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程序设计

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程序设计
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程序设计

摘要:销售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环节,销售业务直接决定了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为了促进销售的稳定增长,扩大企业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份额,就要求企业规范销售行为,防范销售风险。所以一套科学合理的销售业务会计处理程序对一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销售业务;内部控制;收款业务;授权制度。

引言:销售业务是指企业出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以及其之后产生的收取款项等相关活动。销售是企业经营的主要环节,是企业实现商品价值、增加收入、获取利润的重要途径。关于销售业务的确认主要以销售收入的实现为依据,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新的《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销售收入进行了定义,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一)销售业务会计制度设计目标与要求。

销售业务会计制度设计的目标在于:保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保证产品的安全、完整性;保证销售折扣措施恰当性;保证销售折让和退回的合理与正确性;保证贷款及时足额可收回性。与设计目标相应的销售业务的要求有以下六点:1.实行销售与收款业务职责分工2.实行销售与收款业务预算和审批控制3.正确对销售与收款业务进行会计核算4.建立和健全销售与收款业务凭证流转与管理等制度5.定期清理与分析应收款项与坏账情况,保持账户记录的正确性6.保证销售与收款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在会计报表上正确披露。(二)销售业务会计制度设计的思想与方法。

结合销售业务处理过程较为复杂,过程中存在风险,会计处理繁杂等特点,在设计销售业务会计制度是应全面梳理销售业务流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业务尤其是必须要明确实施销售过程内控制度的目的,只有目标明确才会有的放矢,才有可能建立正确、严谨的内控制度。

(三)销售业务的一般流程图。

图一为手工会计核算的销售业务流程图

图二为电算化会计核算的销售业务流程图

(四)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制度设计。

企业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

(1) 客户信用调查评估与销售合同审批签订的岗位相分离;

(2) 销售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办理发货的岗位相分离;

(3) 销售货款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的岗位相分离;

(4) 销售退回货品的验收、处置与相关会计记录的岗位相分离;

(5) 销售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的岗位相分离;

(6) 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的岗位相分离。

注意对于销售与收款人员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实行岗位轮换制度。轮换时要办理移交手续。

?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

(1) 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当分设。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企业信用政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

(2) 对于客户的情况随时进行跟踪。信用政策要明确规定定期(或至少每年)对客户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就不同的客户明确信用额度、回款期限、折扣标准、失信情况。

(3) 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企业应合理采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技术,不断收集、健全客户信用资料,建立客户信用档案或者数据库。并利用国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政策支持,防范风险。同时,也可以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集成企业分、子公司或业务分部的销售发货信息与授信情况,防止向未经信用授权客户发出货品,并防止客户以较低的信用条件同时与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子公司进行交易而损害企业利益。

?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

(1) 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

(2)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销售人员将企业客户资源变为个人私属资源从事舞弊活动,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

(五) 销售与收款业务会计核算控制制度设计。

?及时办理销售收款.

(1) 企业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2) 现销业务的收款应由独立人员办理,如实入账。企业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3) 对赊销业务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必须及时分户登记,定期进行应收账款账龄分析。企业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

(1) 应收账款记录。企业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2) 应收票据的管理。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批准。应收票据应当由专人保管,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簿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为此,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愈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3) 建立健全与客户的对账制度。企业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加强坏账的控制与管理.

企业应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应收款项的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发生减值客观证据,是指应收款项初始确认后实际发生的,金融性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有影响,且企业能够对该影响进行可靠计量的事项。具体来说,包括下列各项: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无法辨认一组金融性资产中的某项资

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性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其他表明应收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六) 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程序的设计。

?合同发货制销售业务处理程序的设计.

(1) 销售部门根据销售合同编制发货通知单,分别通知仓库备货和企业内部运输部门办理发货。

(2) 货物发出后,销售部门根据仓库签收的发货通知单开具销售发票,登记产成品明细账。

(3) 运输部门在办理托运手续后,将提货单和运单送交销售部门,销售部门将其与销售发票一并送交会计部门。

(4) 会计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代垫运费清单,并通知出纳员办理货款结算,同时进行销售账务处理。

?非合同发货制销售业务处理程序的设计.

