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任证明书
车辆借阅无责声明书

车辆借阅无责声明书尊敬的车辆借阅方:在此,我(们)作为车辆借阅人,就以下事项与车辆提供方达成一致,并签署本无责声明书:一、车辆信息1. 车辆品牌及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2. 车辆识别代码(VIN):____________________3. 车辆颜色:____________________4. 车辆现状:____________________(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外观、内饰、功能等)二、借阅信息1. 借阅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2. 借阅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3. 借阅人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4. 借阅起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5. 借阅结束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6. 借阅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三、声明事项1. 车辆借阅期间,借阅人应确保车辆的安全、合规使用,并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2. 车辆借阅期间,借阅人应对车辆的损失、损坏等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非法行为等。
3. 车辆借阅期间,借阅人不得将车辆转借、转租给第三方,不得改变车辆现状。
4. 车辆借阅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借阅人应立即通知车辆提供方,并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5. 车辆借阅期间,借阅人应保证车辆的保险有效,如车辆提供方要求,借阅人应购买相应的商业险。
6. 车辆借阅期间,如车辆出现故障,借阅人应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借阅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1. 车辆提供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借阅期限。
2. 车辆提供方有权要求借阅人在借阅期间内,定期将车辆送检,以确保车辆安全。
3. 车辆提供方与借阅人应共同遵守本无责声明书的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声明书的生效与变更1. 本无责声明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

责任证明书范文3篇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一: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20xx年x月x日责任证明书范文篇二:比较提出证据责任与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理论中,证明责任与提出证据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两个名词之间既存在联系又有不同之处。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负有举证证明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提出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为避免败诉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据的必要性。
两者之间的联系在于:(1)对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来说,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是为了避免证明责任在诉讼终结时实际发生;(2)在案件事实发生争议时,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负担首先提出证据的责任;(3)两者都是因为有争议的事实发生而存在。
也就是说,提出证据责任贯穿整个诉讼过程,当负有证明责任义务的当事人为了避免败诉,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责任,在存在证明责任分配时,必然同时存在当事人的提出证据责任。
而两者之间的有存在大大的不同:(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证明责任的所需要证明的争议事实是处于“真伪不明”的前提下,即原告方提出有说服力的主张,被告方提出实质性的反主张,对争议的事实主张有证明需要,用尽所有程序上许可和可能的证明手段,法官仍不能获得心证,且口头辩论已结束,上述情况仍无法改变。
而提出证据责任则是在诉讼过程中只要有争议事实需要证明,当事人就有义务承担此项责任。
(2)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无责任证明书

无责任证明书【正文】无责任证明书尊敬的xx公司:兹因甲方何某(以下简称“甲方”)与乙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就某项目的合作事宜进行洽谈,双方已达成有关协议,甲方作为本项目的承建方为了明确分工及责任,特向贵公司出具此《无责任证明书》如下:一、项目背景甲方承担本项目的施工及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建设、监督等,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甲方需要与乙方进行合作,并且更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的划分。
二、甲方职责甲方将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与布局规划、质量控制、合理利用资源、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及执行等。
同时,甲方将积极参与项目管理,与乙方及相关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项目的进展和质量。
三、乙方职责乙方在项目中将担任xxxx角色,具体职责为xxxx。
乙方需按照与甲方达成的合作协议履行职责,如有需要,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信息,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四、无责任声明鉴于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甲方特此声明:乙方履行其合同义务的部分或全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无论是因乙方疏忽、过失、错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项目中断、提前终止、工作质量问题等情况,甲方都不负责任。
五、免责条款1.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天灾、政府行为等,双方可协商解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 甲方对乙方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其他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 如因乙方过错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其他约定1. 本证明书适用于项目名称为xxxxx的合作事项。
2. 双方应保持及时沟通,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共同推动项目顺利进行。
3. 本证明书自领取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项目完工并满足相关验收标准。
为了确认各方对于项目责任的准确理解,特此证明。
甲方和乙方将共同遵守以上约定,并在项目中共同努力,确保项目成功完成。
特此盖章为证。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甲方代表】【乙方代表】【日期】【日期】。
无责任证明书

