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 41页)
61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62(财防386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61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62(财防386号)篇一: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
方案-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与研究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与研究'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制度及会计核算问题的探讨与研究一、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1、新时代背景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点随着新时期的不断和军工科研单位改革的持续推进,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资金从原来单一由政府支持转为向多元化筹资方向发展,并在经济建设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
这些均要求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必须准确体现出自身资金的运行规律,在完成国家赋予的军工科研生产任务以外,也要参与经济的建设。
同时,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要经由有效的资金统筹安排与合理的会计核算调配,确保资金得到完整并有效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确的会计核算方式开展科学的收益分配。
因此,会计核算对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十分重要。
2、原制度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核算1997年,我国财政部出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并于1998年起开始实行。
随后按照我国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发展的根本需要,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财政部联合其他部委设计并实施《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这一会计制度与前面提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加强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科研特殊性处理的同时,也充分确保与其他会计法规、会计政策的彼此衔接,更难得的是,强调效益与经济效益双丰收,有效增强了军工科研事业的发展后劲。
但随着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入,原制度已不能满足现阶段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核算发展的需要。
基于此,为确保军工科研事业快速、健康发展,会计核算有条不紊地进行,必须修订原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二、会计核算基础产生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收付实现制下,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确认收入和支出的主要依据是现金实际的收到或付出,支出则不包括用现金以外进行支付的非现金部分,这些无法准确展示出单位一些在本会计期间已经发生但还未能支付的债务,这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进行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并不吻合。
61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62(财防386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61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62(财防386号)篇一: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

附件: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目录第一部分总说明第二部分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第三部分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四部分会计报表格式第五部分财务报表编制说明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结合《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
三、科学事业单位对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在执行本制度的同时,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的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四、科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的核算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
五、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六、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七、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处理和编报财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明细科目。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信息化管理。
科学事业单位不得打乱重编。
(三)科学事业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科目编号、不填列科目名称。
(四)实施内部成本费用管理的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成本费用类辅助核算会计科目,对单位内部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八、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报财务报表:(一)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应当按照月度和年度编制。
(三)科学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得违反本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得随意改变本制度规定的财务报表有关数据的会计口径。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科学事业单位,包括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
第三条科学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准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满足国家预算管理、单位内部管理及有关各方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
第四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单位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应规范地建立各种账簿,及时、全面、如实地进行会计核算,正确记录和反映单位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其它活动情况。
对于国家指定用途的资金应当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在统一的会计账簿中专项予以核算。
第五条科学事业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做好会计工作。
财务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科学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迄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七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发生外币收支业务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核算。
第八条科学事业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九条科学事业单位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二章资产计价的一般原则第十条应收及预付款项的计价原则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业务发生时的价格或金额计价。
第十一条存货计价原则购入的材料,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有关税费等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成本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用及有关的税费等计价。
自制的科技产品,按照制造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实际成本计价。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账面价值计价,单位没有同类存货的,按同类存货的市场价或评估价计价。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40号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 关于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96年3月19日财政部财工字40号发出)为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单位)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工作,确保《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91)财工字第198号]的有关内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关于固定资产使用费的计提1.科研单位在用固定资产可提取固定资产使用费。
设备仪器按原值的5%、房屋建筑物按原值的2%计提。
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在国家计划科研项目和其他科研生产经营项目之间合理分摊。
2.科研单位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以外的科研生产经营活动,在其经济收入能承受的前提下,可比照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3.自收自支科研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计提折旧,并在国家计划科研任务和其他科研生产项目之间合理分担。
4.凡使用国拨科研费和国家专项基建技改投资购置的设备仪器和房屋建筑物,在该项目研制期内不得计提固定资产使用费。
二、关于人员费用的核算1.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国拨事业费应主要用于从事国家计划科研任务的人员经费支出。
如人员经费支出大于事业费拨款,在不增加科研费拨款和不调整科研合同价款的前提下,其不足部分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2.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企业中从事军品研制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等工资性支出计入科研项目成本。
三、关于科研项目成本费用范围根据《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研究,下列费用可计入科研项目成本:1.设计费中增加设计跟产费。
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实务的影响

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实务的影响作者:王建刚张广彦赵雷来源:《商业会计》2014年第21期摘要:2014年财政部重新修订发布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2013年发布的《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共同形成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核算制度体系。
新《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针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和市场化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引入了一些趋近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使得核算和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些脱节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兼顾事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新的脱节和问题。
关键词: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其他事业单位相比,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既具有一般事业单位的通用属性,同时又具有特殊性,比如具有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且计价和收益的计算也依赖于成本核算体系。
这也是一直以来财政部针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均单独制定专门的财务和会计核算办法的原因。
而与一般事业单位相比,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更加贴近产业,更多的具有市场化属性。
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军民融合相关政策的出台促进了军工产业利用技术优势拓展民品市场步伐的加快,军工科研单位运营模式和商业模式发生了较大转变。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业务范围的拓展,经费来源多渠道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变化,倒逼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改革逐渐贴近企业会计准则。
2014年财政部重新修订发布了《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新制度在遵循2013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基础性原则的前提下,针对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和市场化运作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引入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一致的相关规定,使得核算和报表编制过程中的一些脱节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新的问题。
一、新会计制度修订成效和积极影响(一)基建核算内容纳入大账,核算体系得到完善新会计制度规定,军工科研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时至少按月进行并账处理。
军工科研资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 41页)