(1) 销售部门根据客户要求和产品价格目录编制销货发票;

(2) 经销售部门主管(可以授权销售员)和会计部门主管审核后,授权出纳部门收款

(3) 仓库根据已经付款的销售发票发货,并登记产成品保管账簿。

(4) 销售部门和会计部门分别登记销售业务的相关账簿。

结语:企业必须要明确实施销售过程内控制度的目的,只有目标明确才会有的放矢,才有可能建立正确、严谨的内控制度。销售过程内控制度作为企业内控制度整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服从上述总体目标的同时还需对其做出细化,即实现销售收入的真实合理性、产品的完全完整性、销售折扣的适度性、销售和退回的合理正确性、货款的及时足额收回。在明确了目标之后具体需要做的就是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内控制度。企业的销售与收款是企业实现利润、货币化企业价值的重要环节,只有企业实现了商品到资金的转化,才能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一定要根据自身特点尽量将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完整化,在强化内部控制制度方面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国财政部,2006年;

2.《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中国财政部,2001年;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中国财政部,2006年;

4.《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

5.《企业会计制度设计理论与方法》,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年;

6.《浅谈中小企业网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国财会参考》,2012/02/12;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 标签:视同销售,账务,税务] 火焰回答:3 人气:3 解决时间:2009-10-28 22:09 检举 满意答案视同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对于视同销售,会计人员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往往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会计上不按视同销售处理,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例如企业将外购商品用于市场推广,直接计入销售(营业)费用,不通过“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核算。另一种是会计上按视同销售处理。当业务发生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商品出库,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对于第一种账务处理,会计与税法上会产生差异。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国税发〔2008〕101号)的规定,在填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要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纳税人对视同销售如何在报表中填列产生了争议,有些纳税人认为,企业已经将外购的礼品支出计入了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作了扣除,在填表时,作视同销售处理。那么,所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是否还要填写?如果填写视同销售成本,是否存在重复扣除的情况? 例如,某企业购买了100元礼品,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最多允许税前扣除60%,即60元。如果作视同销售处理,则需要调增100元,再作视同销售成本处理,调减100元。这样做,不是相当于100元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了100元的视同销售成本和60元的管理费用,实际扣除了160元吗? 要解答这个问题,需要先看一下会计处理。 不作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17 贷:库存商品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故管理费用按购入价计算。 该企业如果作了以上会计处理,则需要进行如下纳税调整: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视同销售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第2行作纳税调增100元,同时按配比原则,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作纳税调减100元。第二,比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和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经过以上调整,收入减除费用等于0,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发生117元,进入损益,影响企业利润117元。实际纳税调增46.8元(117×0.4)。 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基建会计核算主要内容

基建会计核算主要内容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基建会计核算主要内容 一、如何成为一个好基建会计 1、熟悉概预算编制和计算,最好做好概算、技经或造估价工作; 2、熟悉各项投资计划,如年度计划; 3、参与合同全过程管理,做好合同台帐管理; 4、参与审查工程造价(投标、合同、施工组织、工作量、工程结算单、工程取费等); 5、忙中取巧,熟练掌握计算机,做好基础工作; 6、善于学习、善于总结,多种途径各种方式; 7、建立一套好的工程结算模式。 二、如何做好基建会计基础工作 1、建立符合准则、满足竣工决算的会计账户。 2、做好工程物资设备核算工作,建立设备台帐。 3、建立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登记簿。 4、建立合同台账。完整反映合同签订、结算、质保金等情况,核对往来款项。 5、甲供材料清理。 6、临建清理。 7、日常工程结算。 8、财政、税务。 9、资金筹划。 10、预算。 三、基建核算一般要求

1、遵守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2、做好会计科目与工程项目衔接,以便编制概算; 3、以合同(协议)为依据,全过程反映工程结算情况; 4、完整反映工程项目的投资完成情况; 5、加强费用划分和归集,禁止乱挤乱摊。 四、通用会计科目设置 会计科目设置原则 (1)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科目编码要求; (2)明细科目编码具有扩充性,以适应基建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 (3)科目编号基础简明、易记; (4)便于数据自由重组,以便利用财务软件从不同角度统计数据; (5)明细科目设置应配合工程管理部门统计、分析资料的需要; (6)明细项目设置应保持与工程概预算的可比性,配合竣工决算编制的需要 (7)明细科目名称恰当地反映业务性质及内容。 五、重点核算业务 1、成本核算方法:工程成本 在以历史成本为会计核算基础的条件下,电力企业有二种成本核算方法,即成果法、完全成本法。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差异案例分析 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行为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来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却规定为视同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一种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陆续颁布与实施,一些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视同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本文主要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案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如上表八种情况视同销售货物:其中(1)至(3)很容易理解,存在异议很小。(4)- (8)在企业实务操作中不少会计工作者对这块的会计处理颇感困惑,下面就针对这五项进行举例说明。 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0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经常发生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以及职工福利等方面。这是一种内部流转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增加现金流量,

