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婚姻纠纷案件一直是人民法院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为了进一步规范审理婚姻纠纷案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参考意见。
一、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调查证据的采信在婚姻纠纷案件中,婚姻登记机关作为主要的登记证明机关,其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充分被采信。
尤其是对于婚龄、结婚登记日期等重要事实信息,应优先考虑调取,并在证据链中进行充分的运用。
二、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中,对婚姻注册资料和证明材料的审查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法院应当仔细核对婚姻登记信息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之间的一致性,如户口簿、身份证等。
同时,对于存疑的情况,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或者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和证明。
三、对婚姻家庭财产的划分原则在划分婚姻家庭财产时,应依据中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财产状况和共同财产的形成方式等情况,采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在具体执行中,应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采取分割、公平、归属的原则。
四、对抚养子女的判断在判断抚养子女的问题时,应首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并通过勘验、听证、鉴定等方式来充分了解家庭状况和子女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抚养方式。
同时,对于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的因素,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五、对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评估在婚姻纠纷案件中,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问题是十分重要的。
法院可以通过查证子女和亲友的证词、以及其他相关调查手段来综合评估夫妻感情和亲属关系的真实性。
同时,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实事求是地评估夫妻关系的良好程度。
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解决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在解决债务问题时,要注重平衡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采取合理的措施分配债务。
七、对婚姻纠纷案件的审理程序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法院应依法确保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在庭审中合理安排时间,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意见。
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

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一、前言瑕疵案件是指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或失误,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不作为、违规办事、错误决策、不正当处理案件等。
这些瑕疵案件如果得不到及时整治和处理,就可能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不良后果。
为了有效整治和处理瑕疵案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我们制定了本《瑕疵案件专项整治方案》,旨在全面分析瑕疵案件的成因和特点,制定有效整治措施和对策,全面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水平,促进各项工作的规范化、规范化和高效化。
二、瑕疵案件的成因和特点分析1.成因分析(1)工作人员素质低下。
部分工作人员在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容易导致瑕疵案件的发生。
(2)管理制度不完善。
部分单位在工作流程、责任分工、监督机制等方面存在缺陷,容易导致瑕疵案件的发生。
(3)工作环境混乱。
部分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卫生问题、设施老化等情况,容易导致瑕疵案件的发生。
2.特点分析(1)多发性。
瑕疵案件不仅在各行各业普遍存在,而且在某些单位或部门尤为突出。
(2)多样性。
瑕疵案件的类型和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不作为、违规办事、错误决策、不正当处理案件等。
(3)危害性。
部分瑕疵案件可能会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不良影响,甚至引发不良后果,严重影响单位形象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整治方案和措施1.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1)加强培训。
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水平。
(2)加强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人员的绩效进行全面评价,激励其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3)建立激励机制。
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工作出色、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于瑕疵案件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理。
2.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
(1)完善责任制。
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范围和工作流程,建立起有效的责任制度,防止瑕疵案件的发生。
(2)加强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内部和外部监督机制,通过上下级、同级交叉检查,提高工作人员的纪律性和工作质量。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结婚有一定的程序,需要按照规定才算真正结为夫妻。
但在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婚姻程序,如用虚假的证明结婚、结婚登记时不在现场等等,造成瑕疵,这样想解除这种婚姻登记该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行政复议是否可行。
一、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结婚登记有着严格的条件规定和程序规定,比如男女双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自愿结婚,必须达到法律规定的符合结婚的年龄,必须双方到场等等。
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在执行法律规定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在登记结婚时,比如未到法定婚龄用虚假证明登记结婚,弟弟用哥哥的名义登记结婚,妹妹用姐姐的名义登记结婚,或则一方未到场,两方均未到场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或则不属于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超越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等现象时有发生,给婚姻家庭、社会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二、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这是可以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婚姻登记的,告知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则提起行政诉讼。
随着《婚姻法》的修改,过去对在办理婚姻登记存在瑕疵的情形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的制度,也因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相关原因无法再继续下去,什么情况你都得通过法院解决。
在《婚姻法》修改后的实施中,的确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并不是都要通过法院来解决,也不是什么都能由法院来解决。
比如说,男女一方未到场办理了结婚登记,按照新修改后的婚姻法和相关解释,要解除这一存在瑕疵的婚姻关系只能起诉离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正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一部分:婚姻效力与婚姻登记一、【婚姻无效的审理】人民法院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释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
