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五花八门的古代判决书】古代对判决书的称谓

【五花八门的古代判决书】古代对判决书的称谓【五花八门的古代判决书】古代对判决书的称谓河南陕县法官“眼花”判错案的官司,吸引了颇多关注,很多人认为这简直是一种充满了黑色幽默的莫大讽刺。
其实,中国古代同样不乏稀奇古怪的官司,古代的判决书也是五花八门。
随手翻翻古代的判决书,发现其中一些判词既不陈述案情事实,也不援引法律条文,只有老百姓一看就懂的简短结论。
但判词的用语却是语锋机巧、精彩诙谐。
★“对联”型判决书宋代大文豪苏东坡,将判词这种老套的变得妙趣横生。
苏东坡任杭州通判时,灵隐寺一和尚迷上了妓女秀奴,最后钱财散尽,秀奴渐渐讨厌起他来。
一次和尚喝得烂醉,去找秀奴吃了闭门羹,于是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破门杀了秀奴。
归案后,苏东坡发现和尚胳膊上还刺了一副对联“但愿同生极乐园,免如今世苦相思”。
问明案情后,苏东坡遂写了如下判词:“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了却相思债!”判了和尚个斩立决。
★“歇后语”型判决书苏东坡的判词还常妙用歇后语。
他在徐州任太守时,一法号怀远的和尚告乡民无端殴打出家人。
经查,此僧身在佛门,心恋红尘,某日喝得酩酊大醉调戏少妇被众乡民痛打一顿。
怀远为免遭寺规惩处,谎称“乡民欺负出家人”,告到徐州府。
苏东坡了解情况后写下两句话:“并州剪子苏州绦,扬州草鞋芜湖刀。
”让怀远回去自悟。
怀远回寺后想了几日,仍不解其中之意,后请教塾馆先生,先生说:“这歇后语的谜底是‘打得好’。
”★“四言绝句”型判决书北宋时,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得太重,高喊冤枉。
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言简意赅,将盗窃的危害说得十分透彻,小吏无从辩驳。
明代某年仲春,湖南长沙两头牛顶斗,一死一伤,两家主人为此吵闹不休。
太守祝枝山察访民情正好路经此地,问明情况,当即判道:“两牛相斗,一死一伤。
死者共食,生者共耕。
”一场争端被很快平息。
七十八年前一份流传至今的死刑判决书[权威资料]
![七十八年前一份流传至今的死刑判决书[权威资料]](https://img.taocdn.com/s3/m/18775252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c0.png)
七十八年前一份流传至今的死刑判决书2014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电影《黄克功案件》公映――这是第一部描写革命干部刑事案件的“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
1937年的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六队队长黄克功和陕北公学女学员刘茜的感情出了点问题。
黄克功希望尽快与刘茜结婚,刘茜坚决不同意。
最后,26岁的黄克功掏枪杀害了16岁的刘茜。
案发后,成立不久的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在6天内完成了这个案件的侦破、起诉、审理、判决和执行,红军师团级干部黄克功被判处死刑。
相信不少人看过《黄克功案件》的电影,但也许少有人事先知道黄克功案的案情,更少有人读过当年有关黄克功案件的判决书。
说实话,要不是从媒体的报道得知此案已搬上了银幕,我都把自己曾经参与编写的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规划教材《法律文书实例选编》(2000年4月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一书的事忘记了。
终于找出了那本尘封多年的《法律文书实例选编》,也从中翻到了那份制作于78年前的判决书,看到了当初我们在选编此判决书后附上的简短“评析”。
闲话少叙,先看判决书原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判决书刑字第2号被告:黄克功,男性,二十六岁,江西南康人,前抗日军政大学第六队队长。
右被告因逼婚不遂杀害人命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本院公审,特判决如左:黄克功实行逼婚不遂杀害人命一罪,立判处死刑。
黄克功所枪杀的刘茜,女性,十六岁,山西定襄人,陕北公学的学员。
初在太原求学,自卢沟桥抗战后,愤暴日侵略,感国难严重,于去年八月间,决然舍弃家庭、学业,冒险间道来到延安城,即进抗日军政大学,在第十五队为学员,学习、工作均极努力。
当时黄克功适任抗大第十五队长,遂得与刘茜认识,通信来往渐涉恋爱,感情尚好。
九月间,陕北公学成立,所有抗大第十五队全体人员,拨归公学。
但不几日,黄克功复被调回抗大转任第六队队长,刘茜留在公学学习,二人关系开始疏离,嗣后黄克功向刘茜追求不已,送钱赠物,要求结婚,而刘茜感觉黄克功过于纠缠,发生反感,曾经表示拒绝,并给以劝诫与批评。
国外超越法律的判决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发生了一起震惊世界的谋杀案。
洛杉矶前橄榄球明星奥伦·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曼被残忍杀害。
随后,辛普森被警方逮捕,并受到公众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经过长达几个月的审判后,辛普森却以“无罪”的判决结果震惊了世界。
本文将围绕这一案件,探讨国外超越法律的判决案例。
二、案件过程1. 警方逮捕辛普森1994年6月13日,洛杉矶警方在辛普森家中找到血迹,随后在附近找到血迹和受害者尸体。
警方迅速对辛普森进行逮捕,并将其带回警局。
2. 审判过程辛普森案于1995年1月举行审判,历时11个月。
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聘请了当时最顶尖的律师团队,包括约翰·尼科尔森和罗伯特·夏皮罗等。
