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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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5篇)

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5篇)

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精选5篇)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第1篇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内各单位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及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行驶,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依据实际情况,特订立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1、各车间应建立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要有明确的负责人,做到专人管理,职责明确,确保日常管理和保养维护工作到位。

2、电动三轮车的驾驶人员,必需谙习车辆《用户使用手册》相关要求,娴熟把握操作要领,必需经车间考核、片区或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装备能源部备案后,方可担负车辆驾驶员,其他人员不得操作车辆。

3、电动三轮车为厂内工具车辆,禁止开出厂外,特别情况报片区或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外出;严禁开电动三轮车去餐厅就餐。

4、驾驶员须严格依照电动车安全操作规程及国家交通规定规范驾驶。

5、电动三轮车不允许长时间的暴晒,以免影响电池使用寿命。

6、电动三轮车严禁载人(乘坐驾驶员以外的人员就算载人)。

7、电动三轮车严禁超载(超重、超高、超宽)、超速(20km/h)或其他违反交通规定的驾驶行为。

8、各单位应定期做好车辆的清洁、维护、保养工作,显现非正常损坏,造成的损失由单位自行承当。

9、车辆外借时,应经车间主任同意后,双方做好检查交接工作,并同时做好外借登记记录。

10、车辆的保管应进行定置管理,并做好防雨雪、防暴晒、防冻、防盗等方面的防护管理工作。

11、各单位应在电动三轮车后门上用黄色油漆喷印车间名称,做好标识。

三、检查考核装备能源部将对各单位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评比和不定期的抽查,检查结果纳入月度设备管理考核。

1、电动三轮车显现事故的,按公司相关事故管理标准考核;2、酒后驾驶、三轮车载人或驾驶员耍车技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次;3、未按规定做好定置管理以及防护工作不到位的、三轮车在厂区超过20Km/h行驶的、驾驶电动三轮车去餐厅就餐的,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4、违反规定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保养的、未进行外借登记的,考核责任单位100元/次;5、车辆保管不到位导致丢失的,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6、不按规程操作造成车辆非正常损坏的,或易损件未到使用寿命损坏的.,损失由责任单位自行承当;7、对检查评比的前两名进行100—200元的嘉奖,对最后一名惩罚100元。

公司电动三轮车辆管理制度

公司电动三轮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电动三轮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有效使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员工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电动三轮车辆及其使用人员。

第三条公司电动三轮车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 明确责任,规范管理;3. 定期检查,及时维护;4. 严格考核,奖惩分明。

第二章使用范围与规定第四条电动三轮车辆仅限于公司内部生产、运输、配送等作业使用,不得用于个人出行、非生产性活动。

第五条电动三轮车辆使用范围:1. 生产原料、产品、配件等物品的运输;2. 工具、设备等物品的搬运;3. 环保、绿化、保洁等作业。

第六条使用电动三轮车辆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年龄在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2. 具备基本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3. 通过公司组织的电动三轮车辆驾驶培训,取得驾驶资格。

第七条使用电动三轮车辆时,应遵守以下规定:1. 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2. 严禁超速、超载、逆行、酒后驾车;3. 不得载人,载物时不得超过车辆载重标准;4. 定期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5. 不得将电动三轮车辆转借他人。

第三章维护保养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电动三轮车辆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维护保养内容:1. 定期检查车辆外观、轮胎、灯光、制动系统等;2. 定期更换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等;3. 定期清洁车辆,确保车辆整洁;4. 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十条维护保养责任:1. 车辆使用人员负责日常维护保养;2. 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车辆定期保养;3. 车辆发生故障,应及时报修。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一条公司对电动三轮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遵守交通法规情况;2. 车辆使用情况;3. 维护保养情况。

第十二条对考核优秀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石家庄市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是为了加强对城市交通秩序的管控,保障市民出行安全,维护公共交通秩序,规范电动三轮车的行车和停车管理而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电动三轮车的准入管理
电动三轮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经过检验合格后才能在市区内上路行驶。