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规范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核算,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纳入国家事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各级军工科研单位。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照会计科目表附注的要求增加、减少或者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执行本制度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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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科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DOC 41页)计电算化。
军工科研单位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写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写科目编号,不填写科目名称。
四、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会计报表。
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增设会计报表。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管理需要增设的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三种。
月份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三日内报出;季度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即年度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决算通知规定和主管部门要求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军工科研单位向其他报表使用者提供会计报表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军工科研单位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有关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及会计核算事宜,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
有关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六、军工科研单位的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七、军工科研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以及本制度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会计核算办法。
八、军工科研单位兴办已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并进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当执行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
九、本制度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1991年财政部以(91)财工字530号颁发的《军工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制度规定与本制度有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部分会计科目表序号编号名称序号编号名称(一)资产类7 115 材料1 101 现金8 116 产成品2 102 银行存款9 120 待摊费用3 105 应收票据10 124 对外投资4 106 应收账款11 128 固定资产5 108 预付账款12 129 累计折旧6 110 其他应收款13 131 在建工程14 134 无形资产37 412 科研收入15 139 待处理财产损溢38 413 技术收入(二)负债类39 414其他业务收入16 201 短期借款40 421 附属单位上号 号 名 称 号 号 名 称缴收入17 202 应付票据 41 423 其他收入18 203 应付账款 42 428 经营收入19 204 预收账款 43 432 产品销售收入20 205 拨入科研费 44 433 其他经营收入21 206 拨入专款 (五)支出、成本费用类22 208 应付工资 45 504 事业支出23 210 其他应付款46 512 科研成本 24 213 应交款 47 513 技术成本25 220 预提费用 48 514 其他附属单位补助支出26 221 长期借款 49 521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三)净资产类 50 522 上缴上级支出27 301 固定资产51 523 其他支出号 号 名 称号 号 名 称基金 28 303 周转金 52 524 专款支出29 309 事业基金 53 528 经营支出30 310 专用基金 54 529 生产成本31 316 事业结余 55 530 研制费用32 317 经营结余 56 532 产品销售成本33 318 结余分配 57 533 其他经营成本(四)收入类 58 534 经营费用34 401 财政补助收入59 535 管理费用 35 403 上级补助收入60 536 财务费用 36 404 事业收入 61 538 税金及附加1.具有管理职能并有拨款、收缴款业务的单位,可以在资产类增设第111号“拨出财政补助款”科目。
第112号“拨出科研费”科目。
第113号“拨出周转金”科目。
第114号“拨出专款”科目;在收人类增设第422号“所属单位缴款”科目。
2.有调剂外汇业务的单位,可以增设第104号“外汇价差”科目。
3.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核算的单位,可以增设第118号“材料采购”和第119号“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也可以在“材料”科目下设置“材料成本差异”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4.预收、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不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将预收、预付款项在“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5.辅助费用发生较多的单位,可增设第531号“辅助费用”科目;辅助费用发生较少的单位,可根据辅助费用支出性质,分别在“研制费用”和“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6.不实行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可设置“事业收入”、“事业支出”和“经营收入”、“经营支出”科目。
“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科目,核算开展专业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及相关支出;“经营收人”和“经营支出”科目,核算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及相关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第101号科目现金(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的库存现金。
军工科研单位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二)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技术收人”、“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其他收入”、“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军工科研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
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出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将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并编制“库存现金日报表”。
(四)有外币现金收支业务的军工科研单位,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单位的库存现金数。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存人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军工科研单位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亦在本科目核算。
(二)将款项存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拨人科研费”、“预收账款”、“拨人专款”、“技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现金”等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工资”、“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研制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应交款”、“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照开户银行名称、存款种类和存款账户等,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员根据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月终时,单位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军工科研单位,应在本科目下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
发生外币银行存款业务时,应按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年度终了(外币存款业务量大的单位可按季或月结算),应将外币账户余额,按照期末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期末人民币余额。
调整后的各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入财务费用。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数额。
第105号科目应收票据(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因从事经营活动赊销产品、材料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收到应收票据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账款”、“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有关科目。
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贴现利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
如应收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银行账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的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应收票据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的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时,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持有的应收票据未到期的数额。
(五)军工科研单位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利率、期限、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收款日和收回金额等资料。
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已贴现票据的贴现日、贴息、实收金额等有关资料也应进行备查登记。
第106号科目应收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因赊销产品、提供劳务、开展有偿服务等业务,应收取的款项。
(二)发生应收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其他经营收入”、“应交款(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有关科目。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应收账款改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已经确认并转销的坏账,如果以后又收回,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军工科研单位待结算应收账款的累计数。
第108号科目预付账款(一)本科目核算军工科研单位按照购货、劳务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二)预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已完并进行结算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明的金额,借记“材料”、“科研成本”、“技术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生产成本”、“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