他们以“种族歧视”、“警察暴力执法”等理由为辛普森辩护。
3. 判决结果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经过14小时的讨论,最终以“无罪”的判决结果宣布辛普森与谋杀案无关。
这一结果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的争议。
三、超越法律的判决1. 种族歧视在审判过程中,辛普森的律师团队以种族歧视为理由,试图证明辛普森受到不公平的对待。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存在偏见,导致证据被破坏,证人被收买。
2. 警察暴力执法律师团队还指责警察在调查过程中存在暴力执法行为,导致证据被破坏。
他们认为,这些行为对辛普森的审判产生了负面影响。
3. 证据不足尽管警方收集了大量证据,但在审判过程中,律师团队成功地使陪审团相信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辛普森的罪行。
四、争议与反思1. 争议辛普森案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争议。
许多人认为,这是一个超越法律的判决,使得凶手逍遥法外。
同时,这也引发了对美国司法制度的质疑。
2. 反思辛普森案暴露出美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如种族歧视、警察暴力执法等。
此外,该案件还引发了对陪审团制度的质疑,认为陪审团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公。
十大经典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导言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基石。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无数法律案件如同璀璨的星辰,照亮了法治的征程。
本文将为您盘点十大经典法律案件,让我们共同回顾那些法槌下的正义之光。
二、十大经典法律案件1.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波士顿倾茶事件》《波士顿倾茶事件》是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一个重要事件,发生在1773年。
英国政府为增加税收,对茶叶征收重税,导致美国殖民地人民强烈不满。
在此背景下,一群爱国者潜入波士顿港口,将价值1.5万英镑的茶叶倾入大海。
此案成为美国独立战争的导火索,最终促成美国独立。
2.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巴士底狱事件》《巴士底狱事件》发生在1789年7月14日,是法国大革命的开端。
当时,法国民众要求释放被关押在巴士底狱的政治犯。
在群众压力下,法国国王路易十六被迫开放监狱。
巴士底狱的解放标志着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为法国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变革。
3. 中国的“刘少奇冤案”“刘少奇冤案”是中国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一个重大冤案,发生在1968年。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的重要领导人,被错误地指控为“走资派”,遭受残酷迫害。
1979年,中共中央为刘少奇平反,恢复名誉。
此案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
4. 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詹尼·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和她的朋友罗纳德·高尔被杀。
辛普森被控谋杀罪,经过长达一个月的审判,最终被陪审团宣判无罪。
此案在美国引起了广泛争议,被称为“世纪审判”。
5. 英国的“彭定康案件”1997年,英国前首相约翰·梅杰任命彭定康为香港最后一任总督。
彭定康上任后,推行一系列政治改革,引起香港民众和中国的强烈不满。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彭定康黯然离开。
此案成为香港回归过程中的一大争议。
6. 美国的“奥克拉荷马城爆炸案”1995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城一座联邦办公楼发生爆炸,造成168人死亡,500多人受伤。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

惠州“许霆”案,一份伟大的判决——分析透彻、富有哲理、浸透人性引言“盖着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不单只是一份公文,更是一名法官的作品。
”“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这是该案审判长万翔披露判决书产生过程时谈到的。
这份判决书共计12265字,全文对罪名认定与刑罚裁量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以“我们”代替了“本院”,判决书最后,还注明了具有法官个人色彩的“最后的说明”。
除了分析法律论证、分析透彻之外,下面这些文字,吸引着法律人:“被告人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一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人人都有,眼耳鼻舌身意,人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人的本性,它来自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而是正常的。
