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部分文件的决定京政发〔2020〕2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要求,本市对印发的涉及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现决定对下列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中的部分内容予以修订。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35号)将文中第八条中“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以优先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修改为“科研机构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市级孵化器,并推荐为国家级孵化器,并享受财政经费支持等政策优惠……”。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将文中第二条第(十一)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部分的内容中由“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修改为“加强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质量管控,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9.21
•【字号】西政发[2011]23号
•【施行日期】2011.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西政发〔2011〕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0〕20号)要求,结合西城区行政区划调整实际,区政府对2010年8月26日前,以原西城区政府和原宣武区政府名义发布的共107件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需经修改并重新发布后方可继续实施的共19件(附件1)。
二、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共71件(附件2),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需经修改转为一般性文件管理的17件(附件3),重新发布后,不再列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所属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各部门自行公布。
今后,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城区行
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西政发〔2011〕2号)的要求办理。
附件:1.决定修改并重新发布的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并转为一般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附件2:
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附件3:
决定修改并转为一般性文件管理的文件目录。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ef5c4d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04.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函〔201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新媒体信息产生和传播方式的重大变化,舆情瞬息万变。
当前,政务舆情信息涉及范围广、信息量大,报送渠道和刊物种类繁多,缺乏统筹整合和规范管理。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要求,进一步统筹、规范政务舆情信息工作,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信息服务,现就做好政务舆情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重要性政务舆情信息是社会动态和热点问题的直观反映,是社情民意的交汇聚集,是领导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依据,是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预警器”和“晴雨表”,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已成为了解民意、汇集民智、排解民忧的一种新方式、新途径。
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首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做好政务舆情信息工作的主要原则1.坚持围绕大局、服务决策。
要重点报送有代表性、典型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政务舆情信息,重点关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社会各界对事关全局、事关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对突发事件、社会热点、社会思潮等方面的动态反映,为维护大局、服务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2.坚持灵敏高效、快捷畅通。
要增强政治责任感、敏锐性和洞察力,善于见微知著。
要畅通政务舆情信息报送渠道,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党中央、国务院及本市重要文件和重大政策出台、重要会议召开、重大事件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加工整理、报送干部群众的思想反映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并跟踪反映舆情变化轨迹和发展趋势。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22250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21.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发[200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市有关部门对市政府非常设机构进行清理并提出了《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此次清理的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中,予以保留的52个,撤销的36个,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4个,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4个。
二、市政府决定撤销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应立即停止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名义开展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日内将有关印章交市政府办公厅统一销毁;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应按要求积极承担相应工作。
三、对于不再作为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以及调整为部门联席会议的,市政府领导不再兼任该机构领导职务或联席会议召集人。
有关部门要尽快提出工作意见,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
今后,凡新成立部门联席会议的,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开展工作,市政府领导不兼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就成立联席会议事宜发文。
四、要按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
凡已明确属于有关部门职能范围内或可以确定由某个部门负责的工作,以及可以由部门联席会议解决的事项,不再设立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或临时机构。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宣政办发…2006‟23号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现将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区长王刚同志领导区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负责财政、规划、审计、监察、街道、机构编制、重点功能街区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和2008年奥运会相关方面工作。
分管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研究室。
常务副区长王永新同志协助区长负责区人民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区长负责机构编制、重点功能街区建设和文化创意产业工作。
负责综合经济、发展改革、教育、科技、人事、统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建议提案办理方面工作。
分管区发改委、区教委(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区人事局(区编办)、区国资委(区国企监事会)、区统计局、区信访办、区方志办、区信息办、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展服务中心(筹建)、区行政学院。
协助区长分管区政府办。
联系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直机关工委、区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
副区长杜灵欣同志协助区长负责街道和2008年奥运会相关工作。
负责城市管理、交通、劳动保障、外事(港澳)、档案、保密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工作。
分管区劳动保障局、区市政管委(区“08”环境办)、区环保局、区外办、区街道办、区人防办、区城管监察大队、区城管监督指挥中心、宣武交通支队、区保密局、区档案局(区档案馆)、区园林局、区环卫中心。
联系区武装部、区文明办和驻区各部队。
副区长王瑞珠同志协助区长负责财政工作。
负责税务、卫生、体育、人口计生和药品监督管理方面工作。
分管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人口计生委、区体育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药监宣武分局。
联系区红十字会、国税直属税务分局和驻区金融机构。
副区长税勇同志协助区长负责规划、重点功能街区建设和文化创意产业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d76e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14.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24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13]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总体部署,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计246项。
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94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147项;取消涉密行政审批项目5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实施机关不得再进行审批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审批。
对市政府决定下放至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实施机关和承接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实施机关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对口承接机关做好承接工作。
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需通过其他方式进行监管的,相关部门要制定并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办法,防止出现管理脱节。
各区县、各部门要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等事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北京市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94项)(略)
2.北京市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147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be91333069a45177232f60ddccda38376be1ab.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执行市政府工作规则严格遵守各项纪律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精神,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进一步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政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和要求强调如下。
一、会议工作(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政府常务会议参会人员为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以及与议题相关的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市长、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按通知要求安排参会人员。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积极参加市人大和市政协及其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并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因故不能参加的,要征得会议活动主办部门同意。
(三)各类会议要严格控制规模,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相关的部门参加,不邀请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不请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接见会议代表及合影。
