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省珍贵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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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06]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6.09【实施日期】2006.06.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十分珍贵的文化资源。

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江苏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多年来省委省政府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失传,有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不少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破坏或流失,随意滥用和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省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发扬,为建设文化大省、实现“两个率先”作出贡献。

二○○六年六月九日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启动浙江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启动浙江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启动浙江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档案局•【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启动浙江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档案局(馆),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为研究和挖掘档案文献精品,宣传和弘扬档案文化,更好地服务于浙江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根据《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暂行实施办法》(见附件1)的规定,省档案局决定启动第四批浙江档案文献遗产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范围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均可申报。

申报的档案文献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存的档案,村(社区)、家族、家庭保存的档案,民间收藏家、普通公民等以个人名义收藏的档案等。

二、申报程序按照《浙江档案文献遗产工程暂行实施办法》的程序要求,组织好筛选、初审和申报工作。

各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材料初审工作,给出推荐意见,将本地区的申报材料于8月30日前汇总报送“浙江省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办公室(设在省档案局业务指导处)。

省直有关单位、省级社会团体可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浙江省档案文献遗产工程”办公室。

各地受理申报时应严格把握以下几点:(1)申报的档案文献遗产应以档案文献为主,实物为辅,已作为文物的不再列入本次申报范围;(2)应保证申报项目材料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申报的档案文献必须是原件,圣旨、字画、木刻等实物档案须先经过省级权威部门的认定后方可申报;(3)没有档案实体,或没有将有关信息记载和固定到一定物质材料上的概念性项目,不属于申报范围;(4)申报材料的最早形成时间原则上应在1966年之前,前三届已申报过的档案文献不再受理。

三、申报工作要求1.积极做好档案文献遗产申报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制度
激励措施
对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传 承人给予奖励和荣誉。
传承方式与手段
口传心授
传统表演艺术
通过口传心授的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 承给下一代。
通过传统表演艺术形式如舞蹈、戏曲等展 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数字化技术
保护和利用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的文 化空间,如古镇、古村落等。
运用数字化技术如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 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与人们的生产 生活密切相关,对于促进社会和谐 、增强社区凝聚力具有积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别与分布
类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口头传统和表现、表演艺术、社会 实践、节日活动、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 手工艺技能等。
分布
世界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如中国的剪纸、书法 、中国武术等,日本的茶道、花道等,印度的瑜伽等。这些 遗产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不同的文化特色和价值。
03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与 认定
申报主体与条件
申报主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团体、机构等,申报者需具备相应的文化传承、保护和推广能 力。
申报条件
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该项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传承谱系清晰、传承人具 备传承能力等。
认定标准与方法
认定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独特性、历史性、传承性、活态性等方面,旨在保护和传承具有代表 性的文化遗产。
02
非物质文化遗产评定体系
评定的标准与流程
评定的标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定应依据其历史价值、文化内涵、艺术表现、民族特色、地 域特征、传承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96修改)【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01.27【实施日期】1989.10.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21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1989年10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加强我省文物保护和管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作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砖刻、木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加强文物知识和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监督,制止一切破坏文物的行为。

第四条本省境内凡符合《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收藏、管理和使用属国家所有文物的单位,必须在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文物的保护。

第五条属于集体、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研究

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研究

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研究档案文献是一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着历史、文化和社会的信息。

档案文献的保护与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特定的方法论进行研究和实践。

本文将围绕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展开探讨。

首先,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需要明确目标和价值取向。

档案文献的保护是为了保留历史和文化遗产,以及满足公众的需求和利益。

利用则是为了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

我们需要明确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将档案文献保护与社会发展的目标相结合,形成系统的方法论。

其次,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需要整合多学科的研究力量。

档案学、考古学、历史学、艺术学等学科的交叉融合是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基础。

各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方法可以提供档案文献的保护和利用的理论支持和技术手段。

第三,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测体系。

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测指标体系,可以对档案文献的保护和利用效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改进不足。

这有助于提高档案文献的保护与利用效果,推动其可持续发展。

第四,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档案文献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国际间的合作和交流对于保护和利用的工作至关重要。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分享先进的经验和技术,加强档案文献的交流和合作,提高全球范围内档案文献的保护与利用水平。

第五,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需要充分整合数字技术与传统手段。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数字化技术在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传统的纸质档案可以通过数字化手段进行保护和利用,提高文献的可持续存储和访问能力。

综上所述,档案文献遗产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它需要明确目标和价值取向,整合多学科的研究力量,建立科学的评估和监测体系,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充分整合数字技术与传统手段。

只有通过系统化的方法论研究,才能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文献遗产,传承历史、文化和思想的宝贵财富综上所述,档案文献保护与利用的方法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

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

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施行日期】2006.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档案局公告第1号《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已经2006年5月29日云南省档案局行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4日起施行。

云南省档案局二00六年七月二十四日云南省珍贵档案文献评选办法(暂行)第一条档案文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人类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历史文化的遗产。

为加强珍贵档案文献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珍贵档案文献是指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和重要研究、利用价值的各个时期、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文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