欲望本身也是有益于人类的,没有欲望人类可能早已灭绝。
与此同时,人作为社会中的存在,欲望必须得到控制,必须被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我们知道,许多犯罪尤其是财产犯罪的最初(甚至是唯一)动因就是贪欲,当然在极端情况下,如严重冻饿、危及生命时,可能还有其它动因,但是属于例外或极少数,这里不予以展开。
对财产犯罪科以刑罚,目的就是通过报应和预防两种方式,将人的欲望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不让欲望演变为贪欲而危及他人利益,以维持社会的正常交易秩序和人类正常的生活秩序。
”“就本案而言,判词虽然已经详细阐明理由,但因本案被告在犯罪手段上非常特殊,合法形式与非法目的交织在一起,理论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议也比较大,那么本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肯定或认可。
因此,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我们唯一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的这一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立判断,是基于我们对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相信,上述这些文字,很少在我国的刑事判决书中看到。
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背景1933年,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成为纳粹德国中的一位关键人物。
他在纳粹德国时期担任犹太事务办公室(Judenreferat)主任,负责协调和实施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灭绝政策。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艾希曼逃脱了盟军的追捕,并最终流亡到阿根廷。
1960年,以色列情报机构摩萨德(Mossad)成功将艾希曼从阿根廷引渡到以色列。
随后,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进行了审判,这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
二、审判过程1. 引渡1960年5月11日,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成功绑架了艾希曼。
为了使引渡合法化,以色列政府向阿根廷政府提出了引渡请求。
经过一系列的外交谈判和法律程序,阿根廷政府最终同意将艾希曼引渡到以色列。
2. 审判1961年4月11日,以色列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开庭审理艾希曼案件。
审判过程中,以色列政府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艾希曼在纳粹德国时期签署的文件、照片、录音等。
3. 辩护艾希曼的辩护律师团由以色列著名的律师组成,他们试图证明艾希曼在纳粹德国时期的行为属于执行上级命令,不应承担个人责任。
4. 判决1961年12月15日,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艾希曼进行了宣判。
法官们认为,艾希曼在纳粹德国时期的行为构成战争罪和反人类罪,判处其死刑。
三、影响1. 揭示历史真相艾希曼审判使人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纳粹德国时期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灭绝政策。
审判过程中,大量证据被公开,使人们更加了解那段黑暗的历史。
2. 强调法律尊严艾希曼审判展示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力量。
即使是在国际社会普遍对纳粹罪行持否定态度的情况下,以色列政府依然坚持审判艾希曼,体现了法律的权威。
3. 促进和平与发展艾希曼审判有助于缓解以色列与周边国家的关系。
在审判过程中,以色列政府展示了其对和平与发展的追求,为地区的稳定与繁荣作出了贡献。
四、结语阿道夫·艾希曼审判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律案件,它不仅揭示了纳粹德国时期对犹太人的迫害和灭绝政策,还强调了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力量。
美国法律倒背如流的案例(3篇)
托马斯·杰斐逊,美国第三任总统,也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外交家、作家和律师。
在杰斐逊的一生中,他曾经面临过许多法律诉讼,其中最著名的当属他在1776年作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时,为一名被控叛国的男子进行辩护的案例。
这个案例不仅展示了杰斐逊的法律才能,更体现了他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尊重。
背景:1776年,弗吉尼亚州发生了一起叛国案。
一名名叫约翰·巴特勒的男子被控在英军占领期间,为英军提供情报,背叛了美国。
巴特勒被控叛国罪,面临严重的刑罚。
杰斐逊作为弗吉尼亚议会议员,被任命为巴特勒的辩护律师。
辩护过程:在辩护过程中,杰斐逊运用了自己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巴特勒进行了有力的辩护。
以下是杰斐逊辩护词的几个关键点:1. 法律适用问题杰斐逊首先指出,当时的弗吉尼亚州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叛国罪。
