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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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1:《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库〔2013〕218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行政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

制度解读新《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分析◎文/童 盛摘 要:新《政府会计制度》于2019年开始实行,经过各单位的积极贯彻整改,已经呈现出较好的应用效果。

基于此,文章指出新制度下各单位会计核算发生的三项变化,进一步提出了事业单位应当思索的关键点,并从核算步骤、配套机制、附注披露等六个角度入手,重点探析了如何保障新旧制度平稳衔接的举措。

关键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核算0 引言新制度的实施,使事业单位在资产及负债方面越趋透明,而且在其实施过程中结合单位工作业务增加多个核算科目,能使各项数据更为直观,并能够通过资产信息大致判断事业单位的运行状态。

同时,增加预算处理,改变整体核算框架,能够使形成的核算信息更具参考价值,进而实现各单位的统一核算、拓展处理范畴、调整报表,促使各单位核算系统发生变化。

1 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变化1.1 核算制度的变化新制度是整合所有事业单位财会涉及的内容,对整个系统均有影响。

首先,事业单位的核算科目、财务报表及科目说明不再多次强调本单位的性质差异,并在开展通用项目的前提下,增加不同类型及级别单位记账所用的共性项目,同类事项采取统一方式处理。

其次,还应重新规定单位具体的核算内容,实际操作中采取集中处理。

1.2 核算内容的变化首先,核算科目中应加设应付应收等。

例如,涉及长期股权类的项目,单位应当使用权益法,若为自行开发则需以无形资产入账。

其余的基础设施、各类资产等均需做正常的折旧,以明确预算的各类数据。

其次,报表和有关附注都应实施细节整改,各单位需以制度条文中给出的格式进行附注,以完成单位各项财务数据的披露。

1.3 核算方式的变化首先,适当拉开预算及常规财务的距离,确保两项工作可独立开展,各自的工作内容也实施统一划分,以保持内部财会系统的合理快速运转。

常规财会人员需做好资产、负债等整个核算类别的管理,预算方面的工作则涉及相应的结余、收支等。

其次,单位的财会和预算会计实行不同的核算制度,同时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性质的不同采用差异化的管理模式,确保核算管理的平稳优化。

浅析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化经济·55·就目前的新的政府会计制度而言,事业单位不仅要完善相关的会计制度,还要借鉴政府会计制度的新要求和新内容,积极改进会计核算模式,结合财政实际,积极更新会计核算的内容,以此体现会计工作流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在这种时代背景之下,事业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顺应时代 发展。

一、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对新颁布的会计准则缺乏有力的监督会计核算方法和内容难以与时俱进,会计结果的创新导致会计核算结果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难以有效地为事业单位的发展提供参照,会计核算的功能和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事业单位既没有建立规范的监督体制,也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从而直接导致了事业单位内部的监管效果达不到预想的状态,没有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部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从而导致了监督工作过于形式化。

(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是整个单位的经营基础。

单位必须重视会计核算,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新制度的宣传、研究和实施都要围绕财务人员开展,因此,相关人员的思想意识和业务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目前财务人员流失严重,部分事业单位聘用非财务会计专业人员从事财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新的政府会计制度出台的背景和意义、重大变化和创新意识了解不到位,新旧制度的衔接工作做得不够扎实、基础工作能力薄弱,以至于新制度实施不到位。

(三)会计核算人员专业素质缺失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优化改革,事业单位的筹划活动不再像以往那么单一,核算工作也不像以前那样简便了。

面对日益复杂的会计工作,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自然需要提升自己的会计管理能力和职业素养。

但由于贤才的缺失和培育不到位等因素,使部分事业单位会计工作人员并没有达到单位所要求的业务处理能力,难以积极地依照新的政府会计制度提出的相关理论及要求完成会计核算工作。

二、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下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优化策略(一)完善会计准则的监督和控制制度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或审计部门,对单位内部不同的经济活动和重要业务活动的过程进行风险测评,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1)

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1)

附件2: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医院会计制度》(财会〔2010〕27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医院执行新制度及《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医院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医院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医院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参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医院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坏账准备”、“待摊费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政府会计制度中预算会计新旧衔接及新会计制度难点解析

