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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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7.25•【字号】郴政办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5〕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7月25日郴州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市城区项目建设杆(管)线搬迁速度,建立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常态机制,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根据我市杆(管)线搬迁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两区(北湖、苏仙)、两园(郴州高新区、郴州经开区)区域内,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市重点和重大项目、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杆(管)线产权单位每年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市重点、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在每年4月份前制定年度搬迁计划,下半年根据增加的新开工项目制定调整搬迁计划。

每个杆(管)线搬迁项目,杆(管)线产权单位都要明确搬迁牵头领导、相关责任人、搬迁时间节点,并按计划所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四条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杆(管)线搬迁施工过程中各种矛盾问题协调,进一步优化杆(管)线搬迁工作的施工环境,确保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市经信委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市区电网专项规划。

市规划局按有关规定及时规划核实搬迁实施单位报送的搬迁线路走向。

市重点办、市住建局(市基础设施办)、市经信委(市工业会战办)、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大提质办)全面统筹协调全市杆(管)线搬迁工作。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者 个人 使 用 储存 加 压 等设 施 将 城 市 公 共 供 水






为 加 强 城 市 生 活 饮 用 水 二 次 供 水 或 者 自 建 设 施供 水 包 括深 度 净 化 处 理水 经 储
( ) 、
管 理 保证 二 次 供水 水 质 符 合 国 家 《 生 活 饮 用 水存 加 压 后 再 供用 户 的形 式 /




四 委 托 专 业 性服务 机 构 管 理维 护
) )


第 六条
市 城 区 高层 建 筑或 高地 建筑 因 城 五 市 城 市规 划 区 破 产 改 制企业 的 二次 供


市 公共 供水 管 网 压力 不 能 满 足其 正 常 给 水 的 建 水设施 设备报 经 市 人 民 政 府 批准 后



二 次 供 水 设施 使用 的 建 筑 材 料


防护 涂
门 是 市 城 市 二 次 供水 卫生 管 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料 管 材 阀 门 等 与 水接 触 的 材料 必 须符 合 卫生
、 、

市城 市 水 务 服 务 中 心 受 市 城 市 供 水 行 政 主 管 部 标 准 施工 过程 中 所选 用 的 涉 水产 品 必 须 取 得省
压 水 质 卫 生 等 由 二 次 供水 单 位 负 责 并 承担 二 以 采 取 下列 形式
、 、
次供水 安 全责 任




产 权单 位 自 行管 理维 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的通知郴政办电〔20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有关单位:市政府决定,2015年1月17日(星期六)在郴州召开市政府四届四次全体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主题传达省政府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市“两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完成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二、参会人员(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组成人员。

(二)列席人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各县市区政府县市区长;市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市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中、省驻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市政府研究室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

(三)邀请人员:市委书记XXX,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首建中,市人大、市政协、郴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领导各1名;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各1名;各民主党派市委、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各1名;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

郴州日报社、郴州电视台安排记者参与会议报道。

三、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时间:1月17日14:30—17:30,会期半天会议地点:市政府礼堂四、注意事项(一)所有参会人员不得请假、缺席,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参会的,应向瞿海市长本人请假,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委托本单位主持工作的副职参会。

(二)参会人员须按时参会,不得迟到、早退。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法 行 为 维 护 农 贸 市 场交 易 秩 序 第 + 条


农贸 市场专 项规划 纳 人市 城 区市

食 品 药 品 监 管 部 门 负 责 落 实 进 入 市 场 场专 项 布 局 规 划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部 门 会 同 市 商 务 内 食 用 农 产 品 销 售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以 及 市 场 部 门 组 织 编 制 经 市 人 民 政府 批 准 后 向 社 会公布

活 动 调 推 进小 组 办公 室 办 公 室 设 在 商 务 行政 管 理 部
。 (
第 三条
本 办 法 所 称农 贸 市 场 是 指 政 府 专 门
, , ,


对 农 贸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实 行 联 合 行 政执 法

项 规 划 确 定 的 有 固 定 场 地 和 相 应 设施 有 若 干 第 六 条
, ,


郴州 市 城 区 农 贸 市 场管 理暂 行办 法》 已 经市 人 民 政府 同 意 现 印 发 给你 们 请认 真组 织 实施
, ,

郴 州 市 人 民 政府 办 公 室
20 1 7



23 日
郴 州 市 城 区 农 贸 市 场 管理 暂 行 办 法
, ,



营 中 的 违法 行 为 负 责 依 法 监 督 市 场 开 办 者 落 实 待 农 贸 市 场建 成 后 再予 以 拆 除



人 农 产 品 质量 安全 检测 制 度 第 + 条 本 办 法 实 施 前 未 纳 农 贸 市 场 四 畜 牧 兽 医 水 产 部 门 负 责 对 畜 禽 及 其产 专 项 规划 实 际 具 有 农 贸 市 场 用 途 的 场 所 符 合 品 交 易 市 场 经 营 性 冷 库 等 场 所 开 展 动 物 疫 病 监 农 贸 市 场 开 办 要 求 的 应 当 按 照农 贸 市 场 升 级改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郴政办函[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郴政办函[2009]167号)北湖区、苏仙区人民政府,郴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管委会(郴州出口加工区管理局),市直有关单位:《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郴州市城区户外广告整治规范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两城”建设,加大“三城”创建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市城区市容秩序,营造优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2009年7月至2010年5月期间对市城区户外广告进行集中整治规范。