他认为,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巴特勒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他引用了英国法律中的“无法律则无罪”原则,强调只有在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2. 宪法原则杰斐逊进一步指出,美国宪法赋予了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
他认为,巴特勒的行为虽然可能被视为不道德,但并未违反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
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他的言论而将其定为叛国罪。
3. 实证问题杰斐逊还指出,对巴特勒的指控缺乏确凿的证据。
他认为,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
他要求法庭对指控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
4. 法律倒背如流在辩护过程中,杰斐逊展现出了对美国法律的深刻理解和熟练运用。
他不仅引用了当时的法律条文,还引用了英国法律和欧洲大陆的法律。
他的辩护词充满了法律术语和案例,使法庭上的法官和陪审团都对他的法律知识感到惊叹。
最终,杰斐逊的辩护取得了成功。
法庭采纳了他的观点,认为对巴特勒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和确凿证据,因此宣布巴特勒无罪。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展示了杰斐逊作为一名律师的出色表现。
他不仅对美国法律有深刻的理解,还能将其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全国优秀判决书典型案例
全国优秀判决书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就来讲讲全国优秀判决书典型案例。
这可不是一般的东西呀,这就好比是司法界的璀璨明星呢!
你想想,一份判决书那可是沉甸甸的,它代表着公平、正义和对事实的认定。
比如说那个有名的“高空抛物案”判决书,哇塞,那真的是写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啊!它把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责任划分得丝毫不含糊。
这不就像是一个精密的导航仪,指引着大家往正确的方向走嘛!
还有那个“知识产权纠纷案”的判决书,真是让人叹为观止啊!法官们那真的是抽丝剥茧,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把复杂的案情梳理得井井有条。
这难道不像是一位超级侦探在破解谜团吗?
每一份优秀判决书都是法官智慧的结晶,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捍卫呀!它们就像是黑夜里的明灯,照亮着我们前行的道路。
难道你不想知道这些判决书背后的故事吗?不想看看法官们是如何凭借着他们的专业和智慧做出公正裁决的吗?
咱再看看“合同纠纷判决书”,它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说得明明白白,让双方都心服口服。
这多厉害呀!这不就跟一个技艺高超的调解大师一样嘛,能把矛盾化解得无影无踪。
全国优秀判决书典型案例啊,那是我们法治社会的宝贵财富呀!它们为我们树立了榜样,让我们知道法律是如此神圣而不可侵犯。
所以呀,我们都应该好好去了解这些案例,去感受法律的力量和魅力呢!它们告诉我们,正义永远不会缺席,只要我们相信法律,那么一切都会越来越好!这就是我的观点,我坚信不疑!。
西方古代犯人宣判词
西方古代犯人宣判词西方古代犯人宣判词:揭示古代司法制度的残酷现实尊敬的法庭,尊敬的陪审团,尊敬的在座的各位观众: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目睹着古代西方司法制度所带来的残酷现实。
这些古老的宣判词,记录着一个个罪犯的严酷命运,也揭示了那个时代法律的无情和人性的脆弱。
让我们一起回首历史,深入探索这些宣判词背后的故事。
一、受审罪犯的绝望呼声“罪人!你们犯下的罪孽是不可饶恕的,你们将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这是一位法官对罪犯们的宣判词。
在古代西方,犯罪被视为对社会秩序的严重侵犯,法律以其严格和无情而闻名。
当罪犯们在法庭上站立时,他们面对的是无尽的绝望和恐惧,他们的命运已经注定。
二、法律的严酷与人性的脆弱“你将被绞死至死方休,以儆效尤!”这是另一位法官对一名重罪犯宣判的词句。
古代西方的刑罚体系以其残酷和严厉而闻名于世。
鞭刑、绞刑、流放等刑罚成为了对罪犯们的威慑手段。
然而,这些刑罚不仅剥夺了罪犯的生命和自由,也揭示了法律体系中人性的脆弱和无能为力。
三、罪犯的反思与内疚“我深感悔过,但为时已晚。
”这是一位罪犯在被判刑之后的自述。
宣判词背后隐藏着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反思与内疚。
尽管法律的严酷对罪犯们施加了巨大的压力,但在绝望之中,一些罪犯也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寻求内心的救赎。
四、司法制度的不完善与误判“证据不足,无法定罪。
”这是一位法官在庭审中宣布的裁决。
尽管司法制度在古代西方有其严密的程序,但由于证据不足或误判,一些无辜之人也被错误地定罪。
这些错误不仅带给当事人巨大的痛苦,也暴露了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和人性的局限。
五、对人性的思考与法律的进步“法律应当以人性为本,平等公正。
”这是一位法学家在古代西方提出的理念。
虽然古代西方的司法制度残酷无情,但这并不能否认法律对社会的重要性和作用。
人们开始反思法律的严酷性和人性的脆弱,逐渐推动了对法律的改革与进步。
在这些古代犯人宣判词背后,我们看到了那个时代法律的无情和人性的脆弱。
这8份史上最牛B判决书,你看过没?