经释明当事人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可驳回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离婚案件中被告方主张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在离婚案件中对婚姻无效主张一并审理。
二、【结婚登记被撤销后的处理】因结婚登记瑕疵导致结婚登记被撤销后,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二条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与子女问题。
三、【协议登记离婚瑕疵的主管】当事人以协议登记离婚有重大瑕疵为由提起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离婚登记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第二部分:父母子女四、【亲子关系确认之诉问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孕或出生的子女,应当推定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一方存在亲子关系,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无合法婚姻关系为基础的亲子关系认定请求,应由主张存在亲子关系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提供必要证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中的“必要证据”指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使举证责任产生转移的证据,如血型、DNA鉴定相符或不相符、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对方与他人在特定时段同居、男女双方在特定时段有或没有同居生活等证据。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

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瑕疵应如何处理作者:罗碧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快餐式的婚姻屡见不鲜,然而,由于夫妻间婚前缺少交流以及沟通,使得夫妻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财产之间的纠纷、孩子抚养权以及夫妻感情不和睦等,离婚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必须以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为前提。
但是,当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越来越多的离婚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
本文对我院接受婚姻案件中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进行阐述,针对各种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以望对后期的工作有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婚姻案件;结婚证;婚姻法;瑕疵;处理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据相关数据统计,截止到2011年1月,我国离婚率连续六年呈现递增状态,到2012年,我国离婚率仍然继续攀升。
不完全统计,有47.5万对夫妻办理离婚登记,也就相当于平均每天就有五千多个家庭解体。
尤其是对于那些一线城市的人群来说,离婚率遥遥领先。
在某些城市,到民政局离婚人员远比结婚人员多。
相应的由于各种矛盾导致的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有效的结婚证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前提条件,然而,目前很多结婚证存在着瑕疵,使得大量离婚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当前婚姻案件结婚证存在的瑕疵近年来,我院在在审查离婚案件时结婚证存在瑕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①当事人虚报结婚年龄办理结婚登记的;②当事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③未按照相关程序合理领取结婚证;④结婚证登记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不符的。
行政机关颁发的结婚证是确认双方之间具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
二、针对结婚证存在的瑕疵提出相关途径来救济结婚证有瑕疵,有的是当事人自身的原因,而有的则是婚姻登记部门工作不规范造成的瑕疵,是否据此认定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不予立案受理,当事人又通过何种途径来救济?本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形而分别作出处理。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

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的详细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婚姻制度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个体现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制度,婚姻登记处承担着婚姻登记、夫妻关系认定、离婚登记等重要职责。
然而,近年来一些地方婚姻登记处出现了一些问题,这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担忧。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
本文将对婚姻登记处问题及整改报告进行详细分析。
一、问题的发生和背景1. 问题概述婚姻登记处是处理婚姻登记、夫妻关系认定和离婚登记等事务的机构,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婚姻登记处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办事步骤不规范、信息管理不善等。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人们的婚姻权益的保障,也给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威胁。
2. 问题原因分析造成婚姻登记处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
一些婚姻登记处在人员配备、培训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工作能力和素质不足以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
一些婚姻登记处的办事流程和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工作效率低下和服务质量下降。
信息管理不善、数据互通共享不畅等问题也导致了一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二、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措施1. 整改报告的目标婚姻登记处整改报告的目标是为了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改善工作态度和效率,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婚姻登记和夫妻关系认定的公正和准确。
2. 整改报告的内容和措施(1)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加强对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激励机制,为优秀人员提供晋升和奖励机会,激发工作积极性。
(2)优化办事流程和制度:对现有的办事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良,减少办事环节和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建立和完善婚姻登记处的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3)加强信息管理和互通共享: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个人隐私的安全性。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令第1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令第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根据婚姻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结婚、离婚、复婚的,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华侨同国内公民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同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第六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一)办理婚姻登记;(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三)依法处理违法的婚姻行为;(四)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第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