因此,在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包含着购进货物或原材料所含的进项税金,通过加工环节又形成了增值,因此,对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处理,虽然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售价计提销项税金。对于购进货物用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原来借记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销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同样,正是基于”货物在企业内部之间的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也没有被视同销售。 [例]A企业将自产的商品10件用于本企车间的改建工程,该商品售价为200元/件。 按商品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40 贷:库存商品 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及非货币资产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入帐,分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应当按合并日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即按照货物的原账面价值转账,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的不被视同销售,也只能按成本予以转账。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属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及其以外的其他方式的投资,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购买货物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计算增值税。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均将该类货物的投资视同销售而相应地要确认销项税额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某A企业10月份将购入的原材料一批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原材料1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若上述对外投资不是外购原材料,而是A企业生产的甲产品,投出的甲产品成本100 万元,市场售价150万元。则会计分录如下: 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甲产品1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投出甲产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产成品——甲产品100

建筑业会计核算

(一)工程施工 相当于生产企业的“生产成本”科目。主要核算各项目成本及毛利。下面设置“合同成本”和“毛利”两个二级明细科目。 1、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核算工程合同成本,在合同成本下,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人工费(项目/部门核算) (2)、材料费(项目/部门核算) (3)、机械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4)、其他直接费(项目/部门核算) (5)、分包成本(项目/部门核算) (6)、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下设下列明细科目: 管理人员工资(项目/部门核算) 职工福利费(项目/部门核算) 固定资产使用费(项目/部门核算) 低值易耗品摊销(项目/部门核算) 办公费(项目/部门核算) 差旅费(项目/部门核算) 财产保险费(项目/部门核算) 工程保修费(项目/部门核算) 排污费(项目/部门核算) 劳动保护费(项目/部门核算) 检验试验费(项目/部门核算) 外单位管理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整理及零星运费(项目/部门核算) 材料物资盘亏及毁损(项目/部门核算) 取暖费(项目/部门核算) 其他费用(项目/部门核算) 2、工程施工——毛利 核算工程毛利,具体的设置根据企业需要选择,不一定非要设置这些会计科目。特别是间接费用,有些不需要的可以不予以设置。 (二)机械作业 该科目主要是针对建筑企业有单独的设备管理部门为各项目提供设备发生的费用及内部结算的台班的核算。相当于制造待业的“辅助生产成本”科目。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针对本公司的设备设置单机核算,准确核算每台大型或者主要设备每个台班的耗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工资及附加(部门/设备核算) 燃料及动力(部门/设备核算) 折旧费(部门/设备核算) 配件及修理费(部门/设备核算) 间接费用(部门/设备核算) (三)应收账款 1、应收工程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根据工程进度报表或者结算的应收账款 2、应收销货款(往来单位核算)核算施工企业应收产品销售货款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核算程序的设计

第三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核算程序的设计 第三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核算程序的设计 第三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核算程序的设计 o学习目标 完成这一章内容的学习后,你将可以:描述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会计核算程序的涵义;归纳对它们基本内容的设计;阐述内部信息传递与会计制度设计的关系。 预备知识 同学们这里提供了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与核算程序设计的内容,如果对于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有着很大的会计制度设计空间、会计科目、自制原始凭证具体格式的设计、记账凭证、具体账簿结构设计等内容不够熟悉,请点击查看>> 本章引例 2009年,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78户企业2008年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部分企业存在的问题是: ①某企业所属一家公司以个人名义开立结算户,形成664万元账外资金用于发放公司人员 奖金;所属另一家公司通过虚列广告费、会务费、劳务费等套取现金及截留代销货款,形成663万元账外资金用于发放公司人员奖金。 ②某企业部分所属子公司通过个人存折账户核算公司现金收支,年度交易金额13388万元。 ③某企业以个人名义开立4个账户结算往来款4547万元。 ④某企业以不合规票据列支销售费用。 ⑤某企业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 ⑥某企业部分营销人员使用过期发票、涂改发票和与营销业务无关的发票报账86万元。 这些问题意味着企业会计基础及会计核算方面的内部控制较为薄弱,表现为审批程序不完善、以及对发票管理和奖金发放等缺乏相应制度约束,企业应该在记账载体及其各载体间数据流转方面提高设计水平。 o 本章内容 o知识点1:会计科目的设计网页 o知识点2:会计凭证的设计网页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情况汇总【2017至2018最 新会计实务】 一、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在收入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确认有会计上的标准。 比如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而提供劳务的话,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收回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建造合同》准则中,对建筑施工企业也规定了类似的按照完工进度计算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角度来说,只有某一项行为是否确认收入的问题,而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视同销售是税法中用到的一个词。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在增值税条例和所得税法规中,都规定了视同销售的行为。所谓视同销售,就是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要视同销售交税。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应该确认收入,有些视同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不应该确认收入。本文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为例进行对比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2)销售代销货物;(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会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的对比 《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XX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XX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XX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的X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由于这部分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XX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新准则下项目建设期各项费用核算的思考(同名43499)