在云南省内形成,散失在省外、国外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照此办法参加评选。

第四条珍贵档案文献的申报范围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各级各类档案馆永久保管的档案文献:(一)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云南活动的珍贵档案文献。

(二)反映全国性、具有首创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或形成者(著作者)为全国性著名人物,所述内容具有重要价值,或其载体为全国所罕见的档案文献。

(三)反映省内具有首创意义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或其形成者(著作者)为省内著名机构或人物,其内容在省内有重要价值的档案文献。

(四)反映云南各民族形成、发展、演变的档案文献,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档案文献。

第五条珍贵档案文献的申报范围还包括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其他反映本地区各个历史时期地方和行业特色、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等具有典型意义等方面的档案文献。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珍贵古籍的保护工作,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目的是建立完备的珍贵古籍档案,确保珍贵古籍的安全,推动古籍保护工作,提高公民的古籍保护意识,促进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

第三条文化部负责组织《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工作。

文化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主要收录范围是1912年以前书写或印刷的,以中国古典装帧形式存在,具有重要历史、思想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古籍。

少数民族文字古籍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国家珍贵古籍的评选标准,原则上与《古籍定级标准》所规定的一、二级古籍的评定标准相同,即国家珍贵古籍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内选定。

第六条申报及评审程序:(一)由古籍收藏单位和个人按照文化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向所属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书。

(二)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古籍进行汇总、初审,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中央直属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文化部提出申报。

(三)文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专家委员会。

(四)专家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提出国家珍贵古籍推荐名录,提交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文化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拟定入选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七条《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申报评审工作根据情况不定期开展。

每次申报评审时间由文化部确定并印发相关通知。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暂行办法进行省级珍贵古籍名录的评定。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辽政办发[2005]54号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辽政办发[2005]54号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正文:----------------------------------------------------------------------------------------------------------------------------------------------------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辽政办发[2005]54号2005年7月1日)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分为两类:(1)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二)传统表演艺术;(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技能;(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一)推动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三)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全国乃至国际社会对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地区(包括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文化的多样性及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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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省珍贵档案文献遗产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弘扬齐鲁优秀传统文化,进一步加强全省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促进档案资源建设和档案文化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AA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珍贵档案文献遗产是指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保管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永久保存价值和重要研究、利用价值,具有古稀珍特等典型意义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文献。

珍贵档案文献必须内容完整、主题突出,并能够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档案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

在AA省内形成或反映AA历史,散失在省外(包括海外)的珍贵档案文献亦可参照此办法参加评选。

第二章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范围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珍贵档案文献均可申报:
(一)档案原件;原件散失且不可复原、但特别有价值的档案复制件。

(二)档案文献实体保管良好,内容形式完整,品相完好。

(三)档案形成时间一般在50年以上。

内容具有重大价值,或其载体特殊、罕见的档案文献,形成时间不受此限。

(四)档案文献内容反映国际国内具有首创性或重大历史意义的活动、事件以及重要人物;反映一个地区的地方和行业特色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科技、教育、艺术、生态及社会生活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和人物;形成者(著作者)为国内外著名人物,且所述内容具有重要价值;其载体特殊、罕见。

第三章珍贵档案文献遗产评选标准
第五条珍贵档案文献主题内容涉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外交、科技、教育、艺术、生态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重大变化、重大事件、重要活动、重要人物或具有鲜明
的地方和行业特色。

第六条珍贵档案文献形成年代较久远或形成于某一重要历史阶段并具典型性。

第七条珍贵档案文献形成地域在某个历史阶段处于特殊地位(如文化起源地、某朝代都城、重要革命根据地等),反映其相关内容的珍贵档案文献较其他地区具有更高价值。

第八条珍贵档案文献反映某一民族或重要族群的形成、发展、消亡历史过程或反映典型的民族宗教信仰、生活习俗、文化艺术等特色。

第九条珍贵档案文献在形式上体现已失传或濒临消失的书写技术和载体,或在美学、考古学、文献学上具有独特风格和典型意义。

如用特殊载体制作的文献,或文献的文字具有书法、文字学研究价值等。

第十条珍贵档案文献在同类题材中或在形态方面特别稀有,具有罕见性、特殊性。

第四章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的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参评珍贵档案文献必须符合申报范围和评选标准的规定,向AA省珍贵档案文献遗产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提出申报。

第十二条申报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AA省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申报表》一式两份,要求按项目填写清楚,不得漏填。

申报珍贵档案文献遗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申报的文献材料,须经各市档案局对其价值初步评估,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

个人申报同时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说明性的实物彩色照片一式一套
实物照片是指申报单位和个人为申报珍贵档案文献遗产所提供给评委的参照件。

实物照片必须全面、系统、多视角地反映所申报珍贵档案文献的外观特征、主题内容和载体形式,其中须包括能反映主体部分具体内容和标志的特写。

照片尺寸为6寸;照片数量视申报的珍贵档案文献的内容及数量而定,一般单件为3—5张,一组或一套为10—20张;所有照片请编号并附文字说明,同时编制对照目录。

照片的电子版采用jpg格式,图片分辨率不低于300d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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