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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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京政发[2015]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京政发[2015]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再取消和下放4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39项,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9项。

各区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对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原审批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或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放管结合。

对市政府- 1 -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审批部门和承接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由原审批部门提出衔接意见和落实措施,并指导、帮助承接部门做好承接工作,使其能够及时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附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48项)(略)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9日
——结束——。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2.03•【字号】京政发[1986]15号•【施行日期】1986.02.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一九八六年鼓励出口、多创外汇的几项规定(二月三日京政发[1986] 15号)为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本市一九八六年外贸出口任务,鼓励工(农)贸企业多出口、多创汇,特做如下规定:一、市计委下达的一九八六年外贸收购、供货计划,仍视同指令性计划。

工(农)贸双方要按季衔接计划并签订经济合同,各生产单位应按合同提出的品种、质量要求和交货时间安排生产,按时、按质、按量交货;外贸部门要按计划收购。

工(农)贸双方必须密切协作,克服困难,保证完成计划。

出口产品所需原辅材料,首先要按原渠道由物资部门优先保证供应。

国内解决不了必须进口的,由外贸部门用以进养出外汇安排解决,不足部门,由市计委用地方外汇或组织企业用留成外汇解决。

二、出口商品的收购价格,凡属国家统一订价供应原材料的,都应按国家牌价供应出口;属于价格放开、市场调节的商品,原则上要做到内销、外销产品同质同价、优质优价。

生产部门不得任意涨价,外贸部门不得任意压价,市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

三、为了鼓励生产部门积极提供出口产品,凡完成供货计划的,均给予专项奖励;即提供出口创汇一美元的货源,奖励人民币四分,由地方财政半年拨付一次,年终结算。

此项奖励可用于职工的奖金和福利。

完不成供货计划的企业,按全年实际交货量结算,每美元扣回人民币一分,年终由各区、县、局(总公司)审查上报市外贸出口协调小组审批。

为了鼓励外贸企业(包括工贸公司)扩大出口,多创外汇,完成和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出口计划,由市财政拨付专项奖励基金,具体奖惩办法由市经贸委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继续实行将外汇留成的百分之十二点五分给创汇企业的规定。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发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07.19 -- 实施日期:2003.06.17 为了使广大市民更好地了解北京市地方立法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本市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草案提出意见,现将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在网上登载,供广大市民查询。

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注:截至2003年5月31日,北京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共127项) 1、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198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1983年3月1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7年2月25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的决定》修正 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89年12月2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5、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条例 1991年9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6、北京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1991年11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1991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8、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1992年7月2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9、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199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1、北京市电信通信条例 1993年6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2、北京市国防教育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3、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1993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4、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1993年10月1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6、北京市乡村集体企业承包经营条例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4年1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8、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北京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北京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2、北京市邮政通信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4、北京市信访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5、北京市农村集体所有荒山荒滩租赁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6、北京市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 1994年9月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8、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9、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31、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条例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 1995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35、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36、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37、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1989年9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的决定=修正 38、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9、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若干规定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1、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42、关于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项的若干规定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3、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1996年10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45、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 1986年4月30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46、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 1988年9月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郊区植树造林条例>的决定=修正 47、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4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4月2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的决定=修正 49、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1992年6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0、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修正 51、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 1990年9月8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禁止赌博条例>的决定=修正 52、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1988年10月20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2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53、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199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修正 5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56、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57、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 58、北京市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59、北京市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60、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通过 根据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61、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2、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6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4、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 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65、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66、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7年6月23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67、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条例 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68、北京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过 69、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70、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84年2月22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区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71、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2、北京市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3、北京市农业承包合同条例 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74、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5、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76、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993年5月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77、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1993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2月2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78、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79、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 199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5月1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80、北京市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81、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5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7月30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8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84、北京市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2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85、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00年4月21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86、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7、北京市博物馆条例 2000年9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88、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89、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0、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00年12月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9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92、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1995年6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修正案》修订 93、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 1994年5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职业病防治卫生监督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5、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 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96、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1997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7、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 1998年6月5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小公共汽车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8、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5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 99、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0、北京市发展中医条例 2001年6月22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101、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6年7月1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正 102、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3、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 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0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10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修订 106、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5月14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9年6月24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07、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 1994年9月8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8、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 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09、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10、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 1995年4月1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6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修正案》第二次修订 111、北京市消防条例 1996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2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

广告业应缴纳哪些税培训资料

广告业应缴纳哪些税培训资料

广告业应缴纳哪些税〔费〕?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播送、电视、路牌、电影、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效劳工程、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作的宣传和提供劳务效劳的业务。

广告业要紧涉及营业税、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一〕营业税1、计税依据对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收进作为计税营业额征税的。

广告业务收进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播映等项收进。

对电台、电视台、报刊社、广告公司等广告经营单取得的赞助收进,以及体育馆、运动场举办体育竞赛和文艺演出,为企业单位打广告所取得的广告费收进,均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应付给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的加工费不得扣除;同意托付的广告公司加工制作广告的加工费收进,也应按征收营业税。

2、税率广告业的税率为5%3、营业税应纳税额广告业营业税应纳税额为娱乐业的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

计算公式为: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4、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刻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刻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进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进款项凭据的当天。