为确保整治规范行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范围和时间此次集中整治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从2009年7月20日至2009年12月31日,重点整治人民路、国庆路、燕泉路、升平路、香雪路、龙泉路、解放路、北湖路、健康路、文化路、火车站广场周边、五岭广场周边、苏仙路、飞虹路、苏石路、苏园路、桔井路、郴州大道、青年大道、五岭大道、万华大道、郴州有色金属产业园区(郴州出口加工区)主干道等。

第二批从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重点整治市城区其他次干道和背街小巷。

二、整治内容(一)依法全面清理、整顿户外广告。

一是拆除无任何设置审批手续的户外广告;二是拆除审批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城市规划、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三是拆除过期和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整顿有安全隐患和陈旧损坏、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四是拆除不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指路牌、交通标志牌、标识、宣传牌;五是对审批手续不完备但符合城市规划、城市容貌标准的户外广告进行规范。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值守应急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值守应急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值守应急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0•【字号】郴政办函〔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值守应急工作抽查情况的通报郴政办函〔2015〕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根据中、省关于加强2015年春节及全国“两会”期间值守应急工作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月9日,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联合郴州日报社、郴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应急委成员单位和110、119、120、122以及供水、供气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值守应急工作进行了暗访和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为保证抽查结果的真实、准确,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通过现场抽签,随机选定了28个被抽查对象。

县市区为:嘉禾、永兴、宜章、资兴等4县市长;汝城、临武、桂阳、北湖等4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安仁、桂东、苏仙等3县区政府应急办(值班室);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和宜章县赤石乡政府。

市政府应急成员单位为: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外事侨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4个单位局长;市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等4个单位办公室主任;森林防火、供水、供气、110、119、120、122等紧急救援电话。

暗访采取电话抽查和实地摸拟诉求抽查两种形式。

(一)电话抽查情况。

19:30-21:00,工作人员在市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通过市政府值守应急电话2368000对上述人员和单位进行了电话抽查,重点抽查值班员在岗值班情况、办公室(值班室)电话通畅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畅情况、值守应急安排部署情况。

从抽查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均能及时接听电话,保持通讯畅通,且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特别防护期值守应急有关工作及突发事件处置要求较为了解。

“禁摩”政策分析

“禁摩”政策分析

“禁摩”政策分析摘要:“禁摩”作为我国城市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其有利的方面但也有十分明显的弊端,本文通过运用公共政策学的相关理论和知识,通过对郴州市“禁摩”政策的实证分析,了解了地方性公共政策制定、变迁的基本过程,并对公共政策的科学决策和完善提出一些借鉴。

关键词:公共政策案例分析郴州禁摩城市化进程是大势所趋,13亿中国人口将越来越集中在全国600多个大中城市中,如果继续实行粗放型的城市交通管理方式,必将面临城市拥挤,居住条件恶化,能源浪费,资源短缺,城市经济发展受阻等严峻挑战。

因此必须改变城市交通增长模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低碳出行。

1、郴州“禁摩”政策回顾2010年11月2日,郴州市政府办公室以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发布了《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立即实施。

2010年11月13日“市区禁摩限电(动车)令”宣布起正式推行。

2、“禁摩”政策评估政策评估是政策科学化的保证,通过政策评估,人们能够对公共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公共政策的执行效果做出全面的评价,判断政策的基本走向,从而决定一项政策是应该调整、替代、整合还是终止。

政策评估的体系一般包括:政策制定评估、执行评估、绩效评估。

2.1 政策制定评估:(一)政策目标的合理性分析郴州市针对摩托车通行效率低、“涉摩”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多以及尾气噪音污染等问题提出的,是对个人利益结构和行为规范的重新设定,目标在于改变城市粗放型的交通方式,从政策针对问题本身表现出切合程度的分析来看是科学合理的,符合城市化和现代化需求。

(二)政策目标的可行性分析可行性是指对目标实现所需条件和资源的具备程度和环境条件。

两型社会的大背景下,为打造“ 宜居城市”,市政府定会投资大量政治、经济、人力资源去支持。

(三)政策程序的科学性分析郴州市“禁摩”政策是在《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国家标准的指导下,经意见征询、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过程而形成的,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1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郴政办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3日郴州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益广告管理,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郴州市公益广告发布管理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主要精神,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支持、鼓励公益广告事业的发展,加大扶持力度,逐年增加对刊播公益广告的财政投入。

允许企业和媒体将投入公益广告创作的费用列入经营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广告费税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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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
车通行的通告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郴政通[2010]13号
【发布部门】郴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2
【实施日期】2010.1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的通告
(郴政通〔2010〕13号)
为规范市城区道路车辆通行秩序,确保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市城区部分区域道路限制摩托车通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湘L0、湘LA、湘LB、湘L2、湘LN等城区号牌外,禁止湘LG、湘LQ、湘LE等非城区号牌和外地号牌的二、三轮摩托车及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助力车在以下区域道路上通行。

(一)由107国道、万华大道、五岭大道、青年大道、郴州大道、苏仙路、协作路、劳动路、国庆北路组成的合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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