新购机动车辆首次在石家庄市登记,须向机动车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车辆原始凭证,如发票、合格证等。

二、电动三轮车的驾驶管理
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必须具有C1驾驶证,并在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未持有驾驶证或未按规定接受驾驶培训的人员不得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三、电动三轮车的行驶管理
(1)电动三轮车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2)电动三轮车每辆车只能载客一人,不得载货;
(3)电动三轮车不得在禁止停车区、人行道、行人道路、公共广场等场所停放;
(4)电动三轮车不得在夜间使用,且不得在各级公路、省道
和国道上行驶。

四、电动三轮车的技术管理
电动三轮车需要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同时,还需要按时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和健康。

五、电动三轮车的处罚管理
电动三轮车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被依法处以罚款、扣留、拘留等处罚。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将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区交通秩序和安全。

交通安全三轮车管理制度

交通安全三轮车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三轮车行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三轮车,包括电动三轮车、燃油三轮车等。

三、管理措施1. 车辆管理(1)所有三轮车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禁止非法改装、拼装、报废三轮车。

(3)严禁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

2. 驾驶员管理(1)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随身携带。

(2)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3)严禁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证被暂扣、吊销或逾期未换证的驾驶员驾驶三轮车。

3. 道路行驶管理(1)三轮车应当在规定车道内行驶,不得逆行、超车、占用机动车道。

(2)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

(3)夜间行驶时,应当开启前大灯、后尾灯和转向灯。

(4)禁止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时间行驶。

4. 安全措施(1)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确保头部安全。

(2)乘坐人必须乘坐后排,并系好安全带。

(3)不得超员、超载行驶。

(4)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定期进行保养。

四、宣传教育1. 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和乘客的安全意识。

2.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

3. 开展交通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

五、处罚与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2. 因三轮车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制度落实。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本制度相应予以修订。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电动三轮车的使用、管理、维护和保养。

三、管理职责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和监督。

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电动三轮车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

3. 使用者负责电动三轮车的安全驾驶、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

四、电动三轮车使用规定1. 使用者必须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3. 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逆行、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4. 严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载人、载物超重、超高、超宽。

5. 严禁将电动三轮车用于非生产性活动。

五、电动三轮车维护保养1.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电动三轮车的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2. 使用者应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进行日常保养,定期检查车辆状况。

3. 发现有故障或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4. 电动三轮车保养周期为每行驶1000公里或3个月,具体以实际情况为准。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电动三轮车使用者的安全教育培训。

2. 使用者必须参加培训,掌握电动三轮车的安全驾驶、维护保养和应急处理知识。

3. 定期对使用者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具备安全驾驶能力。

七、奖惩措施1. 对遵守本制度,安全驾驶、维护保养电动三轮车的使用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或安全隐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和公众的人身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充电、维护、保养、检查、报废等安全管理环节。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电动三轮车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解电动三轮车的基本操作、安全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五条使用电动三轮车前,使用者应检查车辆状况,包括刹车、转向、灯光、轮胎等,确保车辆安全可靠。

第六条严禁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严禁超速、逆行、闯红灯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集中注意力,保持警觉,注意行人和其他车辆,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禁止超载、超员使用电动三轮车,确保车辆载重和乘坐人数符合规定。

第三章充电管理第九条电动三轮车充电应在指定地点进行,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充电时应按照电动三轮车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不得使用不兼容或损坏的充电器。

第十一条充电过程中,应定期检查电池温度、电压等参数,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充电结束后,应及时断开电源,并将充电器妥善存放。

第四章维护保养第十三条定期对电动三轮车进行维护保养,包括清洁车身、检查电池、更换磨损部件等,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四条发现电动三轮车故障或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维修电动三轮车时,应选择有资质的维修站点,确保维修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五章检查与报废第十六条定期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检查,包括车辆外观、电池性能、安全装置等,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电动三轮车报废应根据车辆使用年限、技术状况、维修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报废合理。