5、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分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一个月。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有关营业税的具体、全面请见纳税指南—“分税种全然〞局部。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1、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广告业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3%2、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刻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发生时刻为缴费义务人收讫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内业务营业收进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进款项凭证的当天。

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缴费义务人缴纳营业税的期限相同。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1986年4月20日)为了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兹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驻本市的各种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以及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一、凡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和各国新闻机构驻北京记者求职应聘及承揽建筑和修缮工程等项业务者,必须事先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登记,并由该局介绍。

二、凡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及承揽服务工作者,必须通过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

三、凡向外国驻本市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承揽翻译、出版业务者,须经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世界知识出版社和国际文代出版公司介绍。

四、凡经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应聘或受雇者,在签订合同后十天内持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的证明信及合同副本,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并持所领证件前往北京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3)125号《通告》第三条规定同时废止。

五、在本办法公布前未经上列有关部门介绍或办理有关手续者,必须在一九八六年五月二十日前,按以上各条规定办理。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概由北京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门,分别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结束——。

鲁迅稿酬案

鲁迅稿酬案
鲁迅稿酬案
案情简介
1986年6月,周海婴(鲁迅之子)以人民文学出版社 (以下简称人文社)拒绝向其支付出版鲁迅著作的稿酬, 并且未经其同意即与日本有关部门签订合作出版《鲁迅全 集》日文版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市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人文社支付所欠鲁迅 著作的稿酬40197.11元及其利息;2.追究人文社侵犯鲁迅 版权的责任;3.追索日本有关部门出版《鲁迅全集》而支 付给人文社的版税。
3.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 由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 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的第 50年的12月31日。但是,作品创作完成后未发表的, 法律只从完成时起保护50年。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
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
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
无权:
基于许广平、周海婴放弃鲁迅 著作稿酬而赠给国家的意思表示和 人文社代表国家接受其赠与以及 1958 年人文社就停止计算鲁迅著 作稿酬的实际情况, 周海婴已无权 主张鲁迅著作的稿酬。另外, 鲁迅 著作版权已超过1957年文化部出版 局“复函”中规定的20年的保护期, 人文社也无需向周海婴支付稿酬, 况且人文社是以新版《鲁迅全集》 的出版者、编辑作品版权和注释作 品版权的所有者与日本有关部门签 订的合作出版合同, 从而取得日方 支付的版税。因此, 周海婴无权取 得日方付给人文社的版税。
狭义:是指各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和财产 两个方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京政发[1986]1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发布日期】1986.01.09【实施日期】1986.0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和下达一九八六年拟定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一月九日京政发 [1986] 1号)一九八五年,市政府的法制工作,在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监督下,取得很大成绩。

一是加快了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的步伐。

一年来,本市共制定法规、规章六十项(原计划五十三项),其中,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三项,市政府发布的规章五十项,市政府批准以局名义发布的规章七项。

到年底,本市现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已达二百一十一项,当年制定的占百分之二十八点五。

二是新定法规、规章的质量有了提高,改变了下边报什么上边审什么、以批转请示报告代替正式规章的做法。

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中的协调工作有所加强,防止和减少了执法中扯皮的现象,重点也更加突出。

一九八五年围绕经济体制改革和建好、管好城市,制定法规、规章共三十四项,使改革和城市建设,城市管理在法制的轨道上前进了一步。

三是加强了执法工作。

七至九月,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全市统一行动,对现行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了普遍检查,有力地促进了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实行了依法执行经济处罚的月报制度,对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起了一定作用。

配合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经济合同法》执行情况的专题调查,肯定了成绩,也发现了不少问题,对于更好地按照《。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4]9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4]9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文革”中查抄财物遗留问题的通知(京政发〔1984〕90号)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市在落实“文革”中查抄财物政策上做了大量工作,解决了一大批问题,工作是有成绩的。

但是,遗留的问题很多,解决好这些问题,仍然是落实政策工作的一项突出任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以坚决的态度,把这项工作抓紧、抓细、抓好。

凡是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都要不惜时间和精力,认真对待。

争取在今年国庆节以前解决一批重点问题,年底前后,把有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基本解决。

一、必须认识,查抄财物问题是“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恶果之一。

退还查抄财物,为受害者落实政策,是彻底否定“文化大革命”,彻底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依法保护公民权益的政治大事。

任何轻视这项工作的思想,怕麻烦、怕困难以及不愿退出珍贵物品的思想,都是错误的。

各级干部必须进一步端正思想,彻底清除“左”的影响,以严肃认真、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这项工作。

国家干部、共产党员要做落实政策的模范。

各单位要把妥善解决查抄财物的遗留问题,作为整改、落实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阻碍、干扰落实政策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二、“文革”期间查抄或自交的财物,凡原物还在的,除国家现行规定的违禁物品外,一律退还被抄人或自交人。

各收存、收购查抄财物的单位,要组织力量把收存、收购查抄财物的情况彻底搞清。

凡有接收清单的,要立即着手,按照清单对现存的财物认真进行清理,造册上报,并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更不准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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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4.20
【实施日期】198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1986年4月20日)
为了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工作,兹将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港澳地区及华侨驻本市的各种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以及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
一、凡向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联合国系统组织代表机构和各国新闻机构驻北京记者求职应聘及承揽建筑和修缮工程等项业务者,必须事先向北京外交人员服务局登记,并由该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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