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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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离婚原告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代理词当事人:甲方(原告) VS 乙方(被告)代理人:律师XXX一、案情概述甲方与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子/一女/一男一女。
然而,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原因,于XXXX年XX月XX日分居。
多次私下协商未果,甲方决定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二、案件请求1、判决离婚,注销双方婚姻关系,并发还双方证件。
2、判决由甲方抚养子/女(以下简称“子/女”),乙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每月XXX元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3、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如下:(1)房屋:XXX平方米,位于XXX小区XXX楼XXX号,产权归乙方所有。
甲方无要求。
(2)车辆:XXX品牌XXX型号,车牌号XXX,价值XXX元,产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无要求。
(3)存款:双方共同储蓄账户上有XXX元,双方各一半,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其一半共XXX元。
(4)其他财产:甲方无要求。
4、请求乙方承担本案诉讼中的全部费用。
三、事实依据1、甲方与乙方登记结婚已经超过两年,双方已经无法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2、甲方与乙方自XXXX年XX月XX日分居至今,期间多次尝试协调,但均未能达成一致。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并书面约定,甲乙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法需要另行申请一审法院裁决予以解决。
4、双方共同财产所见皆为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并非单方所有。
正当地、合法地明确各自的财产权与财产份额,是本案公正、合法、合理的处理办法。
四、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五、证据目录1、结婚证2、分居协议书3、其他相关协议书4、银行流水账单等相关证据六、诉讼请求及代理意见针对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代理人建议法院判决如下:1、判决离婚,注销双方婚姻关系,并发还双方证件。
2、判决由甲方抚养子/女,乙方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XXX元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范文离婚案件#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本案原告[原告姓名]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离婚诉讼。
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调查相关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离婚是合理的选择。
# (一)性格不合,家庭矛盾频发。
原告和被告在婚后的生活中,就像两个频道总是对不上的收音机。
原告性格开朗外向,喜欢社交和参加各种活动;而被告则相对内向沉闷,就想安安静静地待在家里。
这本来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但两人却总是因为这个互相不理解,原告觉得被告太无趣,被告觉得原告太闹腾。
就拿过年走亲戚这件事来说吧,原告兴高采烈地想拉着被告多串几家门,热闹热闹,被告却满脸不情愿,每次都搞得双方心里不痛快,就像两颗互相摩擦的石子,在家庭这个小盒子里不断制造矛盾的火花。
# (二)缺乏沟通与理解,感情逐渐消磨。
在日常生活中,他们俩的沟通简直就像两条平行线,永远无法相交。
遇到问题的时候,不是心平气和地交流解决,而是各自生闷气或者直接大吵大闹。
比如说家里经济方面的事情,一方想买个大件改善生活,另一方却觉得应该存钱以备不时之需。
这本该是个可以商量的事情,但他们却总是在争吵中让矛盾升级。
这种缺乏沟通理解的状态就像一场慢性疾病,慢慢地侵蚀着他们的感情根基,直到现在已经病入膏肓,难以挽回。
# (三)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这两人分居的时间啊,都快赶上牛郎织女了,只不过他们可没有什么浪漫的传说。
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他们已经分居了[X]年之久。
在这期间,两人的生活各自独立,没有了夫妻之间应有的陪伴、支持和依赖。
偶尔的联系也只是几句不痛不痒的问候,完全没有了夫妻之间的亲密感。
这种分居的状态就像一道鸿沟,把他们的感情彻底隔开,使得这个所谓的家庭只是一个空壳,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
# (一)原告具有抚养孩子的优势。
我们的原告就像一位超级英雄,对孩子的成长有着诸多积极影响。
原告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就像一棵大树,能为孩子遮风挡雨,提供稳定的物质生活条件。
原告代理离婚案件代理词(专业完整模板)

原告代理离婚案件代理词(代理意见)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长: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在相关事实依法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1、原被告的感情基础本来就比较薄弱:1)二人是经别人介绍恋爱,结婚前恋爱的时间不长,了解不多。
2)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不长:双方2013年年底举办婚礼后才共同生活,自2014年4月被告因有犯罪行为离家,5月被刑事拘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只有不到半年时间,其间被告还常常晚归,双方沟通有限,未能建立真正的感情。
2、因为被告的涉嫌犯罪的行为,双方感情破裂,且无合好可能。
被告无固定工作,结婚后从未承担家庭经济责任,婚前婚后还以各种理由找原告借钱要钱。
被告晚归时原告问其原因说,隐瞒其工作情况,为获取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触犯法律。
而原告一向都尊崇诚信守法,做踏实勤奋的好公民。
通过被告涉嫌犯罪一事,也可以看到双方在人生观、世界观上有本质不同,双方间互相信任度低,而且经历此事后,双方间的信任度势必再次降低,再上女方离婚态度坚决,即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因被告被羁押,女方再次起诉前,被告也无机会改善双方的感情;另外本案因被告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应准许离婚的情况,应当准许离婚。
3、判决离婚对双方都有利。
一是双方都年轻,还没有生育共同的小孩,趁年轻离婚后无牵挂给双方一个机会重新找对的人开始新的生活。
二是给被告一个深刻的认识,违法犯罪的代价不仅是失去自由还会伤害身边亲近的人,失去亲近人的心,被告本次涉嫌的犯罪情况不算太严重,刑期也不算太长,有利于被告悔罪认罪,改过自新。
四、因女方坚决要求离婚,即便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女方势必第二次起诉,给双方及法院都造成不必要的讼累。
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准许离婚,谢谢。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20XX年XX月XX日。
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导读:本文离婚案件代理词,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离婚案件代理词(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受原告戴小平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就戴小平诉陈锋离婚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亲戚朋友介绍认识的,交往不到4个月时间,双方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订了亲,随后又在未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殴打,离家出走,虽经多次劝说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年7月起,原告就彻底离开被告,二人分居已近3年,期间也没有任何联系,并且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完全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的规定(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更谈不上夫妻感情确,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已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财产分割和婚生小孩的抚养。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为宜,由原、被告共同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
离婚案件代理词(二)尊敬的审判员:本人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本人多次与原告某某详细的沟通和交流,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工作,对本案已经全面了解,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灭,请法院依法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离婚代理词