无责任证明书兹证明,以下事项所述内容真实无误,本人本单位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一、基本情况1. 证明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2. 证明人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3.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二、证明事项1. 关于________________2. 本人本单位声明:就上述事件或行为,本人本单位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1. 本人本单位在此明确声明,对于上述证明事项所述内容,如有不实或误导之处,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任何因使用本证明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均与本人本单位无关。
四、其他1. 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_______。
2. 本证明书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明人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无责任证明书(1)本证明书由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本人”)出具,以证明如下事项: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对于________________的发生和结果,本人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详细情况如下:________________基于以上事实,本人明确否认对于________________的任何责任。
本人保证所陈述的内容真实、完整,并愿意承担因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证明。
证明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护照号: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出具日期:________________无责任证明书(2)无责任证明书兹证明,我,________________进行交往或合作。
在此,我郑重声明并确认,对于________________,我并未参与、未承担任何责任,且未因此产生任何法律纠纷或债务。
旅行社年度组团和地接安全无责任事故的证明范本

2020年度组团和地接安全无责任事故证明尊敬的各有关单位:根据我社的登山旅行团计划安排,特向贵单位出具我社组团和地接安全无责任事故的证明如下:一、组团安全情况:1. 组团名称:2020年夏季登山团2. 组团日期: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3. 组团地点:贵州黄山4. 主要活动:登山、露营、徒步5. 参与人数:30人6. 领队人员:2名7. 安全措施:我们组委会在活动前进行了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安排了专业的登山领队、登山装备的检查和购物、相关地图和路线的规划等。
在活动过程中,领队及时提醒团员注意安全,遵守规则,确保活动的安全进行。
二、地接安全情况:1. 地接单位:贵州本地旅行社2. 地接服务内容:接送、住宿、餐饮、娱乐等3. 地接日期:2020年7月1日至7月15日4. 安全措施:地接单位提供了质量稳定的交通工具和舒适的住宿、餐饮服务,在活动期间未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三、无责任事故证明:作为组团单位,我们郑重声明,经过全面的安全策划和严格的操作管理,本次活动中没有发生任何因组团或地接服务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也未收到任何有关安全事故的索赔请求。
四、通联方式:如有贵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此事故证明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的,可随时通联我公司,我们将尽快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特此证明!此致敬礼XX旅行社2020年X月X日尊敬的有关单位:经过对2020年度组团和地接安全无责任事故的认真总结和反思,我公司决定进一步扩展对于旅行社安全管理的措施,为客户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服务。
以下是我们新的安全管理措施和承诺:一、安全管理措施的加强:1. 建立安全管理团队:我们将建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对每个旅行团的安全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监管。
安全管理团队将制定详细的安全方案和紧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
2. 增加培训力度:我们将对领队和地接服务人员进行更加严格和系统的培训,包括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理、急救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员工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变能力。
非工伤证明书简洁范本

非工伤证明书非工伤证明书一、背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规定,雇主对于雇员的工伤进行赔偿,但是对于非工伤事故造成的损伤,雇主是不负有赔偿责任的。
为了明确双方责任和保障双方权益,特此出具非工伤证明书。
二、证明内容鉴于(雇员姓名)/女士于(事发日期)在(事发地点)发生的(事故描述),经我司初步核实,确认该事故属于非工伤事故。
根据现场调查和相关证据,我司无法认定该事故与工作相关。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该事故是由受害人个人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所致,与雇主和工作环境无关。
详细情况如下:1. 受害人在事故发生前并未履行工作职责或遵守相关规定,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2. 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工作场所,雇主无法对事发地点进行安全保障。
3. 受害人事发时并未处于履行工作职责状态,与工作无关。
,该事故为非工伤事故,雇主无需承担法定义务。
三、责任划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非工伤事故的责任应由受害人个人承担。
受害人应对自身行为负责,并自行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医疗费用。
四、补充说明请注意,本证明书仅供与保险公司、司法机关等第三方共享,以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划分。
如有其他用途,需得到我司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五、其他事项本证明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一方若对本证明书内容有异议,应在接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疑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无异议,双方应遵守本证明书所述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或撤销。
受害人在任何时刻都不能以该事故为由要求雇主赔偿。
六、负责人签字(雇主公司名称)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学场所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