这8份史上最⽜B判决书,你看过没?1、“最⽜判决书”:(2014)惠阳法刑⼆初字第83号那么这判决书⽜在何处呢?⾸先,这判决书进⾏了详细的说理。
整份判决书24页,除去事实与证据部分占了10页外,法官⽤了将近⼗四页来阐明⾃⼰的见解与看法。
其次,另有动⼈之处。
原⽂:纵观本案前⾏为合法后⾏为违法的全过程,我们认为,被告⼈犯意的基础动因在于⼀念之间的贪欲。
欲望⼈⼈都有,眼⽿⿐⾆⾝意,⼈有感知就会有欲望,所以欲望是⼈的本性,它来⾃于基因和遗传,改变不了,因⽽是正常的。
同时,被告⼈取了钱带回⽼家,除了给弟弟⼀些钱,剩下的也⼀直不敢乱花,这说明他对社会管理秩序还是⼼存畏惧,被抓获之后,被告⼈随即全部退清所有款项,我们觉得,这孩⼦⼼存良知。
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正确的,我们唯⼀能保证的是,合议庭三名法官作出这⼀细致和认真的判断是基于我们的良知和独⽴判断,是基于我们队全案事实的整体把握和分析,是基于我们对法律以及法律精神的理解,是基于我们对实现看得见的司法正义的追求。
2、“最洋⽓判决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最洋⽓”并⾮说判决书⽤外⽂写的,⽽是在思想中,“西学东渐”,化西⽅之思想为我所⽤。
这份判决书来⾃重庆市巴南区⼈民法院(2015)巴法民初字第09430号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且看原⽂如何“洋⽓”:为什么看到你弟兄眼中有刺,却不想⾃⼰眼中有梁⽊呢。
你⾃⼰眼中有梁⽊,怎能对你兄弟说,容我去掉你眼中的刺呢。
你这假冒伪善的⼈,先去掉⾃⼰眼中的梁⽊,然后才能看得清楚,以去掉你兄弟眼中的刺”——《圣经.马太福⾳》。
正⼈先正⼰。
⼈在追求美好婚姻⽣活的同时,要多看到⾃⾝的缺点和不⾜,才不⾄于觉得⾃⼰完全正确。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深刻⾃我批评和彼此有效沟通,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家庭⽣活和和美美存在⾼度可能性。
3、“最诗意判决书”:(2016)苏1283民初3912号去年⼀篇被称“最诗意的判决书”曾在⽹上⽕了⼀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你听说过,惠州许霆案吗?据说,这是“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裁判”、“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法官在文书中表述‘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略显自信不足,若对情节恶劣的犯罪,恐难压场”、“认真写一份判决易,每份判决写成这样难”、“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啰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这些“赞弹皆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同指一份裁判文书的作者:“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
事实上,对于裁判文书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
“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
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
”——万翔记者:你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接到这个案子的?这个案件刚开始是在刑二庭审理,第一次开完庭后,因为舆论反馈,庭长便向我介绍案情,我立马感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此案贴有“惠阳许霆案”标签。
广州许霆案在业界争论很大,要做出一个真正服众的判决难度很大。
难度大,观点争议激烈也有它的好处,如果判得好,就是一个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司法正义的一次极好的机会。
经反复研究,我们做出了:更改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决定。
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上认为很多法官没有什么真才华,而遇到这样的案件是能够体现法官的智慧、法官的才华和专业品质,这样的案子怎么可以轻描淡写就公布出去呢?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因为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