第十八条报废电动三轮车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解、回收,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第六章应急处理第十九条发生电动三轮车事故时,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安徽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安徽电动三轮车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电动三轮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行驶的电动三轮车。

三、电动三轮车登记与上路1. 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应当依法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行驶证和号牌。

2. 电动三轮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1)车辆类型为电动三轮车;(2)车辆技术参数符合国家标准;(3)车辆外观整洁,标识清晰。

3. 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车辆登记;(2)按照号牌规定行驶;(3)不得擅自改装车辆;(4)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电动三轮车驾驶人1. 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证。

2. 驾驶电动三轮车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2)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3)不得超速、超载;(4)不得在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交通安全宣传与教育1.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电动三轮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2. 各级教育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

六、违法行为处理1. 电动三轮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 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以下措施:(1)暂扣车辆;(2)扣留驾驶证;(3)罚款;(4)吊销驾驶证。

七、过渡期管理1. 对尚未办理车辆登记的电动三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内,车辆可以上路行驶。

2. 过渡期结束后,未办理车辆登记的电动三轮车不得上路行驶。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徽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3篇)

电动三轮车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三轮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三轮车的生产、销售、登记、使用、维修、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电动三轮车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保障电动三轮车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生产与销售第五条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电动三轮车。

第六条电动三轮车生产企业应当在其产品上标明以下信息:(一)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次;(二)产品合格证;(三)厂名、厂址、联系电话;(四)警示标志。

第七条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电动三轮车。

第八条电动三轮车销售企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车辆信息,不得销售未经检验合格的电动三轮车。

第三章登记与牌照第九条电动三轮车所有人应当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电动三轮车牌照。

第十条电动三轮车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二)车辆所有人为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三)车辆未被盗抢;(四)车辆所有人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电动三轮车登记程序如下:(一)提交车辆合格证、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等材料;(二)接受车辆管理部门的检验;(三)领取电动三轮车牌照。

第十二条电动三轮车牌照应当悬挂在车辆明显位置,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四章使用与管理第十三条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当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电动三轮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五条电动三轮车应当在规定的道路、时段内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

第十六条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载物超过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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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管理制度
为规范电动三轮车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车辆的正常安全行驶以及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1)电动三轮车设保管员一名,保管员负责对车辆的直接管理,定期清洁车辆,检查车辆电量是否充足,检查轮胎、刹车、车链能否正常使用,如发现问题影响车辆行驶应立即上报;
2)车辆只准工作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3)车辆转借时只准借与具有驾驶经验的人员使用,车辆归还后由保管员对车辆进行检查;
4)驾驶人员必须遵照电动三轮车操作要求、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驾驶车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5)骑行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保证骑行安全
a)原地上下车,严禁滑行上下车,确保使用者的安全;
b)上车后方可开电源锁开关,下车前必须先关断电源开关;
6)在充电时应注意:
a)首先将充电器输出端插入电池的充电插座中,然后再将输入端接通电源交流220 V;
b)充电时充电器上红指示灯亮说明充电正常。

充满电前,绿指示灯亮,绿灯亮后再充1-3 h为最佳;
c)充电完毕先拔掉交流电源上的插头,在拔掉与电池连接的插头;
d)禁止在不充电的情况下,长时间将充电器空载在交流电源上;
e)如果电池盒取下充电,充电完毕将电池盒放回时一定要锁好,以防电池盒
松动造成断电现象;
f)在车上充电时严禁打开电源锁,防止烧毁充电器;
g)充电时周围的环境应通风、无火,务必使用符合配置的充电器,严禁擅自拆卸电池盒;
h)电池盒轻拿轻放避免震动;
7)在雨天骑行应注意防止控制器和电机内进水、造成短路损坏。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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