教学场所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
根据学校管理规定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特此提供
教学场所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证明,以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和学
生的身心健康。
证明内容
本校教学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和其他相关研究场所。
经过全面的安全检查和评估,我们确认以下内容:
1. 教学场所设施完善、维护良好,不存在严重破损、安全隐患
或其他可能导致事故的问题。
2. 学校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教学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的
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
3. 教学场所的电气设备、照明设施和消防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4. 学校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急预案,包括火灾、地震等突发情况下的紧急疏散和救援措施。
5. 学校加强了对教师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了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6. 学校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检查,确保教学场所的安全运行。
证明有效期
本证明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一年。
如有任何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将立即作废并重新评估教学场所的安全状况。
结论
本校教学场所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符合学校管理规定和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将继续致力于确保教学环境的安全和提升学生的研究体验。
请各有关部门和个人认真遵守并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共同维护教学场所的安全和稳定。
感谢您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教育设施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

教育设施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教育设施无严重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一、证明内容我单位XXX学校,特此证明,自成立以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教育、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校园安全稳定。
在办学过程中,我们未发生任何严重安全责任事故,为师生创造了安全、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二、安全管理体系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 严格执行校园安全巡查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4. 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
5. 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三、安全设施1. 校园内设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消防设备正常运行。
2. 校园道路安全畅通,交通标志清晰可见,定期对校园道路进行检修,保障师生出行安全。
3. 食堂、宿舍、教室等场所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确保食品安全和住宿安全。
4. 校园内设有医疗救护设施,并与附近医院建立合作关系,保障师生健康安全。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1. 将安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定期开展安全知识讲座,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3. 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确保教职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急救技能。
4. 鼓励师生参加各类安全培训和竞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五、周边环境1. 加强与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2. 定期对校园周边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
3. 与周边单位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
六、结论综上所述,我校在办学过程中,始终将师生安全放在首位,高度重视校园安全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教育、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校园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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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任证明书篇一:单位无责任性不安全事件证明样表证明XXX公司员工XXX同志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负责,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制,认真遵守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项安全控制措施,顺利完成各时期生产任务。
自20XX年12月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以来,本专业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未发生因个人原因导致的检修质量问题和责任性不安全事件。
特此证明!安全监察部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篇二:校园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证明经查,**街道**学校(或幼儿园)从20**年9月起至出具此证明期间,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特此证明。
**街道教育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说明:本证明仅限该园申报***(如依法治校、区一级幼儿园等)评估工作之用。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证明样本)篇三:责任证明书无责任证明今我司报建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手续,缺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我司已正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手续,相关资料还未出来,通过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协商,现先做好报建工作,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办理完成后,再补齐资料。
在此期间,因未办理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而发生一切事故所需承担法律责任由我司独立承担,与海南临高质量安全监督站无关。
特此证明!证明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日期:20XX年6月29日篇二: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第七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形影不离。
证明标准总是依附于证明责任,而离开了证明标准,证明责任也就失去了现实的意义。
司法活动中的证明责任,既是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
在理论上,虽然自古罗马时代开始法律学者就一直在研讨证明责任问题,而且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方面的著述都相当丰硕,但是时至今日,人们在证明责任的概念、性质、分配等基本问题上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在实践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和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诉讼的结果。
两大法系的证明标准制度同中有异,英美法系的证明标准往往是刑民各异、多元化的,大陆法系的证明标准在表述上均可归结为“内心确信”,但也因证明对象不同而略有区别。
我国现行的证明标准表述模糊,且存在一元化的缺陷,今后的改革应从“客观真实说”走向“法律真实说”、从一元化走向多元化。
第一节证明责任一、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在学术著作中,人们比较喜欢使用“证明责任”这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则更多的使用“举证责任”的概念。
那么究竟两者有什么区别,到底是不是同一个概念呢,有必要首先考察一下这两个概念的关系。