第三章婚姻登记第八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不得要求当事人出具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
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初探虚假婚姻登记是指一方或双方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虚构婚姻关系并进行登记,以获取法律上的利益或权益。
由于虚假婚姻登记对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对于虚假婚姻登记采取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和制裁。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惩治力度,一些地方开始初步探索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双轨制。
本文将就虚假婚姻登记撤销双轨制进行初步探讨。
一、现行法律对虚假婚姻登记的制裁措施中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虚假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取消登记、撤销证件、吊销证件、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措施。
具体处罚范围包括:(一)一方蓄意伪造结婚证明文件或者有重大隐瞒的情形;(二)双方串通虚构的情形并形成虚假的婚姻登记。
根据《刑法》的规定,伪造、买卖结婚证明文件、协助他人伪造、买卖结婚证明文件,涉及到的情节严重,甚至会构成刑事犯罪。
以上所述,对于虚假婚姻登记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由于虚假婚姻登记的处理对象一般是婚姻登记机关,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并不属于婚姻登记机关所主管的范围。
而且,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各地的执法主体多为公安机关,对于撤销虚假婚姻登记存在一定的困难。
为了进一步规范对虚假婚姻登记的惩治力度,一些地方开始初步探索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双轨制。
所谓双轨制,即是指针对虚假婚姻登记采取行政撤销和司法撤销两种不同的手段。
1. 行政撤销行政撤销是指由婚姻登记机关在接到可以证实的虚假婚姻登记情况后,依法取消虚假婚姻登记,并注销有关证件。
相对于司法程序而言,行政撤销更为简便和迅速,能够有效地遏制虚假婚姻登记的情况。
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对于虚假婚姻登记的认定需具备充分的证据,否则可能会存在漏判或误判的情况。
2. 司法撤销司法撤销是指由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审理虚假婚姻案件,最终作出虚假婚姻登记的撤销裁定。
司法撤销相对于行政撤销而言,有着更为严格的证明程序和审判程序,能够更加充分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瑕疵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瑕疵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范围内,因程序、实体或事实认定等方面的错误,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案件。
我国法律对瑕疵案件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从瑕疵案件的认定、处理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瑕疵案件的认定1. 程序瑕疵程序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案件审理结果可能受到影响。
具体包括:(1)违反法定管辖权规定;(2)违反回避制度;(3)违反公开审判制度;(4)违反证据规则;(5)违反审判期限规定等。
2. 实体瑕疵实体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具体包括:(1)认定事实错误;(2)适用法律错误;(3)认定证据错误;(4)遗漏当事人、诉讼请求或应当判决的事项等。
3. 事实瑕疵事实瑕疵是指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或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瑕疵,导致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
具体包括:(1)事实认定不清;(2)事实认定错误;(3)事实认定与证据不符等。
三、瑕疵案件的处理程序1. 上诉程序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期间,原判决、裁定暂停执行。
2. 再审程序(1)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人民法院认为判决、裁定存在瑕疵,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
3. 申诉程序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四、瑕疵案件的法律责任1. 审判人员责任(1)程序瑕疵:审判人员违反法定程序,造成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体瑕疵: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存在错误,造成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
瑕疵结婚登记是指男女或者伴侣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希望对你有帮助!瑕疵结婚登记案件的处理方法1、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情形有哪些?(1)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
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2)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
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3)提交伪造的资料。
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4)登记机关越权管辖。
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5)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
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2、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吗?在过去的很长时间里,对于当事人因为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的审理也是各不相同。
比如当事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也没有签字履行相关手续,结婚证上的名字及身份证号与本人不符,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文规定,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结婚登记有瑕疵,起诉离婚,人民法院有权驳回起诉。
3、结婚登记瑕疵会影响婚姻效力吗?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法解释(三)明确了如何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我们应如下理解该条款:第一,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所持理由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人民法院将会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第二,如果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或其他民事诉讼中,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否认存在婚姻关系的,首先应解决的是结婚登记效力问题;第三,结婚登记效力问题,不属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方为婚姻登记机关;第四,行政复议并非前置程序,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婚姻法解释(三)给虚假结婚登记的处理指明了一条道路。
但是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的权限仅限于胁迫情形。
因此,即使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弄虚作假登记,但仍不能撤销该结婚登记的,处理结婚登记瑕疵的方式可能是补正或重新确认。
4、怎么处理结婚登记瑕疵问题(1)未到正确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民政部办公厅在1999年《关于任中兰与陈伟文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婚姻登记机关越权办理登记是错误的,责任在登记机关,如办理登记时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具备法定的结婚登记实质要件,可确认这起结婚登记有效。