政府会计制度中预算会计新旧衔接及新会计制度难点解析

政府会计制度中预算会计新旧衔接及新会计制度难点解析作者:周艳昆来源:《经营者》 2020年第6期周艳昆根据财会〔2018〕3号《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对于新会计制度,要求于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对于衔接问题,此文件作了一系列的衔接规定。

当然,实际操作中,对于衔接问题存在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原理不甚理解,很是烧脑,那么我们怎么才能正确归集预算资金相对应的预算结余与资金结存,以及在双功能科目下,什么时候做预算会计科目呢?这是财务人员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虽然经过一年的运作,但还有些事业单位或多或少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本文就预算会计中新旧衔接问题的理解与分析进行探讨。

一、预算会计新旧衔接思路(一)准备工作学习各项规定制度,学习财会2018年3号文衔接制度。

如涉及基建账的,应当将基建账套相关数据并入2018年12月31日大账中的相关科目余额。

按照财会2018年21号文件要求,分析梳理各项目结余资金的构成和性质,按规定确定新账中各项预算结余科目及资金结存科目的金额,夯实部门决算的核算基础。

掌握财政部印发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1、2号的通知,把在实际工作中的难点和疑惑按财政要求规范处理。

(二)掌握双功能会计模式记账规则单位会计核算应当具备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双重功能,实现财务会计与预算会计适度分离并相互衔接,全面、清晰反映单位财务信息和预算执行信息。

单位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单位预算会计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单位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在采用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同时应进行预算会计核算;对于其他业务,仅需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预算会计的核算范围指单位应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全部收支业务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未纳入年初批复的预算,但纳入决算报表编制范围的非财政拨款收支,应当进行预算会计核算。

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ACCOUNTING LEARNING67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问题及对策张林 山东省滕州市审计局摘要:2019年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实行《政府会计制度》。

新制度给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变革,有效提升会计信息质量,规范了会计核算标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推动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保障行政事业单位稳定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

本文主要分析了行政事业单位在此次改革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并针对各单位如何更好地适应改革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对策和建议,以期为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会计制度;问题;对策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政府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质量也明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9年《政府会计制度》的实施改变了传统的会计核算模式,在推动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的同时,也还面临着各种难题。

一、《政府会计制度》概述《政府会计制度》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收支情况和财务状况客观且直接的体现,该制度在提高财政资金绩效、加强预算执行效果、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该制度对原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整合,统一了对会计信息的核算口径,同时增加了不同行业领域的共性业务和事项,使新制度既满足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又便于在相关行业领域中对会计信息进行比较。

新《政府会计制度》的推行建立了政府全新的会计管理模式,建立了与时俱进的政府会计准则,适应了新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了便捷渠道,为及时正确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履职状况奠定了坚实基础。

新《政府会计制度》,不仅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由财务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还必须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由预算会计核算编制决算报告,这不但能够做到既合理分离又有序衔接,同时也能够更细致和全面地体现单位的财务状况和预算实施进度。

二、《政府会计制度》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一)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与之前单纯的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相比,新《政府会计制度》大大提高了可操作性,会计核算过程也逐渐向着更加规范性与标准化的方面加以发展,而且出台了一系列的配套准则,可有效提升会计核算质量。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12〕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实用参考]《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附件2:《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目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会〔20PP〕22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单位执行新制度的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会计科目(事业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单位应当按照新制度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

2018年 第 2期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 与 《行政单位
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有关衔接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 〔2018〕3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 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 厅,高法院,高 检 院, 各 民 主 党 派 中 央, 有 关 人民团体,各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目。转账时,单位应当将原账 “银行存款” 科 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 金额,转入新账的 “其他货币资金” 科目;将 原账 “银行存款” 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 货币资金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 “银行存 款” 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 “银行存款” 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 额,转入新账 “银行存款” 科目下的 “受托代 理资产” 明细科目。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 将 2018年 12月 31日原账会计科目 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
1.资产类 (1) “库存现金”、 “零余额账户用款额 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预付 账款”、“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 储备物资”、“受托代理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 溢”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 “库存现金”、 “零余额账户 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账款”、 “预付账款”、 “无形资产”、 “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储备物资”、 “受托代理资产”、 “待处理 财产损溢” 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 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单位应 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 科目。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 “库存现金” 科 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 转入新账 “库存现金” 科目下的 “受托代理资 产” 明细科目。 (2) “银行存款” 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 “银行存款” 和 “其他货币 资金” 科 目,原 制 度 设 置 了 “银 行 存 款” 科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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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新制度)。