1.《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二)英美法系国家不仅中国学者在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等概念的使用上存在者分歧,外国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也存在着“众说纷纭”的现象。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有三个与此相关的概念: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又可以称为先行举证责任或证据推进责任。
说服责任。
其中,有些学者认为,证明责任是一个总概念,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是其下面的两个分概念。
有些学者则认为,这三个概念是相互独立、相互区别的,不能混为一谈。
(三)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之辩举证责任只是举出证据的责任,证明责任则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二者的侧重显然有所不同。
证明必须以举出证据作为基础,而举证的目的也就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
二、证明责任的含义如何界定证明责任的含义,我国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行为责任说,即证明责任就是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结果责任说,即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双重含义说,认为证明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目前,“双重含义说”在我国证据学界得到了广泛的接受。
证明责任就是诉讼当事人方在审判过程中,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之案件事实的责任。
包括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与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后者是证明责任的核心内容,是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司法裁判的方法。
理解这一定义,应该明确以下几点:(1)首先,证明责任是就他向证明而言的,自向证明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不包括法官。
(2)其次,证明责任是以审判为中心的,主要表现在诉讼的审判阶段。
在审判以前的诉讼活动中,不存在证明责任的问题。
虽然审判以前的调查取证等活动都是为审判阶段的证明活动服务的,虽然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也要进行他向证明,但是严格地说,那还不是证明责任的履行或实现。
换言之,侦查人员不是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责任的主体。
(3)再次,证明责任与事实主张具有密切关联。
没有事实主张,就没有证明责任。
换言之,证明责任要以一定的事实主张为基础,而且承担证明责任的人往往先有一定的事实主张,否则证明责任就成了无本之木。
但是,提出事实主张是承担证明责任的前提,不是证明责任的内容。
这两者不应混为一谈。
(4)最后,证明责任可以分解为三个层面:提供证据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方就其事实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的责任;说服事实裁判者的行为责任,即诉讼当事方使用符合法律要求的证据说服事实裁判者相信其事实主张的责任;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即诉讼当事方在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不能说服事实裁判者而且案件事实处于不清状态时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第二节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首要原则是无罪推定或者有罪推定。
含义:第一: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第二:控方举出的证据未能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宣布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法的“有疑,当有利于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思想和概念,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来的,他在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和刑罚》中指出:“在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为罪犯,而且在没有肯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了所应遵守即保证予以保护的条件以前,社会就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
”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此后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1)在刑事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2)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控方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在于:一方面,因为公诉人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公诉人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证明责任分配的普遍规律;另一方面,公诉人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的理由:其一,辩方在诉讼中处于被动防守的位置,不便于举证;其二,辩方的诉讼主张是否定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而否定某一事实的存在往往难以举证。
辩方所要做的事情,仅仅就是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完成了辩护的任务;同时,辩方享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权利,即辩护权,权利可以放弃。
(三)自诉案件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一)证明责任的转移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控方来承担,并不意味辩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
基于举证便利和诉讼效率的考虑,刑事诉讼证明责任也可以转移到辩方身上,证明责任转移并不是否定无罪推定原则,是符合司法证明规律的,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辩方提出有关积极辩护的具体事实主张时,证明责任才转移到辩方,消极事实主张不转移。
当证明责任转移给辩方后,法律对辩方举证的要求低于控方,达到优势证明标准即可。
一旦辩方完成举证之后,证明责任又转移到控方。
(二)证明责任的倒置证明责任倒置: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由辩方或者由主张具体事实的相对方承担,这是立法在特殊情况下对证明责任的非常规性配置。
证明责任倒置一般都是法律以推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的。
理由:司法证明的需要,各方举证的便利,反映一定价值取向的社会政策性考虑。
(三)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1. 巨额资产不明最的证明责任2. 非法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3. 严格责任犯罪的证明责任4. 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四)证明责任的倒置与转移的比较当证明责任转移到辩方时,其证明标准是比较低的,达到优势仲证明标准即可;而当证明责任倒置在被告人身上的时候,其证明标准是比较高的,因为这个标准就应该是刑事诉讼的一般证明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或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正是因为证明责任倒置的证明标准较高,所以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必须严格控制并由法律明确规定。
第三节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一、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一)国外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学说法律要件分类说:是指专就个别具体的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按法律构成的要件的性质内容,以不同的价值目标为标准进行分类,凡归属于同一类法律构成要件的事实当事人就该项法律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学说和理论。
法律要件分类说被大陆法系奉为经典,具体是指将民事实体法律规范分为权利形成规范、权利防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排除规范。
进而认为,主张权利的人应当对权利所依赖的权利形成规范的前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否定权利的人,应当对防碍权利形成规范、权利虽形成但已消灭或应当排除的规范的前提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贯彻“谁主张,谁举证”原则1.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尚待完善。
2.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证据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第5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