新准则下项目建设期各项费用核算的思考 30万吨/年PVC项目是甘肃金川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在2012年度为发展金昌市区循环经济而设立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延伸化工产业的循环经济新项目。目前该项目处于基础建设期,如何依照现行的各项财经法规及相关各项税收管理规定,针对各项建设投资开展准确、合理的财务核算及管理,此刻就摆在财务人员面前,结合会计制度学习,现探究如下,不妥之处,请提出宝贵意见。 一、新设立公司在筹建期费用核算中有关会计、税收法规的演变 目前针对筹建期各项费用会计核算处理相关规定略显有些凌乱,但是我们依照各项相关制度出台时间全部列示,其发展变化轨迹是逐步向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各项规定的不明确,给财务人员会计核算实务操作带来较多的困惑。 (一)、1993年7月1日两则两制时期相关规定 1、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1992年颁布的《公司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1992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11月30日财政部令第5号发布)第三十二条规定: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公司在筹建期内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除应计入有关涉及固定资产类(含在建工程核算未来转固定资产部分)单独计值外,其余即期费用应当

作为开办费入帐。开办费应当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各行业会计制度随后给了更具体的规定,如《工业公司会计制度》(92财会字第67号)规定:递延资产核算公司发生的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开办费应当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以后的一定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1992年颁布的《公司财务通则》(92财政部令第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递延资产是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一般性会计规定没有明确给出摊销年限的规定,而是由《企业财务通则》加以明确。 2、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1994年2月4日《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公司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公司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税法规定不仅给出了筹建期的定义,而且明确了开办费具体项目

PPP项目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PPP项目会计核算与涉税处理 2016-07-26 09:07:06编辑:浏览:75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会计问题研究 【摘要】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指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合作关系,一般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确定的付费方式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本文以项目公司作为会计主体,以投资-建设-运营具体的PPP运作方式为例,对PPP投资与建设模式下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与计量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PPP;收入;成本;确认; PPP投资与建设模式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领域建立一种合作关系,一般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主要工作,并通过“政府付费”或“使用者付费”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政府部门则主要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委托运营、建设-运营-移交、建设-拥有-运营、转让-运营-移交以及改建-运营- 移交等。具体运作方式的选择主要由收费定价方式、项目收益水平、风险分担基本框架、融资需求和期满处置方式等因素决定。本文主要以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为例,研究了项目公司在建设、运营和移交三个主要业务环节的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确认与计量的方法。

一、PPP模式付费方式 付费方式作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要基础,关系到 PPP 项目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回报,是 PPP 项目合同中最关键的条款。根据PPP 项目所处行业、运作方式及具体情况的不同,PPP合同中需要设置不同的付费方式。常见的付费方式主要包括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助三种。不同的付费方式对于项目而言意味着不同的风险和收益,项目公司收入、成本以及资产的确认原则、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一) 政府付费。 政府付费是指政府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在这种付费方式下,政府可以依据项目设施的可用性、产品或服务的使用量以及质量向项目公司付费。政府付费是公用性设施和公共性服务项目中较为常用的付费方式。 (二) 使用者付费。 使用者付费是指由消费者直接向项目公司付费购买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公司直接从最终用户处收取费用,以回收项目投资并获取合理收益。公路、桥梁、地铁等公共交通项目以及供水、供热等公用设施项目一般可以采用使用者付费方式。 (三) 可行性缺口补助。 可行性缺口补助是指使用者付费不足以满足项目公司成本回收和合理回报时,由政府给予项目公司一定的经济补助,以弥补使用者付费之外的缺口部分。