离婚代理词范文一:审判长、审判员:一剑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张XX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进行的相关的调查取证,并参加了两次庭审,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于1993年结婚,至今已有14年,由于系媒人介绍、父母包办的婚姻,双方婚前并不了解,没有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
婚后,原告一直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双方在家庭中不平衡的地位,使得原告不得不事事依赖于被告、听命于被告,也就是一切都得看被告的脸色行事,反之,被告丰厚的明显优于一般工薪阶层的经济收入,也使得被告在家庭中处于说一不二、唯我独尊的地位。
久而久之,两人的差距越来越大,加上今天法庭上原告所指的被告的种种过错行为,致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该说,被告对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负有重大的过错。
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女应当有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并一次性付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法发〔1993〕30号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离婚纠纷案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各位在场的听众:
今天,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站在这里,就本案的离婚纠纷案发表
代理词。
以下是我的代理意见:
一、婚姻关系的破裂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但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价值观差异以及
生活琐事的累积,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曾多次尝试与被告沟通,寻求婚姻咨询,但被告拒绝配合,双方关系未见改善。
原告认为,继续维持这段婚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
原告与被告育有一子一女,原告请求法院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判决
子女的抚养权。
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其有能力并愿意为子女提供稳
定的生活环境和良好的教育条件。
同时,原告也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
抚养费用,确保子女的健康成长。
三、财产分割问题
在婚姻期间,原告与被告共同购置了房产、车辆等财产。
原告请求法
院依法对这些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原告已提交相关财产证明,包括但
不限于房产证、车辆登记证等,以支持其分割请求。
四、债务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了一些债务。
原告请求法院在判决离
婚的同时,对债务进行合理分担。
原告已提供债务清单及相关证据,
以证明债务的存在及金额。
五、请求法院的判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对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和债务分担等问题作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在此,我代表原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原告的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代理律师签名]
[代理律师执业证号]
[日期]。
法律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利益出发,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被告[被告姓名]愿意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请求法院判决子女由其抚养。
3. 关于财产分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被告[被告姓名]愿意与原告[原告姓名]协商财产分割事宜,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后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三、代理意见
1. 关于离婚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姓名]认为原告[原告姓名]的行为已构成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XX(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XX,现年XX岁。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差异,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以被告性格孤僻、家庭暴力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二、被告的辩称及理由
1.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家庭暴力一事,纯属捏造。被告从未对原告实施过家庭暴力,双方感情并未破裂。
3. 关于婚姻基础及感情问题
被告与原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直较好,家庭和睦。原告提出离婚的原因,主要是因家庭琐事及性格差异,并非不可调和。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双方婚姻基础,以及子女利益,给予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4. 关于子女利益问题
本案涉及未成年子女XX,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被告在此期间,一直尽自己所能关爱子女,为子女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提出离婚,将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在此,被告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子女利益,依法判决。
法律_离婚案件代理词(3篇)

第1篇您好!我是原告(或被告)的代理人,受原告(或被告)的委托,依法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
在此,我代表原告(或被告)就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案原、被告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但在(离婚原因)等问题的处理上,双方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或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关于证据1. 原告(或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清单,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破裂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原、被告离婚原因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2. 被告提交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财产清单,证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3)证人证言,证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感情尚可的事实;(4)其他证据,证明被告不同意离婚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关于法律适用1. 关于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离婚原因)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因此,原告(或被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2. 关于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原、被告的子女(年龄)尚在哺乳期内,应随哺乳的母亲抚养。
考虑到原告(或被告)的工作、生活条件等因素,应由原告(或被告)抚养子女。
3. 关于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应依法进行分割。
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建议按照以下比例进行分割:(1)房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2)存款: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3)其他财产:原告(或被告)享有(比例)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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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代理词审判长: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担任原告诉讼代理人,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审理。
通过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针对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从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来看,原、被告仅仅认识一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固。