因此,这一程序瑕疵不应当影响婚姻效力。
(2)非本人亲自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非本人亲自登记的婚姻,由于这种登记的情况非常复杂,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区分对待。
对那些他人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包办婚姻并代为登记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婚姻。
但导致此类婚姻无效并非因程序瑕疵,而是因为不具备实体要件。
如果婚姻当事人双方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表示过自愿结婚的意愿,甚至履行了大部分的相关手续如填写申请书等,但由于一些意外,如忘带照片、忘带相关证明,而无法在当日完全办妥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日后委托他人持照片证明等换回结婚证,对于这种婚姻登记,应认为当事人双方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表达过结婚的意愿,在不存在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应认定婚姻关系有效。
(3)持瑕疵身份证件、证明办理结婚登记。
对于当事人持虚假的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婚姻,在处理时要特别注意探究当事人持虚假证件、声明进行登记的动机,因为通常当事人如果能够持真实齐备的证件合法地完成婚姻登记,是没有必要持虚假的证件进行登记的。
这其中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自己不符合结婚的某项实质要件才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如未达到法定婚龄、已有配偶等,当然也有另外一些当事人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为其他某些原因才持虚假证件登记的。
对于前一种情形,如当事人不符合实质要件的原因仍未消除,应撤销婚姻登记,确认为无效婚姻。
对于后一种情形,虽然当事人的这种做法是错误的,但仍应确认其婚姻关系有效。
民政部1999年《关于处理王秀花、王秀桂互换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问题的复函》中指出:两位当事人先后互换身份证、户口簿和婚姻状况证明的做法是错误的,但在登记时,他们均亲自到场,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这两起婚姻登记是有效的,但应将其错误的结婚证收回,换发婚姻关系证明书。
可见,只要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对持虚假证件进行登记的婚姻还是应该采取宽容的态度,这也是最大可能的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其婚姻利益。
从我国婚姻登记实践来看,婚姻登记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登记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
当事人用假身份证婚姻登记,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登记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登记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婚姻登记,恰恰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没有规定之漏洞来达到非法的目的,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因此,瑕疵证件、声明的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只要婚姻登记当事人无“重大明显过错”应当认定为有效(4)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登记的法律效力。
从依法行政的角度讲,婚姻登记机关如果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实施婚姻登记的不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依其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
但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对于是否撤销不当的婚姻登记,应衡量婚姻登记合法性的公共利益与人民信赖该婚姻登记的信赖利益。
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登记,在没有其他不当或者违法之处时,婚姻登记当事人的私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公共利益。
因此,由非婚姻登记管理人员进行的婚姻登记在法律效力上应该是有效的。
结婚登记瑕疵行政案件的判决蔡善喜郝凤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
如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而进行的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的登记结婚、提交有缺陷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等,这些都属于结婚登记瑕疵。
法院审理结婚登记瑕疵行政诉讼的重点是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否合法。
婚姻登记程序如果存在上述一种或者几种瑕疵,那么,该婚姻登记行为违法。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法院如何判决?笔者认为,法院一般不能以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可见,法律对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也仅限“受胁迫”,排除了其他兜底事由。
婚姻法及其解释没有将程序瑕疵定为可撤销登记的法定事由,这是因为婚姻登记行为是调整特殊的身份关系,其以婚姻法的实体规定为主,其程序性规定也为适合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设定,甚至有时牺牲程序而迁就实体。
如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为维护人们对行政机关的信赖,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院在决定是否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时,要综合考虑程序违法的程度和对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的保护。
我国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瑕疵的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与重大的瑕疵造成无效的后果,虽然构成违法,而且在多数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定。
但是这种违法性是属于瑕疵,也是属于极小的瑕疵,因此,可以利用补救的方法,修正违法之处,让此行为重新获得合法性。
”婚姻登记属于授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设定或者证明权利、权益存在或者取消、削减限制的行政行为。
授益性行政行为的撤销要比负担性行政行为的撤销更为严格。
授益性行政行为有程序瑕疵的,如果可以补正,可由行政机关自行补正;如果无法补正或者补正徒劳无益,只要程序瑕疵没有明显影响实质决定,程序瑕疵忽略不计,不能以程序瑕疵主张撤销行政行为。
因此,处理婚姻登记瑕疵的方式,应判决确认婚姻登记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补正或者重新确认,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法律上对结婚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规定两性依法结合的法定条件及结合后男女双方的权利义务及由此而产生的其他责任及义务。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
一、结婚的主体是男女两性。
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
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二、结婚行为是法律行为。
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
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
即: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不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三、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双方的夫妻关系。
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
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四、结婚的必备条件: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必须达到法定年龄,三是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五、结婚的禁止条件:一是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
二是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