总结税法上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令人纠结“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视同销售的描述 视同销售(狭义),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法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的分类 增值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得税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涉税处理及会计处理 (一)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二)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作视同销售的行为; (三)不具有销售性质,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增值税作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新旧增值税法视同销售的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38号)第4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并据此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其中第4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通过新旧增值税法对比,虽然在条文上没有太大的变化,但是结合其他法规,“视同销售”业务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扩大了视同销售的对象。新法将货物、财产、劳务均列入了视同销售的对象,取消了自产商品和产品的限制,不再区分外购和自产。尤其是将劳务也列入视同销售,解决了以前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 二是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不再列入视同销售。由于这部分视同销售的税收处理,一方面要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另一方面又要增加计税基础,从时间上分析没有对所得税造成差异影响,所以给予了取消。 三是强调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要视同销售。这一点在原所得税法中也有相同的规定,如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更是明确规定: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日常业务会计分录处理

日常会计分录处理: (1)收到美元资本金 借: 银行存款—美元户—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贷: 实收资本—XXXXX (2)资本金结汇 1、结汇入销售公司基本户 借: 银行存款—基本户—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贷: 银行存款—美元户—收到其他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以预付款方式结汇给总公司 借: 预付账款—总公司 贷: 银行存款—基本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3)设立分公司支付的开办费用 借: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贷: 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正式营业后将开办费转入期间费用(发生第一笔销售收入时为正式营业,之前为开办期)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 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5)进货 5.1 取得发票的进货 借: 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 5.2 未取得发票的暂估入库 借: 库存商品(不含税金额) 贷: 应付账款—供应商(不含税金额) (6)付货款 借: 应付账款—供应商 贷:

银行存款—人民币账户—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7)销售7.1 赊销 借: 应收账款—客户 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2 现售 借: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 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销项税额 7.3 分期收款销售 商场扣点店销售给客人时: 借:发出商品—商场贷: 库存商品 商场通知结款时确认销售: 借:应收账款—商场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金—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对应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 发出商品—商场 (8)收回货款 借: 现金/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贷:应收账款—客户 (9)结转销售成本 借: 主营业务成本 贷: 库存商品 10)调拨 1、销售公司非独立核算门市之间的库存调拨 借: 库存商品

最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 析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解析 第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解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可归纳为: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开发、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非生产性用途,要考虑货物的来源,如果货物是外购的,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需要将进项税额转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视同销售行为。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对于归纳1,需要把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首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相比,实质是完全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销项税额,由于销项税额在数量上会大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使得“应交税费——直交增值税”科目产生贷方余额,这就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对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会计上要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确认一笔进项税额转出,由于转出的进项税额,在数量上等于原在借方确认的进项税额,会使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结平,即不需要给国家缴纳增值税。其次,判断是视同销售行为,还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要依据该行为是否具有增值的特性。例如,将外购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外购的货物未产生增值额,因此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行为;但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由于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经过加工过程已具备了增值的特性,所以应当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结论2,主要是出自于保证增值税税源的目的。结论2涉及的各项交易,其共同特征是,货物无论何种原因,最终均脱离了企业的范围,考虑到税收监管的困难,无论货物是否产生增值额,均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二,所得税视同销售解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条款,可归纳为:一是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这是由于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而新税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税制,对于货物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转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相比,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只强调货物的用途,与货物的来源无关。三是特别关注“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交易。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只要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均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只有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才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将外购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只是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 第三,新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互协调。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特点之一,就是与所得税处理的相互协调。新企业会计准则改变了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方法,即凡是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也视同销售处理,既要确认销售收入,又要结转销售成本。 第四,两税种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例解。一是将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增值税和所得税均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613433292.html,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 作者:张美英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20期 摘要:视同销售行为本身并不是销售,但纳税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视同为一般正常销售一样计算纳税。确定视同销售行为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保证增值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不致因发生上述行为而造成各相关环节税款抵扣链条的中断。二是避免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而造成货物销售税收负担不平衡的矛盾,防止逃避纳税的现象。三是体现增值税的配比原则。即购进货物已经在购进环节实施了进项税额抵扣,这些购进货物应该产生相应的销售额,同时就应该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否则就会产生不配比情况。但会计上视同销售没有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中也没有专门章节的内容。视同销售行为中哪些应确认销售收入,哪些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这就需要认真甄别其业务的实质、公允价值的运用等,以判断是会计销售行为还是应税销售的行为。 关键词:视同销售;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0-0-05 一、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 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由此可以看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主要是对货物的特定转移行为中的货物增值额进行征税,所以货物的流转环节的改变是征税的一个主要标准。 通常将以下两种业务也归类为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一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抵债;二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交换其他非货币性资产。 二、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中的规定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问题,只有是否确认为收入的问题。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收入: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情况: ①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委托方的处理)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人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委托代销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视同买断方式下一般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协议价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并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发出商品时,不确认收入 借:委托代销商品(按成本计算) 贷:库存商品 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手续费确认为销售费用。 ②销售代销货物; 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受托方的处理,按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支付货款,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不确认收入)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生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照售价/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 新准则应用指南中有这样的描述:除同一控制下合并以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涉及以库存商品等作为对价的,应按库存商品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人”科目,并同时结转相关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在新会计准则中没有这类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明确依据,早期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第83号]要求: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应按对外销售进行会计处理,即按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借记“应付利润”科目;按照应交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照应计销售额,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目前该规定仍适用,不过会计科目应按新准则调整.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指南》明确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人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应付职工薪酬处,“企业以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相关收入的确认、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财政部《企业执行现行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解答》[(94)财会第31号规定:自产自用的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产品。自产自用的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移送使用时,应将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中,借记“在建工程”、“营