婚后也未建立起了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
从一开始领取结婚证到今年7月30日原告从被告处逃离仅仅3个多月的时间,原告就遭到被告多次殴打、威胁;特别是今年7月29日晚,原告与被告为离婚事宜发生争执,被告竟然惨无人道的毒打原告,造成原告多处软组织受伤。
以上被告的家庭暴力行为,均有原告被打照片、就医门诊病史录以及向公安机关报案材料、询问笔录等为证。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然构成家庭暴力。
我们认为,婚姻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
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为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体现现代社会人的价值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13条的规定,我们恳请法庭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在本案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存在过错,依法应予赔偿相关损失。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不仅此一次,而是经常性的,结婚不到4个月的时间,平均1个月就可能遭受被告2次家庭暴力。
由于被告的暴力行为已使原告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造成原告有家不敢归,害怕碰见被告,并不得不离开上海。
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原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因此,被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原告支付的精神抚慰金,同时还应支付原告为此看病就医的医疗费。
综上所述,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支持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人:湖北迪尔律师事务所李循律师杜金凤律师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八日本案有关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规定,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第13条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代理词•贺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律师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贺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
现依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和现行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谨请法庭重视并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是经人介绍后认识,交往不到半年的时间,双方就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领取了结婚证书,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虽有单位及居委会领导的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能和好,婚后二人又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
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从2006年8月起,原告就回到了娘家,二人分居已达三年之久,期间也没有什么联系,且没有丝毫改善的迹象,现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没有和好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离婚条件,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就应准予离婚。
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状况完全符合上述第(四)项的法律规定。
据此,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况且原告的离婚态度坚决,应当依法准予离婚。
二、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婚生女贺慧贫应由原告抚养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子女的抚养权应当按照有利子女成长的原则确定,众所周知,孩子与母亲间的亲密关系是与生俱来的,母亲的怀抱是孩子安全的港湾。
同时,原告也有固定的住处和稳定的收入,目前女儿也是同原告一起生活。
为此,婚生女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成长。
综上所述,代理人为,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能够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婚姻关系,但可以终止感情破裂的婚姻,原告要求离婚,甚至向贵院提起诉讼,足以说明当初形成的婚姻关系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稳定的婚姻是需要感情作为支撑,原被告双方虽领取了结婚证,但这并不能掩盖和解决双方在性格、品德、爱好、婚姻责任认识等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双方的矛盾始终存在。
这些深层次矛盾自结婚以来积聚多年,今天终于显现且不可回避。
为向法庭充分展本案当事人符合离婚的条件,原告列举了一系列的证据事实,并有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作为支撑!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请!发言完毕,谢谢!代理词审判长合议庭: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离婚一案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依法采纳。
一、原告起诉离婚,被告答辩要求赔偿。
我们先不谈赔偿要求是否合理,但从被告的答辩意见中,我们不难看出,被告对原告要求离婚的事实和离婚请求是没有异议的。
原告的婚姻,本来是父母包办,并非出于原告自愿的婚姻,但原告提出离婚的理由不是因为父母包办,而是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
作为原告,在婚前对此并不了解,缺乏必要的精神准备;做为被告,在婚前未能如实向原告告知,应该是有一定责任的。
如果被告实事求是地将这一情况告诉原告,也许原告就不会草率结婚。
因此,导致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破裂,感情破裂,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被告有过错。
代理人为尊重被告的个人隐私,且基于被告对离婚请求的无异议,我们对这一点再不想多说。
二、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法定要件。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双方分居三年多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无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以保护原告追求婚姻自由,追求未来人生的合法权益。
三、本案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是对我国婚姻自由原则的践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该条规定,导致离婚的情形中,只有上述四种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而且本案原告并无过错。
本案中,因被告婚前未如实向原告告知生理情况,存在过错,过错方怎么能向无过错方请求赔偿呢?真是岂有此礼。
被告要求巨额赔偿作为离婚条件,莫非是想借用原告经济条件困难的事实,压制迫使原告屈服于这桩不幸的婚姻?在法制健全的当今社会,想用非法手段破坏婚姻自由原则的做法,不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本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而且共同生活过,原告正是因共同生活期间,发现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
被告经济条件明显优于原告,生活富裕,有目共睹,因此,被告没有因给付彩礼而导致生活困难。
所以,被告要求返还婚前赠与物的要求,无一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而且公民个人之间的赠与,赠与物一旦交付,赠与行为生效,被告反悔没有法律依据支持,因此,被告索要补偿的要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的法定情形。
综上,本案因被告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原被告分居三年多时间,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当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因与原告离婚,而要求赔偿或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此致区人民法院原告代理人: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胜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依法接受陈某某的委托,担任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依法出庭参与诉讼活动。
现就本案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理由如下:1 原、被告系先怀孕后结婚,因为有小孩才结婚生活在一起,婚前感情基础较差;2、婚后被告王某某经常在家殴打原告,极大地伤害了夫妻感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