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几乎翻阅了所有广州许霆案的各种观点。
发现各种说法都有,业界讨论至今未有定论。
我觉得,法律专家意见有分歧正好可以展示法官的独立思考,如果所有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判这个案子,那法官判案就没有挑战性,案件本身和结果也不会受到关注。
2014年9月28日下午,于德水案传唤证人再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照片。
摄影吴晓红“要判于德水去坐牢,我良心上过不去;要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也过不去。
”——万翔记者:业界讨论尚无定论,你是如何看待“于德水案”的?在罪与非罪上,我的态度犹豫过,但最终我的态度是坚定的:于德水在明知柜员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的意识非常明显。
很多人说,机器问题是导致他犯罪的主因,我认为不是,这里面没有因果关系。
只能说,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量刑时考虑从轻的一个因素,绝对不是说,机器坏了,你就可以乱来。
这样一来,要我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过不去,因为案件事实让我无法做出无罪判决。
但是,如果在于德水认罪、又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要判于德水坐牢,我良心上过不去。
判于德水缓刑,合议庭意见一直是一致的。
但审委会对判决结果并不是全部通过,很多人是持反对意见的,最后按少数意见服从多数做出决定。
判决结果是在2014年10月中旬当庭宣判的,判决书我念了近50分钟。
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
“仁慈是正义的源泉,做法官时间越长越需要仁慈。
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仁慈,对实现真正的正义非常重要。
”——万翔记者:判处于德水缓刑得到了外界广泛的认可,有人说这是法官的仁慈,您怎么看这一评价的?法官很大程度上和医生一样,刑事案件判多一年判少一年,民事侵权案件中责任三七分还是四六分,法官是一笔下去就完了,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巨大的差别。
于德水这个案,如果判他坐牢,我是于心不忍的,这过不了我的良知。
我认为,仁慈是正义的源泉,做法官时间越长越需要仁慈,而不能越来越麻木。
当然,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仁慈,这对实现真正的正义非常重要。
就像于德水案的辩护律师接受采访时说,虽然他对法院的定性不一定认可,但他服从这个判决,因为判决能让他感受到法官是公平正义的。
“我们要讲法讲理讲情,才能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判决文书是法院公正最重要的、全景式的展示平台,怎么重视判决书都不过分。
”——万翔记者:于德水案件的判决文书被誉为最伟大的裁判文书,你是怎么做到的?我们作为基层政法单位,如何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的,首先是“努力”,这是说明我们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完全做到公正,至少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是“感受”,这道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逻辑推理的结果不一定是公正的,实践证明,简单地依法处理、公事公办很难让群众感受公平正义。
所以我们要讲法讲理讲情,感动感化群众心灵,你才能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而判决文书是法院公正最重要的、全景式的展示平台。
从这点来讲,怎么重视判决书都不过分。
这也是我为什么要在判词特别加上“最后的说明”这一部分的原因。
既然判决书要完全公开,判决书不仅可以说服当事人,还可以教化群众,让群众理解司法正义与理想正义的区别,更有利于他们认识司法活动,从而理解和支持司法裁判工作。
实事求是地说,“最后的说明”这一部分,也是我最喜欢的地方,连续三个晚上,在写到满意之处,我会不由地拍自己的大腿。
事实证明,这也是大家所最喜欢的一部分。
“法官要把裁判文书当作自己的作品,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万翔记者:对于“最后的说明”似乎各方赞弹不一,在你看来,什么样的裁判文书才是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我在2004年的时候,参加了全国法院学术论文评比,我所写的《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裁判文书改革》一文获得了三等奖,关于裁判文书改革我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到现在为止,我的论点、论证依然没有变过:我们要把裁判文书当作法官的作品!法官要有这种意识,法官应当把裁判文书当作是自己的作品。