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工程建设单位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目录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四、如何加强财务管理,合理的使用资金 五、水利基本建设单位资产管理 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与核算 七、基建收入管理 八、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九、工程价款的结算 十、移民及土地征迁补偿费的管理与核算 十一、水利建设单位物资采购的管理 十二、建设单位成本核算及管理 十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十四、结余资金分配 十五、基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基本建设投资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改革后,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也需进行改革和规范,为此,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如:《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1999]139号文)《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0号文)《内部控制规范一基本规范》(试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文)等文件,对各地区、各部 门和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节约使用建设资金,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建设单位财务管理与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水利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是:分级管理,专款专用,资金的使用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地方资金使用的财务规定不得与国家法规相抵触。 财政预算内的水利资金一定要根据财政部水利部财基字[1999) 139号文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流域机构按 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银行财基字[2000]15号文的有关规定,对预算内专项资金试行“专户管理,柜台监督,开设151”专户。 三、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使用与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水利基本建设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

销售会计账务处理

销售会计分录 销售完成以后,有现金(或银行存款)的增加,主营业务收入的增加,库存商品的减少,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都得结转,主要是库存商品减少,生产成本,主营业务成本的结转。整个过程捋一遍。 问题补充: 是不是在销售的同时,将主营业务成本结转,而生产成本的结转是在月末根据产成品(库存商品)结算的,是不是存款利息,财务费用好像可以用来冲减一部分别的 销售商品: 借:应收账款--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如果是直接销售收到货款的: 借:现金(银行存款、承兑汇票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月末结转制造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贷:制造费用--系列二级科目 结转生产成本: 借:库存商品--数量金额 贷:生产成本--系列二级科目 结算销售货物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销售货物数量乘以加权平均的货物单价) 结转收入到本年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本年利润 最后结转所有费用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营业费用 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 所得税 及其所有损益类有数据的科目 本年利润科目本月余额就是本月的利润 补充:销售时不结转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是月末成本费用都归类完毕之后,首先结转制造费用、其次结转生产成本、然后才根据库存商品的本月末加权平均单价乘以本月销售数量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最后把主营业务成本转入本年利润。 补充:财务费用包括银行费用、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支出,支出列借方蓝自,收入列借

方红字,不存在什么冲减其他费用。 关于采购和销售的会计分录 有这么一笔业务 1.当月采购一批货物,数量500,单价1170(含税) 2.发生销售,数量400,单价1404(含税) 3。当月采购一批,数量800,单价1287(含税) 请问分录是什么样子,各个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怎么反应,尤其是税应反映多少 答案 一般纳税人: 含税价除以1.17 就是不含税价再乘以0.17 就是税价 假定按照实际成本入账,收付已实现并已入库 1借库存商品50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85000 贷银行存款585000 2借银行存款561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81600 3借库存商品880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149600 贷银行存款1029600 增值税=销-进 81600-149600-85000=-153000 小规模的购进的税不能抵扣计入货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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