原执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以下简称原制度)的高等学校1,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过渡,现对高等学校执行新制度及《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有关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自2019年1月1日起,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预算会计报表。

(二)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的相关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额表,并按照本规定要求,编制原账的部分科目余额明细表(参见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设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账。

1本规定所指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3.按照本规定要求,登记新账的财务会计科目余额和预算结余科目余额,包括将原账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按照原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预算结余科目(高等学校新旧会计制度转账、登记新账科目对照表见附表3),将未入账事项登记新账科目,并对相关新账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原账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规定设置的会计科目。

4.按照登记及调整后新账的各会计科目余额,编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5.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9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三)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新制度及补充规定要求对原有会计信息系统进行及时更新和调试,实现数据正确转换,确保新旧账套的有序衔接。

二、财务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一)将2018年12月31日原账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新账财务会计科目1.资产类(1)“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现金”、“财政应返还额度”、“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现金”科目下“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2)“银行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银行存款”科目。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其他货币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将原账“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减去其中属于其他货币资金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银行存款”科目。

其中,还应当将原账的“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银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资产”明细科目。

(3)“预付账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预付账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预付账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在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中核算了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预付账款的,应当将原账的“预付账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4)“其他应收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收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在途物品”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在原账“其他应收款”科目中核算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已经付款或开出商业汇票、尚未收到物资的款项金额转入新账的“在途物品”科目。

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资产”科目,高等学校如果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支付其他应收款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应收及暂付款”科目。

(5)“存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库存物品”和“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存货”科目。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加工物品”科目;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在加工存货的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库存物品”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存货”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物资的,应当将原账的“存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科目。

(6)“长期投资”科目新制度设置了“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原制度设置了“长期投资”科目。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股权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将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中属于债券投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长期债券投资”科目及其明细科目。

高等学校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核算的内容中,如果有被投资单位属于非企业法人单位的,应当在转账时先将对非企业法人单位出资的金额从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余额转出,借记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原账的“长期投资”科目。

(7)“固定资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固定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当将原账的“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资产——固定资产”科目借方。

(8)“累计折旧”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折旧”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固定资产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并计提了折旧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折旧”科目余额中对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金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9)“在建工程”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和“预付账款——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在建工程”科目。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基建“并账”后的金额,下同)中属于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的金额,转入新账的“预付账款”科目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额减去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金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在建工程”科目。

高等学校在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规定应当记入“工程物资”科目内容的,应当将原账“在建工程”科目余额中属于工程物资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工程物资”科目。

(10)“累计摊销”科目新制度设置了“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累计摊销”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已经计提了无形资产摊销的,应当将原账的“累计摊销”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无形资产累计摊销”科目。

(11)“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12)“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由于原账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年末无余额,无需进行转账处理。

2.负债类(1)“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短期借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的上述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上述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相应科目。

(2)“应缴税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交增值税”和“其他应交税费”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税费”科目。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科目余额,转入新账“应交增值税”科目中的相关明细科目;将原账的“应缴税费”科目余额减去属于应缴增值税余额后的差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交税费”科目。

(3)“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应缴财政款”科目,原制度设置了“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应缴财政款”科目。

(4)“其他应付款”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付款”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

其中,高等学校在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属于新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负债的,应当将原账的“其他应付款”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5)“代管款项”科目新制度设置了“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原账的“代管款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了受托代理负债的内容。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对原账中“代管款项”科目余额进行分析,将其中属于新制度规定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将不属于受托代理负债的余额,根据偿还期限分别转入新账的“其他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科目。

3.净资产类(1)“事业基金”科目账“事业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事业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2)“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依据新制度,无需对原制度中“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对应内容进行核算。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非流动资产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高等学校有使用受托代理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转账时,应当将“非流动资产基金——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中属于受托代理固定资产原值的金额转入新账的“受托代理负债”科目。

(3)“专用基金”科目新制度设置了“专用基金”科目,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与原账“专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

转账时,高等学校应当将原账的“专用基金”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专用基金”科目。

(4)“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该科目的余额包含了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财政补助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科目的余额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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