不少人认为,裁判文书盖着法院大印只是一份公文而已,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
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
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希望通过这份判决书给大家一个导向,遇到疑难案件要从法理、情理、道义上分析清楚。
好的裁判文书因为道理讲透了,也不用法官再做什么解释,搞什么判后答疑。
于德水的判决书最大的意义就在这里。
当然,判决书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应当区别对待,只有确实有争议疑难案件才有必要在详细说理。
我坚持认为,法官要把裁判文书当作自己的作品。
“我的裁判文书、我的作品”,这是一种认知境界,真心希望得到业界更多人的认可。
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更加认真对待,做到反复推敲、力争完美。
十一年前,我是这么想的;十一年来,我也是这样做的。
“院长办案是一个好事情,但在办案上要有所区别,要办就办一些有指导性的案例。
”——万翔记者:在很多人看来,院长办案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院长作为“一院之长”,身兼多个身份:既要懂协调,又要懂行政管理,还得懂办案。
在院长中,我算是另类,你很少看见像我这样偏爱或热衷于办案中的院长,正如我尊敬的一位上级领导所说:我的缺点和优点都非常明显。
院长办案是一个好事情,但院长作为“一把手”,是先锋队、带头人,在办案上要有所区别,不用办太多案,不要办一些普通简单的案子,要办就办一些有指导性的案例,最好是疑难的、新类型案件,一般法官觉得棘手的案子,为法官树立榜样,真正把“带头人”的作用发挥出来,促使法院的案件质量、裁判文书水平不断提高。
“我想通过判决书隔空喊话,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
现在很多人闹访,就是因为不明白司法正义不是理想正义,法官给的是司法正义,而当事人要的是理想正义。
”——万翔记者:透过裁判文书,我能感受到一名法官的思考,甚至是您的犹豫,您最想传递的是什么?我写这份判决书的落脚点根本不是这个判决书的对与错,我想它的对与错由大家来评断分析。
我真正想表达的是,通过裁判文书隔空喊话,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
因为司法正义作为一个矫正正义,是一个从主观到客观、客观到主观反复转化的过程,法官心中形成的内心正义,是法官对证据的一个重构。
现在很多人闹访,就是因为不明白司法正义不是理想正义,法官给的是司法正义,而当事人要的是理想正义。
所以说,法官检察官对同一个事实的认定不一样也是很正常的。
法正如我在判决书中说的“法律毕竟是一门应对社会的科学,司法判断面临的是纷繁复杂、日新月异的世界、面临的是利益交织、千差万别的社会矛盾和价值取向,……对同一案件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答案是正常的。
”再严密的推论也能找出问题来,因为没有唯一性,而且就算是构成犯罪也不能自然推导出一定要判缓刑或实刑。
“院长案件被抗诉,我并不觉得尴尬。
法官和检察官对正义的理解不一样是很正常的,但我们有共同的正义坚守,理应互相尊重彼此的判断。
”——万翔记者: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提起了抗诉,你当时心里有没有感到有些尴尬?说实话,我跟区检察院也好、市检察院也好,无论是工作还是私交都不错。
一审宣判后,区检察院提起抗诉,没有觉得尴尬,因为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这就刚好证明了我刚才的观点:司法正义不具有唯一性。
法官和检察官对正义的理解不一样是很正常的,但我们有共同的正义坚守,理应互相尊重彼此的判断,因为我们是一个法律共同体,这也是我判词的原文。
法律共同体的构建非常重要。
法律共同体不建立,整个群体就是一盘散沙,不能成为影响社会进步的法治力量。
法律共同体应当是一个互相尊重,有着共同坚守的正义。
就像这个案件,法院院长判的案件,检察院提出抗诉,很多人也许会暴跳如雷,但其实非常正常。
在互相尊重的大原则下,并不是一定要争输赢,而是互相对劳动成果的尊重,如西谚所说,“批评者是我们的朋友”。
法律人之间求同存异,加强辩论,相互学习,这样共同的事业才会有进步。
跟律师的关系也是一样,也是要互相尊重,在工作中对事不对人,共同为公平公正的司法尽自己职业的一份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