盗律、囚律、 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 律,是为汉律九章。
叔孙通定《傍章律》 (即《仪品》)十八篇
汉代罪名
类别 危害皇权罪 具体罪名 谋反、大逆;矫制、矫诏、废格诏书;漏泄省中语 非所宜言、妄言、直言;行驰道中、阑入、犯跸、不下公门 盗宗庙服御物、盗御物
威胁中央集权犯罪
出界;事国人过律;不朝、不请、酌金不如法、阿附藩王、阿党、附益、左官、 僭越
侵犯人身财产罪
略人、卖人、巫蛊、劫质、谋杀、斗杀、贼杀、斗伤等 盗铸钱、铸伪金、私盐、私铁、奸利、取息过律、诈取、恐吓取财、不偿债等
3、秦汉刑罚 汉承秦制的刑罚体系 死刑——族刑(夷三族)、车裂、具五刑、腰斩、戮、弃市、醢、脯、凿 颠、抽胁、镬烹; 肉刑——墨(黥)、劓、刖(斩左右趾)、宫 耻辱刑——髡、耐、完等; 徒刑——城旦、舂(髡5、耐4、完4);鬼薪、白粲(3);隶臣、妾(12);司寇、罚作(1);输作、复作、女徒顾山等。 罚金与赎刑——死罪黄金二斤; 身份刑——除名、夺爵、禁锢; 西汉文帝的刑罚改善
正律:萧何《九章律》
法律演变图
叔孙通《傍章》 单行律 张汤《越宫律》 赵禹《朝律》 《尉律》 《田律》 《上计律》 《酎金律》 《左官律》 《挟书律》
法经
商鞅相秦 改法为律
秦律
杂律
单行令
五、秦汉刑法制度发展
1、刑法原则
(1) 规定刑事责任根据身高。
(问)甲盗牛,盗牛时高六尺,系一岁,复丈,高六尺七寸,问甲当(何)论? (答)当完城旦。 《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 二寸,皆作之。‛
赵禹定《朝贺律》 六篇
张汤定《越宫律》 二十七篇
武帝立法繁苛,律令359章, 大辟409条,1892事,死罪 决事比13472,以至“文书 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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