(四)市政府各部门要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实际,在年初做好提请市政府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申报工作,并提早进行准备,确保按计划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
提请市政府会议审议的议题,须经主管副市长协调审核,由主责部门向市政府请示,经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批示同意后,方可安排上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京政发[200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2d23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4.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2009)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
现将市政府机构设置通知如下: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保留北京市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二、市政府组成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挂北京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挂北京市宗教事务局牌子)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北京市监察局(与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入政府机构个数)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可使用北京市公务员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名称开展工作)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挂首都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牌子)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挂北京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牌子)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审计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北京市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三、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市政府直属机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挂北京市版权局牌子)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体育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挂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民防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研究室五、部门管理机构北京市监狱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由北京市司法局管理)北京市农业局(由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管理)北京市粮食局(由北京市商务委员会管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北京市中医管理局(由北京市卫生局管理)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国家安全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规划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交通委员会农村工作委员会水务局商务委员会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外事办公室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体育局统计局园林绿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局知识产权局民防局侨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信访办公室研究室说明:北京市人民政府设置工作部门4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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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通告
第5号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经2007年1月31日区人民政府第3次区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五日
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机关
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
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机关之间的协作与配合,保证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得到及时查处,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害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在本机关管辖范围内,依法应由其他行政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及相关线索。
本规定所称涉嫌犯罪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发现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及相关线索。
第三条本区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区政府统一领导、协调全区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工作。
各行政机关负责本机关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工作。
第五条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
第六条对依法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不得推诿。
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不得越权管辖,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和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案件及相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一)超出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内,但超出本机关管辖权限的;
(三)超出本机关地域管辖范围的;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
第九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多个行政机关均有权管辖的,已经立案查处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通报查处情况和结果。
对同一违法行为,一个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罚款处罚的,其他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不得再给予罚款处罚。
第十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专门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妥善收集、整理、保存证据材料;
(二)核实有关情况,确定接受移送的机关;
(三)与接受移送的机关进行沟通、协商;
(四)拟制移送需要的相关文书材料;
(五)办理移送交接手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证据。
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易或者不宜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有关机关或者机构依法检验、检测、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移送的案件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可以向接受移送的机关或者相关机关进行咨询,加强沟通、会商。
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行政机关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三条负责办理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应当提出书面调查报告,并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第十四条决定移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向受移送机关移送案件及相关线索;决定不移送的,应当将不移送的理由记录在案。
决定移送案件和决定不移送案件的有关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向相关机关移送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或者涉嫌犯罪案件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载明受移送机关、移送案件基本案情、移送理由、依据、移送日期,并加盖移送机关印章;
(二)行政违法案件(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证据清单;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六条涉案证据可以一并移送,也可以自接到受移送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另行移送。
对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查处,需要立卷归档的,应当将涉案证据的复印件入卷留存,将原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查处,需要立卷归档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主管机关的规定移送涉案证据的原件或者复印件。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同时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0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移送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十八条案件移送应当严格交接手续。
受移送机关应当向移送机关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接收凭证。
第十九条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二)经审查,属于本机关管辖且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三)经审查,属于本机关管辖但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并退回案卷材料。
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于接收移送之日起30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
第二十条对移送的行政违法案件,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3日内报请区政府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及相关权利人;不得再自行转送或者退回。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的,于接收移送之日起10日内作出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及相关权利人。
受移送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后,依照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销案决定。
第二十一条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报送区政府决定的,区政府应当及时指定有权管辖的行政机关,由原移送机关进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行政机关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立案
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行政机关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因案件移送产生的行政执法争议按照《北京市宣武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无管辖权行政违法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机关需要移送机关配合、补充相关材料的,移送机关应当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移送行政违法案件、行政机关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移送的案件不移送、逾期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
(二)应当接受移送的案件不接受、或者未按规定作出决定并告知相关机关的;
(三)移送案件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
(四)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行政事务行政案件规定通告
主送: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各区属机构。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3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